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推動透析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統一規范,推
(略))要求,對血液透析費、血液透析過濾費、血液灌流費、血液透析灌流費開展價格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照國家新版指南整合對接部分透析治療價格項目
嚴格對照國家醫保局印發《
(略)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試行)》,整合對接現行透析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同時停用與新版項目存在映射關系的“血液透析”等11個現行項目。
二、
(略)政府指導價同步調整部分項目價格
參照
(略)(略)A類價格,同步調
(略)(略)血液透析費、血液濾過費、血液透析濾過費、血液灌流費、血液透析灌流費5項醫療服務項目政府指導價,其中,
(略)執行B類價格,
(略)執行C類價格,停用“血液透析(編碼
(略))、血液濾過(編碼
(略))”等11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具體詳見附件。
三、有關要求
(一)治理調整后的相關項目價格為公立醫療機構最高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可根據成本變化情況自主向下浮動價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二)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
(略))要求,優先使用集采中選產品。協議量完成后,仍應優先采購使用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
(三)各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范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各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落實好醫療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要密切關注治理調整后項目的服務量和總費用變化情況,防范同類可替代項目服務量激增,防止設備耗材迭代后以申報新增項目等形式變相漲價。
(五)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要提前做好輿情監測和應對預案,建立動態監測機制,加強與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及時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輿情風險,及時向
(略)醫保、衛健部門上報輿情發展處置情況,以確保價格規范治理平穩有序。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0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如相關規定與現行腎透析醫保支付政策存在銜接不暢或尚未完全到位之處,則涉及部分待腎透析醫保支付政策調整后執行。原政策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如遇國家或
(略)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1.第五批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調價明細表
2.停用項目匯總表
(略)醫療保障局
(略)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下載:附件1:第五批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調價明細表.xlsx附件2:停用項目匯總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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