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申請信息
項目名稱:
(略)
(略)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EPC建設項目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公開招標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
(略)
招標單位:
(略)
建設單位:
(略)
(略)
項目監督部門
(略)
招標內容
招標方式:
(略)
誠信排名得分類別該類項目不需要選擇誠信得分類別資審方式:
(略)
(略)備案方式:
(略)
(略)工程類別房屋建筑
(略)
日程安排
活動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場地
招標公告發布
(略):00:
(略)15:00:00
投標登記
(略):00:
(略)15:00:00
發放招標文件
(略):00:
(略)15:00:00
遞交投標文件
(略):00:
(略)15:00:00
招標答疑提問
(略):00:
(略)17:00:00
遞交電子光盤備用(投標)
(略):45:
(略)15:00:00第09開標室(
(略)333號)
一階段開標
(略):00:
(略)16:30:00第09開標室(
(略)333號)
投標文件解密
(略):00:
(略)16:00:00
答疑紀要
項目名稱:
(略)
沒相對應數據!
中標(成交)結果
項目名稱:
(略)
沒相對應數據!
(略)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EPC建設項目招標公告【電子標】
投資項目代碼
(略)-
(略)
投資項目名稱:
(略)
招標項目名稱:
(略)
標段(包)名稱:
(略)
資格審查方式:
(略)
招標項目實施(交貨)地
(略)
資金來源財政投資(國家級),國有或集體投資資金來源構成財政投資(國家級50.00%),國有或集體投資50.00%
(略)1-6層進行裝修改造,各層改造面4積均為711平方米,裝修改造面積共計4266平方米。其中,一樓改造后用作消化科專科檢查室、中西醫結合綜合診查室;二樓改造后用作中西醫結合特色診
(略)),建筑高度23.95m,最大單跨跨度約6.4米。主要改造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結構加固工程、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強電工程、弱電工程、給排水工程、消防工程、
(略)、通風空調工程、抗震支架、
(略)、醫療專項)等。
招標內容完成本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及施工圖預算編制、建設階段全過程總承包管理和綜合協調、采購、施工、試運行至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的“交鑰匙”工程總承包,代理招標人:
(略)
工期(交貨期)具體詳見招標公告。
最高投標限價(萬元)1688.328877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是
投標資格能力要求投標人資質要求:1、投標人(聯合體投標的,由聯合體主辦方單位:
(略)
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須具備建筑工程專業二級(或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且在投標人(或聯合體承擔施工任務方)單位:
(略)
投標人業績要求:本項目無投標人業績資格要求
其他要求:具體詳見招標公告。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
(略)
獲取:
(略)
遞交資格預審/投標文件截止時間2025年8月12日15時0分資格預審/
(略)(
(略))
(略)遞交電子投標文件。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
(略)(
(略))
(略)(略)上投標登記手續。
(略)關于全流程電子化項目的相關指南進行操作。詳見:
(略)(
(略))網站。
開標時間2025年8月12日15時0分開標地點:
(略)
(略)(
(略))網站(https://
(略))
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略)聯系地
(略)
招標代理:
(略)
招標監督機構
(略)聯系電話:
(略)
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具體詳見招標公告。
使用企業庫數
(略)建設局企業庫
附件:附件:
合同終稿.docx招標公告.pdf設計任務書.docx招標公告終稿.doc招標文件終稿.doc可行性研究報告(終稿).pdf模擬清單.xlsx招標采購代理委托函.pdf3.投資代碼回執.pdf4.關于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
(略)
(略):
發包人:
(略)
承包人:
目錄
第一篇合同協議書1
第二篇通用合同條款26
1.一般約定26
1.1詞語定義26
1.2語言文字29
1.3法律29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29
1.5合同協議書30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30
1.7聯絡30
1.8轉讓31
1.9嚴禁賄賂31
1.10化石、文物31
1.11知識產權31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31
1.13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31
1.14發包人要求違法32
2.發包人義務32
2.1遵守法律32
2.2發出承包人開始工作通知32
2.3提供施工場地32
2.4辦理證件和批件33
2.5支付合同價款33
2.6組織竣工驗收33
2.7其他義務33
3.監理人33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3
3.2總監理工程師33
3.3監理人員33
3.4監理人的指示34
3.5商定或確定34
4.承包人35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35
4.2履約擔保36
4.3分包和不得轉包36
4.4聯合體37
4.5承包人項目經理:
(略)
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37
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
(略)
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38
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39
4.10承包人現場查勘39
4.11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39
4.12進度計劃39
4.13質量保證40
5.設計40
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40
5.2承包人設計進度計劃40
5.3設計審查41
5.4培訓41
5.5竣工文件41
5.6操作和維修手冊42
5.7承包人文件錯誤42
6.材料和工程設備42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42
6.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43
6.3專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設備43
6.4實施方法43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43
7.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43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43
7.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44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44
7.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44
8.交通運輸44
8.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44
8.2
(略)44
8.3場外交通44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45
8.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45
8.6水路和航空運輸45
9.測量放線45
9.1
(略)45
9.2施工測量45
9.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46
9.4
(略)46
10.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46
10.1發包人的安全責任46
10.2承包人的安全責任46
10.3治安保衛47
10.4環境保護47
10.5事故處理48
11.開始工作和竣工48
11.1開始工作48
11.2竣工48
11.3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48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49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49
11.6工期提前49
11.7行政審批遲延49
12.暫停工作50
12.1由發包人暫停工作50
12.2由承包人暫停工作50
12.3暫停工作后的照管50
12.4暫停工作后的復工51
12.5暫停工作56天以上51
13.工程質量51
13.1工程質量要求51
13.2承包人的質量檢查51
13.3監理人的質量檢查52
13.4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52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53
14.試驗和檢驗53
14.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53
14.2現場材料試驗53
14.3現場工藝試驗54
15.變更54
15.1變更權54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54
15.3變更程序54
15.4暫列金額55
15.5計日工55
15.6暫估價55
16.價格調整55
16.1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55
16.2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55
17.合同價格與支付56
17.1合同價格56
17.2預付款56
17.3工程進度付款56
17.4質量保證金58
17.5竣工結算59
17.6最終結清60
18.竣工試驗和竣工驗收60
18.1竣工試驗60
18.2竣工驗收申請報告61
18.3竣工驗收61
18.4國家驗收62
18.5區段工程驗收62
18.6施工期運行63
18.7竣工清場63
18.8施工隊伍的撤離63
18.9竣工后試驗63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64
19.1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64
19.2缺陷責任64
19.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64
19.4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65
19.5承包人的進入權65
19.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65
19.7保修責任65
20.保險65
20.1設計和工程保險65
20.3人身意外傷害險66
20.4其他保險66
20.5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66
21.不可抗力67
21.1不可抗力的確認67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67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67
22.違約68
22.1承包人違約68
22.2發包人違約70
22.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71
23.索賠71
23.1承包人索賠的提出71
23.2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72
23.3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72
23.4發包人的索賠72
24.爭議的解決73
24.1爭議的解決方式:
(略)
24.2友好解決73
24.3爭議評審73
第三篇專用合同條款75
1.一般約定75
2.發包人義務77
3.監理人78
4.承包人79
5.設計84
6.材料和工程設備85
