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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2025-3488]現代都市農業智匯大廈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公告[電子標]

所屬地區:廣東 - 廣州 發布日期:2025-07-29
所屬地區:廣東 - 廣州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招標公告
更新時間:2025/07/29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招標申請信息
項目名稱:(略)
(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公開招標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略)
(略)項目類別工程總承包
(略)
(略)
(略)
招標內容
招標方式:(略)
誠信排名得分類別該類項目不需要選擇誠信得分類別資審方式:(略)
(略)備案方式:(略)
(略)工程類別房屋建筑
(略)
日程安排
活動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場地
招標公告發布(略):00:(略)10:00:00
投標登記(略):00:(略)10:00:00
發放招標文件(略):00:(略)10:00:00
遞交投標文件(略):00:(略)10:00:00
招標答疑提問(略):00:(略)23:59:59
遞交電子光盤備用(投標)(略):45:(略)10:00:00第02開標室((略)333號)
一階段開標(略):00:(略)12:00:00第02開標室((略)333號)
投標文件解密(略):00:(略)11:00:00
答疑紀要
項目名稱:(略)
沒相對應數據!
中標(成交)結果
項目名稱:(略)
沒相對應數據!
(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公告【電子標】
投資項目代碼(略)-(略)
投資項目名稱:(略)
招標項目名稱:(略)
標段(包)名稱:(略)
資格審查方式:(略)
招標項目實施(交貨)地(略)青創大道北側
資金來源國有或集體投資資金來源構成國有或集體投資100.00%
招標范圍及規模本項目規劃總用地面積約16883㎡,其中可建設用地面積10003㎡、綠地用地面積1358㎡、道路用地面積5522㎡。擬新建總建筑面積為52001㎡,地上綜合容積率3.5,其中,計容建筑面積為35011㎡,不計容面積約16991㎡(包括:地上架空層:1700㎡、地下兩層:15291㎡)。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商業、商務辦公用房、公共配套用房,以及建設配套的停車場、道路廣場、綠化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綠地率≥25%,建筑高度≤100m,建筑密度≤50%。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具體詳見勘察設計任務書。(最終以規劃部門批復為準)
招標內容根據招標人:(略)
工期(交貨期)暫定730天
最高投標限價(萬元)25210.6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是
投標資格能力要求投標人資質要求:1、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意思表達清楚,投標人代表被授權有效;2、投標人(若為聯合體投標,指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略))的規定,香港企業參加勘察、設計投標的,須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且備案業務滿足招標資格要求的。外國或澳門、臺灣的設計企業如單獨參與設計投標,必須選擇一家符合上述條件的國內企業進行合作設計。香港企業如不單獨參加設計部分投標,也必須選擇一家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進行合作設計。4.3施工資質:有效期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或以上資質;5、投標人擬擔任本工程:5.1項目負責人(兼施工負責人,若為聯合體投標,由聯合體主辦方提供)的人員為: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投標登記時對投標人該項目負責人進行鎖定;擬投入人員應為本單位:(略)
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項目負責人(兼施工負責人,若為聯合體投標,由聯合體主辦方提供)的人員為: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投標登記時對投標人該項目負責人進行鎖定;擬投入人員應為本單位:(略)
投標人業績要求:本項目資格條件不設置業績要求。
其他要求: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略)
獲取:(略)
遞交資格預審/投標文件截止時間2025年8月20日10時0分資格預審/(略)遞交電子投標文件。(略)關于全流程電子化項目的相關指南進行操作。詳見:(略)網站。
開標時間2025年8月20日10時0分開標地點:(略)
(略)(略))網站(https://(略)
(略)聯系地址:(略)
招標人:(略)
(略)聯系地(略)
招標代理:(略)
(略)聯系電話:(略)
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使用企業庫數(略)建設局企業庫
附件:附件:
(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略).docSL(略)1-(略)207.GZZBinterfacereturnerror
(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合同
項目名稱:(略)
項目地點:(略)
甲方:(略)
(略)
乙方:
(略)
簽訂地點:(略)
簽訂日期:2025年月日
合同目錄
第一篇合同協議書
第二篇工程勘察合同條款
第三篇工程設計合同條款
第四篇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條款
第五篇組成合同附件
第一篇協議書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略)
2、工程地點:(略)
3、工程內容:本項目規劃總用地面積約16883㎡,其中可建設用地面積10003㎡、綠地用地面積1358㎡、道路用地面積5522㎡。擬新建總建筑面積為52001㎡,地上綜合容積率3.5,其中,計容建筑面積為35011㎡,不計容面積約16991㎡(包括:地上架空層:1700㎡、地下兩層:15291㎡)。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商業、商務辦公用房、公共配套用房,以及建設配套的停車場、道路廣場、綠化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綠地率≥25%,建筑高度≤100m,建筑密度≤50%。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具體詳見勘察設計任務書。(最終以規劃部門批復為準)
4、(略):。
5、資金來源:企業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略)
(一)承包范圍: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按(略)外工程、市政工程、標識標牌、電梯、停車場及配套(含停車劃線)、抗震支架、節能、綠色建筑、海(略)、樹木遷移/砍伐/保護、永久/臨時用水用電、永久/臨時排水排污、燃氣、通信、(略)等接駁工程以及現場拆改清障等,具體以合同約定及勘察設計任務書為準。
(1)勘察部分:完成本項目規劃紅線圖范圍內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巖土工程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和施工階段勘察(超前鉆)、地下物探(含管線探測)、抽水試驗、剪切波速、土壤氡濃度測試、噪聲測試、智能微動、地形測繪、工程測量(圖根控制點、四等水準測量、圖根水準測量、1:500數字化地形圖等)、規劃放線驗線等。勘察具體詳見勘察設計任務書。
(2)設計部分:本項目設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構筑物、室外配套工程(停車場、園林綠化、道路等)、所有建設內容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深化設計、工程概算編制,竣工圖審核出圖,裝配式建筑技術應用、配合開展前期報建報批、配合相關評審、施工配合服務(含設計優化、駐場服務等)及后續服務工作、設計變更管理、設計分包管理等。具體詳見勘察設計任務書,最終以簽訂合同內容為準。
本項目服務相關的需要的配套服務及超出紅線范(略)政配套設施(道路、臨時用電,臨時給排水、永久用電、永久用水、燃氣等)按政府審批的相關文件及規范確定。
(3)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項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含施工準備)、機電設備材料采購、臨時施工用電、臨時施工用水及排水、燃氣保護、(略)口開設、竣工圖編制、施工圖預算編制、配合相關部門預結(決)算審核、工程保修等工作,組織本項目的驗收備案和工程資料匯總及整理歸檔工作、負責辦理工程開工及驗收所需的各項手續并承擔辦理上述手續施工方的費用、完成施工其它相關工作、負責協調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周邊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配合招標人:(略)
(2)承包方式:(略)
1、承包方式:(略)
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驗收通過、包保修、包工程概、預算編制。
2、工程勘察為含稅綜合單價包干,工程量按實計算。沒有綜合單價項目根據收費標準,按合同約定下浮率和投標下浮率計算。
3、工程設計費為含稅包干單價計算,工程量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計算。設計費已包含裝修設計費用(裝修范圍詳見勘察設計任務書),工程設計為必須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程設計的范圍、標準、規格、限額均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滿足甲方成本控制要求。
4、工程施工部分:建筑面積單方價格包干,工程量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計算;當規劃驗收面積小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面積的,按照實際規劃驗收面積計算。施工費已包含完成本項目開工到交付的所有施工內容,具體實施內容以經業主確認發出的設計圖紙為準。
(三)設計、施工的限額及標準
1、本次EPC勘察設計施工總限額暫定為萬元,其中勘察費限額暫定為萬元,設計費限額暫定為萬元(折合建筑面積單方元/m2),施工費限額暫定為萬元(折合建筑面積單方元/m2)。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并結合全要素標準的各項內容、要求,遵循功能適用、標準合理、經濟合理的原則開展設計。在投資限額目標的基礎上,按工程設計內容進一步分解投資,根據投資控制主要指標,在編制設計概、預算時逐步細化落實。
2、設計及施工費限額中,建筑面積暫定52001m2,設計費限額不超過萬元,施工費限額不超過萬元,由乙方自行進行方案優化。
3、本項目采用設計概算及施工圖預算核算項目實際建安費用,乙方應在初步設計圖紙評審通過后編制完整項目概算報送甲方審核,并經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詢機構審核。乙方應在正式施工圖紙經施工圖審查通過后,依據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編制施工圖預算,項目施工圖建安工程費按施工圖預算計算,最終項目概(預)算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咨詢機構共同確認,確認形式: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咨詢機構在結果確認表和審核報告(含預算清單)蓋公章確認。
4、核算時,建安工程費=∑預算/概算價格A×(1-合同下浮率B%)×(1-施工費投標下浮率C%)×(1+合同約定費率及稅率)
其中:
A.預算/概算單價按合同概、預算編制依據及專用條款約定計算;
B.合同下浮率取值范圍為≧0%,以乙方限額設計成果進行反推,例:當限額設計(中標價)為4,000元/m2,經核算后考慮了投標下浮率的建安費為(略)/m2,則合同下浮率=1-限額設計(中標價)4000/經核算建安費4200=4.76%(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C.施工費投標下浮率=1-施工費投標價/施工費最高投標限價
D.當上述“1-(1-合同下浮率B%)×(1-施工費投標下浮率C%)<5%”時,總下浮率按5%計算。
E.核算時消納費及以費率計算的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屬非競爭性費用不下浮。
5、當甲方或第三方咨詢機構核算下浮后的結算建安單方費用小于施工合同價的,甲方可按實結算,或要求乙方增加或調整實施內容至與施工合同價相符。
6、概、預算編制依據
6.1勘察、設計費:本合同的相關約定;《2002年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其他相關規范和標準。
6.2概算工程建安費(施工圖預算):采用清單計價方式:(略)
6.3當(略)的最低價并按下述費率下浮(合同下浮率及投標下浮率另計),其中:
①建筑、裝修材料下浮10%;
②空調制冷設備類、冷卻塔類、通風換氣設備類、消防設備及器材類、泵類、供水設備類、污水提升設備、油污處理及水箱,空氣凈化設備類、電熱設備類等均下浮20%;
③閥門、專業管道接頭、金屬軟管類等下浮30%;
④其他機電類材料下浮20%;
⑤園林景觀綠化類均下浮15%;
若廠商指導價下浮后的材料單(略)場價對比偏高,發包人有權進行(略)場詢價,兩者取其低者。
6.4除甲方批準外,概算在保證在限額設計的同時,需預留2%以上的暫列金額(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基數計算),作為后續施工中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良地質、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當項目不良地質因素造成的費用增加,經核算增加金額超過上述暫定金額的,由雙方協商處理。
(四)甲方根據工程實施情況,有權對本工程的實施范圍和內容進行調整,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減小實施范圍、減少實施內容的,甲方不補償乙方任何費用,乙方無異議。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工程實施范圍和內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計劃總工期730日歷天,計劃從年月日開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一)工程勘察:本工程的具體勘察工作開工日期為中標公示期滿次日,原則要求20日內提交第一批詳細勘察成果資料,超前鉆勘察需滿足項目施工進度的要求,其他勘察成果按甲方要求限期提交。經甲方批準,工程勘察可以根據項目開發時序,分期分批提交勘察成果資料,但應滿足項目開發時序節點的要求。
(二)工程設計:
1、在本合同簽訂后,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完成方案設計、方案深化設計、初步設計,20工作日內完成施工許可證前期各類配合甲方報批報建工作的各類設計文件。
2、設計施工圖、施工圖概、預算(施工圖預算由施工單位:(略)
3、相關單位:(略)
(三)工程施工:自發出開工通知之日起,至年月日全部項目完工通過竣工驗收。
丙方應于中標公示完后5日內向甲、乙方提交總體工程進度計劃,該計劃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四、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合格的基礎上,經過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建筑節能、觀感質量以及工程資料的綜合評價,達到《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略))規定的優良標準。水、電、燃氣、通信及其他專業工程等通過專業部門驗收,達到正常使用為質量合格標準。(若有新規范標準按新的執行),爭取獲得“(略)建設工程結構質量水平評價AA證書”、“(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水平評價AA證書”獎項。
五、合同價款
(一)暫定合同價款為:(大寫)人民幣元整(¥元)。其中:
1、暫定勘察費:(大寫)元整(¥元),投標下浮率為:%(投標下浮率=1-(投標勘察費-勘察非競爭性費用)/(控制價勘察費-勘察非競爭性費用)),合同約定下浮率為%(投標下浮率及合同約定下浮率用于后續補充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的計算)。按投標綜合單價結算的清單項目不再計取投標下浮率及合同約定下浮率。新增勘察項目計取投標下浮率及合同約定下浮率。
2、暫定設計費:(大寫)人民幣元整(¥元),含稅包干綜合單價元/平方米。
3、暫定工程施工造價:(大寫)人民幣元整(¥元),含稅包干綜合單價元/平方米。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協議書中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及的合同條款中相應術語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處,以先后排列次序為優先。
(1)本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2)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
(3)中標通知書;
(4)本合同第二篇、第三篇、第四篇第二章專用條款(專用條款內以補充內容優先);
(5)本合同第四篇第三章補充條款;
(6)本合同第四篇第一章通用條款;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招標答疑會議紀要等補充文件;
(8)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9)圖紙;
(10)投標書及其附件;
(11)工程量清單(若有);
(12)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若有)。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條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甲方承諾
甲方向乙方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乙方承諾
乙方向甲方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款,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10、(略)
1、雙方委托銀行代收代付有關費用,乙方收款賬戶在甲方指定的銀行開立,否則,甲方拒絕付款。乙方收款使用的“開戶銀行名稱:(略)
2、如承包人為聯合體形式的,聯合體成員應根據所承擔的工作內容向甲方提交相關支付協議,由甲方據此向聯合體成員分別支付相關費用。
3、乙方清楚明白甲方付款流程,因甲方審核請款手續時對時間等方面造成的客觀影響,甲方提交請款手續即視為已按時履行付款義務,乙方不得要求賠償任何損失。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因乙方賬戶原因((略)被注銷或凍結,賬號信息變更未及時以書面方式:(略)
甲方憑乙方開具的發票抬頭單位:(略)
11、乙方為聯合體的各成員方約定
1、如乙方為聯合體的,各成員方應簽署聯合體合作協議,明確各自分工以及職責,聯合體協議應在簽署本合同前提供一份原件報甲方備案。
2、聯合體協議應確定一名成員方為本聯合體的主辦方,并注明主辦方與成員方互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的主辦方作為第一直接責任人,全面負責合同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保修等事項以及協調和督促各成員方完成合同約定的事項。若是成員方在履行本合同時有違反本合同約定或有關法規的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及乙方維護合同權利的合理支出,包括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由主辦方承擔連帶責任。
3、如乙方為聯合體的,聯合體的主辦方有義務協助及督促勘察設計各成員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成果材料,否則每超過一日,處罰聯合體中的勘察設計責任方并處罰金額為對應合同價的千分之一(如存在聯合體內勘察設計責任不清,則所有勘察設計責任方共同承擔責任并按各責任成員所對應合同價的比例進行處罰金額的分擔)。
