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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2025-3483]增城區南部水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工程-涉河堤岸修復工程施工招標公告[電子標]

所屬地區:廣東 - 廣州 發布日期:2025-07-29
所屬地區:廣東 - 廣州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招標公告
更新時間:2025/07/29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略)(略)建設工程-涉河堤岸修復工程施工招標公告【電子標】
投資項目代碼(略)-(略)
投資項目名稱:(略)
招標項目名稱:(略)
標段(包)名稱:(略)
資格審查方式:(略)
招標項目實施(交貨)地點:(略)
資金來源企業資金資金來源構成100%
招標范圍及規模項目規模:本項目背景為(略)(略)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跨河涌(增江、西福河、雅瑤河、永和河)頂管施工,為確保現狀河涌堤岸的安全,減小頂管施工對現狀堤岸的影響,需對現狀堤岸進行注漿加固處理。另外南部水廠泵房、取水管及取水頭部施工過程,會對現狀增江大堤造成影響,現狀增江堤防是未達標(100年一遇防洪標準),在本項目中同步對增江堤防進行達標加高處理。本工程的工程等別:I等,主要建筑物級別:1級,設計洪水標準:100年一遇。主要建設內容包括開挖、回填粘性土、堤頂注漿等。
招標內容招標內容:按發包人提供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招標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圖紙、設計說明及補充說明,承包(略)(略)建設工程-涉河堤岸修復工程施工。(具體工作內容詳見施工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工期(交貨期)45日歷天。
最高投標限價(萬元)497.159721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否
投標資格能力要求投標人資質要求:3.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工程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具體要求如下:3.1投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按國家法律經營。3.2投標人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3.3投標人應具備以下資質:投標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或以上級別施工總承包資質。3.4對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的要求:(1)投標人擬擔任本工程項目負責人的人員須具有水利水電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2)項目負責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3.5對投標人擬派專職安全員的要求:專職安全員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C類),專職安全員和項目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注:專職安全員數量不少于建質〔2008〕91號文的規定)3.6類似項目業績要求:本項目不設置類似項目業績要求。3.7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投標申請人須保證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及項目部主要組成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如有)、專職安全員)均為本單位:(略)
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的要求:(1)投標人擬擔任本工程項目負責人的人員須具有水利水電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2)項目負責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
投標人業績要求:本項目不設置類似項目業績要求。
其他要求:詳見招標公告。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略)
獲取:(略)
遞交資格預審/投標文件截止時間2025年8月18日9時0分資格預審/(略)(略))網站遞交電子投標文件。
開標時間2025年8月18日9時0分開標地點:(略)
(略)(略))網站(https://(略)
(略)聯系地(略)
招標人:(略)
(略)聯系地(略)
招標代理:(略)
(略)聯系電話:(略)
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詳見招標公告。
使用企業庫數據源交易集團企業庫
附件:附件:
施工圖.rar涉河堤岸修復工程施工合同.doc招標文件-(略)(略)建設工程-涉河堤岸修復工程施工(2)(1).pdf施工招標公告.pdf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函.pdf招標公告.doc清單-excel.rar招標文件-(略)(略)建設工程-涉河堤岸修復工程施工(2).docSL(略)9-(略)833.GZZB招標申請信息
項目名稱:(略)
(略)(略)建設工程-涉河堤岸修復工程施工水利水務施工公開招標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略)
(略)項目類別施工
(略)
(略)
(略)
招標內容
招標方式:(略)
誠信排名得分類別該類項目不需要選擇誠信得分類別資審方式:(略)
(略)備案方式:(略)
(略)工程類別水利水務
(略)
點擊查看全部
日程安排
活動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場地
招標公告發布(略):00:(略)9:00:00
投標登記(略):00:(略)9:00:00
發放招標文件(略):00:(略)9:00:00
遞交投標文件(略):00:(略)9:00:00
招標答疑提問(略):00:(略)17:50:00
遞交電子光盤備用(投標)(略):45:(略)9:00:00第2開標室(增城交易部)
一階段開標(略):00:(略)10:00:00第2開標室(增城交易部)
投標文件解密(略):00:(略)9:30:00
答疑紀要
項目名稱:(略)
沒相對應數據!
中標(成交)結果
項目名稱:(略)
沒相對應數據!
