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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天津市政務服務辦關于印發《天津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天津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天津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市發展改革委
市政務服務辦
2025年8月27日
天津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天津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提高評標評審專家隊伍整體素質,促進評標評審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評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市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共享、監督以及天津市綜合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等活動。天津市綜合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市專家庫,是指存儲評標評審專家信息,并具備
抽取專家參加評標評審、輔助市專家庫組建單位管理、向評標評審專家提供必要服務等功能的電子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市專家庫組建單位聘任,以獨立身份為招標人提供評標服務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市財政局統一選聘并進行動態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第四條 【職責劃分】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辦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疾控局等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市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共享、監督以及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等活動。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辦主要職責:
(一)牽頭負責組織研究市專家庫以及評標專家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二)牽頭制定市專家庫以及評標專家綜合管理制度;
(三)協調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
(四)牽頭推動專家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專家庫共享;
(五)負責市專家庫的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數據統計、監測預警工作;
(六)負責統籌組織評標專家出入庫審核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
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的初步審核、教育培訓和管理等工作;
(二)受理項目評標評審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負責確定本行業專家專業目錄;
(四)開展本行業專家征集;
(五)指導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監督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
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市專家庫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
(二)負責維持現場秩序、見證評標評審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報告項目監督部門,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
(三)配合開展評標專家一標一評、履職考核,為項目監督部門管理專家提供依據;
(四)歸檔留存評標專家抽取、進出場門禁等評標評審工作有關資料以及錄音錄像等音視頻電子監控記錄,保障檔案規范完整;
(五)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五條?【建設標準、保密要求】
市專家庫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政府采
購品目分類目錄,結合我市實際設置評標評審專家專業分類,并執行國家統一的專家庫共享技術標準,推動專家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專家庫共享,推廣遠程異地評標等評標組織形式。
市專家庫及評標評審專家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專家入庫條件】
入選市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具備參加評標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和市專家庫專家端的使用,滿足遠程異地評標、專家日常管理等工作需要;
(六)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年齡低于70周歲;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根據行業特點和實際需要,確定本行業評標專家的專業分類范圍、對應條件。
第七條 【不得入選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市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專家權利】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專家義務】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配合市專家庫組建單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
(四)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五)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
評標報告中的錯誤;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專家庫組建
第十條 【組建要求】
市專家庫的組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市專家庫應依托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實現與市公共資源交易各相關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符合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條件,鼓勵應用數智技術提高專家管理水平。
市專家庫涉及的技術、通信、網絡等服務內容,由負責市專家庫的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的部門,按政府采購程序向企業或相關單位購買服務。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專業人員入選市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入庫的專業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申請書;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者退休前原單位的推薦書;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關于入庫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職的書面承諾;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審核流程】
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過市專家庫組織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擬入庫評標專家進行測試或者評估以確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辦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統籌組織對通過前述初審、測試評估的申請人進行復核,確定入庫評標專家參加評標的專業類別,予以聘用的,發放電子聘書。審核過程及結果應當全過程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聘期要求】
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每任聘期五年,聘期屆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評標專家聘期內年齡達到70周歲時,自動解聘。評標專家可以在聘期屆滿前提出續聘申請,續聘申請應當在聘期屆滿前1個月(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提交,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入庫標準組織審核,決定是否繼續聘任。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為入庫評標專家頒發電子聘書,實行全市統一編號管理。
第四章 專家抽取
第十四條 【抽取要求】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其他項目需要使用專家的,項目實施主體可向擬進場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市專家庫組建部門應結合實際對可抽取的專業類別進行動態調整,保證在專家抽取時,擬選專業類別中的專家人數不少于規定人數。
