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渝中府復〔2025〕137號
申請人:郭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略)碼
(略)**********,
(略)。
被申請人:
(略)。
法定代表人:陳潔,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于2025年4月21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5年6月20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蘇寧易購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一、事實經過
1.購買過程及發現虛標問題
2024年12月12日,
(略)(以下簡稱被舉報人)購買了一臺某某空調(
(略)KFR-3***/S***-**)。價簽上二維碼鏈接至商品詳情頁面標注的外機重量為26kg,商場導購告知,現在沒有紙質宣傳單,表示二維碼顯示的商品信息與所售商品信息一致。然而,實際交付的空調外機(型號K**-3**/H****,配套碼1***)包裝上明確標注凈質量為24.5kg,與價簽上二維碼鏈接的標注參數嚴重不符。
2.投訴后被舉報人擅自修改信息
2024年12月16日,申請人向被舉報人客服反映上述問題,被舉報人客服說“外機改版了,參數有些變化,頁面到時候維護一下”。次日(2024年12月17日)申請人發現被舉報人已擅自將二維碼信息中的外機重量從26kg更改為24.5kg,但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的告知義務,且無法提供技術變更依據。
3.舉報及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隨后向被申請人舉報被舉報人的虛假宣傳行為,要求對被舉報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處罰。然而,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不立案原因:“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調查,未發現有舉報人舉報的違法行為,因證據不足,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如舉報人不服本告知,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理由闡述
1.證據充分,足以證明
被舉報人存在虛假宣傳行為,申請人提供了以下關鍵證據:商場空調價簽及掃描二維碼后的商品詳情視頻(前后對比顯示參數更改);被舉報人客服承認重量錯誤及參數更改的錄音;購買該空調的發票(購買方名稱:
(略)
上述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能夠證明被舉報人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關于“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規定。
2.擅自修改信息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在申請人投訴后,被舉報人擅自修改二維碼信息,將外機重量從26kg更改為24.5kg,但未履行購買前的告知義務。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還可能掩蓋其虛假宣傳的事實,進一步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市場監管部門未盡核查職責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全面核查。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主動聯系申請人要求補充材料,也未采取必要的調查措施(如實地調查、調取被舉報人內部記錄等)直接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這種做法顯然未能盡到核查職責,違反了法定程序。
4.未盡告知義務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然而,被申請人在核查過程中未與申請人保持溝通,也未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哪些材料,導致核查過程流于形式,未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及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而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其重新調查處理。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適格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
(略)級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七條“
(略)(略)站、
(略)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
(略)級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之規定,被舉報人住所位于
(略)(略)域內,被申請人有權對該舉報進行處理并作出相關決定,行政主體適格。
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
經核實,
(略)舉報被舉報人的問題共1件2次,第1
(略)為
(略)2501**********(
(略)“57**”),第2
(略)為
(略)2502**********(
(略)“27**”)。兩次舉報的內容基本相同,被申請人對兩次舉報均依法處理。因申請人第2次的舉報為重復舉報,
(略)“57**”的舉報處理結果依法回復申請人。本次申請人明確對第2
(略)“27**”舉報申請行政復議。
(略)舉報,稱在被舉報人購買的一臺某某空調的價簽與二維碼標注參數信息不符,涉嫌虛假宣傳的問題。
接到舉報后,被申請人依法對舉報線索展開核查。2025年1月15日,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并提取現場照片。被舉報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營業執照復印件、空調的實際參數信息復印件、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復印件、情況說明、線上銷售空調展示視頻等證據材料。
經核查后,被申請人認為舉報事項不成立,于2025年1月17日經負責人批準后決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系統反饋結果,將不予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2025年2月25日,
(略)舉報相同的問題,系重復舉報。2025年3月13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系統再次將不予立案結果反饋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辦理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所作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清楚、處理適當
經調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被舉報人在現場有某某空調銷售,現場陪同檢查的負責人稱該商品分為線上和線下銷售,如果是線上購買,商品線上頁面會有參數展示和介紹以及外觀展示,頁面下方會有溫馨提示“...部分上述參數可能有所改動,請以收到的產品銘牌參數為準。產品均為正品…”。被舉報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線上銷售空調展示視頻。如果是線下購買,門店會有樣機殼展示以及產品基本信息展示,銷售人員也會簡單介紹。被舉報人還提供了案涉商品的情況說明,詳細說明了該商品的參數存在誤差系廠家產品后綴變更或升級,已通知廠家更新頁面參數,不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
被申請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舉報人存在
(略)場監管領域違法事實,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
(略)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處理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處理適當。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于法無據,不應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2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處購買了一臺某某空調(
(略)KFR-3***/S***-**,
(略)KFR-3**/S***-**,
(略)K**-3**/H****),購買時通過價簽上展示的二維碼掃碼查詢到空調外機凈重26kg,但實際到貨的空調外機(型號K**-3**/H****),凈重24.5kg。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在銷售該空調時涉嫌以次充好,
(略)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經調查未發現有申請人舉報的情形,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于2025年1月17日經審批決定不予立案,
(略)告知申請人。2025年2月25日,
(略)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要求對被舉報人虛假宣傳行為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處以罰款,責令被舉報人全面自查整改,杜
(略)門店參數虛標問題。2025年3月13日,被申請人根據前期調查情況,
(略)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略)截圖(編號:
(略)2502**********)、光盤1張;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
(略)申請人舉報數據復印件、舉報單及附件(編號:
(略)2501**********)、被舉報人的營業執照、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現場圖片、商品圖片、《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情況說明》、
(略)截圖及流轉信息時間軸(57**)、舉報單及附件(編號:
(略)2502**********)、
(略)截圖及流轉信息時間軸(2735)、光盤1張、不予立案審批表(2張)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和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
(略)級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被舉報人經營場所位于
(略)(略)域內,被申請人有權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處理并作出相關決定,行政主體適格。
二、本案中,被申請人進行了現場調查,制作了現場筆錄,并收集了舉報所涉的相關證據,《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書》可以證實海信KFR-3***/S***-**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要求;《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可以證實海信KFR-3***/S***-**的空調外機K**-3**/H****凈重量26kg系生產廠家提供。被舉報人提供的《情況說明》就該空調外機重量不一致的情況作出了符合常理的解釋,與《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可以相互印證。本機關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該空調外機重量不一致系廠家原因導致,被舉報人在銷售時不存在虛假宣傳。故,被申請人針對案涉舉報作出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
(略)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
(略)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和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略)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9日收到舉報,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2025年2月25日再次收到舉報,
(略)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
(略)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3日對申請人郭某某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略)(略)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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