(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項目名稱:(略)
發包人:(略)
承包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略)
目錄
第一節合同協議書3
第二節通用合同條款7
第三節專用合同條款61
第四節:建設工程廉政責任書91
第五節:工程質量保修書93
第六節: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協議書95
附件一: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
第一節合同協議書
(略)(以下簡稱“發包人”)與(以下簡稱“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略)(略)建設工程建設的有關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略)
工程地點:(略)
資金來源:企業資金
工程內容:本項目背景為(略)(略)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跨河涌(增江、西福河、雅瑤河、永和河)頂管施工,為確保現狀河涌堤岸的安全,減小頂管施工對現狀堤岸的影響,需對現狀堤岸進行注漿加固處理。另外南部水廠泵房、取水管及取水頭部施工過程,會對現狀增江大堤造成影響,現狀增江堤防是未達標(100年一遇防洪標準),在本項目中同步對增江堤防進行達標加高處理。本工程的工程等別:I等,主要建筑物級別:1級,設計洪水標準:100年一遇。主要建設內容包括開挖、回填粘性土、堤頂注漿等。
對于招標的工作范圍,發包人根據需要有權進行調整。造成工程規模及建設內容增減,承包人無條件服從,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賠或補償。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略)
1.承包范圍:按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紙、圖紙會審紀錄和有關變更文件、資料、招標文件、承包人投標文件以及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所包含的內容。
2.發包人根據工程實施情況,會對承包人的承包工作范圍進行調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賠或補償。
3.承包方式:(略)
三、合同工期
總工期日歷天,開工時間暫定為2025年月日;以監理單位:(略)
發包人根據工程實施情況,有權對合同工程工期(包括節點工期和完工日期)進行適當調整。承包人必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證完工日期,不得延誤。如不能按批準的計劃完成任務,發包人有權將未完工程量從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發生的費用在合同價中支付,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發包人損失。
四、質量標準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
工程質量標準:驗收合格。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確保工程無安全事故。
五、合同價款
本合同以人民幣為報價和結算貨幣,除非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另有約定。
本工程的暫定合同價款為(大寫):;¥:元。
六、承包人
項目負責人:,專業及等級:。
技術負責人:,專業及等級:。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各文件存在沖突之處,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為優先: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招、投標文件(含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控制價);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9)其他: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或修正文件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八、本合同《合同通用條款》約定的內容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相沖突時,以《合同專用條款》所約定的內容為準。本合同《合同通用條款》和《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與雙方共同簽署的本合同補充或修正文件所約定的內容相沖突時,以雙方共同簽署的本合同補充或修正文件所約定的內容為準。
九、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十、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務、完工、移交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承包人在工程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工程轉包分包等方面及人員、機械設備、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工程建設人員(包括農民工)的管理方面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而應承擔的“嚴重違約責任”方式:(略)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承包人按《(略))的規定,配合發包人落實《(略)建筑施工實名制管理辦法》、《(略)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要求工作。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承包人按《(略))等政策文件的要求,落實參保。
十一、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略)
十二、本工程的質量監督單位:(略)
十三、驗收規程執行設計施工規范規定。工程建設檔案資料整理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略)版本執行)。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略)
十五、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發包人執四份,承包人執二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遞交履約擔保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保修期屆滿且完工結算滿60日并同時雙方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時終止。
發包人:承包人: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地址:(略)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略)
第二節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略)合同
(略)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略)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略)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略)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略)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略)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略)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他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略)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略)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略)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略)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略)承包人:指專業合同條款中指明并發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略)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略)分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從承包人處分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略)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略)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略)工程和設備
(略)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略)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略)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略)單位:(略)
(略)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略)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略)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略)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略)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略)永久占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場地。
(略)臨時占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臨時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須按合同要求退還的場地。
(略)日期
(略)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略)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略)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略)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略)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略)缺陷責任期:即工程質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略)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的日期。
(略)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略)合同價格和費用
(略)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略)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略)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略)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略)
(略)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略)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略)
(略)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略)其他
(略)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3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l)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略)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略)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將施工圖紙以及其他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
(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供給監理人。監理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批復承包人。
(略)圖紙的修改
設計人需要對已發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進行修改時,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約定編制一份承包人實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準后執行。
(略)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略)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略)項、第(略)項、第(略)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聯絡
(略)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略)(略)項中的通知、批復、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略)
(略)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押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責任方負責。
1.8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略)
1.10化石、文物
(略)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略)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專利技術
(略)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略)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略)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
(略)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專利技術的,發包人應辦理相應的使用手續,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約定的條件使用,并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相關試驗工作,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12圖紙和文件的保密
(略)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2.發包人義務
2.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場地
(略)發包人應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后的14天內,將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場地范圍圖提交給承包人。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圖應標明場地范圍內永久占地與臨時占地的范圍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給承包人用于施工場地布置的范圍和界限及其有關資料。
