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解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
解讀: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包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13號),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嚴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4大事故隱患。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有哪些?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
(略),
(略)不能正常運行;(五)
(略)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
(略);(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
(略)域生產,或者在
(略)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根據煤礦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哪些情形?
根據煤礦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
(略)、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三)在需要探放
(略)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巖)柱的;(五)有突(透、潰)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
(略)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略)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哪些情形?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略)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
(略)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解讀-不同礦權主體的相鄰礦山井巷相互貫通,
(略)的井巷擅自貫通:
解讀:“礦權主體”是指礦山項目的建設單位:
(略)
什么是“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有哪些情形?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二)
(略)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四)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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