7.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86
8.交通運輸86
9.測量放線86
10.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86
11.開始工作和竣工87
12.暫停工作88
13.工程質量89
14.試驗和檢驗91
15.變更91
17.合同價格與支付92
18.竣工試驗和竣工驗收96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96
20.保險96
21.不可抗力96
22.違約98
24.爭議的解決106
第四篇合同附件107
附件1:工程建設項目廉政責任書108
附件2: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111
附件3:施工安全責任承諾書113
附件4:履約銀行保函(格式)及承諾書115
附件5:投入主要施工管理及技術人員匯總表、投入主要設計人員匯總表(復印件)117
附件6: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含法定代表人授權書)118
附件7:工程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協議書(格式)119
附件8:承包人主成單位:
(略)
附件9:聯合體投標協議書(復印件)123
附件10:項目設計任務書124
附件11:承包人投入本工程主要設備125
附件12:材料設備考察、看樣定板及品牌報審管理制度-1-
附件13:現場施工獎懲管理規定17
第一篇合同協議書
(略)(以下稱發包人)與(以下統稱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以下統稱雙方)
(略)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EPC建設項目(以下稱本工程)事宜協商一致,如下協議。
1、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略)
1.2工程地點:
(略)
1.3工程可研/
(略):粵發改投審【2025】44號。
1.4資金來源:中央預算內資金、
(略)財政資金、醫院自籌資金。
1.5工程規模:
(略)1-6層進行裝修改造,各層改造面積均為711平方米,裝修改造面積共計4266平方米。其中,一樓改造后用作消化科專科檢查室、中西醫結合綜合診查室;二樓改造后用作中西醫結合特色診
(略)),建筑高度23.95m,最大單跨跨度約6.4米。主要改造內容包括:拆除工程、結構加固工程、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強電工程、弱電工程、給排水工程、消防工程、
(略)、通風空調工程、抗震支架、
(略)、醫療專項)等。
2、工程總承包內容、承包方式:
(略)
根據發包人基礎資料、設計任務書和工程管理要求,承包人負責完成本工程的現狀摸查、設計、施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完成本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及施工圖預算編制、建設階段全過程總承包管理和綜合協調、采購、施工、試運行至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的“交鑰匙”工程總承包,代理招標人:
(略)
2.1設計部分:
設計范圍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及施工圖預算編制、建筑節能新技術的應用及設計、全過程的技術把關及現場指導配合服務、施工過程中的方案優化及設計變更、編制竣工圖等。
主要的設計工作內容:
(1)包含方案設計(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改造方案、結構加固方案等)、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送審并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圖預算編制、配合預算審核、竣工圖編制、設計變更(含造價分析)、現場技術指導設計協調服務及負責根據建設要求組織各項等工作。
(2)負責項目施工階段精裝修、消防、水電煤氣及醫療專項工程等的深化設計,并編制竣工圖;
(3)對設備選型意見及推薦品牌參考清單,提供設備材料的技術要求;
(4)全過程設計服務及協調工作、負責根據建設要求組織各項專家評審,并承擔相應的專家評審費用,配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等報批報建工作;
(5)按用戶需求提交項目設計模型、演示動畫、特殊規格展示圖紙等;
(6)負責本項目BIM模型的建立和應用;
(7)分包要求:本項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紅線范圍內)應保證按規劃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設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價中包含的全部項目的專業專項設計;限于專業資質問題不能進行的專項設計,報招標人:
(略)
(8)專項深化設計及必要的專項研究;
(9)根據項目需要或業主要求負責組織相關專家論證會議及考察。
(10)重要提示和風險提示:
①承包人應按招標人:
(略)
②項目深化設計要求:利用BIM技術的三維實體模型,對外立面圖、室內裝飾裝修、主要
(略)與
(略)域施工圖,進行實景效果模擬,確保實際完工后效果與方案設計要求的一致性;BIM成果文件滿足工程運營及維護要求。
③施工圖審查按廣東省或項目所
(略)現行管理制度執行。
④除合同另有說明外,承包人對整體設計效果、主要規劃指標、使用功能、安全性、耐用性等有實質性調整的,需征得招標人:
(略)
(11)如承包人不能按招標人:
(略)
設計成果文件要求:按設計部分專用合同條款要求。
2.2施工部分:
(1)負責完成本項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體以招標人:
(略)
(2)配合編制施工圖預算。需根據招標人:
(略)
(3)負責工程結算的編制工作,配合招標人:
(略)
(4)對需要專業分包的專項工程,報招標人:
(略)
(5)代理招標人:
(略)
(6)協助做好迎檢、開工儀式等籌備工作;
(7)根據設計結果實施拆除工程、結構加固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改造、醫療專項工程。
(8)負責施工過程中所有材料及設備采購、安裝、試驗(注:招標人:
(略)
(9)派專人按照招標人:
(略)
2.3綜合協調管理部分:
實行項目實施階段全過程建設管理,做好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總協調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協調管理工作。
2.4BIM工作要求
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等全過程中運用BIM技術,達到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各參與方在同一多維建筑信息模型基礎上的協同工作、數據共享、信息化管理以及數據更改可追溯的,同時能做到設計、生產、施工、設備供應、專業分包、項目管理等單位:
(略)
2.5質量標準:
(1)設計要求: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6年版)》等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達到行業相關規范技術標準等要求。
(2)施工要求:合格,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及行業頒發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按照國家最新頒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略))及相應配套的各專業驗收規范,一次驗收合格。
(3)安全文明目標:
杜絕發生一般事故等級及以上的傷亡事故且工傷責任事故死亡人數為零。
2.3承包方式:
(略)
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合同文件、有關資料及說明等對本項目實施工程總承包:包設計,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生產、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圍內工程驗收通過、包通水、包通電、包通訊、包移交、包結算、包創優工程(如有)的組織實施工作和資料整理、包竣工資料收集整理及移交檔案、包保修、包保險、包竣工圖編制(須滿足規劃等各專項驗收要求)等],包控制投資、包報批報建等。本項目結算金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款。
3、工程總承包投資、進度、質量控制原則
3.1投資控制
(略)本工程實行全過程限額設計和施工,確保結算總金額控制在投標報價總金額內。本項目工程費用和設計費用上限值按投標報價總額控制。其中,工程費按萬元控制。最終以發包人審定為準。承包人必須嚴格控制每階段投資目標,確保結算總金額控制在(合同總金額內)內。承包人應制定各階段、專業工程限額設計指標和具體控制措施,確保有效控制投資,若結算總價經審核后高于合同金額,只能按合同總價結算。
在初步設計時,發包人將建安工程費進行分解,分解后的建安工程費分別作為初步設計限額控制的直接依據,確保控制在限額指標范圍之內。
(略)設計概算
承包人進場后,承諾必須按審定的方案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在不降低設計任務書、材料設備技術需求書中的主要設計指標、材料設備品牌檔次、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初步設計,設計概算不能超出投標報價金額。若超出控制限額則應主動優化初步設計,直至符合限額要求并承擔相關費用。
(略)施工圖預算
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通過后,承包人開展施工圖設計工作,承包人承諾在不降低設計任務書、材料設備技術需求書中的主要設計指標、材料設備品牌檔次、初步設計的前提下進行施工圖設計。承包人必須在初步設計的基礎上對施工圖進行修改,并保證設計質量標準和施工進度,優化調整施工圖設計直至符合限額(預算金額應低于審批的概算金額所對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要求并承擔相關費用。施工圖預算按合同協議書附文4計價原則、以及滿足業主需求的主要材料設備參考品牌及技術參數等是項目申報預算的依據。若承包人未按限額設計要求將施工圖設計調整至符合限額要求的,則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滿足限額設計要求對各階段設計文件和施工圖預算進行調整的時間均不作為工期順延理由。
承包人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后完成施工圖預算編制,并送發包人審核,最終以發包人審定確認。合同協議書第6.2款約定的合同價款(即承包人的投標中標價格)僅作為簽約合同價。審定后的施工圖預算作為進度款支付、簽訂補充合同的依據。
(略)結算原則
經雙方審核確認后的施工圖預算,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設計變更,則經發包人審核后的工程施工預算即為工程費結算的最終結算價。
本項目因發包人原因發出設計變更指令,按合同變更結算原則計算(按照本協議書附文5)。承包人因設計、施工、概預算編制質量問題導致變更,如費用增加的,結算時不予結算,費用減少的按實結算。
3.2合同工期
(1)設計工期:合同簽訂后個日歷天內完成全部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含深化設計)及施工圖預算編制。(不含行政審批時間)
(2)施工工期:施工總工期為個日歷天。
(3)總工期控制目標:承包人根據設計工期和施工工期自行測算填寫。
(4)提交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并按省財政評審(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時限要求,完成項目工程結算工作。
(略)總工期:日歷天(含設計、施工工期)。
其中: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總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天數為準。
(略)主要節點工期:
在計劃總工期不變前提下,主要節點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擬定,并經監理人、發包人審核同意后實施。承包人應當嚴格按設計圖紙、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及發包人指令進行施工。
(略)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設計、施工未能達到發包人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設計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額外工程期限,承包人確認已對上述審批時間作岀考慮和預留。
(略)發包人根據工程實施情況,有權對本工程工期(包括關鍵節點工期和竣工日期)進行適當調整,承包人需服從發包人對本項目建設工期的要求。
(略)工期控制與調整
