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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略)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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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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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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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開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分類:
公告公示
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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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稿件:
2021年12月15日,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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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代表評審職責的背離
招標代表作為參與評審的關鍵主體,其核心職責是依據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及評審標準,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保招標活動的公平性和競爭性。
但在本案例中,招標代表李某、張某平、吳某榮收受潛在投標人賄賂(李某未實際取得),直接違背了評審的核心原則:
1.破壞了評審的客觀性,使評審結果可能偏向行賄的潛在投標人,損害了其他合規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2.違背了廉潔從業要求,利用評審權力謀取私利,嚴重違反了招標評審的紀律和法律規定。
二、招標代表違規評審的危害
1.損害招標活動的公平性
招標評審是決定中標結果的關鍵環節,招標代表的違規行為直接導致評審過程失去公正性,可能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中標,而真正具備實力的合規投標人被排除在外,擾
(略)場競爭秩序。
2.影響項目質量與安全
若行賄的潛在投標人因違規操作中標,其可能在施工過程中為降低成本而偷工減料,最終影響工程(如紫云大橋)的質量和安全,埋下安全隱患,損害公共利益。
3.破壞行業公信力
招標代表作為官方或受委托參與評審的人員,其違紀違法行為會降低公眾對招投標制度的信任,影響行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引發對政府監管能力的質疑。
三、對招標代表參與評審的警示
1.嚴守評審紀律與法律底線
招標代表必須明確評審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不得與投標人串通、不得偏離評審標準等,牢記廉潔自律要求,避免因小失大。
2.強化責任意識與職業操守
評審工作關系到項目成敗和公共利益,招標代表需以高度的責任感履行職責,基于事實和標準獨立評審,不受外界利益干擾。
3.接受監督與承擔后果
案例中張某平、吳某榮被清退出評標專家庫,以及相關人員接受調查的結果,表明違規評審必將受到懲處。招標代表應主動接受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司法監督,清楚違紀違法需承擔的紀律、法律責任。
4.加強政策引導與規范要求
由
(略)發改委牽頭,印發了《關于加
(略)基層項目招投標監管的若干意見(試行)》,原則上“實行無業主評委評標制”,進一步強化對業主評為的要求,提高招標評標環節的公平性。
該案例凸顯了招標代表在評審環節的重要性,也為所有參與招標評審的人員敲響警鐘:唯有堅守客觀、公正、廉潔的原則,才能保障招標活動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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