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農(農宅)罰〔2025〕10號
當事人:趙**
性別:男年齡:69歲政治面貌:群眾
(略):
(略)****聯系電話:
(略)
戶籍住址:河北
(略)**村
現住址:河北
(略)**村
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接12345政務服務便民執線線索后,我局工作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會同青松嶺鎮政府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經查,***。
至此,本案調查結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材料:
證據一:承德12345熱線承辦單位:
(略)
證據二:詢問筆錄1份6頁、
(略):**)1份、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1份證明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現場(勘驗)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及影像資料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四:趙**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身份的適格性。
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能相互印證,應當予以認定。本機關于2025年8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興農(農宅)告【2025】10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五日內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
(略)、
(略)規定的標準”。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二款“超過省、
(略)、
(略)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之規定。
2025年8月14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26.10平方米。
2、限20日內自行拆除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設施,即:1、自北向南拆除主房北側彩鋼房南邊長13.90米、北邊長13.90米、西邊長1.88米、東邊長1.88米、合計面積26.10平方米。(詳見青松嶺鎮**村趙**宅基地住房及附屬設施占地勘測圖)。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略)農業農村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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