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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記抗戰歷史傳承抗戰精神”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
(略)、
(略)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踐行***法治思想,認真貫徹***總書記關于“大力弘揚偉大抗戰精神”和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好紅色資源,賡續紅色血脈,推動全社會銘記抗戰歷史、傳承抗戰精神,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陜西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1件“銘記抗戰歷史傳承抗戰精神”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9月1日
“銘記抗戰歷史傳承抗戰精神”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1.陜西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蘇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新四軍蘇中抗戰文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3.山東省
(略)(略)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4.山西省
(略)軍一二〇師指揮部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5.河南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王山寨抗日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6.河北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北杜莊村85名烈士紀念設施行政公益訴訟案
7.吉林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東北抗聯烈士紀念設施行政公益訴訟案
8.湖南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衡陽抗戰絕壁遺址五桂嶺行政公益訴訟案
9.貴州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國家級抗戰遺址“二十四道拐”公路行政公益訴訟案
10.
(略)(略)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軍事檢察院督促保護“一·二八”淞滬抗戰遺跡行政公益訴訟案
11.浙江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東極島營救抗戰文化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1
陜西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抗戰紅色資源文物所有權屬協同保護
【要旨】
針對抗戰舊址保護管理不善、面臨滅失風險等公益損害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
(略)
【基本案情】
1935年12月,瓦窯堡會議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策略方針,隨后紅軍決定東渡黃河,發起東征戰役。1936年,東征軍被正式命名為“中國人民紅軍抗日先鋒軍”,彭德懷、聶榮臻等率領的紅一軍團
(略)口村打響了東征的第一槍,溝口村成為紅軍東征的橋頭堡。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于2020年入選陜西省第一批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名錄,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舊址中的部分革命先輩舊居無人管理,也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自然損毀十分嚴重,個別舊居存在垮塌風險。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3年3月,
(略)院落均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院內雜草叢生、墻體風化嚴重,其中1孔窯洞垮塌,4孔窯洞存在嚴重垮塌風險,13孔窯洞破敗不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條例》相關規定,
(略)文化和旅游文物廣電局(以下
(略)文旅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3年3月31日,
(略)(略)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加強舊址管理,制定保護措施,依法修繕舊居。縣文旅局回復稱該舊址屬私有產權,且無專項資金,故無法實施修繕。隨后,
(略)院
(略)文旅局尋找產權人,通過積極溝通協調,產權人同意配合開展修繕工作。同年5月至8月期間,
(略)院多次跟進監督發現,舊址修繕工作仍無實質性進展。
2023年8月1日,
(略)院依法向
(略)人民法院(以下
(略)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
(略)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對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的監管職責。同年12月4日,縣法院開庭審理本案,
(略)文旅局僅對舊址院內的雜草進行了鏟除,未開展實質性修繕工作,致使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遂于同年12月8日
(略)文旅局繼續履行職責,對紅軍東征指揮所相關舊居制定保護措施,全面修繕,加強管理。
判決生效后,縣文旅局牽頭成立工作專班,與相關部門積極協同,指導棗林坪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修復修繕工作。該鎮政府將舊址修繕工作納入溝口村紅色美麗村莊建設項目,于2024年3月申請專項資金315萬元,對舊址內垮塌的1孔窯洞進行修復,對其余17