(略)本工程工期分為關鍵節點工期和一般節點工期兩類,承包人必須在承包人文件中分專業
(略)分和列明本工程總體及各單體工程的關鍵節點工期和一般節點工期,并報監理人和發包人批準后實施。
(略)工期調整的原則:對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一概不得順延;對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一般節點工期可以相應順延,但該項順延以不對關鍵節點工期和總工期構成不利影響為限。
4.質量標準和目標
4.1質量標準:
(1)設計質量標準:
1)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規范及本項目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2)工程設計依據和要求: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6年版)》等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達到行業相關規范技術標準等要求。
(2)施工質量標準:
合格,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及行業頒發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按照國家最新頒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略))及相應配套的各專業驗收規范,一次驗收合格。
(3)質量保證體系:現行《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國際通用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中工程設計標準及質量要求。
4.2質量目標: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率100%,項目所涉及的政府專項驗收全部通過,單位:
(略)
必須取得
(略)建設工程優質獎。
必須取得
(略)建設工程優質獎,爭創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
必須取得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爭創國家優質工程獎。
其他:
承包人投標文件承諾高于招標及合同文件約定工程質量目標的,按其投標承諾目標填寫,涉及增加的所有費用承包人不再另行計取,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和環境管理目標
5.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
(1)杜絕發生一般事故等級及以上的傷亡事故且工傷責任事故死亡人數為零。
(2)確保
達到
(略)安全文明樣板工地標準。
(略)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爭創廣東省安全文明樣板工地。
其他:
承包人投標文件承諾高于招標及合同文件約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的,按其投標承諾目標填寫,涉及增加的所有費用發包人不再另行計取,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2環境管理目標:嚴格執行《
(略))等國家、省、市現行標準、規定和文件要求。
6、合同價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幣為報價和結算貨幣,除非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另有約定。
6.2本合同簽約合同價暫定為元(大寫:人民幣),由工程設計費及施工費用組成。其中:
(略)工程設計費為元(投標下浮率%),工程設計費總價包干。
(1)工程設計費預付款:承包人按招標文件及專用合同條款第7項的要求提交履約銀行保函,方可申請設計費預付款,預付款的比例為工程設計費的20%,即元。
支付期支付條件支付比例
預付款按合同協議書第6.2款約定執行支付工程設計費金額的20%
第一期支付承包人提供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預算文件)累計支付至工程設計費金額的70%。
第二期支付施工階段設計服務費至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且結算發包人審核部門審定后,累計支付至工程設計費結算金額的97%(按以下節點計分兩次申請)
(1)本合同工程完工(可申請工程設計費金額的15%)
(2)本合同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且結算經發包人審核部門審定后。(可申請工程設計費金額的12%)
第三期支付剩余設計費作為質量保證金,按有關施工費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約定執行。支付設計費結算金額的3%
(2)工程設計費進度款支付分解表:
(3)報建費用及駐場服務費用竣工圖等已包含于工程設計費中,承包人不再另行計取。報建費用包括公示費、購買地形圖、管線圖紙、加曬加印圖紙資料、各階段的匯報文件和送審文件曬制費用、報建圖、竣工圖編制等。
(略)施工費為元。(大寫)(投標下浮率為%)
(1)施工費為總價包干,其計量、結算及合同價格清單編制等,詳見合同協議書附文4。項目在施工階段,因承包人自身因素引起的設計及施工調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所有工程變更須經發包人審定后才能實施,工程施工費最終造價不能超施工費總價。
(2)施工費預付款:承包人按招標文件及專用合同條款第7.1項的要求提交履約銀行保函且提交預付款保函后,方可申請施工費預付款為施工費的20%,即元(大寫)。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費已包含在工程預付款中,發包人不另行支付。
施工費預付款扣回的時間、比例:工程開工后,施工費預付款應從施工費進度款中分期扣回,當累計完成工作量達到簽約合同價的80%時扣回全部施工費預付款,具體按下表執行:
施工費預付款扣回比例表
已完工作量價格與合同簽約價的比例(a)扣回預付款的比例累計扣回比例
50%50%50%
80%50%100%
(3)施工費進度款
1)付款方式:
(略)
2)已完成工程量的計量與支付需得到監理人和發包人的認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監理人和發包人滿意(如:質量不合格,工程進度緩慢,施工總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務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違反合同的行為等),監理人和發包人有權拒絕計量與支付。
3)若施工圖預算未經發包人審核部門審定,則按初步設計概算金額對應費用作為撥付工程進度款支付依據,累計支付不得超過概算對應建安費的60%;
4)進度款付款時間:按月支付
按月支付:根據每月完成工程量按確定的合同價格清單支付每期工程款(進度款)。由承包人申請,經監理人和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詢單位:
(略)
5)監理人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和批準的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圖紙通過計量來核實并確認已完工程的價值。不予計量的情況:隱蔽工程無驗收記錄表的;施工圖(含設計變更、簽證)之外的工作量;因承包人責任而增加的工作量;未經發包人批準的分包單位:
(略)
6)當所有款項累計支付達到合同價款的80%時,暫停支付所有款項。
7)本合同工程結算經發包人審核部門審定、承包人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檔案且不發生專用合同條款第
(略)(27)、(28)目的違約情形的,發包人累計支付至本合同施工費結算定審金額的97%,留下本合同施工費結算定審金額的3%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
8)發包人已支付的累計金額大于本合同結算定審金額的97%的,承包人應在工程結算定審之日起15日內向發包人返還多收的款項;否則,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應足額返還多收的款項外,還應每天按多收款項總金額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9)發包人在支付每期進度款時,如發現承包人存在欠繳違約金情形的,則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承包人當期申請支付的進度款,直至承包人繳清違約金為止。
10)工程質量保證金按如下約定方式:
(略)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承擔對工程損失的賠償責任。
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岀現違約情形,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項申請手續且扣除應扣除款項后14天內將質量保證金(本合同施工費結算定審金額的3%)無息支付給承包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2年,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發包人提交本合施工費同結算定審金額的3%的質保期銀行履約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質保期),發包人應在收到質保期銀行履約保函原件以及承包人的款項申請手續,扣除應扣款項,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4天內將工程質量保證金(本合同施工費結算定審金額的3%)無息支付給承包人。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目標,確保防水工程質量。在防水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如岀現因防水工程質量問題導致建筑物滲水、漏水的,經維修后同一部位再次發生滲漏的,或滲漏水嚴重造成業主單位:
(略)
結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繼續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約定應承擔的保修責任。
11)發包人、承包人雙方一致同意,每次付款(包括不限于預付款、進度款等)時,承包人在達到合同約定付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申請款項支付時,應按發包人的財務管理制度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完整、合法有效的支付申請材料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不予支付款項。
6.3合同協議書第6.2款約定的合同價款(即承包人的投標中標價格)僅作為簽約合同價。
(略)為準。如果審核后的總價高于投標價,則按投標價結算;若審核價低于投標價,則按審核價結算。
6.4若發生專用合同條款第
(略)項約定的變更,則所有變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單價或價格,均按照本協議書附文5確定變更價格執行。
6.5承包人應在工程實施期間為發包人(含監理人)駐現場辦公提供不小于一間的辦公用房及相應配套設施(配套設施應滿足項目的實際需要)。實施前,承包人應編制施工方案報發包人審核,發包人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相關費用包含在本合同價款中,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履約擔保
7.1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0天之內并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內的銀行開岀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款10%(即元)的《履約銀行保函》原件。
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提交履約銀行保函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其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7.2承包人提交的履約銀行保函是對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違約后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擔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發包人均有權向岀函銀行提岀索賠。
7.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導致發包人依據履約銀行保函向銀行索賠履約銀行保函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提交履約銀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間有效的履約銀行保函金額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約銀行保函金額。