(略)發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圖紙和報告,以及地下障礙物圖紙等施工場地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2.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略)
2.6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組織竣工驗收(組織法人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法人驗收。
2.8其它義務
其它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略)監理人受發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的權力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準,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第15條的約定增加相應的費用,并通知承包人。
(略)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略)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3監理人員
(略)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略)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
(略)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3.4監理人的指示
(略)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略)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
(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略)項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處理。
(略)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略)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略)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3.5商定或確定
(略)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略)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略)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略)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略)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略)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略)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9.2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略)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9.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略)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略)、水源、(略)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略)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略)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略)其它義務
其他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
4.2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3分包
(略)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略)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略)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略)按投標函附錄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略)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略)分包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工程分包應遵循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認可。禁止承包人將本合同工程進行違法分包。分包人應具備與分包工程規模和標準相適應的資質和業績,在人力、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應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略)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發包人的指定分包不應增加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承包人應承擔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費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略)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條款的要求。發包人可以對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包人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
(略)(略)條規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略)分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4.4聯合體
(略)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略)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略)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項目負責人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略)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略)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略)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
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略)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
(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
(略)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略)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4.7撤換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略)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略)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略)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略)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略)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略)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現場查勘
(略)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略)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1不利物質條件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利物質條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造成施工受阻。
(略)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承包人有權根據第23.1款的約定,要求延長工期及增加費用。監理人收到此類要求后,應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是否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程度的基礎上,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15條的約定辦理。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除第5.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略)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略)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略)
(略)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略)
(略)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
(略)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略)
(略)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略)
5.3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
(略)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略)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及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略)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7.交通運輸
7.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略)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7.2(略)
(略)(略)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略)和交通設施((略)和交通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略)(略)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監理人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場外交通
(略)(略)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略)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略)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略)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7.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略)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7.6水路和航空運輸
(略)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略)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8.測量放線
8.1(略)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外約定外,(略)由承包人負責測設,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協議書簽訂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28天內,(略)資料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報批件后的14天內批復承包人。
(略)(略)點。(略)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略)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略)點移交發包人。
8.2施工測量
(略)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略)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8.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8.4(略)
(略)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
8.5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和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準,并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設計及施工的需要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9.1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略)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部門規章,對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理人的監督檢查不減輕承包人應負的安全責任。
(略)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負責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略)域內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
(略)發包人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所列金額和合同約定的計量支付規定,支付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略)發包人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略)
(略)發包人負責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略)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