(略)修繕。同年9月底,修復修繕工作完成后,縣文旅局對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進行了全面布展,以紅色資源的活化利用推動美麗鄉村建設。2025年1月26日,
(略)口村入選陜西省第七批省級歷史文化名村。
2025年6月,
(略)(略)文旅局、住建局會簽《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做好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推動形成“檢察+行政”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合力。目前,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不僅成為綏德紅色旅游景點,
(略)沿線的重要紅色研學景點,每年約6000名游客前來參觀,舊址已舉辦教育活動十余次。
【典型意義】
(略)紅軍東征指揮所舊址見證了中國共產黨以民族大義為重,主動向華北抗日前線進軍的決心,是抗日精神中“民族覺醒、團結御侮”的歷史腳注。對無專項修繕資金、屬私有產權的抗戰舊址,在行政機關僅進行表面整改,未開展實質性修繕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應持續跟進監督,及時提起訴訟,督促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全面保護抗戰文物。該案對全國其
(略)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辦案中,檢察機關加強行政執法司法協作,凝聚各方保護合力,為賡續紅色血脈、弘揚偉大抗戰精神注入了法治動力。
案例2
江蘇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新四軍蘇中抗戰文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抗戰紅色資源文物分類保護傳承利用
【要旨】
針對不可移動抗戰紅色資源受損、可移動抗戰紅色資源不具備保管條件等不同損害情形,以及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分離等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
(略)
【基本案情】
(略),是新四軍及
(略)黨委等20多個黨政軍機構駐地,境內紅色資源豐富。
(略)革命烈士紀念館為省重點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
(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4年3月,
(略)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
(略)院)在履職中發現本案線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調查。查明以下問題:一是
(略)黨委駐地舊址院內雜草叢生,無任何文字、物品等記錄檔案,無法有效展示歷史信息;二是蘇中公學紀念碑外墻磚瓦碎裂,附碑文字腐蝕模糊,周邊環境雜亂;三是
(略)革命烈士紀念館內100余件抗戰時期可移動紅色資源,包含已定級紅色文物58件,該館未對館藏品建檔且缺乏專業化存儲條件,導致反映抗戰史實的珍貴紅色資源存在損害滅失風險。
2024年4月15日,
(略)院牽頭
(略)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
(略)文旅局)、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等召開磋商會,形成應加強
(略)新四軍蘇中抗戰文物保護和利用的一致意見,與會文物專家提出不可移動紅色文物和可移動紅色文物可行性分類保護方案,但縣文旅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均提出全面有效整改難度較大,且
(略)革命烈士紀念館內可移動紅色資源權屬多樣,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分離,保護責任難以劃分,需要檢察機關跟進指導、幫助。2024年4月24日,
(略)(略)文旅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分別制發檢察建議,
(略)文旅局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屬地政府對蘇中公學紀念碑進行修繕,并對
(略)黨委駐地舊址進行布展開放,做好傳承利用;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對
(略)革命烈士紀念館內文物建立名錄、檔案及開展文物修復等預防性保護措施,升級布展設備。
在行政機關整改期間,縣文旅局爭取到修繕資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與博物館形成館藏紅色文物保護方案,多方共同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實際使用人承擔主要保護職責。
(略)院經過持續跟進監督,縣文旅局對蘇中公學紀念碑已全部改造完成;對
(略)黨委駐地舊址爭取國家專項資金130余萬元,完成布展等工作,并納入本地紅色旅游專線景點,免費對外開放,同時作為村黨支部黨建教育、周邊百姓舞臺等學習娛樂活動場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對館藏100余件可移動紅色資源建立名錄及檔案,對損壞的文物進行修復并制定文物保養計劃,對58件紅色文物制作電子檔案進行展覽。同時,該局投資290余萬元對紀念館本體進行修繕,并按預防性保護要求對展柜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在
(略)域紅色資源保護的同時,
(略)院
(略)文旅局、教育局、檔案館、博物館、黨史館等多家單位:
(略)
【典型意義】
抗戰文物是抗日戰爭歷史的重要見證,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價值和深遠的現實意義。針對不可移動和可移動抗戰文物損害情形,檢察
(略)分類型、按照最有利于保護原則等,督促行政機關分類修繕、系統保護。在深化公益訴訟履職的同時,檢察機關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將地方革命歷史、紅色文化納入中小學思想政治課程、紅色旅游專線,實現精神傳承與服務民生雙向賦能。
案例3