4、如乙方為聯合體的,聯合體的成員方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并服從主辦方為履行合同而進行的管理。若成員方無法或未能按約定履行合同要求,主辦方有權向甲方提請并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更換成員方,但更換后的成員方其資質、能力不得低于原成員方。
5、如乙方為聯合體的,款項申報及收取需分別列明勘察、設計、施工費。乙方成員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批同意后,可由乙方各成員方分別請款和收取相應款項。
十二、工程擔保
銀行履約保函金額為工程總承包中標金額的10%,工程施工部分的預付款保函金額與支付的預付款等額。
十三、知識產權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的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的約定不因本合同的無效而免除。本合同項下的資料的知識產權、素材及成果等均歸屬甲方所有。乙方承諾,在為甲方提供服務時,不得使用任何屬于他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亦不得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權益的行為。若甲方因乙方的上述行為而提供的成果等進行了確認、同意、接收,乙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責任,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十四、仲裁、起訴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略)
(一)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合同正副本及效力
1、合同的份數:正本份,副本份。
其中:甲方正本份,副本份。
乙方正本份,各副本份。
2、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律,當正、副本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十六、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訴訟資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相應方地址:(略)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鑒證費用由乙方負責。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終止。
4、乙方對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接觸的甲方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任何技術性資料、以及甲方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資料并且在提供時未說明是公開信息的)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員、代理人、顧問等)不得將從甲方獲取:(略)
5、為推進項目建設,乙方需分別派駐設計人員和施工管理人員在甲方指定地點:(略)
6.為規范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措施費管理,乙方應知曉甲方《安全文明措施費使用管理辦法》,并愿意就安全文明措施費管理遵守此辦法。(詳見附件十三)
十七、合同生效
訂立合同時間:2025年月日
訂立合同地點:(略)
合同各方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后,于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為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通訊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
電話:
乙方:(蓋章)
通訊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
電話:
第二篇工程勘察合同條款
第一條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略)
1.2項目建設地點:(略)
1.3項目規劃、特征:;
1.4(略)、日期:;
1.5項目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十勘察設計任務書所列內容)
負責本項目范圍內,以及經甲審批用于項目建設所需的本合同約定工程實施范圍外的勘察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巖土工程勘察[(包括初勘、詳細勘察和施工階段勘察(超前鉆)]、工程物探、地形測繪及工程測量、抽水試驗、剪切波速、土壤氡含量檢測數據、噪聲測試、智能微動等。具體詳見勘察設計任務書。
(略)巖土工程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和超前鉆)
(略)巖土工程勘察工作要求
(1)負責編制勘察技術文件,包括地質工程勘察和資料整理技術要求。
(2)編制詳細勘察工作計劃,設計方案穩定后立即開展詳細勘察。
(3)收集、調查周邊地下管線、建筑物、構筑物相關資料;編制勘探及相關總圖。
(4)報建配合工作:包括工程建設過程中本項目報建配合、協調等工作。
(5)驗收配合工作:配合完成基礎工程驗收和整體工程驗收。
(略)巖土工程勘察布點和孔深要求
(1)建筑平面的詳細勘察鉆孔間距離參照勘察設計任務書。超前鉆勘察最終以施工圖設計所采取的地基基礎方式:(略)
(2)本項目勘察孔深度暫定為/米以內(以實際勘察情況為準),初勘、詳勘預估進尺1300m,工程樁超前鉆預估進尺10000m。最終以經相關單位:(略)
(略)詳細勘察內容
(1)查明勘察范圍內的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巖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2)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3)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并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4)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評價,判定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5)查明地下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6)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根據收(略)域水文地質資料和鉆探所揭示的巖土層情況,分析地下水類型和含水層的發育情況設置抽水試驗孔;
(8)應根據基坑開挖深度、巖土和地下水條件及環境要求,對基坑邊坡的處理方式:(略)
(9)建議的地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評價;
(10)分析工程周邊環境與工程的相互影響,提出環境保護措施的建議;
(11)其他內容按有關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略)超前鉆勘察報告編制要求和勘察工作要求
(1)按照設計圖紙完成超前鉆鉆孔,如需鉆孔回灌,則應完成該項工作;
(2)進行土樣或巖樣室內試驗、原位試驗;
(3)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并能通過設計單位:(略)
(4)提供工程樁收樁標高的意見。
(5)配合進行超前鉆部分的樁基礎分部工程驗收工作。
(略)工程測量:應按照《城市測量規范》(CJJ/T8-2011)等國家現行測繪標準開展測量工作,測量成果應蓋有(略)國土和規劃委員會認可的相應測量資質章,保證通過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報建和驗收審批。工程測量范圍包括不少于紅線范圍內,滿足設計要求的地形測量,水準測量精度采用水準測量精度采Ⅳ級。工程測量包括圖根控制點、IV等水準測量、圖根水準測量、1:500數字化地形圖等測量詳細調查,以及向(略)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支付的GPS(PTK控制點觀測)、放線驗線測量費、建筑面積技術審查費等工作內容。購買地形圖配合設計報審,包括不限于建筑放線驗線、外水外電、燃氣等的報審和驗收。
(略)智能微動探:根據國家相關規范要求以及周(略)地層分布條件分析,探明紅線范圍內的溶土洞的發育情況(平面位置、埋深、凈空等),為后續處理提供參考依據。
(略)其他工程勘察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根據工程建設提出的勘察內容。
1.6承接方式:(略)
第二條甲方提供的資料
2.1本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范圍)等。
2.2項目勘察任務、技術要求。
2.3勘察工作范圍已有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其所提供的上述資料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第三條勘察期限及成果
3.1乙方開工前2天,送勘察方案給甲方審核,勘察方案須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開工。未能按期開工,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辦理。
3.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約定為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不可抗力影響以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順延的時間需經甲方與乙方確認,但不補償任何費用。
3.3各階段性任務具備開工條件后,自甲方發出開工通知之日起,在15個日歷天內提交首期成果文件,其他各期勘察成果文件按甲方要求限期提交。未能按期提交成果資料,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辦理。
3.4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交詳細工程勘察、超前鉆和工程測量等勘察成果資料各最少一式十二份(不含向(略)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購買的資料)及相應非加密的電子文件貳份,具體數量根據實際需要相應再增加。其中向(略)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購買的資料一式四份。
第四條勘察服務費用
4.1勘察服務費用暫定合同價:總計為¥元(大寫:人民幣元。)
4.2勘察服務計費標準
(略)巖土工程勘察費用、超前鉆費用、工程物探費以及抽水試驗、剪切波速、土壤氡濃度測試、噪聲測試等費用:按經確認的實際工程量(超鉆部分不予計量)乘以中標綜合包干單價計算。綜合包干單價已包括所有實物工作收費、技術工作收費、稅金及其他發生的全部費用。
(略)工程測量費包括的內容:包括放線測量(含控制點、實地定樁)、驗線測量,實測地形圖、圖根控制點、Ⅲ等水準測量、圖根水準測量、數字化地形圖等測量詳細調查,以及向(略)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支付的GPS(PTK控制點觀測)費、地形圖測量費、放線驗線測量費、建筑面積技術審查費及管線地形圖費等。
工程測量費計費標準:以上內容在《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有計費標準的,則按該標準并計取合同約定下浮率和投標下浮率計算。向(略)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支付的GPS(PTK控制點觀測)、地形圖測量費、放線驗線測量費(建筑,綜合管線、外水電、燃氣等)、建筑面積技術審查費(報建和驗收)等,按實際發生的收費票據計算,實際收費票據發生的稅費或分包項目發生的稅費,均包含于全部工程勘察費內,不再另行計算。其中向(略)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支付的費用中,確需甲方直接辦理支付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由甲方直接支付。否則,仍由乙方支付。
(略)發生其他勘察項目的,可參照相關收費標準并計取合同約定下浮率和投標下浮率計算。沒有收費標準參照的,雙方(略)場價格協商定價。
4.3勘察服務費用結算
按本合同第4.2款勘察服務計費標準辦理結算,最終結算價以終審部門審定為準。未經批準和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工程量均不計入結算工程量。甲方直接支付的費用不納入結算。
4.4勘察服務費用支付方式:(略)
(略)勘察服務費用無預付款。本合同簽訂生效后,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開展本項目工程勘察工作,滿足項目推進勘察工作要求。
(略)工程勘察、超前鉆、工程物探、工程測量等階段性任務完成(按本合同要求提交各階段勘察成果資料),分別請款至實際完成工作量的80%。其中工程測量部分按實際發生收費票據需要請款的,可根據需要獨立辦理,請款金額按票面金額。
(略)乙方提交全部項目服務成果報告并經確認合格后28個日歷天內,向甲方提交服務費完整請款資料,經審定后,支付至審定價的90%。
(略)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至結算價的97%,結算尾款3%可在提交銀行保函后付清。
(略)缺陷通知期為竣工后兩年,缺陷通知期限內未出現任何缺陷問題的,期限屆滿后無息付清余款或退還結算尾款銀行保函。
(略)上述所有費用在請款文件經甲方審批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應清楚明白本項目工程進度款的撥付程序。乙方理解因審核請款手續時對時間等方面的影響與甲方無關,故不得以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為由,影響勘察任務的進度、質量和拖欠工資,不得要求甲方計付拖欠進度款期間的利息。
(略)本項目主要資金來源為甲方自籌資金,因甲方籌集資金未及時到位,未按上述付款節點支付款項,不視為甲方違約,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暫停相關工作,仍應按項目開發時序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提交勘察成果,否則屬于乙方違約,按本合同有關條款處理。甲方延期支付上述款項超過1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勘察服務費組成表:
(略)項目暫定工作量單位:(略)
1巖土工程勘察費m包括初步勘察、詳細勘察、施工階段勘察及所有實物工作收費、技術工作收費、進退場費、稅金等。
2超前鉆費用m1.包括所有實物工作收費、技術工作收費、進退場費、稅金等。2.本項費用如有發生則據實結算。
3工程物探費㎡地下物物探(含管線探測),包括地下和地上架空電纜測量、工業管線測量、上下水管道測量、地下和地上架空電纜探測、金屬管線探測、非金屬管線探測、下水道探測、技術工作費、地下建構筑物,查明探測范圍內各專業管線走向、位置和標高等等工作內容。
4地形測繪及工程測量(含規劃報建放線費)1項非競爭性費用固定報價,合同約定實報實銷。包括放線測量(含控制點、實地定樁)、驗線測量,實測地形圖、圖根控制點、IV等水準測量、圖根水準測量、數字化地形圖等測量詳細調查,以及GPS(PTK控制點觀測)、地形圖測量、建筑面積技術審查費及管線地形圖費、聯合驗收測繪(含項目規劃條件核實驗線測量、人防面積測繪、房產面積測繪)等。
5抽水試驗個
6剪切波速個
7土壤氡濃度測試點
8噪聲測試1項
9智能微動
10勘察費合計(萬元)
第五條甲方和乙方責任
5.1甲方責任
(略)甲方委托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審定乙方的勘察方案并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文件資料。
(略)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甲方應協助安全保衛工作,乙方按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發生的人身損害等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略)工程勘察現場作業所需一切材料、人員配合等均由乙方負責,所需費用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中。若甲方負責提供施工用材料的,應根據乙方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
(略)勘察過程中乙方提出的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后,甲方應支付增加工程量的費用。工程量減少的,按實際工程量計算費用,甲方不補償乙方任何費用。
(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窩工,工期順延,順延的時間應經雙方確認,但不補償乙方任何費用。
(略)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各期勘察服務費用。
5.2乙方責任
(略)乙方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本合同的約定和任務委托書、技術要求及經甲方審定的勘察方案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對其負責。
(略)所有巖樣均應放入統一規格的巖樣盒內,(略),各巖性變化處均應標明相應深度,并現場拍照,上述圖片均應附在勘察報告中。
(略)乙方應加強鉆探現場巖樣的保護工作,未經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員現場查驗,不得自行處理。
(略)乙方自行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存在問題,產生的費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略)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按甲方要求期限使其達到質量合格標準;若乙方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單位:(略)
(略)在工程勘察前,乙方與甲方一起驗收甲方提供的資料。
(略)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經批準后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略)完成勘察范圍內地下已有埋藏物的相關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布圖。
(略)在現場工作的乙方的人員應遵守甲方的安全保衛及其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略)勘察費用中已包括臨時占用土地、青苗、樹木賠償費、交通工具費用及影響勘察施工正常進行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甲方無需再支付費用。
(略)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補充勘察的,乙方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補充勘察,計費標準按本合同約定,但設備進退場費不予計算。
(略)工程勘察和主體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需要參加現場協調會、專家論證會、單項或分項驗收,乙方應派項目主要負責人按時參加,并提出專業技術意見。
(略)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乙方應負的責任。
(略)乙方自行負責相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工作,并承擔全部責任。如乙方及乙方人員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略)乙方應具備相應勘察資質,不得擅自轉包或分包勘察任務。乙方勘察人員必須與本合同附件3.1乙方勘察人員組織架構表一致,更換人員或人員不到位,未經乙方批準的,按每人2萬元由甲方收取違約金,在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認為乙方不稱職的人員,在甲方通知的次日無條件更換。
(略)乙方自行負責勘察工具及相關施工用料,費用由乙方承擔。
(略)乙方應根據《關于加強地鐵控制(略)辦理相關手續。
(略)乙方需保證勘察成果的準確性,并跟進監督土方開挖、基礎施工過程土質及地質情況是否與勘察相符。如施工遇不利地質條件,乙方需協助提出兩種以上處理方案供甲方選擇。對于施工資料與勘察成果不符的,乙方(勘察方)需審核資料真實性并向甲方解釋產生差異的原因,否則甲方可認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工作并按第六條違約責任約定處罰。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停、窩工,甲方應將工期按實際受影響的時間順延。
6.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或該勘察成果不能滿足技術要求及現場施工要求的,其返工或另行委托第三方而產生的勘察費用由乙方承擔。