(略)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略)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略)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略)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略)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略)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略)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應包含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略)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略)
(略)承包人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施工現場應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略)承包人應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略)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人批準。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其中專家1/2人員應經發包人同意。
(略)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組織有關單位:(略)
9.3治安保衛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略)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略)在內的各自(略)的治安保衛工作。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
9.4環境保護
(略)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略)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維護排水設施,并進行水土保護,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質災害。
(略)承包人應按國家飲用水管理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測,防止施工活動污染飲用水源。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處理
(略)發包人負責組織參建單位:(略)
(略)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略)工程開工前,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制定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發包人備案。
(略)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略)事故調查處理由發包人按相關規定履行手續,承包人應配合。
9.6水土保持
(略)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略)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循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合同約定的水土保持義務,并對其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災害、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略)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計劃,應滿足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略)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負責建立創建文明建設工地的組織機構,制定創建文明建設工地的規劃和辦法。
(略)承包人應按創建文明建設工地的規劃和辦法,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責任。所需費用應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
9.8防汛度汛
(略)發包人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略)
(略)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編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發包人批準后實施。
10.進度計劃
10.1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詳細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及其說明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單位:(略)
10.2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0.1款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均應在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申請報告后的14天內批復。當監理人認為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合同進度計劃,并附調整計劃的相關資料,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進度計劃后的14天內批復。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人審批。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應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應按第11.5款的約定辦理。
10.3單位:(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期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略)
10.4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0.1款約定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下表約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人計劃可從發包人處得到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參考。此后,當監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資金流估算表(參考格式)金額單位:(略)
年月工程預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預付款扣還其他應收款累計應收款
11.開工和竣工
11.1開工
(略)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
(略)承包人應按第10.1款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審批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略)、臨時設施、材料設備、施工人員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略)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約定,與合同雙方商定或確定增加的費用和延長的工期。
(略)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提交一份說明其進場延誤的書面報告,報送監理人。書面報告應說明不能及時進場的原因和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應在第(略)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明確。
11.3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10.2款的約定辦理。
(l)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略)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提供圖紙延誤;
(6)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7)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略)當工程所在地發生危及施工安全的異常惡劣氣候時,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2條的約定,及時采取暫停施工或部分暫停施工措施。異常惡劣氣候條件解除后,承包人應及時安排復工。
(略)異常惡劣氣候條件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壞,應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參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1.3款的約定共同協商處理。
(略)本合同工程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人施工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1.6工期提前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相應獎金。
發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協議內容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包括利潤和獎金)。
12.暫停施工
12.1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5)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12.2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它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2.3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
(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略)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人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書面請求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請求。
12.4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略)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2.5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略)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2.1款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5.1(l)項的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22.2款的規定辦理。
(略)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22.1款的規定辦理。
13.工程質量
13.1工程質量要求
(略)工程質量驗收按合同約定驗收標準執行。
(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2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略)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質量檢查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
(略)承包人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規范和操作規程。
13.3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
13.4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略)
13.5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略)通知監理人檢查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檢查。
(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未按第(略)項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略)項的約定重新檢查。
(略)監理人重新檢查
承包人按第(略)項或第(略)項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7質量評定
(略)發包人應組織承包人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單位:(略)
(略)工程實施過程中,單位:(略)
(略)承包人應在單元(工序)工程質量自評合格后,報監理人核定質量等級并簽證認可。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自評合格以及監理人抽檢后,由監理人組織承包人等單位:(略)
(略)承包人應在分部工程質量自評合格后,報監理人復核和發包人認定。發包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完成分部工程質量結論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核定)手續。
(略)承包人應在單位:(略)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和優良,應分別達到約定的標準。
13.8質量事故處理
(略)發生質量事故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
(略)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由發包人按相關規定履行手續,承包人應配合。
(略)承包人應對質量缺陷進行備案。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對質量缺陷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相關手續。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竣工驗收時,發包人負責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處理的備案資料。
14.試驗和檢驗
14.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略)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略)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略)承包人應按相關規定和標準對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與中間產品質量進行檢驗,并報監理人復核。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場后,監理人組織發包人按合同進行交貨檢查和驗收。安裝前,承包人應檢查產品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對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發生的變形、受潮、損壞等問題應作好記錄,并進行妥善處理。