山東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略)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略)保護利用文物使用人責任
【要旨】
針對革命文物因監管保護不力導致損毀滅失風險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審前程序與提起訴訟有效銜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有效保護文物安全,挖掘革命文物價值內涵,推動紅色資源有效保護傳承、合理利用。
【基本案情】
(略)始建于1942年,是山東濱海抗日根據地的核心醫療樞紐,
(略)軍在山東建立抗日根據地及開展敵后醫療救護的歷史進程,
(略)軍一一五師在山東抗日斗爭期間的重要醫療設施遺存。
(略)舊址進行修繕,
(略),運營至今。2022年,
(略)舊址被核定為山東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3年12月,山東省
(略)人民檢察院(下稱
(略)院)在開展“弘揚沂蒙精神傳承紅色基因”公益訴訟行動中發現該線索,經立案調查查明:
(略)舊址屬國家所有,
(略),該院曾將舊址部分房屋用作預防接種門診,因存在安全隱患于2020年12月停用。經現場勘查,舊址11間房屋廊檐口處瓦口下滑約5cm,南迎雨面瓦件酥散脫落達1/4,西南山墻垂脊出現裂縫,西南側墀頭歪閃約6cm,面臨毀損風險。
(略)文化和旅游局(以下
(略)文旅局)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不力,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1月9日,
(略)(略)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消除文物安全隱患。3月5日,縣文旅局回復稱已編制修繕計劃并于三月下旬啟動修繕工程。5月6日,辦案人員現場查看,舊址仍未進行修繕,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損狀態。
2024年6月25日,
(略)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9月26日,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縣文旅局認為其已按照上級要求上報舊址修繕項目計劃,已全面履職。
(略)院認為,縣文旅局經檢察建議督促,仍未全面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既未督促使用人履行修繕義務,也未采取搶險加固措施,
(略)舊址自然損壞嚴重、人為損害風險加劇的情況未有效緩解或者消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
(略)舊址作為有實際使用人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其修繕資金來源包括使用單位:
(略)
判決生效后,縣文旅局籌措資金50余萬元開展修繕保護工作,風險隱患排除后舊址重新啟用。
(略)院
(略)(略)性保護,深挖其精神內核與時代價值,
(略)舊址展館,
(略)線點。該展館已被命名為
(略)退役軍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紅十字文化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略)。
【典型意義】
當仍在使用中的抗戰文物出現毀損滅失風險時,文物保護部門依法應當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不僅包括每年例行申報、申請上級資金,還包括督促使用人落實保護措施、積極進行實質性保護等職責。檢察機關應厘清行政部門職責邊界,監督其全面履職,督促其采取切實措施制止公益損害。對于經檢察建議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行實質性保護職責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其依法保護抗戰文物。?
案例4
山西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略)軍一二〇師指揮部舊址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抗戰紅色資源產權變更協同保護
【要旨】
針對私有產權抗戰文物因所有人不當修繕破壞歷史風貌、管理不善致使文物嚴重損毀等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在有效解決文物權屬的基礎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及時有效保護抗戰文物,發揮其傳承革命精神的重要價值。
【基本案情】
1937年9月,八路軍一二〇師師長賀龍率主力數千人由陜西東渡黃河進入山西抗日前線,在
(略)縣城,鞏固了晉西北抗日根據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地方政府將指揮部舊址房屋分給村民居住,幾經易主存續至今。2015年8月,該舊址被
(略)人民政府公布為第
(略)級文物保護單位:
(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山西省
(略)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
(略)院)在開
(略)內文物安全日常巡檢過程中發現該案線索。通過現場勘查、走訪行政機關和村民、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
(略)
收到檢察建議書后,縣文旅局、鎮政府等相關單位:
(略)
(略)院持續跟進監督,2024年11月底,指揮部舊址修繕工程基本竣工,在保護原有房屋的基礎上增加主體結構支護,拆除戶主增設的全部現代設施設備;修繕加固全部院墻,改造地面排水設施,
(略)鋪墁;在指揮部舊址內合理劃分參謀處、政治部、供給部等多處場所;增設賀龍同志塑像。2025年1月,修繕工程全部完工并通過
(略)文化和旅游局驗收。
【典型意義】
抗戰紅色文物是黨帶領人民開展艱苦卓絕抗日戰爭的重要見證,是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推進強國建設的鮮活載體。檢察機關針對私有權屬革命文物修繕難題,在依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督促多個行政機關協同履職,
(略)修繕、整體保護方式:
(略)
案例5
河南
(略)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王山寨抗日遺址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抗戰紅色資源抗戰遺址及烈士紀念設施協同保護