6.3乙方未按時按質提供勘察成果資料的,每延誤一天的誤期損害賠償費為最終勘察合同價格的5‰,誤期損害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最終勘察合同價格的30%,甲方有權從應付款項中直接扣減誤期損害賠償費,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6.4乙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甲方提出后仍沒有及時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6.5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時,乙方未進行勘察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已進行勘察工作的,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勘察費。
6.6本合同簽訂后,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勘察費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時,須支付勘察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給甲方。
第三篇工程設計合同條款
第一條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設計依據
2.1甲方給乙方的委托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甲方提交的基礎資料及工程技術要求。
2.3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規范及標準要求。
第三條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詳見第一篇合同協議書。
第四條項目概況、設計工作范圍及設計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十勘察設計任務書要求設計工作范圍和內容。
4.1項目概況:詳見第一篇合同協議書。
4.2本項目實行設計總承包,乙方的設計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或同等設計深度的規劃報批報建成果)并通過相關規劃部門審批。
(略)負責以下工作并提交相關文件:方案及深化、方案估算、方案審查及專家技術論證;初步設計、項目概算、初步設計評審、概算評審;施工圖設計。根據需要進行設計方案展示圖紙制作,展示圖套數按要求提供,并提供負責制作沙盤模型。
(略)負責配合甲方開展報建報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根據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管線綜合規劃、專業報建、施工圖審查及備案(含節能);招標、配合測量勘察、基坑支護、規劃報批等各項相關工作。
(略)負責設備、大宗材料采購時采購清單、技術參數等編制工作,還包括各階段方案比選、技術選型比選的投資分析、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造價變化分析等。
(略)負責專業設計,具體按甲方要求。
(略)配合工程各項驗收;設計圖修改、工程變更設計應辦理的手續;需要深化設計的內容應審核并確認。工程深化設計內容包括弱電智能化、標識標牌、擦窗機、廚房設施、音響聲學、舞臺燈光、泛光照明、幕墻、電梯扶梯、藝術小品,由施工分包方完成深化設計,乙方成員方設計單位:(略)
(略)負責本項目施工設計方面的配合工作。按合同約定提供現場服務及專人駐場服務等,現場工作的勞務、管理、住宿、臨時辦公、材料、保險、利潤、稅金、政策性文件規定及合同包含內的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費用,不論其在招標文件中是否提及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略)設計至竣工驗收期間所發生的甲方要求的本工程的設計圖紙、資料加曬等費用。
(略)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中《現(略)項目勘察設計任務書》(詳合同附件十)所要求的工作內容。
4.3設計階段劃分
本項目設計階段劃分如下:方案設計、方案深化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現場服務、竣工驗收配合(包括規劃驗收)等。
第五條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略)資料及文件名稱:(略)
1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1原件合同簽訂前
2各階段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文件1復印件文件審批后根據設計需要及時提供
3甲方的設計要求及進度要求1原件合同簽訂后
注:設計過程中需要購買的資料(包含代甲方購買的地形圖紙和電子文件等資料),需經甲方同意購買后,由乙方先行出資購買,甲方憑乙方提供的發票或財政收據支付費用。由甲方出資購買的資料,所有權歸甲方,乙方應在收款的同時向甲方移交全部資料。
第六條設計工期、設計文件提交的約定
6.1設計工期:詳見第一篇合同協議書。
6.2乙方應向甲方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略)資料及文件名稱:(略)
1符合報建要求的報建圖按審批部門要求提供配合甲方報建進度要求提供1、乙方提交的設計文件內容及格式應滿足有關審批和審查部門的報送要求,乙方應按照相關部門的審核進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復。2、乙方提交的設計文件數量應滿足乙方辦理報審、報批及存檔的有關手續和要求。3、如有關評審或審批因設計原因未批準的,由乙方負責。4、提供設計成果時一起提供檢測合格的電子文件及檢測的有關證明資料。5、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發現問題后3日內完成補充、修改。修改率較大的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完成。
2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10套方案批準后,根據項目開發時序,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提交
3施工圖設計文件16套初步設計批準后,根據項目開發時序,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提交
4設計電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編輯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編輯的PDF版本)2套(刻錄光盤)隨設計文件一起提交
5方案設計展示圖紙制作,展示圖套數按需提供,并提供一個1:100的實體模型或按甲方要求提交電子沙盤模型。按甲方要求
備注施工圖設計文件所要求的份數(16套)是指乙方的設計文件通過施工圖審圖蓋出圖章的施工圖并加蓋設計院公章或出圖章確認,但因評審、項目推進等原因需要的圖紙(屬乙方工作范圍內的)由乙方按需要提供,不屬于合同所約定的數量內。
第七條設計服務費用
7.1本項目設計費暫定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元(¥元)。工程設計費按含稅綜合單價元/平方米含稅包干計算,暫定建筑面積平方米,本工程設計費下浮率為:%。結算時總價按照工程設計費含稅包干單價乘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計算。本項目設計費已包含裝修設計費用(裝修范圍詳見設計任務書)。
7.2設計總包、現場服務費用、外水、外電、燃氣設計費、(略)設計費等費用已包含在上述設計費中,甲方不再另行計價支付。(略)(略)工程費用為收費計費額,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2002年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進行計算(專業調整系數取0.9;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取1.0;附加調整系數取1.0),并下浮40%后按暫定建筑面積52001㎡折算為單價,(略)取消,則該部分設計單價相應扣減。
7.3工程設計費包括各設計階段評審及征詢意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稅金、咨詢費、評審費、專家費、專家交通費等。其中乙方應支付的專家費包括初步設計評審和基坑支護設計技術論證、施工圖專家評審、不良地質處理論證等評審或論證會需支付的專家費。由于政府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咨詢費、評審費、專家費、專家交通費等乙方不承擔。
7.4臨時施工供電工程設計費、臨時施工供水工程設計費已包含在上述設計費中,甲方不再另行計價支付。
第八條支付方式:(略)
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略)占設計費%付費額(萬元)付費時間(由交付設計文件所定)備注
120%暫定為xxxxx初步設計完成并通過初步設計審查,提交完整支付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
220%暫定為xxxxxx項目概算通過甲方批復,提交完整支付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
320%暫定為xxx全部施工圖完成并通過施工圖審查,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
410%暫定為xxx永久供水、永久供電等專業工程設計文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
510%暫定為xxx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累計支付至:預算設計費的80%。
617%暫定為xxx辦理結算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設計費終審結算價的97%,尾款3%為無責任缺陷保證金,缺陷通知期為竣工后兩年,缺陷通知期限內甲方確認未出現任何缺陷問題的,期限屆滿后無息付清余款或退還無責任缺陷保證金。
73%暫定為xxxxx缺陷責任期為竣工合格后兩年,缺陷通知期限屆滿15個工作日內,設計費全部付清。累計支付至:設計費終審結算價的100%
說明:
8.1工程緩建或分期建設的,則按實際完成工作量占總工作量的比例(或實際完成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對應比例的設計費進行分期支付。
8.2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設計費結算書,由甲方審核確認。設計費最終結算價以終審部門審核為準。
8.3本項目屬于企業自有資金投資項目,上述支付時間僅表示甲方完成自身支付審批手續,后續支付工作按相關資金支付程序執行。在辦理付款手續中因甲方籌集資金未及時到位,未按上述付款節點支付款項,不視為甲方違約,乙方不得延誤設計工作,并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賠償或追究違約責任。
8.4可根據各單位:(略)
8.5每個節點申請款項支付,乙方應提供合法等額有效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方予以辦理付款。否則,甲方有權拒付。乙方不得因此延誤設計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依法納稅,若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開具給甲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金無法抵扣,乙方應賠償甲方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金損失,并在工程款中扣回無法進行抵扣的進行稅金,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負有賠償責任。
第九條甲方和乙方責任
9.1甲方責任:
(略)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問內向乙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略)非乙方原因,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提交的資料錯誤,或對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設計返工時,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經雙方確認的乙方實際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略)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工作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設計費。
(略)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
(略)本合同項目停建或緩建的,甲方按乙方實際已完成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對應的設計費。
(略)甲方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協助,費用由乙方負責。
(略)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因設計工作需要的資料。
(略)按合同的相關條款向乙方支付設計費。
9.2乙方責任:
(略)乙方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甲方設計要求及中標通知書和該項目審查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開展設計工作。
(略)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甲方交付設計文件,并對其質量負責,保證能取得設計審批部門(包括但不限于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的審批)的批準或審核許可。
(略)設計文件確保滿足設計任務書提出的有關要求。否則,乙方應當返工重作,造成設計文件遲延交付的,按本條第(略)款處理。
(略)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條要求的份數隨同交付乙方。
(略)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略)乙方按甲方要求,對設計文件進行調整并對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工期延誤,乙方應采取補救措施,免收該部分及采取補救措施的設計費,并向甲方支付受損部分設計費100%的違約金,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略)乙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變更文件)。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付設計文件,每延誤一天的違約金為設計費暫定合同價的5‰,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暫定合同價的30%,在設計費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略)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并賠償所有損失。
(略)各階段設計文件經評審或審查,應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工程設計標準和深度要求,并應是最優化的設計(按通過設計審查、咨詢單位:(略)
(略)乙方交付合格設計文件后應參加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修改。乙方負責施工圖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在施工階段按甲方通知的時間完成須修改的設計文件,按要求參加工程的檢查驗收。
(略)乙方在本項目中應保證按規劃及項目功能要求、配套設施要求等,完成項目的全部專業設計。專項設計限于資質原因的,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應依法分包,分包設計費由乙方承擔。專項分包設計文件及專業深化設計文件等,乙方應校核確認,加蓋圖紙審核專用章或技術專用章。
(略)乙方所承擔的本合同項目下的專業性較強的工程設計(如人防、消防、臨水、臨電、外電、外水、燃氣等),應按有關部門要求,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相關評審和報建。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此部分工作內容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略)
(略)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分包設計任務,視為違約,除扣該分包部分的全額設計費用,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工期、技術及其它一切損失;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略)乙方不得指定本項目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乙方應配合甲方的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和看樣定版工作,所需配合費用由乙方承擔。
(略)乙方為完成本合同項下的設計內容,發生的咨詢、對外洽談、國內外技術考察及各類科研課題研究等,費用已包含在本項目設計費中,甲方不再支付,由乙方承擔。
(略)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推遲撥付或拒付設計費,按乙方違約處理,并扣除違約金5萬元/次。
(略)乙方的設計必須以保證質量、節約投資為原則開展工作,設計文件經甲方審查后,乙方不得單方更改。如乙方擅自提高設計標準,甲方可扣除本合同設計費暫定合同價20%的違約金。
(略)因設計文件出現設計漏項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按本條第(略)款約定處理。
(略)乙方設計文件漏項或錯誤的罰金如下,并在設計費請款扣除。單項工程費用5~10萬元(以監理審核為準),扣減設計費(略)/項;單項工程費用10~20萬元,扣減設計費(略)/項;單項工程費用20萬元以上,按工程造價的4.5%扣除設計費。
(略)對于深基坑開挖和支護設計,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設計審查。對于建筑物保護,乙方應提供完整的保護實施方案。
(略)乙方需配合招標工作,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招標需要的所有設計圖紙的電子文件(含可編輯的CAD和不可編輯的PDF電子文件、編制技術文件、主要材料設備表等word電子文件)。
(略)乙方注冊地址:(略)
(略)乙方應當準時參加項目建設相關協調會議。
(略)工程完工后,不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要求的,乙方需配合核實原因,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屬于乙方責任的,則扣除相應的設計費。
(略)因乙方原因,經建設單位:(略)
(略)根據項目實際工作需要,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安排1名設計師在甲方所在地址:(略)
(略)乙方設計人員必須與本合同附件四乙方設計人員組織架構表一致,更換人員或人員不到位,未經甲方批準的,按每人2萬元由甲方收取違約金,在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認為乙方不稱職的人員,在乙方通知的次日乙方無條件更換。
(略)臨時施工用水、永久供水、臨時施工用電,永久供電等的專業工程設計,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分別與專業設計分包單位:(略)
(略)本合同有關條款約定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略)乙方違反上述(略)一款或多款,該款內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甲方有權按對應條款扣減設計費的5‰作為違約金。當期的累計違約金在當期設計費請款中扣除,設計費結算款中全部扣除。多次違反的(超過三次的),甲方有權視情況發出警告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略)乙方(聯合體設計方)設計時需優先(略)場已成熟的材料及設備(如:造價站已發布信息價的材料、或市場有充分競爭的材料及做法),如需采用不成熟或僅有幾家生產的材料設備,需提前經建設單位:(略)
(略)乙方(聯合體設計方)需在限額設計及規范允許范圍最大化項目的價值及功能,如甲方對于設計成果的結構材料含量、建筑構造做法等有疑異的,乙方需全力配合釋疑及優化,甲方有權聘請計優化咨詢單位:(略)