(略)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監理人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承包人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監理人、承包人等參與見證取樣人員均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4.2現場材料試驗
(略)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
(略)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復核性材料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14.3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人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15.變更
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條款規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它人施工;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它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試件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6)增加或減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關鍵項目工程量超過其工程總量的一定數量百分比。
上述第(1)~(6)項目的變更內容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第(6)目情形下調整方式:(略)
15.2變更權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按第15.3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3變更程序
(略)變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第15.1款約定情形的,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變更意向書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發包人對變更的時間要求,并附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變更意向書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計劃、措施和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理人按第(略)項約定發出變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第15.1款約定情形的,監理人應按照第(略)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圖紙和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第15.1款約定情形的,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意向書。
(略)變更估價
(l)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報價內容應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
(2)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及相應施工措施等詳細資料。
(3)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14天內,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按照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略)變更指示
(l)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
(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
15.4變更的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略)己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略)己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略)己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略)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給予獎勵。
15.6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監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15.7計日工
(略)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略)
(略)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l)工作名稱:(略)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略)、臺數和耗用臺時;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略)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按第(略)項的約定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復核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列入進度付款。
15.8暫估價
(略)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若承包人不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或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但明確不參與投標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組織招標;若承包人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且明確參與投標的,由發包人組織招標。暫估價項目中標金額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招標組織形式、發包人和承包人組織招標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略)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約定提供。經監理人確認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略)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監理人按照第15.4款進行估價,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經估價的專業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6.價格調整
16.1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由于物價波動原因引起合同價格需要調整的,其價格調整方式:(略)
(略)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略)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Ft1Ft2Ft3Ftn
1P=PO[A+{B1×—+B2×—+B3×—+…+Bn×—}-1]
F01F02F03F04
式中:△P一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O一第(略)項、第(略)項和第(略)項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條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第(略)項、第(略)項和第(略)項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
(略)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略)權重的調整
按第15.1款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略)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略)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略)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施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國家或省((略)(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材料數應由監理人復核,監理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工程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
工程造價信息的來源以及價格調整的項目和系數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6.2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16.1款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監理人應根據法律、國家或省、(略)(略)有關部門的規定,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款。
17.計量與支付
17.1計量
(略)計量單位:(略)
計量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略)
(略)計量方法
結算工程量應按工程量清單中約定的方法計量。
(略)計量周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周期按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
(略)單價子目的計量
(l)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約定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承包人共同進行聯合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派員參加的,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完成該子目的準確工程量。
(6)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略)總價子目的計量
總價子目的分解和計量按照下述約定進行。
(1)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進行調整。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的要求對總價子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各子目的總價支付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目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按批準的各總價子目支付周期內,對已完成的總價子目進行計量,確定分項的應付金額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中。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分階段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約定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
(4)按照第15條約定的變更外,總價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7.2預付款
(略)預付款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分為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略)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與還清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頒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時,預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17.3工程進度付款
(略)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計量周期。
(略)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根據第15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23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根據第17.2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第(略)項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略)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4)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辦理。
(略)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質量保證金
(略)監理人應從第一個工程進度付款周期開始,在發包人的進度付款中,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扣留質量保證金,直至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質量保證金的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與扣回金額。
(略)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14天內,發包人將質量保證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在第(略)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發包人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責任。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支付給承包人。
(略)在第(略)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根據第19.3款約定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為止。
17.5竣工結算(完工結算)
(略)竣工(完工)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應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28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完工結算合同總價、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額。
(2)監理人對完工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經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請單。