【要旨】
針對抗日遺址及紀念設施無人管護,損毀破壞嚴重,宣教功能弱化等問題,檢察機關推動文物主管部門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協同履職,實現了抗日遺址及其范圍內烈士紀念設施的一體化保護。
【基本案情】
王山寨抗日戰斗是“洛陽保衛戰”的重要組成部分。據《
(略)郊區志》記載,1944年6月日本侵略軍進犯王山寨,守寨軍民不畏強敵、英勇抗爭,死傷500余眾,給予日寇沉重打擊。1995年,
(略)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在抗日遺址內立碑紀念,后在當地政府支持下擴建為紀念碑亭,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后因無人管護,現存遺址寨墻被人為侵占毀損,紀念碑遭涂鴉污損,部分碑文脫落,附屬紀念設施常年廢棄、墻體開裂,存在坍塌風險,已被迫關閉。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5年4月,河南
(略)談會、查詢相關法律規定等方式:
(略)
為厘清職能分工,落實保護責任,
(略)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人民監督員參加紀念設施保護問題的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認為,王山寨抗日遺址具有重要的愛國主義教育意義,紀念碑亭記載了抗日先烈的英勇事跡,區文旅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均具有保護責任,應當共同履職。2025年5月2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規定,
(略)院分
(略)文旅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兩部門對王山寨抗日遺址及紀念碑亭分別進行革命文物和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認定工作,開展協同保護。
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兩部門對王山寨抗日遺址聯合開展修復保護工作。將抗戰遺址依法認定為革命文物,將紀念碑亭列入烈士紀念設施名錄,重新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單位:
(略)
(略)院持續跟進監督,目前王山寨抗日遺址碑亭周邊環境明顯改善。為進一步挖掘紅色資源,強化紀念設施長效保護,
(略)(略)文旅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聯合會簽《關于加強英雄烈士和紅色文物保護行政管理與檢察監督協作配合的意見》,推
(略)(略)保護。
【典型意義】
抗日遺址承載著軍民抗戰的記憶,是傳承偉大抗戰精神,賡續紅色血脈的重要載體。檢察機關聚焦紅色資源保護中多部門職權交叉,保護不力的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明確各方監督管理責任。推動行政機關將抗戰遺址及紀念碑亭分別列入革命文物和烈士紀念設施名錄,聯合文物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簽合作意見,實現對紅色資源的協同保護,使抗戰精神在新時代的法治土壤中生生不息。
案例6
河北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北杜莊村85名烈士紀念設施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抗戰紅色資源烈士紀念設施就地保護?
【要旨】
針對烈士埋
(略)英烈紀念設施保護不力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軍地協作協助退役軍人事務局制定科學修繕方案,推動烈士墓就地保護。引入全國人大代表參與評估監督,確保修繕工作既符合法規要求又延續人文情懷,成功打造集紀念瞻仰、愛國主義教育、革命精神傳承于一體的開放式紅色教育基地,實現歷史記憶保護與紅色基因傳承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河北省
(略)北杜莊村埋葬著1939年2月10日北杜莊阻擊戰中犧牲的85
(略)軍120師715團的烈士。2015年,
(略)人民政府在該村村西修建英雄烈士紀念亭,但因地籍原因未將烈士墓隨遷至紀念亭處,也未對烈
(略)進行立碑修繕。村委會班子多年來雖對烈士紀念亭進行日常管理,但對烈
(略)管護不及時,致使烈
(略)周邊雜草叢生、烈士墳塋低矮標識不清,人員進出困難,不具備瞻仰條件,不方便群眾悼念英烈,喪失緬懷先烈的紅色陣地作用。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5年1月,
(略)瓷磚損毀、辦公用房外墻面墻皮脫落等問題,與莊嚴、肅穆、清凈的要求不符;烈
(略)保護范圍狹小、周邊環境較差,烈士墳塋低矮,無正式出入口,不具備瞻仰祭奠條件。同時,史料傳承存在斷層,戰斗細節依賴口述,面臨失傳風險,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同年3月27日,
(略)院、石家莊軍事檢察院(以下簡稱石家莊軍檢)聯合向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整修烈士紀念設施,加強史料收集工作,強化日常管護,保持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
收到檢察建議后,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積極履職。鑒于烈士遺骸早年混葬
(略)分個體,且該村已延續80多年特殊傳統(每年臘月二十二禁宴停嫁止工以樸素方式:
(略)
經多方協同,最終在
(略)投資20余萬元,修建烈士合葬墓、新立紀念碑、擴建紀念廣場,建成集瞻仰、教育、傳承于一體的規范化烈士紀念設施,并將其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劃定保護范圍。對原有的紀念亭進行專項修繕,全面修復外墻,清洗加固碑體,嚴格依照管護責任協議進一步壓實村委會日常管護責任,明確專人負責。在史料挖掘方面,精準確定85名烈士身份信息并備案,啟動“為烈士尋親”行動助力3名烈士遺屬尋親成功;整理英烈事跡印制成冊2000余份供群眾參閱。聯合鎮政府和宣傳部門打造開放式紅色教育基地,通過漫畫展陳、事跡講述等沉浸式項目,形成“史料研學+儀式教育+情感共鳴”的立體傳承體系,確保紀念環境莊嚴、肅穆、清凈。
2025年6月11日,