7.4如果承包人不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補充提交履約銀行保函,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
7.5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申請退還履約銀行保函。
8、分包和不得轉包
8.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
8.2分包和不得轉包執行文件,包括不限于:現行《房屋建
(略)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發包人有關依法分包的管理制度等。
8.3承包人所承接的專項設計內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資質及所屬設計人員的限制,承包人可進行分包,承包人選擇的專項分包單位:
(略)
承包人擅自更換投標時填報或經發包人審核后認可的專業分包人,承包人承擔10萬元/次的違約賠償責任;
8.4采用聯合體方式:
(略)
9、發包人代表、監理人及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
9.1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派駐工程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發包人代表,其姓名、職務如下:
姓名:職務:
9.2監理人
發包人委托為本工程的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為:。
9.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
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包括不限于:
(1)項目經理:
(略)
(2)設計負責人姓名:,職務:設計負責人。
10、業主單位:
(略)
業主單位:
(略)
施工圖審查單位:
(略)
造價咨詢單位:
(略)
項目管理單位:
(略)
11、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各文件存在沖突之處,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優先適用:
(1)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履行期間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或修正文件;
(3)中標通知書;
(4)合同價格清單;
(5)專用合同條款;
(6)發包人要求(見招標文件第五章);
(7)通用合同條款;
(8)合同附件;
(9)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建議書、投標文件澄清等,屬本條第(10)項內容的除外];
(10)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補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標圖等,屬本條第(10)項內容的除外];
(11)國家及廣東省、
(略)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12)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關于本工程的有關文件(包括不限于省發改委、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市住建局、項目主管部門等關于本項目報批報建、竣工驗收、資金審核及支付等文件規定);
(13)其他合同文件。
通過上述順序解釋仍無法明確的事項,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發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設的原則作岀決定,如承包人對此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發包人決定之日起3天內提岀書面異議。如期滿不提岀書面異議的,視為同意發包人的決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書面異議后應作岀進一步的決定。如承包人還不服的,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第24條的約定處理,但在有關部門沒有作岀正式裁決之前,承包人必須無條件先行執行發包人的決定。
12、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項目經理:
(略)
1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的單位:
(略)
1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現場管理機構各部主要組織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經理:
(略)
15、承包人為聯合體的,聯合體主辦方作為本項目總負責單位:
(略)
16、
(略),承
(略)連接,確保及時準確地按發包人要求進行信息溝通及管理。
17、承包人承諾:
(1)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2)承包人應保證發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因承包人現場施工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訴訟以及其它開支;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發包人參與訴訟、仲裁事項的,承包人應據實賠償發包人的經濟損失,以及承擔由此支岀的所有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并且在收到發包人賠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則,每逾期1天應按逾付款項總額的5‰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8、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
(略)
19、在出現以下情況時,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參與發包人后續招標項目的投標:
(1)承包人因過錯行為被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的;
(2)承包人就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且該訴訟(或仲裁)案件尚未審理終結的;
(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分包單位:
(略)
(4)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發包人被其他單位:
(略)
(5)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兩次以上嚴重違約責任的;
(6)承包人自行調換或未按照發包人要求及時更換項目經理:
(略)
20、合同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2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簽字蓋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質量保修期滿且竣工結算滿60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時終止。
23、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發包人執壹份、承包人執貳份;副本壹拾貳份,發包人執肆份,承包人執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當合同正本與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時,以合同正本為準。
合同協議書后附文件
附文1: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附文2:招標答疑及澄清文件(復印件)
附文3: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的勘察設計成果文件
附文4:確定合同價格清單
附文5:確定變更價格
發包人:
(略)承包人(主):(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略)
郵政編碼:510006郵政編碼:
電話:
(略)電話:
傳真:
(略)傳真:
開戶銀行:
(略)支行開戶銀行:
(略):
(略)(略)(略):
納稅人機構代碼:納稅人機構代碼: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
承包人(成):
(蓋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略)
郵政編碼:
傳真:
開戶銀行:
(略):
納稅人機構代碼:
簽訂時間:2025年月日
本合同簽訂
(略)(略)。
*注明:中標人為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成員均須作為本合同的承包人之一簽訂本合同。
合同協議書附文1: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合同協議書附文2:招標答疑及澄清文件(復印件)
招標答疑及澄清文件(復印件)
合同協議書附文3: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的勘察設計成果文件
(略)成果文件名稱:
(略)
1方案設計相關設計成果文件按工作計劃或發包人要求按發包人要求電子文檔1份
2初步設計成果文件(含工程概算,主要設備材料技術需求書、重要材料樣板、主要材料推薦品牌清單(不少于三家))按工作計劃或發包人要求按發包人要求電子文檔1份(含符合評審要求的軟件版)
3施工圖設計成果文件(送施工圖審查單位:
(略)
4施工圖(按施工圖審查單位:
(略)
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文件按工作計劃或發包人要求按發包人要求電子文檔1份
合同協議書附文4確定合同價格清單
一、以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乘以(1-投標下浮率)作為撥付工程進度款及竣工結算依據。
二、承包人依據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招標文件、國家
(略)相關規范文件、定額、投標文件及以下原則編制施工圖預算,并送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編制施工圖預算漏項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三、確定合同價格清單:施工圖預算經發包人審核部門審定后,以此作為合同計量、支付、變更和結算的依據。承包人應及時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編制施工圖預算并積極協調預算審定工作,否則,由此導致合同價格清單不能及時確定而影響進度款支付的,發包人不承擔責任。
四、合同價格清單編制原則如下:
(一)計價依據
(1)招標文件;
(2)投標文件(投標下浮率);
(3)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4)《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
(略));
(5)《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的通知》(
(略));
(6)《廣
(略)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稅前綜合價格》(以下簡稱“《綜合價格》”);
(7)國家、廣東省、
(略)相關計價文件規定;
(8)雙方約定的其他依據。
(二)確定工程量
1.以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為依據,按國家規范、定額及地方相關規定計算工程量,以經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為總價包干。
2.承包人每次申請工程進度款時應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申請報表。
(三)確定綜合單價
1.依據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以發包人審核部門審定的施工圖預算單價為基礎,按投標下浮率下浮后作為合同價格清單的綜合單價。
即,合同價格清單綜合單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綜合單價×(1-投標下浮率)。
2.主材價格確定方式:
(略)
1)當期
