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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污水處理國家標準來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所屬地區:北京 - 北京 發布日期:2025-07-22

發布地址: 山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2024年第8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1459-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0.4、3.0.4、3.0.6、5.0.9、7.2.5、11.1.8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4年5月8日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1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1〕17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土,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總則,術語和符號,基本規定,水量與水質,污水收集,特殊醫療污水處理,處理工藝及設施,消毒,污水處理站,污泥、廢氣處理和處置,施工,驗收調試,運行管理和安全防護等。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國防工程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太平路22號院,郵政編碼:100036)

本標準參編單位:

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

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工程大學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研究院九所

華南理工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二醫學中心

北京漢青天朗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華騏環??萍脊煞萦邢薰?/span>

北京藍源恒基環??萍加邢薰?/span>

貴州長城環??萍加邢薰?/span>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謝思桃 鄭克白 黎潔 王冠軍 倪中華 趙淑霞 丁志斌 張平 李云賀 楊立群 羅曉霞 王從陽 安笑靜 劉學穎 施漢昌 劉西寶 王峰 程宏偉 孔德騫 姚洪祥 孫友峰 張德偉 王福軍 劉飛 邢哲理 張碩 王瀚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顧均 周羽化 曾捷 趙世明 龔京蓓 劉曉雷 李立榮 孟祥彬 楊德勇


(來源:國家住建部網站)

GB 51459-2024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


1總則

1.0.1?為規范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調試、運行管理和安全防護,做到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安全可靠和經濟適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醫療機構污水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廢氣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調試及運行管理和安全防護。

1.0.3?醫療機構規劃與工程設計應包括污水分類收集、安全輸送和處理設施等內容。

1.0.4?醫療機構區域內排水應采取雨污分流,傳染病醫療機構屋面及地面雨水嚴禁回用。

1.0.5?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應統籌考慮醫療機構發展規劃,遵循近遠期結合的原則。處理站選址及布局應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并經綜合比選后確定。

1.0.6?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醫療機構污水 medical institution sewage

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統一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2.1.2?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 infectious diseases medical institution sewage

診斷與收治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種病人的??漆t療機構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設有感染性疾病門診、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當此區域污水未單獨收集并經預處理時,其排水也視為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

2.1.3?應急醫療設施污水 emergency medical facility sewage

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快速建設的醫療設施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

2.1.4?特殊醫療污水 special medical sewage

醫療機構部分科室產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進行預處理的污水,包括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科室產生的含第一類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傳染病、結核病??漆t院的醫療機構中感染性疾病科(含傳染科、結核科)產生的感染性污水。

2.1.5?放射性污水 radioactive sewage

采用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被放射性物質所污染的污水。

2.1.6?酸性污水 acid sewage

醫療機構在檢驗項目中或制作化學清洗劑時,使用硝酸、硫酸、鹽酸、高氯酸等酸性物質而產生的污水。

2.1.7?含氰污水 cyanide-bearing sewage

醫療機構在血液、細菌和化學檢查分析中使用氰化鉀、氰化鈉、鐵氰化鉀、亞鐵氰化鉀等含氰化合物而產生的污水。

2.1.8?含汞污水 mercury-bearing sewage

醫療機構各種口腔門診治療、含汞檢測儀器破損,以及分析檢查和診斷中使用氯化高汞、硝酸高汞和硫氰酸汞等劇毒物質而產生的少量污水。

2.1.9?含鉻污水 chromium-bearing sewage

醫療機構在病理、血液檢查及化驗等工作中使用的重鉻酸鉀、三氧化鉻、鉻酸鉀等化學品形成的污水。

2.1.10?顯影污水 developer sewage

醫療機構放射科照片膠片洗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

2.1.1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系統 medical institution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由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排放等設施組成的有機結合體,是醫療機構功能配套設施之一。其中,處理設施主要包括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設施和廢氣處理設施。

2.1.12?衰變池 decay tank

利用衰變法處理放射性污水的構筑物。污水在衰變池中停留一定時間,待其放射性經自然衰變而降低到一定濃度后再行處理排放。

2.1.13?消毒 disinfection

為殺滅污水、污泥、廢氣及柵渣中的病原微生物或使之滅活而進行的處理過程。分為污水消毒、污泥及柵渣消毒和廢氣消毒。

2.1.14?污水處理站 sewage treatment st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

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泥、廢氣進行凈化處理的場所,包括處理建(構)筑物、處理設備和輔助設施等。

2.2?符號

2.2.1?流量、水量

Q——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

Qy——應急醫療設施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

q——醫療機構綜合污水定額;

qy——應急醫療設施綜合污水定額。

2.2.2?計算系數及其他

K——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安全系數;

Ky——應急醫療設施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安全系數;

N——醫療機構編制床位數;

Ny——應急醫療設施設計床位數。


3基本規定

3.0.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做到運行穩定、安全衛生、管理方便、經濟合理。

3.0.2?醫療機構污水的產生、處理、排放應進行全過程控制,并在醫療機構區域內完成處理。

3.0.3?醫療機構區域內污水宜進行源頭控制和分離,病區與非病區污水宜分別收集;特殊醫療污水、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應單獨收集。

3.0.4?醫療機構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3.0.5?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運行、維修和應急管理過程中應采取安全措施保障人身安全。

3.0.6?特殊醫療污水必須經處理達到相應排放標準和符合進水水質要求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3.0.7?對排入地表水體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去除有毒有害物質,控制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的產生。