(略)院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含軍隊代表)、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益心為公”志愿者組成評估組,對北杜莊村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成效進行評議評估,并獲一致肯定。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打造“法律監督+行政履職+群眾參與”協同保護模式,依托軍地檢察深度協作形成合力,傾力守護抗戰歷史記憶,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緬懷先烈的樸素情感,成功破解保護難題,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統一。辦案中要注重引入第三方力量進行多維度評估監督,確保設施修繕、史料搶救、烈士尋親工作扎實有效;推動烈士紀念設施納入地方紅色教育矩陣,實現保護與利用并重。
案例7
吉林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東北抗聯烈士紀念設施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抗戰紅色資源烈士紀念設施日常管護
【要旨】
針對抗聯烈士紀念設施管護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
(略)
【基本案情】
(略)作為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國民救國軍活動主
(略)之一,涌現出英雄烈士4000余名,其中朝鮮族等少數民族烈士占比超過90%。他們在抗擊日寇、保衛家園的斗爭中作出了卓越貢獻,是延
(略)民族團結抗敵的歷史見證。
(略)現有抗聯烈士紀念碑67處,多處烈士紀念設施存在臺階磚石破碎殘缺、圍欄坍塌傾斜、碑體石材破損脫落,保護范圍內垃圾堆積如山等問題,嚴重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莊嚴、肅穆氛圍,影響群眾對烈士的緬懷和敬意。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4年初,吉林省
(略)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
(略)院)在開展英烈保護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本案線索,并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經調查查明,
(略)67處抗聯烈士碑中,有29處存在圍欄松動倒塌、碑體石材破損脫落、臺階地磚破碎等情況,30處存在描金描紅褪色、保護范圍內堆放大量農具和垃圾圍擋烈士紀念碑等問題,上述需要進行維修或清理的烈士紀念碑共有39處,涉及朝鮮族烈士2000余名。
同年4月22日,
(略)院與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就如何有效保護案涉烈士紀念設施進行磋商,分析問題成因,研究保護方案。4月30日,
(略)院根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破損烈士紀念設施履行保護管理責任,并對保護范圍內堆放農具、垃圾等環境問題進行治理。
收到檢察建議后,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略)烈士紀念設施現狀進行全面調查,修復損壞碑體6處,重新安裝大理石護欄29處,鋪設大理石地面18處,描金描紅碑體文字25處,并對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同時,組織300余人次
(略)67處烈士紀念碑進行環境整治,清理雜草、建筑垃圾和農業垃圾,恢復烈士紀念設施周邊莊嚴環境。
在整改過程中,
(略)政府進行機構改革,退役軍人事務局與民政局合并為
(略)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
(略)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因機構合并,導致監管責任銜接不暢,
(略)院決定中止審查,并與合并后的行政機關溝通,
(略)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為被監督對象。2024年8月,
(略)院恢復案件審查,對烈士紀念設施整改情況繼續開展監督,發現烈士紀念設施雖在2024年6月已整修完畢,但因夏季雜草生長迅速,日常管護不到位,地面已雜草叢生,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出現重修復、輕管護問題。
8月29日,在
(略)院推動下,市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各街道及鄉鎮政府共同召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聯席會議,共同出臺《關于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管護工作的意見》,明
(略)民政和退役軍人事務局、街道、鄉鎮共同開展常態化保護工作,紀念碑所在鄉鎮和街道對村民開展英烈保護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加強村民保護意識,每個月對紀念碑進行巡查和清理,并將清理情況和紀念碑破損情況向民政部門報備。截至2024年9月10日,
(略)所有烈士紀念設施環境整治工作均已完成,烈士紀念設施周邊環境恢復肅穆整潔。同時,
(略)院積極推進民族團結教育工作,聯合
(略)第三中學共同開展“祭掃烈士陵園、緬懷革命先烈”祭英烈活動,厚植師生民族情感。
【典型意義】
東北抗聯烈士紀念設施凝聚著抗日聯軍在抗擊日本軍國主義侵略艱苦斗爭中展現的崇高精神風貌,承載著各民族英烈為國家和人民英勇奮斗、犧牲奉獻的記憶。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職能保護抗聯烈士紀念設施,在行政機關合并后及時調整被監督對象,發現存在問題反彈時積極尋找有效解決途徑,通過建立長效機制,促進行政機關與基層組織凝聚共識、協同履職,落實抗聯烈士紀念設施日常管護主體責任,實現了抗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與民族團結教育的有機融合,推動中華民族紅色基因薪火相傳。
案例8
湖南
(略)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衡陽抗戰絕壁遺址五桂嶺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抗戰遺址保護代表建議銜接轉化?
