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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涉企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所屬地區:西藏 - 那曲 發布日期:2025-07-31
所屬地區:西藏 - 那曲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其他公告
更新時間:2025/07/31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發布地址:(略)
(略)事項名稱:(略)
1醫師執業注冊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護士執業注冊行政許可《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
3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臺(略)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香港、澳門特別(略)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行政許可《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香港、澳門特別(略)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臺(略)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香港和澳門特別(略)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
5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對醫師(含助理)資格的認定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7醫療廣告審查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8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行政許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行政許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0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行政許可《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對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母嬰保健的許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供水單位:(略)
13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行政許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
1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
15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行政許可《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對醫療機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對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六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8對藏醫藥工作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中醫藥法》第五條、第六條,《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四條,《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9對采供血臨床用血及原料血漿采集供應行為和單采血漿站的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四條,《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血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十條,《單果血漿站管理辦法》第五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0對開展放射工作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監督檢查行政檢查《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十四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1對母嬰保健工作的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2對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3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4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監督檢查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5對疫苗預防接種工作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6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行政檢查《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第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7對飲用水供水單位:(略)
28對學校、托幼機構衛生工作的監管行政檢查《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29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略)
30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三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1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或者未辦理衛生備案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2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3對醫療機構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診療設備,未經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啟用的;放射診療設備未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未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的;醫療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于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的;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不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的;轉讓、出租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4對醫師在醫師資格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等行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5對醫師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6對醫師在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7對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略)
38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第四十八條,《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39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0對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1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2對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3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4對飲用水供水單位:(略)
45(略)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范;(略)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以及指定專(兼)(略)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違反對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違反無菌操作技術規范和隔離技術規范;未對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未對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提供職業衛生防護的處罰行政處罰《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三。(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6(略)感染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略)感染暴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罰行政處罰《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7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七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8對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不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七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49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50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略)
51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略)
52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七條,《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53對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四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54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四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55對違反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處罰行政處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56對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消毒管理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四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57對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略)
58對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行政處罰《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59對托幼機構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處罰行政處罰《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0對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拒絕衛生監督的;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1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2對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處行政處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3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略)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4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5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處罰行政處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6對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7對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8對醫療機構違反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69對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70對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略)
71對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72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處罰《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73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略)
74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略)
75偽對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76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略)
77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略)
78對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略)
79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略)
80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略)
81對造成輻射事故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82對放射工作單位:(略)
83對放射工作單位:(略)
84對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設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處罰,對學校未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沒有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寄宿制學校沒有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的處罰行政處罰《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85對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處罰行政處罰《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三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86對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略)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87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88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發布醫療廣告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89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0對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1對醫療機構未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的;醫療機構管理人員未組織制定并落實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的;未定期組織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測,監測和檢查的;未組織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接受專業技術,放射防護知識及有關規定的培訓和健康檢查的;未制定放射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未記錄本機構發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罰行政處罰《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2對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處罰行政處罰《消毒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3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處罰行政處罰《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4對學校對參加勞動的學生、未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致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處罰行政處罰《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5對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和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6對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7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西藏(略)(略)醫療管理辦法》的處罰行政處罰《西藏(略)(略)醫療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8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99違反本法規定,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00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01對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02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略)
103對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04對用人單位:(略)
105對用人單位:(略)
106對用人單位:(略)
107對用人單位:(略)
108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第九款。(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09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略)
110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略)
111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略)
112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3對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4對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5對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范和標準的;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擅自涂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未經批準擅自與外省、(略)(略)調配血液的;未經批準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范的處罰行政處罰《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6對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行政處罰《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7對未取得《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單采血漿許可證》已被注銷或者吊銷仍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8對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行政處罰《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19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處罰行政處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0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略)
121對在飲用水水源(略)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新建、擴建、改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單位:(略)
122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4對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5對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6對醫療機構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的;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制度的;未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的;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的;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的;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7對醫療機構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8對醫療機構違反關于應急用血采血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29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0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1對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超出診療科目登記范圍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2對醫療機構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時違反診療規范的處罰行政處罰《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3對醫師在性病診療活動中違反性病診療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未按照規定報告性病疫情,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行政處罰《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4對護士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泄露患者隱私的;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處罰的處罰行政處罰《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護士條例》三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5對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發布涉及性病診斷治療內容的醫療廣告的處罰行政處罰《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6對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7對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罰行政處罰《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8對醫療機構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處罰行政處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39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罰行政處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0對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1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未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導致上述設施處于不正常狀態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撤離通道和(略)的;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線的;未向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或者未保證勞動者正確使用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2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通風裝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置自動報警裝置或者事故通風設施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于不正常狀態而不停止作業,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3對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新作業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的;未采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4對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5對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使用童工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6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略)
147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高毒作業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從事高毒作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8對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的;變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種,未按照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或者申報不及時、有虛假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49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略)
150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處罰行政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1對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制度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管理、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或者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2對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將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在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行政處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3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略)
154對醫師和鄉村醫生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行政處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5對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6對(略)、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7對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的處罰行政處罰《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8對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處罰行政處罰《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59對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略)
160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對在艱苦邊(略)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處罰行政處罰《護士條例》第二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1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處罰行政處罰《護士條例》第三十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2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處罰行政處罰《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3對在非檢疫傳染(略)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處罰行政處罰《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4對有關單位:(略)
165對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對病因不明并具有傳染病特征的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的;查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解剖查驗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護、隔離等措施的;查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查驗報告的;查驗機構未按規定履行查驗職責的處罰行政處罰《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規定》第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6對醫師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7對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處罰行政處罰《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8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的處罰行政處罰《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69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略)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處罰行政處罰《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0對醫療衛生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略)
171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采集的;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略)
172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處罰行政處罰《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3對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處罰行政處罰《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4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略)(略)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處罰行政處罰《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5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肺結核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的;非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發現確診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肺結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診斷治療的,或者拒絕接診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對結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進行衛生處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結核患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處罰行政處罰《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6對醫療機構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的;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7對醫療衛生機構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略)(略),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8對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過注冊,未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79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略)
180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采集、提供精子的醫療機構的處罰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81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的封閉行政強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82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的強制消毒行政強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83對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等采取隔離治療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184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行政強制《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略)衛生健康委(略)級/縣級
編輯(一審):郭娟責編(二審):鄧威審核(三審):常東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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