3.0.8?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設置污泥及柵渣堆放設施,堆放設施應采取密閉措施。

3.0.9?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的相關要求進行建設。

3.0.10?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的有關規定,排污許可管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1105的有關規定。


4水量與水質

4.1?設計水量

4.1.1?當醫療機構的污水未采取源頭分離時,醫療機構的全部污水均應計入設計處理水量;當醫療機構污水采用源頭分離,且有確保非醫療機構污水不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措施時,非醫療機構污水可不計入設計處理水量。

4.1.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應根據實測數據確定,無實測數據時可按用水定額的90%計算;或根據經驗數據,結合醫療機構綜合污水定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Q—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m3/d);

N—醫療機構編制床位數(床);

K—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安全系數,取1.1~1.2;

q—醫療機構綜合污水定額[L/(床·d)],N≥500床的醫療機構,q=800L/(床·d)~1200L/(床·d);200床≤N≤499床的醫療機構,q=600L/(床·d)~800L/(床·d);N<200床的醫療機構,q=400L/(床·d)~600L/(床·d);床位數在上下限值中間時可按插入法取值;

Qy—應急醫療設施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m3/d);

Ny—應急醫療設施設計床位數(床);

Ky—應急醫療設施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安全系數,取1.5~2.0;

qy—應急醫療設施綜合污水定額[L/(床·d)],Ny≥500床的應急醫療設施,qy=500L/(床·d)~600L/(床·d);200床≤Ny≤499床的應急醫療設施,qy=400L(床·d)~500L/(床·d);Ny<200床的應急醫療設施,qy=300L/(床·d)~400L/(床·d);床位數在上下限值中間時可按插入法取值。

4.1.3?新建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處理水量可在實測或測算的基礎上留有設計裕量,設計裕量宜取實測值或測算值的10%~20%。

4.2?設計水質

4.2.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應采取實際水質取樣檢測的方法確定污水污染負荷,也可按相似地域同等性質和規模的醫療機構污水水質確定。水質取樣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的有關規定。

4.2.2?醫療機構的污水污染物排放量可根據單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負荷或污染物濃度計算確定,污水單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負荷可按表4.2.2-1取值,污水污染物濃度可按表4.2.2-2取值。

4.2.2-1?醫療機構污水單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負荷

注:

1?CODCr指采用重鉻酸鉀(K?Cr?O?)作為氧化劑測定出的化學需氧量(COD)。

2 BOD5指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3 SS指懸浮物。

4.2.2-2?醫療機構污水污染物濃度


5污水收集

5.0.1?醫療機構污水可分為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和特殊醫療污水。

5.0.2?醫療機構的污水應區分病區與非病區、傳染病醫療機構與非傳染病醫療機構進行分類收集。

5.0.3?特殊醫療污水收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取室內就地預處理方式時,處理后的污水可直接接入院區排水管道;

2?當采取室外預處理方式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網安全銜接。

5.0.4?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管道應分區域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室內環境污染程度可分為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

2?清潔區污水管道應獨立設置,其他區域管道宜獨立設置,確有困難時同一性質傳染病的半污染區和污染區管道可合并設置;

3?不同性質傳染病的污染區和半污染區管道應分別排至室外預消毒設施,進入消毒設施前不應合并或混接;

4?各區域的空調冷凝水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并應接入相應區域的污水管道。

5.0.5?醫療機構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1039的有關規定執行。

5.0.6?醫療機構污水管道收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取防止雨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網的措施;

2?應采取防止醫療廢物進入污水管道的措施。

5.0.7?醫療機構污水收集管網的布置應根據院區規劃、地形高程、預處理設施及污水處理站位置等因素綜合考慮,污水管道宜按重力流設計,當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時,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

5.0.8?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染區排水管道在進入預消毒設施前不宜設置檢查井,清掃口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有關規定。當設置檢查井時,應采用密閉井蓋。當設置通氣管時,宜在密閉井蓋附近接出,管徑不應小于DN100。

5.0.9?醫療機構污水通氣管嚴禁接入風井(管)道。

5.0.10?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通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排水橫干管上通氣立管間隔不宜大未20m;室外排水管道宜根據管道長度及現場條件采取通氣措施;

2?上至屋面的通氣管排出口四周應有良好的通風;

3?呼吸道傳染病區的通氣管不應相互連通;

4?室內通氣管排出口高出屋面不應小于2m;室外通氣管排出口應接至屋面以上2m,或接至遠離建筑物的室外場地,且排出口高度不應小于2m;

5?呼吸道傳染病區的污染區排水通氣管宜經消毒處理后,方可與大氣相通。

5.0.11?醫療機構污水收集管道應選用機制鑄鐵排水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等耐腐蝕的管道,檢查井宜選用塑料、鋼筋混凝土等耐腐蝕、不易滲漏的檢查井。

5.0.12?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確保適當的排水坡度,并采取避免出現死區、發生放射性污水聚集的措施;

2?應采用含鉛的機制鑄鐵管道或外包裹鉛防護層的不銹鋼管、塑料管等,并應采取防輻射措施;

3?應有耐久標識。

5.0.13?醫療機構污水管道的埋設深度和基礎形式應根據土壤冰凍深度、道路的行車等級、管材受壓強度、地質條件等因素經計算確定。污水管道下方宜設置帶狀基礎。


6特殊醫療污水處理

6.1?放射性污水

6.1.1?放射性污水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的有關規定。

6.1.2?放射性污水處理設施出口監測值應滿足總α放射性小于1Bq/L、總β放射性小于10Bq/L。

6.1.3?半衰期大于100d的放射性污水、污物應貯存在具有防輻射性能的專用容器內,并交由專業部門處理。

6.1.4?半衰期不大于100d的放射性污水宜設衰變池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衰變池應按同位素種類和強度設計,容積宜按最長半衰期同位素的10個半衰期進行計算,或按同位素的衰變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許濃度進行計算;