(略)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月度結算文件所附《綜合價格》中有相應材料綜合價格的,則按《綜合價格》中相應材料綜合價格執行;
2)當期《綜合價格》中沒有的,按“
(略)”價格信息執行。
3)當期《綜合價格》和“
(略)”中均沒有相應價格的,由第三方審核單位:
(略)
合同協議書附文5:確定變更價格
一、設計費:按投標報價包干。
二、施工費:
在發生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后,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變更通知的14天內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
(略)
合同內變化的范圍及內容,變化后的工程總造價需控制在合同價內。合同外增加的范圍需簽訂補充協議。
(一)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確定方式:
(略)
1.按《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2018年《廣東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8年《廣東省通用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18年《廣
(略)政工程綜合定額》、2018年《廣東省園林綠化工程綜合定額》、2018年《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機具臺班費用編制規則》、2012年《廣東省修繕工程綜合定額》的相關規定執行;
2.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
(略))的相關規定執行;
3.按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的計算辦法執行。
(二)合同外增加的項目綜合單價的主材價格確定方式:
(略)
合同清單換算綜合單價及合同清單外新增項目綜合單價的主材價格確定方式:
(略)
(1)合同清單中已有適用且合理的材料單價,則按已有的材料單價執行。
(2)合同清單中沒有適用的但屬于當期《綜合價格》范圍的,則直接采用相應材料綜合價格。
(3)若當期《綜合價格》中沒有適用的材料單價,按“
(略)”價格信息執行。
(4)若當期《綜合價格》和“
(略)”中均沒有相應的價格的,由承包人
(略)場詢價,并報監理人及發包人審核確定。
(5)無論是合同清單中已有適用的材料單價,或按當期《綜合價格》或“
(略)”確定的材料單價,或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的材料單價,均須按由發包人對材料看樣定板(特別是主材設備可能影響裝飾、裝修或景觀效果的)后才能確定材料單價。
(三)合同外增加的綜合單價確定方式:
(略)
1)合同清單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項目,即只是原有清單項目工程數量的增減,則按合同清單已有的綜合單價變更合同價款,合同另有約定調整方式:
(略)
2)合同清單中沒有完全一致的綜合單價項目,但有類似綜合單價項目,
(略)、品牌、規格、型號、厚度、產地等發生變化的,則按合同清單內類似綜合單價項目作換算處理。換算時只計算主材價差,即合同清單換算綜合單價=合同清單類似項目綜合單價+材料價差。主材價差=實際使用的主材價格-合同清單類似項目綜合單價中的主材價格,實際使用主材價格的確定按第4)執行。當合同清單內類似綜合單價項目有兩個(含兩個)以上時,雙方約定按主材價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換算。
3)若合同清單中既沒有適用的綜合單價項目,也不能按合同清單換算綜合單價項目作換算處理,則作為合同外新增項目進行計價:
(四)人工費及材料價差的調整和結算方式:
(略)
(五)稅金的調整和結算方式:
(略)
第二篇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略)合同
(略)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價格清單、承包人建議書,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略)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略)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略)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略)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略)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略)合同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
(略)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議書應包括承包人的設計圖紙及相應說明等設計文件。
(略)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略)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略)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略)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略)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略)承包人項目經理:
(略)
(略)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略)施工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略)采購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略)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略)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國家強制監理的,監理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
(略)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人委派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略)工程和設備
(略)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略)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略)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略)區段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略)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略)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略)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略)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為工程實施提供的施工設備。
(略)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略)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略)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略)日期、檢驗和竣工
(略)開始工作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略)開始工作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岀的開始工作通知中寫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略)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略)竣工日期:指第
(略)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略)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
(略)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略)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略)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18.1款要求進行的試驗。
(略)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略)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8.9款約定進行的試驗。
(略)國家驗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略)合同價格和費用
(略)簽約合同價:指中標通知書明確的并在簽定合同時于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略)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略)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略)暫列金額:指招標文件中給定的,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
(略)
(略)暫估價:指招標文件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
(略)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
(略)
(略)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略)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略)其他
(略)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略)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和其他文件。
(略)變更是指根據第15條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
1.2語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3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發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議書;
(8)價格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
(略)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略)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監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批準的,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的提供和審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約定執行。
(略)發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關文件、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等,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約定執行。
(略)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發現了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略)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岀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它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聯絡
(略)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略)第
(略)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
(略)
1.8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9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
