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破產清算案
審計機構選聘詢邀函
致各審計機構:
2025年6月30日,
(略)民事裁
定書,
(略)(以下簡
稱“
(略)”)破產清算申請,并于同日作出(2025)蘇0505破申37號決定書,
(略)管理人(以下簡稱“管
理人”),指定顧小龍擔任管理人負責人。
(略)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現通過公開邀請審計機構參與選聘的方式:
(略)
聯合選定審計機構,現特邀請貴單位:
(略)
一、企業基本情況
(略)(自然人獨資),
注冊資本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劉國才,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略)MAIUU8917M。經營范圍為:建筑勞務分包;承接建筑施工、建筑水暖電氣
安裝、裝修裝飾工程、腳手架搭設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溫工程、金屬門窗工
程;建筑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市政工程、景觀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安裝;銷
售:建材。(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一般項目:
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
活動)。注冊地址:
(略)
(略)156-46號。
二、工作范圍和要求
1.根據管理人的工作需要,
(略)自成立至今的整體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并于被正式聘任為審計機構之日起30日內出具審計報告(確有困難可以適當延
長期限),
(略)破產清算之日(2025年6月30
日)為審計基準日。
2.
(略)的債權債務、資金往來情況等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3.
(略)股東、
(略)的債權債務、資金往來情況等進行專項
1
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4.
(略)破產清算程序中相關財務、稅務工作,包括銀行賬戶
信息的調查整理;銀行賬戶資金的歸集;日常資金和債權清償款項支付;債權審核;
清算方案、財產處置方案的設計與稅務測算和籌劃;出席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
或者根據管理人的要求,對審計報告、專項報告等進行解釋、說明;
(略)破產清
算期間的稅務申報和代理記賬;為管理人賬戶進行日常管理和建賬等。
5.對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及其他管理人
要求的財務、稅務、審計工作。
三、報名條件
1.報名機構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具
備出具審計、財務盡調等相關報告的資質和能力。
2.報名機構應已入選
(略)中級人民法院審計機構備選名單中。
3.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和行政處罰記錄。
4.除了項目負責人以外,報名機構能夠為本案安排足夠數量的注冊會計師和其他相
關專業人員。
5.
(略)不存在利害關系,包括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過相
對固定的服務等,或者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公正審計的情形。
6.具備豐富的破產案件、破產清算案件審計經驗。
7.報名審計機構需獨立完成審計工作,不得再委托。
8.其他管理人提出的要求和需要完成的工作。
四、報名應提交的材料
書面申報材料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報名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報名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成立時間,注冊會計
師等專業人員規模,資質證明等。
2.資質證書。報名機構應當提交審計資質證書、入選
(略)中級人民法院審計機構
備選名單的證明材料。
3.從業經驗。(1)破產、破產清算審計經驗:報名機構以往參與的司法鑒定、破產、
破產清算案件的名稱:
(略)
報名機構以往作為財務顧問身份參與案件。
2
4.工作團隊。擬委派至本案的負責人及其執業經歷和業績,項目團隊常駐人員及其
(略)、專業資格證書、執業經歷和業績等。
5.參與競爭的優勢。
6.報價方案。
7.如被正式聘任審計機構后的工作期限、工作計劃、
(略)等工作方案。
8.聲明與承諾事項
參加競爭的機構應就以下事項作出聲明與承諾:
(1)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充分認識到內容不實的后果;
(2)接受《審計機構詢邀函》規定的工作范圍和要求,工作中將勤勉盡責,忠實
執行職務,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
(3)除了項目負責人外,團隊常駐工作人員除外出工作外,應在項目現場全勤工
作。如工作需要,還應隨時補充常駐工作人員;
(4)本次審計過程中所產生的人員及其他所有相關成本費用均由申報機構自行承
擔;
(5)
(略)不存在利害關系,包括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過相對固
定的服務等,或者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公正審計的情形;
(6)不以任何形式將其應當履行的職責全部或者部分轉給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
個人。
(7)同意法院和管理人根據審計機構實際工作情況,酌情調整審計費用;同意根
據實際工作情況,協商確定審計費用。
五、審計費用說明
1.參加本次投標而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審計機構自行承擔:
2.涉及本次審計過程中產生的人員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審計單位:
(略)
3.本次審計費用支付時間:納入破產費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
四十三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作出認可債務人財產分配方案裁定且審計機構開具全額
發票后一次性支付。
六、審計機構的評審及確定
根據《蘇州法院關于破產案件選擇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的規
定,管理人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報名機機構中遴選出5家后,隨機確定委托機構:符合
3
條件的報名機構低于5家的直接隨機確定委托機構;只有1家報名的,報名機構直接
確定為委托機構。沒有機構報名的,
(略)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按照江蘇
省高院《關于確定委托鑒定機構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已報名但未被選中的
審計機構,管理人將不再另行通知。
管理人將與中選機構簽署具體的委托協議書,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范圍、工作要求、工作期限、費用支付、違約情形、違約責任,以
及管理人的單方解除權等。中選機構無法按時、按質、按量出具審計以及管理人要求
的其他報告,或者出現無法繼續開展審計工作的情形時,管理人有權單方解除與中選
機構的委托協議書,并聘請備選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管理人將在與中選機構的委托協
議書中,將本函內容作為委托協議書的附件,本函與委托審計協議對中標單位:
(略)
等效力和約束力,如有沖突,以委托審計協議為準。
七、報名的時間與方式:
(略)
有意向的審計機構應于2025年8月1日下午17時前,將加蓋公章的報名函(格
式詳見附件)及申報材料掃描件發送至管理人郵箱:
(略)
理人處,管理人將以收到電子郵件的時間為準。
報名截止前,意向審計機構可根據詢邀函上載明的聯系方式:
(略)
但不限于本次選聘流程、選聘規則、工作范圍或資產情況等進行咨詢。報名截止后至
召開選聘會議前,報名機構均可以向管理人咨詢前述事項,以獲得同等的信息和基礎
材料。
聯系人:
(略)
聯系郵箱:
(略)
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特發此函。
(略)管理人
2025年7月-25日
附件:報名函
4
(略)破產清算案
審計機構選聘報名函
致:
(略)管理人
我單位:
(略)
悉。
經認真研究,
(略)破產清算案審計
機構的選聘,并將按照《審計機構選聘詢邀函》的要求準備和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我單位:
(略)
律責任。對參加本次選聘所知曉的貴管理人或者企業的任何材料、信息、數據等,我
單位:
(略)
我單位:
(略)
聯系人:
(略)
聯系地址:
(略)
聯系電話:
(略)
聯系郵箱:
(略)
報名單位:
(略)
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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