(略)竣工(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完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安全支付的,按第(略)(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完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發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請單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臨時付款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4)完工付款涉及振奮投資資金的,按第(略)(4)目的約定辦理。
17.6最終結清
(略)最終結清申請單
(1)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略)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時間
(l)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4)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略)(4)目的約定辦理。
17.7竣工財務決算
發包人負責編制本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所需的相關材料。
17.8竣工審計
發包人負責完成本工程竣工審計手續,承包人應完成相關配合工作。
18.竣工驗收
18.1驗收及類別
本工程驗收工作按主持單位:(略)
18.2分部工程驗收
(略)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承包人應派符合條件的代表參加驗收工作組。
(略)分部工程驗收通過后,發包人向承包人發送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承包人應及時完成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18.3單位:(略)
(略)單位:(略)
(略)發包人主持單位:(略)
(略)單位:(略)
(略)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略)
18.4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略)合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略)發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承包人應派代表參加驗收工作組。
(略)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發包人向承包人發送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承包人應及時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略)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負責工程交接,雙方交接負責人應在交接記錄上簽字。承包人應按驗收鑒定書約定的時間及時移交工程及其檔案資料。工程移交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工程質量保修書。在承包人遞交了工程質量保修書、完成施工場地清理以及提交有關資料后,發包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承包人頒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
18.5階段驗收
(略)工程建設具備階段驗收條件時,發包人負責提出階段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應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并作為被驗收單位:(略)
(略)承包人應及時完成階段驗收鑒定書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18.6專項驗收
(略)發包人負責提出專項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應按專項驗收的相關規定參加專項專項驗收的具體類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略)承包人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成果性文件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18.7竣工驗收
(略)申請竣工驗收前,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自查,承包人應派代表參加。
(略)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參加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略)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工程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承包人應提交有關資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略)竣工驗收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的除外。
(略)工程質量保修期滿以及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發包人負責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略)
18.8施工期運行
(略)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單位:(略)
(略)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約定進行修復。
18.9試運行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規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并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
(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并承擔相應費用。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10竣工(完工)清場
(略)工程項目竣工(完工)清場的工作范圍和內容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中約定。
(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它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8.11施工隊伍的撤離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缺陷責任期(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開始計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略)
19.2缺陷責任
(略)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略)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略)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略)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按第(略)項約定辦理。
19.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19.4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9.5承包人的進入權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為缺陷修復工作需要,有權進入工程現場,但應遵守發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規定。
19.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或投人使用驗收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辦理工程交接手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工程質量保修書。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但保修責任范圍內的質量缺陷未處理完成的應除外。
19.7保修責任
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略)
20.保險
20.1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其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0.2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略)承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略)發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人身意外傷害險
(略)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略)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4第三者責任險
(略)第三者責任系指在保險期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毗(略)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等賠償責任。
(略)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略)項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0.5其他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進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保險。
20.6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略)保險憑證
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保持一致。
(略)保險合同條款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略)持續保險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略)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時,應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負責補償的范圍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略)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l)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略)報告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0.7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并移交給發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保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給發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前造成損失和損壞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確認
(略)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略)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發生爭議時,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略)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略)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略)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己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略)延遲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略)避免和減少不可抗力損失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略)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略)項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參照第(略)項約定,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22.違約
2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略)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承包人違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承包人違反第5.4款的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未能對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略)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l)承包人發生第(略)(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關法律處理。
(2)承包人發生除第(略)(6)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經檢查證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具備復工條件的,可由監理人簽發復工通知復工。
(略)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略)合同解除后的估價、付款和結清
(1)合同解除后,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按第23.4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略)協議利益的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協議或任何服務協議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略)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發生的金額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2.2發包人違約
(略)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發包人違約:
(l)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