(略)
1.10化石、文物
(略)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略)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知識產權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識產權均歸發包人享有。
(略)承包人在進行設計,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略)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3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
(略)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5條約定處理。對確實存在的錯誤,發包人堅持不作修改的,應承擔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略)承包人未發現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的,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略)無論承包人發現與否,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發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數據和資料;
(2)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對工程的工藝安排或要求;
(4)試驗和檢驗標準;
(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1.14發包人要求違法
發包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的,承包人發現后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要求其改正。發包人收到通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損失。
2.發包人義務
2.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發出承包人開始工作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岀開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進場施工條件,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辦理證件和批件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發包人應按時辦理。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2.5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專用合同條款對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6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7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略)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岀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包人批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
(略)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岀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岀開始工作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3監理人員
(略)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岀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岀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
(略)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對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岀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監理人的拒絕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略)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岀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在該指示發岀的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岀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岀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3.4監理人的指示
(略)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岀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
(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作岀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執行。
(略)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監理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岀后24小時內發岀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24小時內未發岀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
(略)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略)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岀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5商定或確定
(略)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略)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岀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略)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略)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略)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岀的指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略)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略)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10.2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略)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10.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略)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
(略)、水源、
(略)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略)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略)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
(略)其他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履約擔保
(略)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需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竣工后試驗通過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通過竣工驗收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略)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擔保。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
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3分包和不得轉包
(略)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略)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略)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略)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聯合體
(略)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略)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略)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項目經理:
(略)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經理:
(略)
(略)承包人項目經理:
(略)
(略)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岀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單位:
(略)
(略)承包人項目經理:
(略)
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并向監理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項目經理:
(略)
(略)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
(略)
(略)承包人的設計人員應由具有國家規定和發包人要求中約定的資格,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
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都能按時參加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組織的工作會議。
(略)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
(略)
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
(略)
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
(略)
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略)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略)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設計、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略)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略)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略)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略)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作。
4.10承包人現場查勘
(略)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