2?衰變池宜采用間歇式運行方式,間歇式衰變池不應少于2格;

3?連續式衰變池應采用推流式,并設槽式排放口;

4?衰變池應有防滲、防腐和防輻射措施;

5?放射性污水處理后應直接排放,不得進入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

6.2?其他污水

6.2.1?酸性污水應采用中和法進行處理,出水pH值達到7~8后排入院區污水系統。中和劑宜選用氫氧化鈉、石灰等。

6.2.2?含氰污水宜采用堿式氯化法進行處理,處理槽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80d的污水量。

6.2.3?含汞污水宜采用硫化鈉沉淀與活性炭吸附組合法進行處理,出水汞濃度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后方可進入院區污水系統。

6.2.4?含鉻污水宜采用化學還原沉淀法進行處理,出水總鉻、六價鉻濃度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后方可進入院區污水系統。

6.2.5?顯影污水宜采用過氧化氫氧化法進行處理,出水總銀、六價鉻濃度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后方可進入院區污水系統。洗印顯影廢液收集后應交由專業部門處置。

6.2.6?當醫療機構設有生物安全實驗室時,其污水處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50346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的有關規定執行。

6.2.7?當醫療機構設有動物房、動物實驗室時,其污水處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范》GB50447、《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GB14925的有關規定執行。


7處理工藝及設施

7.1?工藝流程

7.1.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藝流程應根據污水水質、水量、排放標準及場地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1.2?床位數在20床以下的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可直接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7.1.3?當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出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且管網終端建有正常運行的二級污水處理廠時,可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圖7.1.3)。

圖7.1.3 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流程圖

注:虛線表示視實際情況應采取的措施。

7.1.4?當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體、海域時,應采用二級處理工藝(圖7.1.4)。

?

圖7.1.4 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二級處理工藝流程圖

注:虛線表示視實際情況應采取的措施。


7.1.5?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應經預消毒處理后采用二級處理工藝(圖7.1.5)。

圖7.1.5 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二級處理工藝流程圖

注:虛線表示視實際情況應采取的措施。


7.1.6?應急醫療設施污水處理工程宜按本標準第7.1.5條的處理工藝設計,當初期運行不具備二級處理工藝條件時,可按應急狀態運行(圖7.1.6)。?

圖7.1.6 應急醫療設施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注:虛線表示視實際情況應采取的措施

7.1.7?在確保出水水質的前提下,可采用耗能低、效率高、經過實驗或實踐檢驗可行的新工藝流程。

7.2?處理設施

7.2.1?醫療機構污水應根據污水性質選擇預處理設施。

7.2.2?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中豁免條款要求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柵渣應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

7.2.3?醫療機構污水應設化糞池進行預處理,再接入污水處理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化糞池容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有關要求計算確定;

2?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化糞池停留時間宜為12h~24h,清掏周期宜為90d~180d;

3?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化糞池停留時間宜為24h~36h,清掏周期宜為180d~360d。

7.2.4?營養食堂、餐廳的含油脂污水,應經除油裝置預處理,并滿足動植物油脂濃度不大于100mg/L、懸浮物濃度不大于300mg/L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污水處理站。

7.2.5?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區污水、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在進入污水處理系統前應進行預消毒處理,預消毒設施的水力停留時間不應小于1.0h。

7.2.6?當預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污水進入生化處理單元前應進行脫氯處理。

7.2.7?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系統應設置格柵,格柵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格柵渠(井)與調節池可采用合建方式;

2?格柵應按每小時最大污水流量選型;

3?格柵宜采用回轉式、階梯式、回轉濾網式和移動式等機械格柵,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宜采用密封型格柵;

4?調節池前應設置粗格柵,生物反應池前應設置細格柵;當采用曝氣生物濾池或膜生物反應器工藝時,生物反應池前應同時設置細格柵和超細格柵;

5?粗格柵柵條間隙宜為16mm~25mm;細格柵柵條間隙宜為1.5mm~10.0mm;超細格柵柵條間隙不宜大于1mm。

7.2.8?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系統應設調節池,調節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續運行時,調節池有效容積應按日處理量的30%~40%計算;

2?間歇運行時,調節池有效容積應按工藝運行周期計算;

3?當醫療機構設有洗衣房時,調節池容量應結合洗衣污水的沖擊負荷確定;

4?調節池不宜少于2個(格),并應按并聯方式設計;

5?調節池應采用封閉結構,防沉淀措施宜采用液下攪拌方式;

6?調節池應設置排空集水坑,池底應有不小于1%坡度坡向集水坑;

7?調節池產生的污泥應定期清掏。

7.2.9?污水泵應根據工藝要求選用潛水泵或干式泵,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系統宜選用切割泵或大通道無堵塞泵。

7.2.10?當污水處理系統設有水解酸化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溫度宜為15℃~40℃,溶解氧宜小于0.5mg/L;

2?宜采用上向流方式,上升流速宜為1.0m/h~1.5m/h;

3?水力停留時間宜為1.5h~3.0h。

7.2.11?混凝池宜采用機械攪拌方式,混凝池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的有關規定。

