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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壟斷案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建設全國統
(略)場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在2025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活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0日發布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固定商品價格及分割
(略)場的橫向壟斷行為以及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重要法律問題,涵蓋交通、建材、原料藥、化工等民生行業。這些案例主要體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關切民生領域,保障基本民生,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本次發布的“共享電單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均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與百姓的出行成本、用藥成本、住房成本等息息相關。人民法院依法堅決制止壟斷行為,并對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賠償,不僅捍
(略)場公平,更守護了百姓的切身利益,彰顯反壟斷司法服務保障基本民生的鮮明立場,為規范民生
(略)場競爭樹立了法治標桿。
二是規則體系精細化,裁判標準日趨完善,為
(略)場競爭行為提供清晰指引?!八鄥f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明確了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標準,劃定行業協會行為邊界,規范行業協會依法開展行業指導和服務?!盎炷疗髽I”橫向壟斷協議案,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中受害人損失推定與損失計算規則,減輕了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負擔和證明難度。“甲醛
(略)場”橫向壟斷協議案,明確了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標準,便于人民法院精準識別橫向壟斷協議行為、
(略)場公平競爭。
三是反壟斷司法與行政執法協同發力,良性互動,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八鄥f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和“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均是人民法院對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反壟斷處罰決定以及
(略)場監管總局的復議決定進行司法審查,體現了反壟斷司法對行政執法的依法監督和支持,確保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司法裁判,最終目標具有高度一致性,即
(略)場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縱深推進全國統
(略)場建設。
2025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目錄
1.“共享電單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1011號】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2.“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終148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6605號】
——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
3.“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30號、江蘇省
(略)】
——原料藥經營者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及罰款比例的確定
4.“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456號、
(略)】
——橫向壟斷協議中受害人損失推定與損失計算規則
5.“甲醛
(略)】
——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1.“共享電單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1011號〔
(略)(略)行政審批服務局、
(略)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
【基本案情】
(略)(
(略))
(略)租賃自行車服務提供商,其
(略)行政審批服務局(簡稱某行政審批局)、
(略)(略)違法設定并實施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略)訴訟請求。
(略)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行政審批局、
(略)(
(略)),實際上是設定和授予共享電單車特許經營權,構成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鑒于某行政審批局
(略)共享電單車領域設定特許經營權,缺乏法律依據,超越職權范圍,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撤銷被訴行為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訴行政行為應予撤銷。故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略)的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認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案件,對明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認定標準,依法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推動真正
(略)場準入,縱深推進全國統
(略)場建設,
(略)場活力具有積極意義。
2.“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終148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6605號〔某省水泥協會與
(略)場監督管理局、
(略)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某省水泥協會(簡稱水泥協會)系經批準成立的行業協會。2019年5月,
(略)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有關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企業聯合漲價的舉報。
(略)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后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水泥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組織推動某
(略)域13家水泥企業多次達成統一上漲水泥產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并協調涉案企業實施。故
(略)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水泥協會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水泥協會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略)場監督管理總局復議后予以維持。水泥協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水泥協會的訴訟請求。水泥協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水泥協會通過組建微信:
(略)
【典型意義】本案裁判明確了行業協會通過組建、召集、領導、策劃、操縱、指揮、發起等行為,對壟斷協議達成或者實施起到決定性或主導作用的,應認定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本案判決對于正確劃定行業協會行為邊界,規范行業協會依法開展行業指導和服務具有積極意義。