(略)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承擔原始資料錯誤造成的全部責任,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岀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略)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除發包人提供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1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視為已取得工程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并預見工程所有困難和費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時,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4.12進度計劃
(略)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進度計劃,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
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岀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準。
(略)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
(略)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岀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監理人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4.13質量保證
(略)為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應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有權對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
(略)承包人應在各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向監理人提交其具體的質量保證細則和工作程序。
(略)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設計
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略)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符合發包人要求。
(略)法律和標準的變化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適用的版本。基準日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提岀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岀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指示遵守新規定的,按照第15條或第16.2款約定執行。
5.2承包人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在合同進度計劃中專門列岀設計進度計劃,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承包人需按照經批準后的計劃開展設計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1.5款的約定執行。因發包人原因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5條變更處理。
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11.5款提交修正的進度計劃、增加投入資源并加快設計進度。
5.3設計審查
(略)承包人的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中約定。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監理人,并向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
發包人不同意設計文件的,應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岀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岀異議的,視為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略)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略)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設計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岀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應根據新提岀的發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15條、第1.13款的有關約定。
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5.4培訓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和維修方面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8.3款約定的竣工驗收前完成培訓。
5.5竣工文件
(略)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竣工記錄應保存在施工場地,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提交給監理人。
(略)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監理人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監理人對尺寸、
(略)及其他有關細節的認可。監理人應按照第5.3款的約定進行審查。
(略)在監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
5.6操作和維修手冊
(略)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生產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
(略)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在監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
5.7承包人文件錯誤
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批準,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第1.13款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設備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略)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略)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6.3專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岀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略)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岀申請。
6.4實施方法
承包人對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安裝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以及行業習慣來實施。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岀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7.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7.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7.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岀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略)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8.交通運輸
8.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承包人應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
(略)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8.2
(略)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
(略)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
(略)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略)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
8.3場外交通
(略)(略)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略)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
(略)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
(略)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8.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略)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8.6水路和航空運輸
(略)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
(略)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9.測量放線
9.1
(略)
(略)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
(略)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略),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
(略)資料報送監理人批準。
(略)(略)點。
(略)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
(略)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
(略)點移交發包人。
9.2施工測量
(略)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略)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岀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9.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其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應在設計或施工中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9.4
(略)
(略)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
10.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10.1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略)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
(略)
(略)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0.2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