7.2.12?混凝劑宜采用聚合氯化鋁(PAC)、聚合硫酸鐵(PFS)等高分子混凝劑,助凝劑宜選用聚丙烯酰胺(PAM)。

7.2.13?生物處理宜采用生物接觸氧化法、曝氣生物濾池和膜生物反應器等工藝。

7.2.14?采用生物接觸氧化處理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物接觸氧化池前宜設置水解酸化池;

2?生物接觸氧化池宜采用易掛膜、耐用、比表面積大、維護方便的固定填料或懸浮填料;

3?生物接觸氧化池容積負荷宜為2kgBOD5/(m3·d) ~ 5kgBOD5/(m3·d),水力停留時間宜為4h~8h;氣水比宜為8~15。

7.2.15?采用曝氣生物濾池處理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曝氣生物濾池表面水力負荷宜為2m3/(m3·h)~3m3/(m3·h),容積負荷宜為1kgBOD5/(m,d)~2kgBOD5/(m3·d),硝化負荷宜為0.3kgNH?/(m3·d)~0.8kgNH?/(m3·d),濾床高宜為3m~4m,氣水比宜為4~6;

2?曝氣生物濾池宜采用氣水聯合反沖洗,氣速宜為40m/h~110m/h,沖洗水流速宜為30m/h~50m/h,歷時5min~8min。

7.2.16?采用膜生物反應器處理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膜分離裝置的總有效膜面積應根據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和膜制造商建議的膜通量計算確定。當采用中空纖維膜時,設計膜通量宜為10L/(m2·h)~20L/(m2·h);當采用平板膜時,設計膜通量宜為12L/(m2·h)~25L/(m2·h);當采用管式膜時,設計膜通量宜為25L/(m2·h)~50L/(m2·h)。

2?生物反應池污泥濃度宜為6g/L~10g/L。容積負荷宜為0.4kgBOD?/(m3·d)~0.8kgBOD?/(m3·d),污泥負荷宜為0.05kgBOD?/(kgMLSS·d)~0.10kgBOD?/(kgMLSS·d)。水力停留時間宜為4h~8h,氣水比宜為15~25。

3?污水處理站內應設置膜清洗裝置,膜清洗裝置應同時具備對膜組件實施反向化學清洗和浸泡化學清洗的功能,并宜實現在線清洗。

7.2.17?鼓風機應選用低噪聲、高效低耗的產品,設計處理規模小于1000m3/d的工程宜采用羅茨鼓風機、回轉式風機、高速旋渦風機等;設計處理規模大于或等于1000m3/d的工程宜采用空氣懸浮鼓風機或磁懸浮鼓風機等。曝氣器宜采用微孔曝氣器等具有較高充氧性能的產品。

7.2.18?沉淀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有關規定。

7.2.19?加藥裝置應實行自動化運行控制。自動加藥裝置的計量精度不應小于1%


8消毒

8.1?一般規定

8.1.1?醫療機構污水消毒可采用臭氧、紫外線、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鈉和二氯異氰尿酸鈉等方法。

8.1.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出水排入地表水體時,宜采用臭氧消毒或紫外線消毒,當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應采取脫氯處理。

8.1.3?一級強化處理不宜采用臭氧消毒方式。

8.1.4?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不應采用單一紫外線消毒方式。

8.1.5?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改造項目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當無法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二級生化處理的有關規定時,應采用強化消毒處理工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化糞池前設置預消毒設施,預消毒設施的水力停留時間不應小于1.0h;

2?二級消毒池水力停留時間不應小于2.0h;

3?消毒劑的投加量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消毒后污水的pH值不應大于6.5。

8.1.6?消毒設施和有關構筑物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和《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有關規定。

8.1.7?醫療機構污水消毒運行方式可分為連續式和間歇式。連續式消毒接觸池有效容積應為污水容積和污泥容積之和。間歇式消毒接觸池有效容積應根據運行班次、消毒周期確定,宜為調節池容積的1/2。

8.1.8?消毒接觸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毒接觸池宜分為2格;

2?池內應設導流墻(板),導流墻(板)的凈距應根據水量和維修空間要求確定,宜為600mm~700mm;

3?消毒接觸池的長寬比不宜小于20:1;

4?消毒接觸池出口處應設取樣口。

8.2?臭氧

8.2.1?當臭氧消毒處理規模較大時,宜設置空壓機房、臭氧發生器設備間和操作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臭氧發生器設備間應留有設備檢修空間;

2?嚴寒和寒冷地區臭氧接觸塔應設在室內;

3?接觸塔尾氣應經處理后由排氣管排至室外。

8.2.2?臭氧消毒投加量應根據污水水質及處理工藝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20mg/L;

2?投加量宜為/10mg/L~20mg/L;

3?接觸時間應大于12min或經試驗確定,且糞大腸菌群去除率不應低于99.99%。

8.2.3?臭氧投加宜選用高效溶解裝置。

8.2.4?臭氧系統的設備、管道等應采取防腐措施。

8.2.5?臭氧設備間應設置通風設備,通風機應安裝在靠近地面處。

8.2.6?臭氧消毒系統應設置尾氣消除裝置,處理后的尾氣中臭氧含量應低于0.1mg/L。

8.3?紫外線

8.3.1?采用紫外線消毒出水的透射率不應小于60%,懸浮物濃度應小于10mg/L。

8.3.2?紫外線劑量不宜小于40mJ/cm2,照射接觸時間應大于10s或由試驗確定。

8.3.3?采用紫外線消毒處理時宜采用封閉型系統。

8.3.4?采用紫外線消毒處理時應設置自動清洗裝置,清洗方式應根據水質情況、設備壽命和現場條件等因素確定。

8.4?其他

8.4.1?含氯消毒劑可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鈉、漂粉精、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和三氯異氰尿酸鈉等。