第十五條 【特殊項目】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但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遠程異地評標】
市專家庫組建單位、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遠程異地評標相適應的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協同管理機制,為評標專家遠程異地參加評標提供服務保障,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 【抽取方式】
市專家庫通過線上方式提供評標專家抽取服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需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抽取申請進行在線審核。
第十八條 【抽取申請、抽取時間】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市專家庫在線提交評標專家抽取申請,抽取申請應當包括項目信息、回避信息、簽到時間和地點、所需評標專家的專業和數量、備選專業等。評標活動當天補充抽取的評標專家,需要在專家庫通知的指定時限內到達評標現場。
第十九條 【抽取流程】
市專家庫按照抽取申請中的條件,以“隨機分批抽取、隨機選擇專家、隨機集合時間”的方式,在評標前24小時內通過自動語音向符合要求的評標專家發出邀請,告知其擬評項目的集合時間、地點及場所固定電話。評標專家在接到自動語音通知后,應結合個人身體狀態、集合時間和地點等實際情況,確認是否參加評標工作。已確認能夠參加評標的專家,原則上不得請假,確需請假的按照市專家庫系統要求請假。專家簽到遲到30分鐘及以上的,專家庫自動記錄缺席并啟動補充抽取。
通過隨機抽取確認的參評專家名單,在項目簽到時間到達前由系統加密且不設置查看權限。
第二十條 【補充抽取】
項目簽到時間后,專家出現缺席、回避、被終止評標或其他無法繼續參與評標的情形,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市專家庫進行相應操作,市專家庫會自動按照原條件、原流程補抽專家。
市專家庫按照抽取申請中的條件無法完成抽取時,招標人或
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抽取申請中的條件進行調整并重新提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確實在市專家庫中無法隨機抽取到足夠數量專家的,應當從其他依法組建的相關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因信息系統、通信網絡故障等緊急情況導致無法正常抽取評標專家時,由專家庫信息系統后臺采取緊急措施進行統一調度。
第二十一條 【身份核驗、見證記錄】
評標專家應當持身份證參加評標活動,通過市專家庫完成身份核驗后,方可進入封閉評標區域。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評標活動開展全程見證,留存專家參與評標活動的錄音錄像,作為后續相關部門調查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回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投標人的工作人員或者退休人員;
(三)招標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代理機構、屬地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包括其借調、聘用及勞務派遣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抽取信息保密】
市專家庫內的專家抽取、通知、請假、身份核驗、勞務費支付等信息,應實行閉環管理。參評專家名單、抽取條件設置等信息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
第二十四條 【基礎信息保密】
市專家庫操作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未經市專家庫組建單位同意,不得采集、復制、下載或者備份市專家庫內的專家信息。市專家庫應當通過信息公開、權限控制、環節制衡、過程留痕、風險預警等措施,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和信息安全保護。
第五章 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要求】
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承擔評標專家檔案記錄、教育培訓、履職考核、動態調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對評標專家實施全周期管理。
市專家庫組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專家檔案】
市專家庫應當建立并永久保存評標專家電子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基本信息、參加評標的具體情況、教育培訓和履職評
估的情況,并進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七條 【教育培訓】
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招標投標有關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電子化評標技能等方面培訓,并開展廉潔教育。市專家庫組建單位可以結合教育培訓情況開展專項測試。
評標專家的教育培訓通過市專家庫在線進行。評標專家的教育培訓經費,由各培訓主管部門納入各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申請出庫、申請休假】
評標專家自愿退出市專家庫的,應當向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立即停止抽取該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并在10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并調整出庫。
評標專家因個人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參加評標工作的,可以通過市專家庫申請休假,休假期間停止抽取該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九條 【勞務報酬】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類型及實際工作量向評標專家支付評標費用。評標時間在4小時以內的,每人每次評標費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過4小時每小時增加100元。超過整數時數0.5小時以內的不計算,超過0.5小時、不足1小時按增加1小時計算。主持評標工作、參加遠程異地評標活動的評標專家,評標費上浮20%。
評標時間是指評標專家簽到時間至結束評標時間的全部時間。評標結束時間超過12:00或18:00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評標專家統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擔相關費用,不再另行支付餐飲費用。用餐時間0.5小時以內的計入評標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標時間。評標期間,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專家可以適當組織、統一安排休息時間。累計休息時間0.5小時以內的,計入評標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標時間。隔夜評標夜間休息時間不計入評標時間。
評標專家已抵達評標地點,但因非評標專家原因導致回避或評標活動確需取消、改期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給予評標專家200元的交通費和誤工費補償。因評標專家原因導致回避、評標專家簽到遲到30分鐘及以上、評標專家未完成評標工作擅自離開評標現場的,不予支付評標費用。因評標專家原因導致評標結果有誤進行復核、復評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評標專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工作的,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費用。抽取異地評標專家參加評標的,交通費、住宿費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另行支付。
國家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評標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專家庫組建單位不向評標專家發放勞務報酬,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支付。
第六章 履職管理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
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對評標專家進行履職考核,并結合年度履職考核結論、在庫年限、參加評標頻次等開展履職風險評估,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抽取頻次、設置抽取間隔期,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
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并不得再次聘任,并通報入庫推薦單位。
評標專家履職考核標準包含下列內容:
(一)響應抽取參加評標情況;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情況;
(三)評標客觀公正情況;
(四)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復核評標結果情況;
(五)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情況;
(六)參加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能夠反映評標專家履職情況的內容。
評標專家年度考核的考核周期為1個自然年(每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參與評標5次以上,“一標一評”日常考核中無不良行為,抽取拒絕率20%以內的(含20%),年度考核結果可以認定為優秀;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一標一評”日常考核出現2次(含2次)以上一般不良行為或被抽取達10次且拒絕率90%以上(含90%)的,年度考核結果認定為不合格;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結果可以認定為合格。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評標專家提高次年抽取頻次。