(略)對于重要分項、分部工程(如:基坑支護工程、地基基礎工程、裝修工程、機電設備、室外園林綠化工程等),乙方(聯合體設計方)需制定三個及以上方案,對技術經濟進行比較(含圖紙、預算(概算)),提交發包人最終確定,并接受甲方的合理要求,配合做好相關服務。
(略)乙方(聯合體設計方)需審核深化設計成果文件,并在成果文件上簽署蓋章,深化設計圖紙需經監理、代建、建設單位:(略)
(略)送審概算圖紙原則上達到施工圖深度。概算中若有部分專業工程、材料或設備規格參數未能具體確定,導致價格不能確定時,可按暫估價處理。暫估價應列估算清單,在預算或結算環節確定單價時,原則上不得高于概算估計的暫估價。
(略)合同中標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內,乙方(牽頭方及設計方共同)應根據(略)(略)概算編審的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概算編制依據正式上報紙質版概算至建設單位:(略)
第十條其它約定事項
10.1乙方應派專人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
10.2乙方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缺陷通知期完成為止。
10.3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并支付費用。
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0.5乙方應按本項目投資要求開展限額設計,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突破投資限額進行設計,乙方須無償對設計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設計文件時間不予順延。
10.6本合同價已包含施工階段一般性設計變更、修改、補充的設計費用以及配合甲方進行設計報建、工程招標、施工管理等工作的費用。施工中,乙方相關專業設計人員應按甲方通知到達施工現場。
10.7進入施工階段后,因設計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自延誤之日起每日按暫定設計費總額計收2‰的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10.8乙方主辦單位:(略)
10.9本合同設計成果的發表權、展覽權、使用權歸甲方所有。
10.10各方認可的來往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11乙方提交的設計工作人員分工表,其設計參與人員必須具備設計資質,乙方不得無故更換投標文件內的設計參與人員,若要更換必須取得經甲方書面同意。
10.12本合同設計部分的設計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本合同暫定設計費合同價總額。
第四篇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條款
第一章通用條款
一、總則
1定義
定義下列詞語或措辭,除非特別說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1.1合同: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組成。
1.2協議書: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協議書簽字、蓋單位:(略)
1.3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訂立的,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4專用條款: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合同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它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也是對通用條款的補充和完善。招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1.5中標通知書:指甲方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
1.6乙方投標文件: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乙方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簽字并被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乙方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甲方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
1.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
1.8施工設計圖紙: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按規定審批的由甲方提供或經甲方批準由乙方提供,滿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圖紙(包括任何補充和修改的施工圖紙、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9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甲方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略)
1.10甲方: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乙方: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甲方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分包人:指被甲方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3第三方: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組織。
1.14設計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5監理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工程造價咨詢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8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權代表。甲方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22.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乙方。
1.19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現場負責合同工程工程監理專業技術的專業人員。監理工程師由監理人提名,經甲方依據第23.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乙方。
1.20造價工程師:指工程造價咨詢人委派常駐施工現場負責合同工程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的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由工程造價咨詢人提名,經甲方依據第24.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乙方。
1.21乙方代表:指乙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全權代表。乙方代表由乙方依據第25.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1.22合同工期: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始實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3開工日期:指根據第34條規定,監理工程師在開工令中寫明的、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最遲在該日期開工的日期。
1.24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根據合同約定要求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6條和第37.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5實際竣工日期:指乙方實際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位:(略)
1.26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規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包括第59.2款規定的延長期限。
1.27基準日期:指招標工程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標工程訂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小時或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時鐘小時或日歷天。合同中約定按照小時計
算時間的,從發生事件有效時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照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即次日零點)。
1.29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列明的,甲方接受中標人(乙方)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
1.30合同價款:指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包括調整的合同價款)支付給承包人的全部金額。其具體款項依據協議書中標明的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在內的金額和第68.2款規定合同價款調整事件確定。
1.31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1.3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發生于工程實體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風險費用。
1.33措施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生于合同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費用。
1.34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甲方支付或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35暫列金額: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等的采購,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經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略)
1.36暫估價: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
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37計日工:指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施工設計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約定計價付款的一種計價方式:(略)
1.38質量保證金:指按照第84條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39合同工程: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約定乙方應當實施、完成并移交給甲方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41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應分包資質的分包人實施、完成的非主體結構(除鋼結構外)的專業性工程。
1.43單位:(略)
1.44施工場地(或工地、現場):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場所。
1.45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46施工設備:指乙方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設備。
1.47工程變更:指經甲方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6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變更。
1.48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
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并根據第36條和第74條規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49現場簽證: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第14.2款約定的指定人選根據第75條規定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51竣工驗收:指乙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甲方按照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52國家驗收:指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程和政策等有關規定,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1.53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文件、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的書面形式。
1.54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合同文件及解釋
2.1
標題和旁注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
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當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
出現相互矛盾時,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工程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和合同價款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
(3)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
(4)乙方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適用于
招標工程);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5)專用條款;
(6)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施工設計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
2.3
監理或造價工
程師作出解釋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影響合同工
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分別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規定職權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照第86條規定處理。
3閱讀、理解與接受
3.1
閱讀、理解與接受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認真閱讀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訂立,視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3.2
修改合同條款
的限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背本合同的承諾,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其對擬訂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條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條款,另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的,應及時提出修正意見。經再次催告修正無效的情況下,不利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訂立或單方解除本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予賠償。
4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
4.1
語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漢語)。
對于必須使用外文表達的專用術語等,應附有中文注釋。
4.2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合同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4.3
適用標準與規范
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為國家、行業和廣東省的標準與規范或規程,以及發
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標準與規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略)
5施工設計圖紙
5.1
圖紙的提供
甲方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經已審批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技術資料。如乙方需要增加數量的,甲方可代為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甲方未能按時提供施工設計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
36.3款規定處理。
5.2
乙方提供
配合施工的圖紙
如果合同約定由乙方負責提供大樣圖、加工圖等配合施工設計圖紙的,承包
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按照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指令完成有關施工設計圖紙。乙方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此類
施工設計圖紙,監理工程師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報甲方批準后予以答
復。即使經監理工程師同意,乙方仍應對其施工設計圖紙負責。
5.3
圖紙的修改
施工設計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甲方收到書面報告后應及時通知設計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應部位施工前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給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新提供的經設計人修改后的施工設計圖紙施工。
5.4
圖紙錯漏的改正
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施工設計圖紙存在明顯錯漏或疏忽,應及時書面通知
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甲方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予以答復,并通知設計人予以改正。因甲方未及時答復等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5.5