8.4.2?液氯可用于規模較大且遠離人口聚居區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液氯消毒應采用真空加氯機等投加系統。

8.4.3?二氧化氯、次氯酸鈉消毒劑可用于各種規模醫療機構污水的消毒處理。

8.4.4?當二氧化氯采用電解法現場制備時,應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事故通風量應根據尾氣濃度按全面排風計算確定,且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

8.4.5?規模小于100床的醫療機構污水消毒處理可采用漂粉精或漂白粉。

8.4.6?加氯量(以有效氯計)應根據污水水質、消毒時間、出水余氯要求等因素經試驗或計算確定。一級強化處理工藝加氯量宜為30mg/L~50mg/L,二級處理工藝加氯量宜為15mg/L~25mg/L。

8.4.7?加氯系統的管材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送液氯、氯氣的管道應采用紫銅管、無縫鋼管,不應使用聚氯乙烯管;

2?輸送含氯溶液的管道宜采用硬質聚氯乙烯管、工程塑料管、聚四氟乙烯管,不應使用銅、鐵等不耐氯溶液腐蝕的金屬管。

8.4.8?加氯系統的管道宜明裝,地下管道應設在管溝內,管道固定和安裝坡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GB50316、《化學工業給水排水管道設計規范》GB50873的有關規定。

8.4.9?與各種消毒劑和消毒劑原料接觸的容器、管道、閥門等均應采用耐腐蝕的材料。

8.4.10?采用成品次氯酸鈉溶液消毒時,次氯酸鈉溶液儲存量宜按5%有效氯濃度7d的消耗量確定。

8.4.11?加氯操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的有關安全規定。


9污水處理站

9.1?一般規定

9.1.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內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不宜少于2個(格),并按并聯方式設計,重要處理設備宜設有備用。

9.1.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設應急事故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急事故池容積不應小于日排放量的100%;

2?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急事故池容積不應小于日排放量的30%;

3?設置方式可與調節池并聯,發生事故時應采用超越管引入;

4?應急事故池內污水應逐漸送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其流量不應影響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

9.1.3?污水處理站的處理構筑物應設排空設施,排出水應回流處理。

9.1.4?格柵間應設通風設施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非密閉格柵井應加蓋密閉。

9.1.5?污水處理站的處理構筑物進水口和出水口宜采取整流措施。

9.1.6?對污水處理站中機電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和振動應采取有效的降噪和減振措施,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噪聲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

9.1.7?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應設置排放口,排放口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1105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的有關規定。

9.2?站址選擇

9.2.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的選址應根據醫療機構總體規劃、主導風向、污水排放口位置、運輸條件、環境衛生和管理維護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9.2.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應根據醫療機構總體規劃預留發展用地。

9.2.3?新建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應獨立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與病房、居民區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10m;

2?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與周邊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20m,并應有安全隔離措施;

3?污水處理站區域宜設置圍欄,高度不宜小于2m。

9.3?設置要求

9.3.1?污水處理站面積應根據處理規模、站址位置、處理工藝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9.3.2?污水處理站應根據站內各建(構)筑物的功能和工藝流程要求合理布置,滿足構筑物的施工、設備安裝、管道敷設、運行調試及設備更換等維護管理要求,并宜留有適當發展余地,還應考慮最大設備的進出要求。

9.3.3?污水處理站的工藝流程、豎向設計宜充分利用場地條件,符合水流通暢、降低能耗的要求。

9.3.4?污水處理站宜設有值班、化驗、藥劑貯存等房間。值班和化驗用房不宜設于地下,液氯機房不得設于地下。對采用現場制備二氧化氯、次氯酸鈉等消毒劑的污水處理站,加藥間應與其他房間隔開,并應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門。

9.3.5?污水處理站設計應滿足主要處理環節運行觀察、水量計量、水質取樣化驗監(檢)測的條件。

9.3.6?污水處理站的處理建(構)筑物應設置安全可靠、便于行走的操作平臺、防護欄桿和防滑梯等安全措施,并懸掛警示牌,安全護欄不應低于1.2m。地面高架處理構筑物應設置避雷措施。

9.3.7?污水處理站內的盛水構筑物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整體澆筑,并應設防水層,消毒構筑物混凝土宜添加防腐阻銹劑。

9.3.8?污水處理站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設置消防器材。

9.3.9?污水處理站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當采用機械通風時,處理機房的換氣次數宜為8次/h~12次/h。

9.3.10?嚴寒和寒冷地區處理構筑物應有防凍措施。采暖時處理構筑物室內溫度可按5C設計,加藥間、檢驗室和值班室等室內溫度可按15℃設計。

9.3.11?污水處理站供電等級應與醫療機構供電等級相協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染病醫療機構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2?應急醫療設施不應低于二級負荷;

3?其他不宜低于二級負荷,當醫療機構供電等級低于二級時,污水處理站供電等級可與其一致。

9.3.12?污水處理站的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的有關規定。

9.3.13?污水處理站內用電設備、控制裝置和燈具形式的選擇,應與處理站內的環境條件相適應。

9.3.14?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宜采用全自動控制運行,且宜進行全過程監控,出水流量、COD、氨氮、pH和余氯等常用控制指標宜實現在線監測。

