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略)803674,法定代表人:黃智,類型:
(略),住所:
(略),成立日期:1989年06月05日,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自來水生產與供應;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項目:建筑防水卷材產品銷售;五金產品零售;五金產品批發。
2025年5月20日,
(略)使用計量器具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了位于
(略)),上述10個水表經檢定,檢定結論:合格。
當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進行貿易結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
(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新、舊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
證據二:《授權委托書》1份、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樊斌身份證復印件1份、當事人受委托人黃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事項、權限和時限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證據三:2025年5月20日我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
(略):001-008)8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常使用、執法人員依法出示執法證件情況及當事人存在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水表的事實;
證據四:2025年6月10日對當事人受委托人黃智(代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開展詢問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依法調查以及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水表用于貿易結算的事實。
證據五:《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42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水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證據六:
(略)),證明當事人用于貿易結算的10個水表于2025年5月21日進行檢定,檢定結果:合格。
以上證據,經本局執法人員依法調查取證,并由當事人受委托人黃智(代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簽字確認。
2025年8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
(略)),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局遞交《
(略)關于<行政處罰告知書>陳述、申辯的函》1份,申請不予行政處罰,主要理由如下: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水表安裝使用記錄、檢定報告等材料,不存在拖延、隱瞞或抗拒行為。2.主觀過錯輕微,因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強制檢定流程認識不足導致未及時申請檢定,并非故意逃避檢定義務。3.水表計量無質量問題,未造成用戶損失,社會危害輕微;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涉案水表立即送檢且檢定結果合格。
本局復核認為:1.涉案水表雖經檢定合格,但2008年投入使用至今已17年,遠遠超出6年的輪換周期,產生的社會影響時間較長。2.當事人作為供水企業,應當清楚、明白水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有義務確保水表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投入使用,
(略)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3.本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后,當事人開展水表首次計量檢定和到期輪換的積極性不高,整改工作進度緩慢。
(略)計量檢定測試所提供的《冷水水表檢定臺賬(忻城)新》顯示,2025年5月20日至6月20日(立案后一個月),當事人送檢的水表僅有148塊,至8月9日,僅完成874塊水表的首次檢定工作,總量偏低。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第三十三條不予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不予采納。
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水表進行貿易結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
(略)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水表10個,至本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時,當事人使用涉案水表的持續時間已超過30天,參照《廣西壯族
(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第三十九、《計量法實施細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4點一般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違法使用的計量器具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且在15臺件以上不足20臺件,或者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且在5臺件以上10臺件以下的。”及從重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計量器具持續時間在30天以上的;”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既符合從重處罰情形,也符合一般處罰情形。上述10只水表在案發后申請檢定合格,未造成用戶損失。綜合裁量,建議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一般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
(略)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上述自由裁量的理由,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水表;
2.罰款68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廣西壯族
(略)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繳款通知書》)到
(略)農村信用社(
(略)點)或中國農業銀行(僅限
(略)網點)的柜臺進行繳款。
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
(略)
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略)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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