圖紙的使用與退還
施工期間,乙方和監理工程師均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
第5.2款、第5.3款規定內容的施工設計圖紙供實施合同工程過程需要時使用。本合同終止后,除乙方存檔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外,乙方應將全部施工設計圖紙退還給甲方。
6通訊聯絡
6.1
通訊形式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涉及到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見、證明、證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發送通訊
合同中無論何處涉及到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合同雙方當事人
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略)
視為送達。
7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
乙方應自己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體結構。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將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雙方,也不得將合同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雙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準
乙方可依法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分包資質的分包人,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給第雙方。下列情況則屬例外:
(1)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購買材料和工程設備;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簽訂分包合同
乙方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的7天內向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乙方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乙方與分包人結算。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取得乙方的同意外,甲方應將分包工程款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式:(略)
7.5
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應對分包工程負責。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
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7.6
分包合同終止
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
8現場查勘
8.1
甲方提供資料的責任
甲方應按照第19.2款第(4)點規定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此資料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并發布。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甲方提供上述資料錯誤導致乙方發生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潤。
8.2
乙方現場查勘
乙方應依據甲方按照第19.2款第(4)點規定提供的資料和自己對現場查勘來編制投標文件,并對甲方提供上述資料的理解、推斷和應用負責。承包人的投標文件應被認為已經考慮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現場地質情況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氣候條件;
(3)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臨時工程和措施項目;
(4)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購和加工、設備的采購,及所需的施工設備、周轉性材料、人員和管理等;
(5)場地內外的交通情況及水、電、食宿供應條件;
(6)可能對投標報價有影響或起作用的其他情況。
9招標錯失的修正
9.1
合同條款及格式完備性和義
甲方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及格式,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了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務(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義務;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約定工作的義務;
(3)修正不正確合同條款及格式的義務;
(4)澄清并改正被認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條款的義務;
(5)協助乙方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義務。
9.2
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和修正
甲方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及其招標控制價等資料,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及時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1)施工設計圖紙發生變化的;
(2)出現第68.2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事件的;
(3)未按照國家、省有關計價規定編制的其它情形。
10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10.1
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
乙方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包括了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
(2)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
(3)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
10.2
乙方報價的限制
乙方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甲方將不另行支付。
10.3
算術性錯誤的調整
乙方投標文件中出現算術性錯誤,導致其實際總造價與報價總金額不一致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可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11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1.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
在施工現場發現的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古跡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文物,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繼續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甲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潤。
如發現文物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導致上述文物丟失或遭受破壞的,由責任方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2
地下障礙物處置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乙方在投標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過程遇到時,乙方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并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乙方應按照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甲方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潤。
12事故處理
12.1
發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工程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乙方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甲方。
12.2
事故的處理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護有關證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如實上報政府有關部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12.3
事故爭議認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13交通運輸
13.1
(略)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根據實施合同工程的需要,(略)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實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上述手續。
13.2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場地內所
(略)
約定
(略)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略)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略)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甲方使用。
13.3
場外交通
乙方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略)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略)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乙方承擔。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乙方應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請手續,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上述手續。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略)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13.5
(略)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略)和橋梁損壞的,由乙方承擔修復損
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3.6
(略)和航空運輸
(略)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略)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4專項批準事件的簽認
14.1
專項批準事件的簽認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工程發生第23.3款、第24.3款專項批準事件的,甲方批準后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乙方在收到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工作指令后,應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發生事件的相關工作。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第14.2款規定對發生的專項批準事件予以簽認,并及時將發生事件的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同時按第23.2款、第24.2款規定職權將其
中一份送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留存。
14.2
專項批準事件簽認人的要求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規定,分別在專用條
款中寫明負責專項批準事件簽認的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和建造師具體人選,授予其負責專項批準事件簽認的權力,并提供該人選的印章、簽字式樣,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當專項批準事件發生時,該人選應在其職權范圍內,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程序、時限、生效條件等要求,對發生事件的內容、數量和單價等辦理簽認手續,并加蓋所在單位:(略)
15專利技術
15.1
侵犯專利技術責任
乙方在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藝或使用施工設備及自身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而發生侵犯他人商標、圖案、工藝、材料、設備專利權或知識產權的行為,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失、
賠償、訴訟等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但由于遵守甲方提供的施工設計圖紙、
標準與規范、技術說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
15.2
專利技術的使用
乙方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其發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投標報價內。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第91條規定的保密信息、資料等,甲方應嚴格按照第91條規定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第雙方。
15.3
版權和知識產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當事人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施工設計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雙方。
16聯合的責任
16.1
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如果乙方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甲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并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各方都應
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甲方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6.2
聯合體文件簽暑
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各方有約束力的牽頭人,由其負責與發包人、監理人和工程造價咨詢人聯系,組織聯合體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該牽頭人應指派專職代表負責,履行合同的有關文件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結構和施工協議書不得隨意變動。
17保障
17.1
合同雙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當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賠償。但受保障的一方當事人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
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當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
則損失擴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擔。
17.2
乙方對發包人的保障
乙方應保障甲方不承擔因乙方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賠償。
18財產
18.1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和乙方的施工設備一經運至施工現場,即成為實施合同工程的財產。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由其報甲方批準,乙方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財產,也不得將實施合同工程的財產運出施工現場,但用于運送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8.2
甲方財產及其使用
如果甲方依據第87.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設備
(周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甲方的財產。甲方有權留下乙方的任何施工設備、周轉性材料,且無需為此支付任何費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為止。
18.3
乙方財產及
其使用
如果乙方依據第87.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
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為乙方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甲方未付完相關款項,乙方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甲方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9甲方
19.1
遵守法律
甲方在履行合同期間應遵守法律,并保證乙方免于承擔因甲方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19.2
甲方工作
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略)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駁至專用條款約定的地點:(略)
(3)(略)間的通道,滿足第13條交通運輸的需要;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略)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鄰近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5)辦理施工許可及其他所需證件、批準文件和辦理臨時用地、停水、停電、(略)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乙方自身施工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乙方;
(7)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與規范;