9.3.15?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排放口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水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監測系統及其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N等)安裝技術規范》HJ353的有關規定。

9.3.16?格柵間、污泥脫水機房等污水、污泥可能短時間外露處,應設置局部通風的集氣罩,并應預留操作檢修口。


10污泥、廢氣處理和處置

10.1?污泥處理和處置

10.1.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量應以實測數據為準,當無實測數據時,各處理構筑物產生的污泥量可按表10.1.1確定。

10.1.1?各階段污泥量平均值

10.1.2?污泥處置方式應根據濕污泥產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濕污泥產量不大于2m3/d時,污泥可在消毒后排入化糞池,與化糞池污泥一起定期清掏并外運處置;

2?當濕污泥產量大于2m3/d時,污泥應在污水處理站內進行消毒和脫水處理,處理達標后進行外運處置。

10.1.3?污泥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消毒應在消毒池或貯泥池中進行,污泥消毒池和貯泥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池體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污水處理系統24h的產泥量,且不應小于1m3;

2?池體內宜設置攪拌裝置。

10.1.4?污泥消毒宜采用化學消毒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石灰消毒時,石灰投加量宜為15g/L,pH值宜控制在11~12范圍內,攪拌接觸時間宜為30min~60min;

2?采用漂白粉消毒時,漂白粉投加量為污泥量的10%~15%。

10.1.5?醫療機構污泥應進行機械脫水處理,機械脫水宜采用密閉式離心脫水機或疊螺脫水機,脫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應大于85%。

10.1.6?污泥在脫水前,應加藥調理。藥劑種類和投加量宜根據污泥性質和類似工程運行經驗進行選用和計算,并應通過工程調試或試運行優化確定。污泥加藥后,應立即混合反應,并進入污泥脫水機。

10.1.7?污泥脫水機房應設置通風設施,換氣次數不宜小于12次/h。

10.1.8?污泥消毒池或貯泥池、污泥脫水機、脫水污泥貯存場地應設置局部通風的集氣罩,將污泥處理過程中釋放出的氣體輸送至廢氣處理系統。

10.1.9?污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返回污水處理構筑物進行處理。

10.1.10?脫水后的污泥在外運處置前,應密閉封裝,并在專用場地貯存。

10.1.11?處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糞池或衰變池,清掏前應監測其放射性,達標后方可處置。其他特殊醫療污水處理產生的沉淀物應按有關規定處置。

10.2?廢氣收集和處理

10.2.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伴生廢氣應進行處理,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的有關規定。

10.2.2?對產生廢氣的處理設施宜加蓋密閉,加蓋形式應滿足處理設施操作和運行要求。

10.2.3?廢氣收集宜采用吸氣式負壓收集,吸風口的設置點應防止設備和構筑物內部氣體短流和污水處理過程中的水或泡沫進入。

10.2.4?廢氣除臭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化學、生物、離子和植物液除臭等處理方法。

10.2.5?廢氣消毒處理可采用紫外線、臭氧、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高壓電場、光催化消毒或組合消毒等方式。當單獨采用紫外線消毒時,應采用循環式紫外線空氣消毒方式。

10.2.6?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廢氣收集和輸送管道材質宜選用塑料或玻璃鋼等耐腐蝕材料。

10.2.7?廢氣收集風機的風量和壓頭,應根據排風量和通風管路系統阻力計算確定。當廢氣消毒采用氧化型消毒劑時,風機應采取防腐措施。

10.2.8?廢氣排放周邊存在環境敏感區域時,應進行臭氣防護距離計算,并宜采用高空排放方式;當采用高空排放時,應設置避雷設施,室外采用金屬外殼的排放裝置應采取接地措施。

10.2.9?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廢氣收集和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臭氣處理技術規程》CJJ/T243的有關規定。


11施工

11.1?一般規定

11.1.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按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11.1.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應完備。

11.1.3?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的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宜按本標準附錄A劃分。

11.1.4?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施工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并宜按本標準附錄B的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11.1.5?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關鍵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審批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903的有關規定

11.1.6?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產品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進入施工現場時應進行進場驗收,查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用、淘汰的產品。

11.1.7?改建和擴建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改建、擴建施工過程中,應采取確保醫療機構污水有效處理的措施;

2?施工前應對原有建(構)筑物結構狀況進行復核,當不滿足相關要求時,應采取處理措施;

3?部分拆除的建(構)筑物,拆除前應劃定施工區域,并設置防護圍擋;

4?設備、管道拆除前應熟悉設備、管道的性質和安裝情況,并針對不同設備、管道制訂拆除方案;

5?建(構)筑物、設備和管道的拆除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11.1.8?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的管道和設備應有永久標識,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水收集管道、工藝管道應有識別色和識別符號,并用箭頭標識流動方向;

2?處理設備應標識設備名稱;

3?構筑物護欄、扶梯和走道板應有安全色;

4?特殊醫療污水和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檢查井應有識別符號。

11.1.9?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51221的有關規定。

11.2?土建施工

11.2.1?《地基與基礎施工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工程地質和水文條件、周邊環境、施工工藝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11.2.2?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應按審批后的施工方案進行,并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監測和保護。

11.2.3?基坑邊坡支護與開挖施工應符合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又苓?、放坡平臺的施工荷載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控制。

11.2.4?設備基礎應在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工程施工完畢、結構穩定后施工。在已建成的建(構)筑物內部或附近進行設備基礎施工時,應有防止原有結構沉降或損壞的措施。