3.“原料藥樟腦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原料藥經營者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及罰款比例的確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30號、江蘇省
(略)〔
(略)與
(略)場監督管理局、
(略)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系被訴壟斷行為發生時我國境內僅有的實際生產原料藥樟腦的三家企業,
(略)、
(略)生產合成樟腦,
(略)生產天然樟腦。
(略)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到涉嫌壟斷的舉報線索后,
(略)及相關企業展開調查,并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略)達成并實施了橫向壟斷協議,
(略)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
(略)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略)場監督管理總局復議后予以維持。
(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略)的訴訟請求。
(略)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天然樟腦與合成樟腦在用途、質量檢測、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對于下游成品藥生產企業而言兩者可以無差別替代,需求替代性強,
(略)系在國內原料藥
(略)場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略)停止生產原料藥樟腦后,
(略)為其生產工業級合成樟腦,
(略)開拓原料藥
(略)場,
(略)場占有率,雙方還將工業級合成樟腦的委托加工條件與原料藥樟
(略)場價格掛鉤,
(略)達成并實施了分割
(略)場、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此外,
(略)還通過會面、微信:
(略)
【典型意義】本案是反壟斷執法司法在原料藥行業的重要實踐,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和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共同維護原
(略)場公平競爭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對明晰原料藥相關
(略)場界定,規范原料藥
(略)場競爭行為,降低下游成品藥生產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積極意義。
4.“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案
——橫向壟斷協議中受害人損失推定與損失計算規則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456號、
(略)〔
(略)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
(略)(
(略))
(略)(
(略))簽訂商砼購銷合同,
(略)供應商砼的單價。2018年9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以購銷合同價格為基礎,商砼單價上漲90元/立方米。補充協議簽訂后,至2020年4月,
(略)累計供應商砼5192.5立方米。2021年6月,
(略)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略)(
(略))在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商砼銷售價格、分割商砼
(略)場的橫向壟斷協議,且在此期間當地只有該兩家企業實際生產、銷售商砼。2023年4月,
(略)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
(略)賠償損失。
(略)損失
(略)。
(略)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略)之間的購銷合同、
(略)實施橫向壟斷協議期間簽訂并依約履行完畢,并非在正常、
(略)場競爭條件下簽訂和履行,
(略)承受的商砼單價上漲,
(略)實施壟斷協議的結果,
(略)實施壟斷協議受到損失。關于賠償損失數額,本案難以獲得
(略)場中商
(略)場競爭價格或者可替代商
(略)場競爭價格,
(略)存在與交易相對方通過
(略)場競爭而形成的商砼價格。
(略)簽訂的購銷合同、
(略)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固定價格”,
(略)僅就補充協議與購銷合同約定的商砼單價差額主張損失,
(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至少不低于以補充協議與購銷合同約定的商砼單價差值90元/
(略)采購商砼總量5192.5立方米得到的價差總額即
(略),并無不當。
(略)主張商砼價格上漲全部或者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漲等非壟斷因素所致,應舉證證明該非壟斷因素存在,或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同時存在,并
(略)分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對該交易價格的影響程度,否則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略)未對此進行舉證,
(略)分說明壟斷因素與非壟斷因素的影響程度,
(略)造成的損失,亦無不當。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橫向壟斷協議損害賠償典型案件。本案裁判明確了在橫向壟斷協議實施期間與壟斷協議實施者簽訂合同的經營者的損失推定,同時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主張價格上漲存在非壟斷因素時的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減輕了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負擔和證明難度,對切實維護壟斷行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5.“甲醛
(略)場”橫向壟斷協議案
——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350號、湖北省
(略)〔
(略)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
(略)(
(略),需方)
(略)(
(略),供方)簽訂購銷合同,
(略)供應甲醛。其中第八條“競業條款”為:“供方應對需方客戶企業進行保密處理,不得出現串貨現象,當供方或其代理在不知情下進入需方下游企業,限令供方在7個工作日內停止供貨……”。購銷合同簽訂后,
(略)簽訂采購合同與框架協議,
(略)供應甲醛。
(略)認為,
(略)的客戶送貨的便利條件,
(略)的客戶直接交易,違反“競業條款”,遂向法院起訴,
(略)支付管理費5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購銷合同第八條屬于保護客戶信息的條款,并非
(略)場、限制競爭的壟斷條款,也無顯失公平,應認定合法有效;
(略)客戶信息,
(略)不構成違約。
(略)的訴請。
(略)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略)除存在供應商與銷售商之間的上下游關系,
(略)甲醛
(略)場還存在競爭關系。購銷合同第八條實際上劃分出
(略)場:
(略)的下游終端
(略)場,該市場中,
(略)不得進行甲醛交易;
(略)客戶的下游
(略)場,該市場中,
(略)不受限制。
(略)達成了一項分割
(略)甲醛
(略)場的橫向壟斷協議,
(略)合法經營權,
(略)下游客戶的交易自由。
(略)構成違約并應承擔責任的依據是購銷合同第八條,該條應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略)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
(略)未構成違約的理由雖有不當,但結論正確。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糾紛雖然發生在上游商品制造者與下游的中間銷售商之間,但雙方通過競業禁止條款的安排,實現了對下游客
(略)場分割,具有明顯的反競爭效果。本案裁判對于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反壟斷司法職能作用,精準識別橫向壟斷協議行為、
(略)場公平競爭、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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