(8)組織乙方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形關系問題和做好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10)及時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種款項。甲方可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給乙方辦理,具體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除合同價款已包括外,由甲方承擔所需費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潤。
19.3
甲方提供施
工場地
甲方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并在確保乙方按照計劃進
度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乙方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甲方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9.4
甲方支付款項
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略)
項。
19.5
甲方組織竣工驗收
甲方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按照第58條規定組織乙方、設計人、
監理人和工程造價咨詢人等進行竣工驗收。
19.6
甲方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要求
甲方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甲方應按照第48條規定向乙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19.7
甲方未盡義
務的責任
甲方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費用的增加和(或)延誤的
工期,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20乙方
20.1
遵守法律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甲方免于承擔因乙方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0.2
乙方工作
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按照合同約定和造價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價款報告和支付申請,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進度款、結算款和調整合同價款等;
(4)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等安全標志;
(5)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并在施工現場保留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各一份,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需要時使用;
(6)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聲、安全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合同工程或其某單位:(略)
(8)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工作,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0)工程完工后,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結算文件。
20.3
乙方實施工

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專用
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如果乙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甲方可自行或者指派第雙方進行補救,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甲方從應支付或將支付給
乙方的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20.4
乙方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
乙方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按照
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如乙方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
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20.5
乙方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
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配合和協助下述人員在施工場地
或附近實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各項工作:
(1)甲方的工作人員;
(2)甲方的雇員;
(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此類指令若增加了乙方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乙方的設備、(略)等,則視為工程變更,按照第72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20.6
乙方避免施工損害他人利益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略)、水源、(略)
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0.7
乙方未盡義
務的責任
乙方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費用的增加和(或)延誤的
工期,由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21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
21.1
甲方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
甲方應任命代表甲方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并在開工前將該任命書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甲方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國家、省規定甲方可不委托監理人和(或)工程造價咨詢人,且甲方因而沒有任命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的,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及其代表的工作,由甲方代表擔任。甲方如需更換現場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則該項更換無效。乙方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回復,否則視為已收到通知。后任現場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前任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21.2
乙方應任命代表乙方工作的乙方代表,該代表的人選應具有注冊建造師
乙方代表任
命和更換
執業資格,由乙方在開工前依法向甲方提出,經甲方同意后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乙方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乙方如需更換乙方代表,應取得甲方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該項更換無效。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乙方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前任乙方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21.3
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
24
造價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代表,
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未將有關文件送交乙方之前,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為無效。
21.4
乙方代表授權人選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乙方代表行使的職權外,乙方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提交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為無效。
22甲方代表
22.1
甲方對其代表授權
甲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甲方代表具體人選,并在開工前將甲方代表任命書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甲方不應對甲方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22.2
甲方代表職權
甲方代表應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
的權力,對甲方負責。甲方代表在甲方授予職權范圍內工作,甲方應予認可。
23監理工程師
23.1
甲方對監理工程師授權
甲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工程監理專業技術的監理人名稱:(略)
理工程師具體人選,并在開工前將監理工程師任命書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23.2
監理工程師職權
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甲方負責監督、檢查
合同工程的進度、質量和安全,試驗和檢驗乙方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材
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施工工藝,及時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批準、確
認和通知等指令。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規定的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23.3
監理工程師職權限制
除屬于第86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甲方應予
認可,但下列事件應事先取得甲方的專項批準:
(1)根據第5.2款規定批準乙方提供的配合施工設計圖紙;
(2)根據第7.2款規定同意乙方分包工程;
(3)根據第18.1款規定批準乙方將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移出施工場地;
(4)根據第33條規定批準乙方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根據第34.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
(6)根據第37.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7)根據第49.6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8)根據第63條規定發出使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9)根據第64條規定發出使用計日工的工作指令;(10)根據第56條規定指令或批準的工程變更;
(11)根據第75條規定指令或確認的現場簽證;
(12)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甲方批準的其他事項。
23.4
監理工程師指令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乙方提供實施合同工程的進度、質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準、確認和通知等指令。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乙方在監理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工程師應在乙方發出書面確認函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確認函已被認可。
23.5
乙方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
如果乙方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
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
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乙方。逾期不做出決定的,乙方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23.6
監理工程師職權委托
監理工程師可按照第21.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
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和工程設備,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照第
21.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為無效。
23.7
監理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監理工程師(含其代表)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
誤,導致費用的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24造價工程師
24.1
甲方對造價工程師授權
甲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名稱:(略)
24.2
造價工程師職權
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甲方負責工程計量和
計價,工程進度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復核,簽發支付證書,及時向乙方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規定的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24.3
造價工程師職
權限制
除屬于第86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甲方應予認
可,但下列事件應事先取得甲方的專項批準:
(1)
(2)
根據第63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
根據第64條規定使用計日工;
(3)根據第65條規定使用暫估價;
(4)根據第66條確定的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
(5)根據第67條確定的工程優質費;
(6)
根據第68.2款規定事件調整的合同價款;
(7)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甲方批準的其他事項。
24.4
造價工程師指令造價工程師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乙方提供實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工作所需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緊急情況下,造價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乙方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7天內向造價工程師發出書面確認函。造價工程師應在乙方發出書面確認函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確認函已被認可。
24.5
乙方執行造價工程師指令
如果乙方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
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乙方。逾期不做出決定的,乙方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24.6
造價工程師職權委托
造價工程師可按照第21.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造價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
權撤回,造價工程師代表行使造價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造價工程師負責。造價工程師代表在造價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工作,造價工程師應予認可,但造價工程師保留因造價工程師代表未曾對合同工程的工程計量和計價工作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照第21.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為無效。
24.7
造價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造價工程師(含其代表)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
誤,導致費用的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25乙方代表
25.1
乙方對其代表授權
乙方應依據第21.2款規定在專用條款中寫明乙方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將乙方代表任命書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授予其代表乙方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
25.2
乙方代表職權
乙方代表應代表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約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乙方負責。乙方代表在乙方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乙方應予認可。
25.3
乙方代表臨
時任命人職權
如果乙方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按
照第21.4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合格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命的人選行使乙方代表授予的職權,對乙方代表負責。該人選在乙方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乙方代表應予認可,但乙方代表保留因該人選未曾對實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并發出糾正通知的權力。未按照第21.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或撤回均為無效。
25.4
緊急情況時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雙方責

乙方代表按照經甲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組織施