11.2.5?污水(泥)處理構筑物的施工應符合工藝設計、運行功能和設備及管道安裝的要求。

11.2.6?池類構筑物施工完畢后應進行滿水試驗。

11.2.7?構筑物防水層、防腐層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層、防腐層施工應在滿水試驗合格后,設備尚未安裝前進行;

2?防水層、防腐層材料、涂層厚度等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3?防水層、防腐層施工作業現場應采取通風、防火、防毒等措施。

11.2.8?構筑物施工應做好土建與設備安裝的銜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應對交叉部位、重疊部位進行核對,確定施工順序;

2?施工前應確認設備安裝所需的預埋套管、預留洞口及預埋件的位置,施工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移動、防碰撞等控制措施。

11.2.9?構筑物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的有關規定。

11.3?設備與管道安裝

11.3.1?設備與管道安裝應具備下列條件:

1?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預留預埋的孔洞、埋件套管應符合設計要求;

2?與設備安裝相關的布置圖、安裝圖、基礎圖和安裝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應齊全。

11.3.2?安裝設備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合格證明。

11.3.3?水泵及風機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的有關規定。

11.3.4?回轉式、階梯式、回轉濾網式格柵宜整體安裝,移動式格柵宜分體安裝。

11.3.5?膜處理設備安裝前,應復核預埋件、膜組件支架、滑道、滑軌、滑桿等的數量和位置、標高等尺寸。膜組件安裝過程中,應采取防護措施,不得劃傷、損害膜組件。

11.3.6?對產生廢氣的處理設施進行加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加蓋施工應在設備安裝完成后進行;

2?加蓋施工后應密封良好;

3?罩蓋和支撐應采用耐腐蝕材料,且室外罩蓋應符合抗紫外線要求;

4?加蓋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能上人的應按設計要求采取設置欄桿等安全措施;

5?罩蓋上應設透明觀察窗(孔)、取樣孔和設備檢修孔,透明觀察窗(孔)應開啟方便且密封良好,加蓋不應妨礙構筑物和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檢修。

11.3.7?管道施工次序應按先深后淺、先埋地后架空、先大后小、先無壓后有壓原則進行。

11.3.8?管道工程施工應在各建(構)筑物、支架、預埋件、預留孔、溝槽墊層等土建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合格后進行

11.3.9?管道施工前應清除管內污垢和雜物。安裝中斷或安裝完畢的敞口處應封閉處理。

11.3.10?管道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GB50235和《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GB50236的有關規定。

11.3.11?管道防腐和保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埋地鋼質管道防腐保溫層技術標準》GB/T50538、《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GB5026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等的有關規定。

11.3.12?管道防腐及油漆噴涂顏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和《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的有關規定。

11.3.13?重力式污水、污泥管道應進行閉水試驗,壓力式污水、污泥管道應進行承壓試驗,供氣管道應進行氣壓試驗和密閉性試驗,相關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和《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GB50235的有關規定。

11.3.14?開關柜及配電柜(箱)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的有關規定。

11.3.15?電力電纜施工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8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下設備電纜應采用整根電纜;

2?電纜與設備不應發生摩擦碰撞,敷設時電纜外皮不應損傷;

3?電纜沿池壁敷設時,宜采用不銹鋼電纜吊網將電纜懸掛固定;

4?水下設備電纜引至端子接線箱的部分,應采用穿管或敷設橋架等方式。

11.3.16?自動化控制和監測系統等的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12驗收調試

12.0.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各類處理建(構)筑物施工及設備安裝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驗收后,方可進行系統聯動調試,并宜按本標準附錄C的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12.0.2?系統聯動調試應具備下列條件:

1?構筑物工程功能性試驗已完成;

2?工藝設備完成單機調試,并運轉正常;

3?電氣、儀表設備完成單機調試,并運轉正常;

4?供電系統調試完成,達到供電標準;

5?自控系統調試完成,具備聯動調試條件。

12.0.3?系統聯動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檢查各工藝單元內設備和裝置的聯動運行情況,各工藝單元應正常工作;

2?格柵應運轉正常,自動系統設定的水泵輪值功能應健全,各水位信號應暢通,污水提升泵處于自動運行狀態;

3?調試鼓風機時,通氣管道上閥門應處于正確狀態,風機出口風量應達到設計值;

4?調試曝氣系統時,應檢查自動聯鎖控制是否正常;

5?不同工藝單元調試的方法應按設計的具體要求執行。

12.0.4系統聯動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藝構筑物參數和設備運行性能指標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2?自控儀表測量值應準確,測量誤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3?各組設備聯動應準確無誤,并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現場運行要求;

4?聯動調試發現的問題應在及時解決后方可繼續進行調試;

5?涉及成套設備的整體調試應按操作說明書要求進行操作,調試期間生產企業應有技術人員配合。

12.0.5?調試過程中應做好相關記錄,調試完成后,應提交調試報告。

12.0.6?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在通過系統聯動調試、設備運轉正常、技術指標達到設計要求后進入生產試運行。一級強化處理工藝試運行不應少于1個月,二級處理工藝試運行不應少于3個月。

12.0.7?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環境保護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794的有關規定。


13運行管理和安全防護

13.1?運行管理

13.1.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運行管理應納入醫療機構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處理設施維護應納入醫療機構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13.1.2?根據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藝要求,應定期對構筑物、設備、電氣及自控儀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運行。

13.1.3?工藝流程圖、管網現狀圖、自控系統圖及供配電系統圖、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度等應在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內明顯位置標示。