(略)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發包人發生除第(略)(4)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略)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1)發生第(略)(4)目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略)項暫停施工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略)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還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略)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離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第
(略)項的約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3.索賠
23.1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l)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書的內容、杳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監理人應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略)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約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略)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23.4發包人的索賠
(略)發生索賠事件后,監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詳細說明發包人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和依據。發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和要求與第23.3款的約定相同,延長缺陷責任期的通知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
(略)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發包人從承包人處得到賠付的金額和(或)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期。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略)
(略)承包人對監理人按第(略)項發出的索賠書面通知內容持異議時,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的14天內,將持有異議的書面報告及其證明材料提交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報告后的14天內,將索賠處理意見通知承包人,并按第(略)項的約定執行賠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意見,可按本合同第24條的規定辦理。
24.爭議的解決
24.1爭議的解決方式:(略)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略)
(l)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4.2友好解決
在提請爭議評審、仲裁或者訴訟前,以及在爭議評審、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24.3爭議評審
(略)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略)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申請人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評審申請報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申請人還應將上述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被申請人和監理人。
(略)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應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人和監理人。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14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方調查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調查會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評審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略)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24.4仲裁
(略)若合同雙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應簽訂仲裁協議并約定仲裁機構。
(略)若合同雙方未能達成仲裁協議,則本合同的仲裁條款無效,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節專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略)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略)發包人:(略)
(略)承包人:。
(略)分包人:。
(略)監理人:。
(略)日期
(略)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實際完工驗收之日算起,分單項完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裝修工程為2年;
3、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4、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
5、防水工程為5年;
6、其他保修期限約定如下:原則上按2年進行保修。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進入合同文件的各項文件及其優先順序是: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文件(含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控制價)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9)其他: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或修正文件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1.7聯絡
(略)來往函件均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送達
甲方:(略)
地址:(略)
聯系人:(略)
聯系電話:(略)
乙方:
地址:(略)
聯系人:(略)
聯系電話:(略)
2發包人義務
2.3提供施工場地
(略)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為:在本招標文件圖紙中明確,提供的用地期限至本標段工程完工驗收后42天。施工場地應當在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基本具備施工條件,發包人最遲應當在合同預定的開工日期向承包人移交部分施工場地,并根據工程的進展情況,視情況分期移交剩余施工場地給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承包人應據此調整施工進度計劃,因推遲移交場地并經雙方共同認定耽誤施工時間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推遲完工日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裁定。
2.8其它義務
(1)將施工所需的水、(略)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略)
(2)有權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增加或減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對工程量報價清單中暫定材料價格的主要材料進行依法招標的權利,承包人不得拒絕或要求調整任何單價及收費,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略)監理人須根據發包人事先批準的權力范圍行使權力,發包人批準的權力范圍(監理人須經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權力):
(l)按第4.3款約定,批準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約定,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3)按第15.1款約定,指示進行工程變更;
(4)按第15.6款約定,批準暫列金額的使用。
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準,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第15條的約定增加相應的費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略)其他義務
(略)施工清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進行施工用地范圍內的施工清障。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在報價中考慮,發包人不為此支付任何費用。
(略)臨時征地復原:承包人施工完畢后,(略)恢復原貌,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在報價中考慮,發包人不為此支付任何費用。
(略)辦理證件:承包人應按當地政府要求辦理有關證件,并承擔辦理證件的有關費用。
(略)承包人應處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關系,發包人必要時予以協助。
(略)承包人在建設(監理)發出進場通知后5天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當載明如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資源投入計劃,包括:機械設備進場計劃、工程材料和物料進場計劃、施工人員進場計劃等;
(3)季節性施工措施;
(4)保證工期、質量的措施;
(5)保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減少擾民降低環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6)妥善處理與相鄰施工地作業現場關系的措施;
(7)其他與工程施工有關的管理方案、措施。
承包人編制的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應全面詳實,且應針對全部或分項施工作業和特點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順序及時間安排,并在各節點位置標注相應的工程量、資金使用計劃、人機組織及材料消耗量。
(略)保證執行施工組織設計中所承諾的資源投入計劃,將工程施工所需的機械設備、人員、材料等資源,根據工程進度計劃按時、按標準、足額投入。否則,按投標承諾書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各分項工程開工前,承包人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資源投入計劃,報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特別是施工所需的機械設備(包括自有和租賃),應與投標文件填報的品牌、數量、質量、規格、性能相符且具備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顯的承包人單位:(略)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資源投入計劃或者對已投入的資源進行調整的,應當提前7天提出申請,報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允許機械、設備調整的原則為:所調整機械、設備,規格、標準只能比原計劃提高,不能降低;數量原則上不允許減少,如確因更換先進設備提高了工效,可考慮在總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調整。未經發包人許可,承包人開工后已進場的機械設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計劃使用期間撤出現場。若施工機械、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的情況,承包人必須在3天內修復或更換。
因設計變更、施工現場情況變化造成工程內容、工程量變化,須調整機械、設備的規格、數量的,承包人須在變更或變化確定后3天內,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資源投入計劃,報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后實施。
承包人擅自變更資源投入計劃或者對已投入的資源進行調整的,按投標承諾書規定及承包人違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略)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須于每月最后一日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供如下計劃、報表,經監理單位:(略)
A、當月應完成的工程進度和實際完成進度統計報表一式四份(說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時間從上月最后1日至當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B、當月完成的工程量申報,要求分細項申報,并有完成金額一式四份(時間從上月最后1日至當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C、下月資金使用計劃一式四份(時間從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D、下月施工進度計劃一式四份(時間從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E、下月施工擬投入設備、勞動力計劃一式四份(時間從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F、當月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報告一式四份(時間從上月最后1日至當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G、承包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供工程事故報告一式四份(如果發生時)。
H、承包人應在每月最后一日前遞交上月工程進度款《資金使用反饋表》,由監理工程師核實確認資金落實情況,保證承包人將工程進度款專用于實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費用、施工機械、工程設備。
I、承包人應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發包人提交對各專業間的組織管理、協調、配合等方面情況及所出現問題的專項報告。
(略)(1)所述的計劃、報表的具體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議,經監理單位:(略)
(2)根據工程需要,承包人應提供和維修有關白天或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人身損害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及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3)在承包人進場后,負責工程施工場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擔有關安全保衛義務,要求符合(略)(略)建委關于修訂并重新印發“(略)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承包人按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結算時不作調整。