工。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乙方代表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通知甲方。屬于甲方或第雙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甲方承擔,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潤;屬于乙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乙方承擔。
26指定分包人
26.1
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是指甲方事先指定的從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甲方依法事先指定的實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甲方選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分包人。
26.2
乙方對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屬于乙方的分包人,甲方不應要求乙方有義務接受承包
人有理由反對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26.3
指定分包工程款結算與支付
甲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費。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按照第7.4款辦理。
26.4
乙方對指定分包工程的義務
指定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乙方負責。乙方有義務協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實施分包工程。
27乙方勞務
27.1
乙方提交施工機構安排報告
乙方應在接到開工令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乙方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報告,并附上投標文件中的“主要人員一覽表”。報告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等。
27.2
乙方人員的雇傭
乙方除應雇傭投標文件中“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外,也可以雇傭
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甲方或服務于甲方的人員中雇傭人員。
27.3
乙方對雇員應做的工作
乙方應完善雇員的勞務注冊手續,并與雇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
和義務。雇傭期間,乙方應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為雇員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采取合理的衛生、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雇員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搶救和治療施工中受傷害的雇員;
(3)充分考慮和保障雇員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休假時間,尊重雇員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處設榜公布雇員工資發放時間和投訴電話,以及合同工程中標價格、進度款支付情況。
(5)督促雇員和甲方現場人員應佩戴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蓋章、簽發的工作證上崗;
(6)辦理雇員的意外傷害等一切保險,處理雇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乙方特殊時
間施工的批準
乙方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如需在夜間施工,除應
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此類情況,均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雇員補休或付酬。如無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周圍環境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但為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作業,則無需事先經監理工程師同意。
27.5
乙方向雇員
支付勞務工資
乙方應按照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承
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對甲方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甲方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27.6
乙方向工地
派遣雇員的要求
乙方的雇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乙方
應向施工場地派遣足夠數量的下列雇員:
(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
27.7
乙方雇員安
排和撤換
乙方安排在施工場地的雇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但有下列行為的任何乙方雇
員,監理工程師可要求乙方將其撤換:
(1)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漫不經心;
(2)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有損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
27.8
乙方對雇員的保護
乙方應自始至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打斗和任何無
序、非法的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8工程擔保
28.1
乙方提供履約擔保
為正確履行本合同,甲方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簽訂合同前明確履約擔保的有關要求,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8.2
履約擔保期限和退還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甲方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乙方。
28.3
向甲方支付索賠款項
甲方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乙方,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并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索賠價款。
28.4
甲方提供支付擔保
乙方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承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等值的支付擔保。支付擔保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
函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8.5
支付擔保期限和退還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之日止。乙方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甲方。
28.6
向乙方支付索賠款項
乙方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甲方和造價工程師,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并無須征得甲方的同意,直接向乙方支付索賠款額。
28.7
雙方延長擔保期限
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確保合同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當事人未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當事人可向其索賠擔保的全部金額。
28.8
約定擔保事項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略)
29甲方風險
29.1
甲方承擔風險
甲方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甲方承擔的風險。
29.2
甲方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甲方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外)損失或損壞;
(2)由于甲方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乙方外)的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
(3)由于甲方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由于甲方提供或甲方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和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害;
(5)由于地質、鄰近建筑物、古樹名木和物價上漲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施工過程中費用的增加。
30乙方風險
30.1
乙方承擔風險
乙方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風險。
30.2
乙方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乙方風險為:除第29條和第
31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騷亂、暴動、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
(1)當地氣象部門規定的情形;(2)當地地震部門規定的情形;(3)當地衛生部門規定的情形;
(4)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31.2
不可抗力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相應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乙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7天內,乙方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并預計清理和修
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乙方應每隔7天向監
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照第36條、第74條規定索賠工期、費用。
31.3
不可抗力引起費用的承擔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下列規定承擔,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1)永久工程本身的損害、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甲方承擔;
(2)乙方施工設備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以及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提供的施工設備損壞,由甲方承擔;
(3)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和本款第(1)點、第(2)點以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
(4)停工期間,乙方應監理工程師要求照管工程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處理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無需為此支付任何誤期賠償費。甲方要求趕工的,乙方應采取趕工措施,
趕工費用由甲方支付。
31.5
延遲履約發生不可抗力的責任
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責任。
31.6
避免和減少不可抗力的損失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由此發生的損失。因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則損失擴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擔。
32保險
32.1
甲方辦理保險
甲方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1)工程開工前,為合同工程辦理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2)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包括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在
內)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3)為第三者辦理第三者責任險;
(4)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工程設備辦理保險。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可將其中部分事項委托給乙方辦理,具體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除合同價款已包括外,由甲方承擔所需保險費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潤。
32.2
乙方辦理保險
乙方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1)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包括分包人在內)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2)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施工設備、第32.1款第(4)點以外采購進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32.3
雙方提供保險單和憑證
合同一方當事人應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險單和保險憑證。
32.4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遵守本條規定辦理有關保險事項。如果未按規定投保的,應按下列規定補償:(1)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則該項保險金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32.5
發生保險事故雙方應盡的責任
當合同工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提供有關資料。合同雙方當事人有責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應相互協助做好向保險人的報告和理賠工作。
32.6
工程變更被保險人應盡的責
當合同工程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并
任36
在合同履行期間按照本條規定保證足夠的保險額,由此造成的費用由責任方承
擔。
32.7
保險賠償金的用途
從保險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損失或損壞的保險金,應專項用于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或作為對未能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的補償。
32.8
約定投保事項具體投保內容、保險金、保險期限及相關責任等事項,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四、工期
33進度計劃和報告
33.1
提交工程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31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式兩份施工組織設計和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經甲方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設計和計劃后的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工程進度計劃,應對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合同約定有單位:(略)
33.2
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乙方應按照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由其報甲方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33.3
提交施工進度報告和修訂進度計劃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應編制月施工進度報告,同時每季對進度計劃修訂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結束后的7天內向監理理工程師提交上述報告和修訂計劃一式兩份。月施工進度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施工、安裝、試驗以及其他甲方工作等進展情況的圖表和說明;
(2)材料、設備、貨物的采購和制造商名稱:(略)
(3)索賠情況和安全統計;
(4)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除延誤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
33.4
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的處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指出乙方的實際進度和經確認的計劃進度不符時,乙方應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乙方原因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的,乙方不但無權就改進措施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附加費用,而且應按照第66.2款規定向甲方支付由此產生的誤期賠償費。工程進度計劃即使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也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34開工
34.1
開工條件
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并已經領取了施工許可證。
34.2
工程開工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書,并附上表明已做好開工準備的有關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的42天內報甲方批準后向乙方發出開工令;乙方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的7天內開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連續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變為
止。
34.3
乙方未按時開工的處理程序和責任
乙方未能按照時開工,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并說明理由。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書面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延誤的工期由乙方承擔。
