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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 ? ? ?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經營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和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平區、海港經濟開發區、蘆臺經濟開發區、漢沽管理區網約車車輛的審批工作;其他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約車車輛的審批工作;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審批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平區、海港經濟開發區、蘆臺經濟開發區、漢沽管理區網約車行業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工作;其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網約車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積極推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鼓勵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創新,按照科學化引導、多樣化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適時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調整方案,有序發展網約車。對網約車與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實施分類管理,實現錯位協同發展,為市民提供高品質、多樣化出行服務。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注冊地在本市以外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由省級相關部門出具的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網約車平臺公司到期需要延續經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申請。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批準換發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網約車平臺公司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公安部門將使用性質登記或修改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登記注冊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車,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從事網約車經營。
(二)現有存量車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至申請之日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環保和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應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前后座位安全帶、滅火器及其他應急救生設施。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類似巡游車的服務設施設備,并符合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對車身外觀的要求;
(四)性能指標、環保水平、價格水平均不低于當地同期運營的巡游車標準,且隨著巡游車車型的升級而提升準入標準;
(五)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內外攝像、服務評價等功能的裝置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車輛所有者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的登記證書、行駛證;
(三)車輛購置發票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協議書(網約車平臺自有車輛除外);
(四)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車輛所有者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分支機構的,提供企業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相應的管理制度文本和管理人員信息;
(五)車輛終端裝置合格材料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書。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核發證件日期。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
網約車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未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所有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因故退出網約車服務后重新提出申請網約車經營的,在再次申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除滿足上述相關規定的條件外,還需考查上個網約車服務周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和誠信記錄。
第十六條 ?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轉讓的,網約車車輛營運期限自動終止,由發證機關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身體健康;
(五)熟悉唐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運輸服務和安全應急等技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到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考試,行政審批部門向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駕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倒賣、轉租、轉借他人。 ? ? ? ? ?
第二十條 ?駕駛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需完成注冊方可上崗服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向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申請,注冊信息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同時將注冊信息錄入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平臺。
在注冊期內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公示,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被取消或注銷的,該平臺下辦理的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將自動注銷。駕駛員可選擇其他具備本地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的公司簽約注冊。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注冊有效期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注冊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實施。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和權益保障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安全運營責任主體,承擔社會責任和承運人責任:
(一)承擔安全運營主體責任。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運營機制,督導安全運營工作,在其辦公場所顯要位置公布有關規章制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落實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加強應用程序的安全服務功能,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接收駕駛員和乘客的預警,確保正常使用,并及時甄別處置;
(二)承擔企業維穩主體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是網約車企業維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強化法律法規教育,維護行業穩定;要確保駕駛員按有關法律法規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
(三)承擔承運人主體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應遵循自覺、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簽訂合同或協議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接受市場監管、人社、發改等部門監督;依法保障駕駛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上線運營后應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及時匹配供需信息,將數據信息記錄、存檔。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變更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等情形,應在10日內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網約車在運營狀態時,平臺不得向駕駛員推送任何與當次營運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制度,對車輛的營運資質,技術狀況,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查,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車輛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嚴禁利用經營權或收益,通過以租代購、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社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落實服務評價體系、乘客投訴受理機制和配套獎懲措施。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并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接受發改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發票。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確保使用的車輛投保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和營運車輛相關商業保險,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優化約車軟件,增設“一鍵叫車”功能,納入全國網約車服務系統管理,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優先派車。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公共衛生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有關運營數據和車載服務終端數據納入政府監管。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營運、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管理,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拉載乘客過程中,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網約車平臺,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或使用未經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揮調度。
(二)維護車載服務終端完好,保證行駛記錄、服務評價等功能正常,不得破壞、改裝;營運設備功能出現故障的,排除故障后方可營運。
(三)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在營運中搭載他人;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不得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按乘客要求出具發票。
(四)不得駕駛網約車車輛巡游攬客、遮擋號牌或不懸掛號牌;在車站、機場、碼頭等旅客集散地,應按規定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服從管理人員調度,不得干擾巡游車正常經營。
第四十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約定乘車,支付相關乘車費用。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三)愛護車內設施,不得影響車內外整潔。
(四)不得妨礙安全駕駛和營運秩序行為。
(五)醉酒、精神疾病患者等乘車,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不得要求駕駛員做出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暢通網絡投訴渠道,安排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解決乘客與駕駛員之間的矛盾爭議,并將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公安、網信、行政審批、通信、市場監管、人社、稅務、金融等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依據相關法律和各自職責,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線上線下車輛或人員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監管。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部門的,相關部門可開展聯合約談。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公安、網信、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輛及營運情況定期審驗,每年一次。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載設備,違章處理,保險繳納等。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并建立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
網約車平臺公司可將駕駛員投訴信息報送有關監管部門,各有關部門依職責調查,并依法查處。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通信、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工會組織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政府職能部門積極推動當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建立工會組織,最大限度吸收從業人員加入工會;監督企業履行用工責任,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
金融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稅收管理,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惡意競爭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國(河北唐山)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承擔。
重點政策解讀
想要合法合規跑網約車,就要知道“三證”
即《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有一輛私家車
如何才能合法合規跑網約車呢?
第一步:和正規的網約車平臺簽訂服務協議。所謂正規平臺就是這家平臺在我市申請辦理過在有效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也就是平臺合規化。
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申請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步,司機必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即“人證”,有了這個證,才有資格跑網約車。
什么樣的條件才能取得“人證”?(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身體健康;
(五)熟悉唐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運輸服務和安全應急等技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流程如下
第三步,車輛必須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即“車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先把網約車駕駛員證考下來,才有資格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
申請車輛應滿足
(一)登記注冊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車,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從事網約車經營。
(二)現有存量車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至申請之日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環保和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應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前后座位安全帶、滅火器及其他應急救生設施。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類似巡游車的服務設施設備,并符合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對車身外觀的要求;
(四)性能指標、環保水平、價格水平均不低于當地同期運營的巡游車標準,且隨著巡游車車型的升級而提升準入標準;
(五)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內外攝像、服務評價等功能的裝置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想要辦理網約車運輸證,必須通過合規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辦理,平臺將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購置發票及復印件等資料提交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之后憑初審結果到公安部門進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后,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運營協議,安裝車載終端裝置,并聯網唐山市網約車監管平臺。
以上流程全部走完后,完善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身份證等資料等待審核拿證即可。
網約車VS出租車
你更喜歡哪種?
網約車模式自誕生以來,就與出租車市場形成了復雜的“競合”關系。
在出行領域的大舞臺上,網約車這一新興模式如同一顆投入湖面的石子,打破了出租車市場原有的平靜,二者之間的關系不再單一。
一方面,它們在市場份額、乘客資源等方面展開激烈競爭;
另一方面,又在滿足城市出行需求、完善交通服務體系等層面存在著合作的契機,二者相互交織,形成了這種復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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