(4)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未移交發包人使用前,對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護工作及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自費修復;
(5)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內工程外的其它確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承擔有關費用。若發現正常施工措施及現有條件已不能達到保護目的,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批準采取特殊保護處理的,發包人承擔不包含在招投標內容中的額外保護費用。
承包人應對所采取的保護措施進行監測,并應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反饋信息指導施工,以確保上述受保護物件及作業人員、居民的安全。施工過程中的工程監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施工過程中兩岸未拆遷建筑物的房屋鑒定費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受保護物件發生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若承包人按設計及合同要求,已采取工程保護措施,仍對房屋造成損失及各類補償費的,由發包人承擔。
(6)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承包人須按發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現場布置、放置材料機械及其他設施,及時將施工垃圾、余泥運出場外,達到省、市文明施工樣板工地標準,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交工前清理現場要求:工程完工驗收后10天內,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施工場地的清理應達到: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協議》。
(7)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7.1)、保證執行投標文件所承諾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資源投入計劃,將工程施工所需的機械設備、人員、材料等資源,根據工程進度計劃按時、按標準、足額投入。否則,按規定承擔違反投標承諾的違約責任。
各分項工程開工前,承包人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資源投入計劃,報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特別是施工所需的機械設備(包括自有和租賃),應與投標文件填報的品牌、數量、質量、規格、性能相符且具備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顯的承包人單位:(略)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資源投入計劃或者對已投入的資源進行調整的,應當提前7天提出申請,報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允許機械、設備調整的原則為:所調整機械、設備,規格、標準只能比原計劃提高,不能降低;數量原則上不允許減少,如確因更換先進設備提高了工效,可考慮在總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調整。未經發包人許可,承包人開工后已進場的機械設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計劃使用期間撤出現場。若施工機械、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的情況,承包人必須在3天內修復或更換。
承包人應在進場后15日內,依據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按投標文件的承諾和合同原則編制施工圖預算,一式四份報監理、發包人審核。若承包人未能按時合格提交,發包人各相關部門可在進度款支付審核時結合考慮。
因設計變更、施工現場情況變化造成工程內容、工程量變化,須調整機械、設備的規格、數量的,承包人須在變更或變化確定后3天內,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資源投入計劃,報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后實施。
承包人擅自變更資源投入計劃或者對已投入的資源進行調整的,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7.2)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間施工、環衛和城管等規定,建立規章制度和防護措施,并承擔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7.3)承包人中標后應馬上組織有經驗的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對施工圖、技術資料認真地復核和檢查,且必須在圖紙會審時有預見性地發現和指正所有影響工程實施的設計缺漏和錯誤,提出能實質性地節約資金和縮短工期的建議和措施交由設計單位:(略)
(7.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傷害。對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現的傷亡事故或損失,應由承包人自行負責(但由于發包人或監理單位:(略)
(7.5)干擾與協調
(略))承包人應當清楚地預計到施工期間對外界可能產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擾,并為此保證主動努力減少這些干擾對外界的影響,且應當積極主動與外界進行協調。
(略))除必須發包人出面的情況外,承包人應負責協調施工期間外界的各種干擾。
(略))發包人將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運用自己對各方面的影響力,盡可能地將外界對工程的干擾減少到最少程度。這種協調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略))本項目施工范圍內有多條行政村,投標人應仔細踏勘現場,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投標報價時充分考慮以下情況及相應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略)應充分考慮與當地政府和農民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做好交通規劃及疏解工作,不得因本施工嚴重影響當地正常交通組織,造成堵塞,(略)污染。
(2)充分考慮土方施工、石方爆破、運輸而產生的噪音、粉塵、重載運輸車輛可能對當地村民的的生活、房屋、農田、(略)等造成不良影響,在保證達到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要求的同時,充分考慮與當地政府和農民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并適當考慮優先使用附近村民土方機械和勞動力。
(略)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的同時,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項目廉政責任書》。
(略)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中各級管理人員和所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標準與數量不得低于其投標文件的標準與數量,否則,視為違約,并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略)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略)(略)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加強其參與本合同工程建設人員(包括農民工)的管理。同時承包人應加強工地現場出入管理工作,根據需要設置警衛,負責施工現場保衛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確保財產安全。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標卡。發生工人集體上訪、集聚圍阻等群體事件時,承包人必須確認工地從業人員身份。
(2)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1)承包人按《(略))的規定,配合發包人落實《(略)建筑施工實名制管理辦法》、《(略)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要求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人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表,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備查。
4)承包人應對其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略)
5)承包人應按上述要求及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按時支付工人工資,否則,視為違約,并按違約的和相應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6)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略)
7)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單位:(略)
8)承包人必須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存在的可能引發勞資糾紛的各種因素進行排查,及時化解、處理可能發生勞資糾紛的不穩定因素;尤其是對惡意煽動民工集體上訪、集聚圍阻的行為,要善于及時發現并敢于揭露、制止。
(3)成立處理勞資糾紛的協調機構
承包人必須成立處理勞資糾紛的協調機構,承包人主管領導和項目負責人要親自負責,配備專職人員,及時化解勞資矛盾及糾紛,并及時揭露、制止惡意煽動民工集體上訪、集聚圍阻的行為,保證在整個工程進行期間不發生民工集體上訪、集聚圍阻等事件。
(略)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編制竣工圖。
(略)(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監理人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合理利潤。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設計文件屬于合同條款第(略)項約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第(略)項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交,由此發生的費用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由承包人承擔的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工作內容:無。
(2)工程完工后,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交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完工結算申請書文件,逾期或者不按規定提交的,發包人有權依據已有資料做出判斷并報送給結算審核方,以保證結算的連續性。
(3)配合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工程或賬務資料和說明。
4.2履約擔保
(略)履約擔保的格式和金額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前,按照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經過發包人認可的格式向發包人遞交一份履約擔保(履約擔保形式包含擔保保函、銀行保函以及保證保險等,具備使用電子保函條件的承包人可優先選擇使用電子保函)。經過發包人事先書面認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約擔保,其擔保條款的實質性內容應當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內容保持一致。履約擔保的金額按照中標合同額的10%提交。履約擔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略)承包人以履約銀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在銀行保函到期前,承包人應提前7天向發包人提交新的保函以替換即將到期的保函,且新提交的保函的期限延長不得少于6個月。如承包人未及時提交的,發包人有權直接要求擔保銀行支付其擔保的全部金額。
當發生違約情形而導致履約保證金被扣罰或因其他原因,而導致履約保證金余額少于剩余工程量的10%,或者少于合同總價的2%的,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通知之日起在7天內補足,補足后的履約保證金金額應相當于剩余工程量的10%,且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2%,否則按兩者較高者補足。對于未按時限要求補足的,發包人有權扣罰剩余的全部履約保證金并有權解除合同。
(略)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因承包人拖欠勞務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威、游行等,造成一切不良社會影響后果的,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10萬元/次作為違約金。發包人有權根據承包人的雇員所提供的數據直接將勞務工資支付給承包人雇員,并在應付、將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項中扣除。上述行為對發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略)履約擔保的有效期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簽認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如果承包人無法獲得一份不帶具體截止日期的擔保,履約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或類似約定的條款。
(略)履約擔保的退還
履約擔保應在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出具)工程接收證書且完成工程結算之日后28天內退還給承包人。
發包人不承擔承包人與履約擔保有關的任何利息或其它類似的費用或者收益。
(略)通知義務
不管履約擔保條款中如何約定,發包人根據擔保條款提出索賠或兌現要求28天前,應通知承包人并說明導致此類索賠或兌現的違約性質或原因。相應地,承包人根據擔保條款提出索賠或兌現要求28天前,也應通知發包人并說明導致此類索賠或兌現的違約性質或原因。但是,本項約定的通知不應理解為是在任何意義上尋求承包人或者發包人的同意。
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略)
(略)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略)
(略)項目經理:(略)
(略)技術、安全生產負責人應保證全過程負責本工程的各項技術管理工作,不得授權他人代理。經發包人現場檢查,技術、安全生產負責人不在現場1次,發包人將從合同總價中扣減1萬元/人次的扣款,累計達到5次的,同時發包人可要求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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