34.4
甲方推遲開工的處理程序和責任
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開工令的,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推遲開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開工日期相應順延。監理工程師未能提前7天通知乙方推遲開工的,由此造成損失的擴大由甲方承擔。
35暫停施工和復工
35.1
暫停施工的指令
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可向乙方發出暫停施工令,并在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照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乙方應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因甲方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合同工程發生緊急情況,且監理工程師又未及時發出暫停施工令時,乙方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暫停施工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暫停施工報告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乙方的暫停施工報告被認可。
35.2
復工的要求
乙方實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向乙方發出復工令,乙方應立即組織復工。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后的48小時內未答復也未提出處理意見的,乙方可自行復工,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
乙方無故拖延或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發生的費用和(或)順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潤。
35.3
暫停施工持續
56天以上的復工要求
非乙方原因造成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時,乙方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后的28天內準許復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內監理工程師未予準許,則乙方可以作如下選擇:
(1)如果此項停工僅影響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根據第56.2款規定及時提出工程變更,取消該部分工程,并書面通知甲方,抄送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
(2)如果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合同工程時,則根據第87.4款規定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引起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乙方不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
成工期延誤的,甲方可根據第87.3款規定解除合同。
35.4
甲方、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責任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由
此發生的費用和(或)順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潤。
因乙方下列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乙方承擔:
(1)工作失誤或違約造成的;
(2)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施工現場氣候條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導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按照第31條規定處理。
35.5
甲方不按規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暫停施工的責任
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經催告后在28天內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暫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規定的應付利息在內的所欠全部款項。由此造成的暫停施工,視為是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規定處理。
35.6
暫停施工結束后的處理
暫停施工結束后,乙方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受暫停施工影響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乙方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因而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按照第35.4款規定處理。
36工期和工期延誤
36.1
工期計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廣東省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等
有關規定,結合合同工程擬實施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等情況予以確定,并在合同中約定。
禁止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意壓縮工期。
36.2
工期約定的要求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從開工日期開始計
算。合同中包括有多個單位:(略)
36.3
工期順延
合同履行期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由
此發生的費用和(或)順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潤。本款發生順延的工期,由乙方提出,經監理工程師核實后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乙方并抄報甲方。構成爭議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第86條規定處理。
(1)甲方未能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施工設計圖紙及其它開工條件;
(2)甲方未能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和進度款;
(3)甲方代表或施工現場甲方雇用的其他人員造成的人為因素;
(4)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所需指令、回復等;
(5)工程變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內容、改變合同的任何一項工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8)不可抗力;
(9)甲方風險事件;
(10)因甲方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11)非乙方失誤、違約,以及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工期順延。
(12)甲方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36.4
提交工期順延報告
當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發生后,乙方應在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工期順延意向書,并抄送甲方。乙方應在發出工期順延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期順延報告和有關詳細資料。
36.5
工期順延持續發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順延事件持續發生時,乙方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發出工期順延意向書,并在工期順延事件終結后的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最終工期順延報告和詳細資料。
36.6
拒絕延期
如果乙方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發生時)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最終)工期順延報告和詳細資料,則視為該事件不影響施工進度或乙方放棄順延工期的權利。
36.7
工期順延的核實與確定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發生時)規定提交(最
終)工期順延報告和詳細資料后的28天內,按照第36.3款規定予以核實,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順延工期的理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協商確定順延的工期,甲方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潤。
如果監理工程師在收到上述報告和資料后的28天內未予核實也未對乙方作出進一步要求,則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乙方上述報告中提出的順延工期天數。
36.8
乙方誤期的賠償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可按照本條規定的時限和第66.2款規定要求乙方支付該支付期的誤期賠償費。
37加快進度
37.1
乙方原因加快進度的要求
在非甲方延誤工期的情況下,如果監理工程師書面指出乙方實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過慢,遲于進度計劃或不能按期竣工,則乙方應按照第
33.4款規定采取改進措施,加快工程進度。
如果乙方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后的14天內,未能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進度進一步延遲;或乙方雖然采取了改進措施,仍無法按期竣工,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報告甲方,并抄送乙方。甲方可按照第87.3款規定解除合同,也可將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雙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即使乙方承擔增加的費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約
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37.2
甲方原因加快進度的要求
如果甲方希望乙方提前竣工,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為加快進度而編制的提前竣工建議書。乙方應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7天內完成編制并向甲方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該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加快進度擬采取的措施;
(2)加快進度后的進度計劃,以及與原計劃的對比;
(3)加快進度所需的合同價款增加額(含第66.1款規定的提前竣工獎)。該增加額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規定計算。
甲方應在接到建議書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如果甲方接受了該建議書,則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令,相應調整工期;造價工程師應核實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38竣工日期
38.1
約定計劃竣工日期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38.2
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
除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不能按時竣工驗收外,實際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乙方已按照第57.2款規定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但甲方未按照第58.3款規定完成合同工程驗收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
期。
38.3
延遲竣工的責任
因甲方原因導致實際竣工日期遲于計劃竣工日期的,甲方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潤。
因乙方原因導致實際竣工日期遲于計劃竣工日期的,乙方應按照第40條規定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甲方支付誤期賠償費。
39提前竣工
39.1
提前竣工的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或乙方按照第37.2款規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為甲方接受的,監理工程師應與乙方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
39.2
提前竣工天數的計算
提前竣工天數按照第38.2款規定確定的實際竣工天數減去計劃竣工天數計算,其公式為:
提前竣工天數=實際竣工天數—計劃竣工天數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按照第66.1款規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竣工獎。
40誤期賠償
40.1
誤期的賠償
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3.4款規定按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
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乙方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40.2
實際延誤天數的計算
誤期(實際延誤天數)按照實際施工天數減去計劃施工天數計算,其公式為:
實際延誤天數=實際施工天數-計劃施工天數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按照第66.2款規定向甲方支付誤期賠償費。
五、質量與安全
41質量與安全管理
41.1
履行職責和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與規范等規定,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職責和義務。
41.2
質量與安全的監管
甲方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乙方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1.3
管理的要求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標準,降低合同工程質量。乙方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作業人員的勞動技能,加強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4
乙方對質量與承安包人全對負負責責
乙方應對合同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規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設計圖紙,確保合同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42質量標準
42.1
約定工程質量標準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標準,但不得低于國家或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驗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國家或行業的質量驗收標準執
行。
42.2
乙方保證工程質量的職責
乙方對合同工程的質量向甲方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技術措施;
(2)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其符合標準與規范、設計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標準;
(4)負責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參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參加竣工驗收,
組織分包人參加工程驗收工作;
(6)承擔質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7)承擔其他工程質量責任。
42.3
質量保證體系
乙方應建立健全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合同工程開工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乙方提交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程序、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資料。即使乙方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42.4
工程質量有爭議的處理
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按照第86.4款規定調解或認定,所需的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43工程質量創優
43.1
甲方鼓勵質量創優
甲方應配合乙方加強合同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管理,鼓勵乙方實施合同工程質量創優。對于合同工程質量標準高于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驗收合格標準的,應按照第67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優質費。
43.2
乙方爭取質量創優
乙方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合同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在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達到國家或行業的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爭取合同工程質量創優。
44工程的照管
44.1
工程照管
從開工之日起,乙方應全面負責照管合同工程及運至現場將用于和安裝在合
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直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轉由甲方負責。
如果在整個工程移交前,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移交或甲方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單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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