【要旨】
針對人大代表在代表建議中指出的抗戰遺址日常管理不足、周邊建設安全隱患等問題線索,檢察機關通過圓桌會議、檢察建議等方式:
(略)
【基本案情】?
衡陽保衛戰史稱衡陽會戰,是中國抗戰史上以寡敵眾的典型戰例,也是抗戰史上敵我雙方傷亡最多、中國軍隊正面交戰時間最長
(略)的五桂嶺絕壁遺址即是當時衡陽南線核心陣地中唯一留存下來的具有完整外壕的“方先覺壁”,2015年公
(略)級文物保護單位:
(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4年1月,
(略)(略)人大代表在代表建議中指出,
(略)圖書館內部車道東側沿線200米的衡陽抗戰絕壁遺址-五桂嶺絕壁遺址破敗不堪,未能得到妥善保護。
(略)(略)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建議與檢察建議銜接轉化機制將代表建議移送檢察機關,
(略)(略)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
(略)院)收到線索后,經無人機航拍、現場踏勘發現,五桂嶺絕壁遺址上雜草樹枝縱橫交錯,完全掩蓋了遺址原貌,遂于2月29日立案。辦案人員通過調取文物檔案、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
(略)
2024年3月4日,
(略)院組
(略)文化旅游體育局(以下
(略)文體局)、旅發大會籌建部門、
(略)負責人及相關專家等召開圓桌會議,經過反復論證,決定調整原設計方案,項目施工避開五桂嶺絕壁遺址建控地帶范圍,同時確保項目景觀效果不受影響。同年4月26日,
(略)(略)文體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及時更換文物保護單位:
(略)
2024年6月18日,區文體局將整改情況向
(略)院作出回復,“衡陽保衛戰-衡陽抗戰舊址群衡陽抗戰絕壁遺址·五桂嶺”省級文物標識設立及雜草雜物清理工作已全面完成,邀請了湖南省遙感地質調查監測所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勘測,將五桂嶺抗戰絕壁遺址地形監測圖、
(略),對項目建設方案調整及施工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確保抗戰絕壁遺址不受侵害。
(略)院邀請代表對遺址保護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跟進調查發現,抗戰絕壁遺址外圍修整了全新的花壇、草坪,省級文物標識碑赫然醒目,親子樂園游覽車軌道已調整繞開至文物保護范圍外建設,維護了抗戰遺址保護范圍的完整性。
【典型意義】
五桂嶺抗戰絕壁遺址是中國抗戰精神的鮮活載體。檢察機關積極推進“人大代表建議與檢察建議銜接轉化”工作,將代表建議轉化為公益訴訟案件辦理,聚焦抗戰遺址文物保護、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運用技術協助、召開圓桌會議、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
(略)
案例9
貴州省
(略)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國家級抗戰遺址“二十四道拐”公路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抗戰紅色資源國家級抗戰遺址全國重點文物專家意見
【要旨】
針對國家級抗戰遺址、全國重點文物因自然災害面臨損毀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
(略)
【基本案情】
“二十四道拐”公路國家級抗戰遺址位于貴州省黔西南州
(略),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4年9月25日,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略)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
(略)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線索后依法立案辦理。通過實地勘查、無人機航拍、查閱相關資料、走訪知情人員等方式:
(略)
同年10月12日,
(略)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
(略)文體廣電旅游局(以下
(略)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抗戰遺址、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措施對“二十四道拐”公路進行修繕,及時消除安全隱患。12月5日,縣文旅局書面回復稱:已制定了《