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被抽取次數達5次以上的,開始計算拒絕率。拒絕參加評標、電話無人接聽、接受邀約因臨時有事請假的計入拒絕次數。專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參加評標的,應當提前3天通過專家管理系統申請暫停評標。
第三十一條 【一標一評】
市、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權限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未明確監管職責的項目,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相關監管責任。
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評標工作完成后至中標結果確定前,采用“一標一評”方式,通過市專家庫在線對招標投標活動中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納入評標專家檔案,作為動態管理依據。
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記錄專家出勤情況、遵守
評標紀律及現場管理制度情況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項目監管權限主要負責記錄專家專業水平、評審能力及有無違法違規等情況。未明確監管職責的項目,由專家使用單位負責記錄專家專業水平、評審能力,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專家涉嫌違法違規的情況,由其認定、處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處理投訴舉報時,查實評標評審專家存在相關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通過市專家庫錄入有關信息或通過數據共享方式進行推送。
對涉嫌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被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行政監督部門等調查的評標專家,經調查單位提出,調查期間可予以暫停抽取,調查完成后,根據調查結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不良行為分類】
評標專家不良行為分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兩類。
第三十三條 【一般不良行為】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不良行為”:
(一)年度考核期內累計3次未在集合時間前到達指定評標區域的;
(二)年度考核期內累計2次簽到遲到30分鐘及以上;
(三)年度考核期內連續3次收到評標通知,拒絕參與評標的;
(四)參加評標活動,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核驗;
(五)不能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而影響正常評標;
(六)評標過程中從事與評標無關的活動;
(七)未按規定通過市專家庫正確填寫或及時更新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的;
(八)無故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九)其他違反評標專家庫日常管理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嚴重不良行為】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不良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市專家庫。
(一)提供虛假材料入庫的;
(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離職守或者擾亂評標現場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五)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八)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的;
(九)違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勞務報酬以外財物的;
(十一)不協助、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工作的;
(十二)在評標過程中,存在敷衍應付,抄襲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意見,或者將已完成的評審意見提供給其他成員抄襲;
(十三)在評標過程中,評分畸高、畸低或與其他評委結論存在明顯偏差,且無法給出合理書面解釋的;
(十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招標人依法組織的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審查或異議處理工作的;
(十五)專業能力無法勝任評標工作要求的;
(十六)委托(除招標人依法委托外)、頂替他人參加評標的;
(十七)組建或加入可能影響評標公正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的;
(十八)記錄、復制或帶離任何評標資料的;
(十九)未按規定存放個人物品,將通訊工具、移動存儲設備及其他電子設備等攜帶到評標現場的;
(二十)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出庫管理】
評標專家一屆聘期內存在1次一般不良行為的,市專家庫通過系統進行提示;評標專家一屆聘期內存在2次一般不良行為的,市專家庫暫停抽取該專家六個月;評標專家一屆聘期內存在3次一般不良行為或1次嚴重不良行為的,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并不得再次聘任,通報入庫推薦單位。
對于入庫后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評標專家,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在發現有關情形后,立即停止抽取該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并于30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并不得再次聘任,通報入庫推薦單位。
市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推動評標專家不良行為、懲處結果等信息的依法公開和應用。
作為評審專家因不良行為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被暫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為評標專家同步暫停抽取或解聘。作為評標專家被暫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為評審專家同步暫停抽取或解聘。
第三十六條 【異議復核】
市專家庫應當將項目“一標一評”結果、年度履職考核結論通知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對項目“一標一評”結果、年度履職考核結論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可以在線申請復核,相關評價主體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評價主體責任】
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專家使用單位對評標專家評價不實或惡意記錄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專家責任】
評標專家對本人的評標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與市專家庫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
評標專家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作進一步核實,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調整出庫,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其入庫推薦單位;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評標專家所在工作單位根據專家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詢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情況并作為參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賠償責任】
評標專家不履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義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平臺運維商責任】
市專家庫、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與其聯通的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服務機構,違法泄露市專家庫數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專家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
第四十二條 【甲方評委管理】
作為招標人代表的評標專家、招標人依法直接確定的評標專家的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超過”“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以外項目的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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