13.1.4?運行管理人員應掌握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技術指標和運行維護要求,各崗位運行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經過相應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13.1.5?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運行過程應建立健全運行臺賬制度,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編制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1105的有關規定。

13.1.6?設施、設備和儀表的維修及保養應記錄并存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行管理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況,并做好記錄;

2?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保養應按設施、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維修保養規定執行;

3?設施、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處理跑、冒、滴、漏、堵等問題;

4?建(構)筑物的結構及各種閥門、護欄、管道、井蓋、蓋板、照明設備和防雷設施等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應保持其完好;

5?各類儀器、儀表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校驗;

6?設施、設備維修前應制訂維修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7?運行管理人員發現運行異常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并上報,同時做好記錄。

13.1.7?污水處理站應保持站內環境整潔,并應采取滅蠅、滅蚊和滅鼠等措施。

13.2?(檢)測控制

13.2.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定期監(檢)測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濃度等指標。非傳染病醫療機構宜實現在線監測,傳染病醫療機構應實現在線監測。

13.2.2?醫療機構水污染物監測頻率和分析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A8466的有關規定。

13.2.3?醫療機構水污染物監測技術和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1105的有關規定。

13.2.4?采用液氯消毒的污水處理站,應設置漏氯檢測報警器和漏氯吸收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每周檢查1次漏氯檢測報警器、漏氯吸收裝置與漏氯檢測儀表的有效聯動功能;

2?應每周啟動1次手動裝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13.2.5?采用臭氧消毒的污水處理站,應定期校準臭氧濃度探測報警裝置。

13.2.6?污水處理站有毒有害氣體應定期進行監測,除臭系統的氨、硫化氫及甲烷等項目的濃度應定期檢測。臭氣污染物排放和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的有關規定。

13.2.7?污水處理站噪聲值應定期進行監測,噪聲控制的測量方法及測點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規定。

13.3?安全與應急管理

13.3.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修訂。

13.3.2?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運行管理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規范,有可能接觸污水、污泥的生產區域消毒次數每日上午和下午不應少于1次。

13.3.3?非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應具備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應急處置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有對調節池內的污水直接進行預消毒的條件;

2?應為相關工作人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3.3.4?設備維修前應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和禁止合閘的標志牌,經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操作。

13.3.5?對可能含有毒有害氣體或可燃性氣體的深井、構筑物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維修前,應對現場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不應在超標的環境下操作。除臭設施防護范圍內不應明火作業。

13.3.6?對有毒有害等氣體的檢測儀器應定期檢查和校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

13.3.7?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應建立健全應急體系,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明確編制預案的目的、原則、編制依據和適用范圍等;

2?應建立應急組織機構,并明確其職責、權利和義務;

3?應根據污水處理工程實際特點制訂各種應急技術措施,包括觸電、中毒、主要設備緊急搶修、水質污染、嚴重超負荷運行、氯氣泄漏、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泄漏、防火防爆和防自然災害等應急措施;

4?應有應急裝備物資保障、技術保障和安全防護保障等措施;

5?應急預案演練次數應根據不同風險等級評估后確定,且每年不應少于1次。

13.3.8?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發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分析解決,并按規定上報。


附錄A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驗收劃分


A.0.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構筑物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應符合表A.0.1-1和表A.0.1-2的規定。

表A.0.1-1 構筑物工程單位(子單位)、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劃分

注:

1 單體構筑物包括格柵間、調節池、沉淀池、生物處理池、過濾池、消毒池、計量間、酸堿中和池、衰變池、污泥濃縮池等。其中生物處理池包括活性污泥曝氣池、生物接觸氧化池、移動床生物膜反應器、二沉池等;除臭池包括離子除臭池、活性炭吸附除臭池(罐)等。

2 構筑物功能性試驗為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驗收的手段之一,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不體現。

3 按照單獨作為成本核算的方式劃分單位工程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劃定。

表A.0.1-2 安裝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劃分

注:

1 管線指各種工藝管線,包括污水、污泥、空氣、加藥、熱力管線等。

2 設備調試和功能性試驗為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驗收的手段之一,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不體現。

A.0.2?格柵間、泵房、鼓風機房、加藥間、臭氧制備車間、污泥脫水機房等的建筑工程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有關規定。

A.0.3?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配套工程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有關規定劃分,道路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的有關規定劃分,排水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有關規定劃分,綠化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82的有關規定劃分。


附錄B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B.0.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資料可按表B.0.1填寫。

B.0.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檢查記錄

B.0.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可按表B.0.2填寫。

B.0.2?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B.0.3?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B.0.3填寫,監理工程師應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B.0.3?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附錄C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調試記錄


C.0.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單機試運轉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單位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并按表C.0.1填寫。

C.0.1?設備安裝工程單機試運轉記錄

注:其他單位根據不同設備單機試運轉驗收需要,可為設備生產、設計、運營等有關單位。

C.0.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系統聯動調試運轉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單位負責人、設計單位負責人、運營單位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并按表C.0.2填寫。

C.0.2?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程系統聯動調試運轉記錄

注:其他單位可為設備生產、安裝等有關單位。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

《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GB50235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GB50236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GB50264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

《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GB50316

《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50346

《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范》GB50447

《埋地鋼質管道防腐保溫層技術標準》GB/T50538

《化學工業給水排水管道設計規范》GB50873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903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1039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51221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

《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GB1492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82

《城鎮污水處理廠臭氣處理技術規程》CJJ/T243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NH?-N等)安裝技術規范》HJ353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79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1105

《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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