(略)二十四道拐危巖排險治理方案》,
(略)開展治理工作。
(略)院遂依法中止審查。
(略)院持續跟進監督發現,
(略)無文物保護修繕資質,進場后采取爆破方式:
(略)
2025年4月7日,
(略)院恢復審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
(略)文旅局依法履行
(略)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二十四道拐”公路進行修繕,消除安全隱患。同年7月15日,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
(略)簽訂合同,委托開展修復工作,對“二十四道拐”公路采取了一定加固措施,但仍然沒有完成全部修復工作并完全消除遺址所面臨的損毀風險,遂依法
(略)文旅局繼續履行職責。
判決生效后,
(略)制定了修復方案,按程序推進“二十四道拐”公路修繕工作。截至目前,
(略)搶修加固工作,清除危巖體總方量約224m3,對受損的擋墻進行了修復,新建了長25m、高2.5m擋土墻進行防護,
(略)(略),
(略)已經能夠正常通行。
【典型意義】
晴隆“二十四道拐”
(略)運輸線及國際援華物資大動脈,見證了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的艱苦歷程和中美等國共同抗擊法西斯的歷史。針對國際反法西斯同盟共同抗擊侵略的遺址面臨損毀問題,檢察機關及時發現修繕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借助專家意見認定受損事實后依法提起訴訟,推動行政機關依法修繕并保護好、管理好紅色資源,向世界傳遞了中國人民尊重歷史、崇尚正義、珍視和平的理念和追求。
案例10
(略)(略)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軍事檢察院
督促保護“一·二八”淞滬抗戰遺跡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淞滬抗戰遺跡保護軍地檢察協作
【要旨】
針對抗戰遺跡存在管理缺位、滅失風險等問題,軍地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專項監督,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使受損抗戰遺跡得到及時搶救和保護,充分發掘和弘揚抗戰紅色文化,實現遺跡保護和愛國主義教育相互促進。
【基本案情】
(略)(略)曾是淞滬抗戰的主戰場,留下許多英勇抗擊日寇侵略的英雄故事和歷史遺跡。近年來隨
(略)建設與發展,留存下來的抗戰遺跡越來越少,散落于
(略)的抗戰時期碉堡普遍存在年久失修、墻體開裂等缺乏保護的問題,作為“一·二八”淞滬抗戰遺址的馬橋紀念村牌坊存在建筑本體被壓占、柱體破損、油煙侵蝕等保護不善問題,不利于抗戰歷史的紀念和抗戰精神的弘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4年6月,
(略)(略)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
(略)院)
(略)絡曝光
(略)多處碉堡遺跡保護不力的線索。經初步調查發現,
(略)存在碉堡遺跡結構破壞或受損、未核定保護級別的部分遺跡滅失等問題,遂于同年7月19日立案。
為查明公益受損事實,
(略)談會等方式:
(略)
2024年8月5日,
(略)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略)文物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向
(略)文化和旅游局(以下
(略)文旅局)和相關街鎮公開送達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涉案文物、遺跡保護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未核定保護級別遺跡的保護,對符合條件的文物普查登錄點及時申請為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點。
區文旅局和屬地街鎮收到檢察建議后,
(略)范圍內開展淞滬抗戰文物保護專項整治行動,聯合巡查現場,清除馬橋紀念村牌坊壓占物,實施重建工程維修損壞及侵蝕部分,對聚源村碉堡進行整體修復,通過環境整治改善9處遺跡周邊面貌,清除侵占物5處,設置防護圍欄和警示標志2處,對存在問題的碉堡和牌坊遺跡進行了全面整改。同時,結合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對
(略)各類抗戰遺址遺跡開展了起底式調查、認定和登記。2024年10月18日,經邀請“益心為公”志愿者對整改效果進行評估,確認已全部整改到位。?
針對部分碉堡遺跡屬于軍事設施情況,
(略)談會;與區文旅局聯合推出“四史”
(略),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尋訪淞滬抗戰的歷史遺跡,共同感受蘊藏在寶山土地中的紅色文化。
【典型意義】
淞滬抗戰遺跡真實反映了中國人民和軍隊團結一致,英勇抗擊侵略的壯舉,是中華民族無法忘卻的記憶。檢察機關持續深化軍地協作機制,以高質效辦案推動受損淞滬抗戰遺跡得到搶救性保護,督促行政機關結合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對各類抗戰遺址遺跡開展起底式調查、認定和登記。同時,深入挖掘抗戰遺跡的歷史價值與教育功能,實現抗戰遺跡保護與愛國主義教育的良性互動,以法治力量讓革命精神得以弘揚。
案例11
浙江
(略)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東極島營救抗戰文化資源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民間抗戰未定級文物認定預防性保護
【要旨】
針對民間抗戰救護相關史跡未被納入文物名錄、缺乏保護利用等公益損害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凝聚多方力量,推動行政職能部門及時啟動文物調查、認定程序,采取預防性保護措施。
【基本案情】
“小孩洞”位
(略)1942年10月2日運送英軍戰俘途經附近海域時被魚雷炸沉。期間,日軍對英軍戰俘實施海上屠殺。東極漁民見狀自發營救384名英軍戰俘上島,并將其中3名藏匿于“小孩洞”使其最終獲救。“小孩洞”作為中英盟友并肩作戰、共同抗擊法西斯侵略的重要史跡,尚未被列入文物名錄,未采取保護措施,伴隨著游客到訪等因素,有毀損、滅失風險。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5年4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將該線索逐級
(略)沉沒地最近的陸地,384名英軍戰俘被營救上島后遭日軍地毯式搜索,僅3名英軍戰俘依靠藏匿于“小孩洞”躲過搜索,得以向世界公開日軍虐待、殺害英軍戰俘的暴行。“小孩洞”作為可靠隱藏地,是中英共同抗擊法西斯侵略的見證。但截至調查時,“小孩洞”尚未納入文物名錄,無準確原址的官方文字、圖片記錄,無現場警示、防護圍欄,伴隨一系列自然、人為因素影響,其準確原址及其原貌存在毀損、滅失風險。
因“小孩洞”所涉事件有涉外因素,
(略)院向省、市檢察院請示匯報,并積極
(略)委宣傳部、區政府外事辦,均得到高度重視和充分支持。
2025年7月1日,
(略)沉沒、東極漁民營救英軍戰俘重大歷史事件的史跡和紀念地,且位置明確、本體尚存,依據《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登記和著錄說明》等規定,符合提請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略)
2025年7月8日,
(略)院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該歷史事件研究專家、文物專家及全國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加聽證,與
(略)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以下
(略)文旅局)達成保護首要、傳承優先的共識。2025年7月10日,
(略)(略)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及時啟動調查、認定程序,建立預先保護機制。2025年7月14日,
(略)院黨組就該
(略)委專題匯報,
(略)委重視和支持。
2025年8月20日,區文旅局回函,已第一時間成立工作專班,將“小孩洞”列入新發現文物調查線索,經現場調查、數據采集、定位測量等工作,已啟動作為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新發現文物登記程序。同時,區文旅局聯合屬地政府,凝聚多方力量,以“小孩洞”活化利用為契機,與“里斯本丸”營救事件紀念館、
(略)線,促進保護、發展和傳承。
【典型意義】
民間救護是戰爭史上閃耀著人性光輝的重要篇章。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東極漁民英勇營救英軍戰俘的佳話廣為流傳。“小孩洞”作為東極漁民營救英軍戰俘事件的重要史跡,是“全民抗戰”愛國情懷、“互救互助”國際同盟和“人道無國界”普世價值的歷史實物見證。檢察機關貫徹預防性保護理念,針對此類具有重大歷史意義但未被認定為抗戰文物的問題,聯合行政職能部門通過專家論證、公開聽證等方式:
(略)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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