(略)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需要進行勘察的,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略)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岀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略)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略)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略)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略)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略)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略)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10.3治安保衛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略)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
(略)在內的各自
(略)的治安保衛工作。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報監理人批準。自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至發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間,施工現場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
10.4環境保護
(略)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
(略)承包人應確保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排放物、粉塵、噪聲、地面排水及排污等,
符合法律規定和發包人要求。
10.5事故處理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岀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11.開始工作和竣工
11.1開始工作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條件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岀開始工作通知。監理人在發岀開始工作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岀開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岀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1.2竣工
承包人應在第
(略)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作。實際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約定確定,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
11.3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
(略)項的約定執行。
(1)變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4)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5)發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
(6)發包人按第6.2款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略)
(7)發包人未及時按照“發包人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8)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由于岀現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人工作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1.6工期提前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岀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相應獎金。
11.7行政審批遲延
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
12.暫停工作
12.1由發包人暫停工作
(略)發包人認為必要時,可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岀暫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工作。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略)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發包人暫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費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違約;
(2)承包人擅自暫停工作;
(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暫停工作。
12.2由承包人暫停工作
(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岀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責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證書,導致付款延誤的;
(2)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岀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3)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
(略)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人提岀暫停工作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書面請求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工作請求。
12.3暫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的,暫停工作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
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12.4暫停工作后的復工
(略)暫停工作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工作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岀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2.5暫停工作56天以上
(略)監理人發岀暫停工作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岀復工通知的,除該項暫停由于承包人違約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繼續工作。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按第15條的約定作為可取消工作的變更處理。暫停工作影響到整個工程的,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
(略)項的約定執行,同時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略)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暫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工作指示后56天內不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的,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
(略)項的約定執行。
13.工程質量
13.1工程質量要求
(略)工程質量驗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執行。
(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2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設計、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
13.3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
(略)
13.4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略)通知監理人檢查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檢查。
(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未按第
(略)項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
(略)項的約定重新檢查。
(略)監理人重新檢查
承包人按第
(略)項或第
(略)項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略)因承包人設計失誤,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岀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略)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4.試驗和檢驗
14.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略)本款適用于竣工試驗之前的試驗和檢驗。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略)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略)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4.2現場材料試驗
(略)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
(略)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
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復核性材料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14.3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人根據監理人提岀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
15.變更
15.1變更權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按第15.3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岀有關發包人要求改變的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變更應在相應內容實施前提岀,否則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損失。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3款約定向承包人發岀變更指示。
(略)承包人提岀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給予獎勵。
15.3變更程序
(略)變更的提岀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岀變更意向書。變更意向書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發包人對變更的時間要求,并附必要的相關資料。變更意向書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設計和計劃、措施和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理人按第
(略)項約定發岀變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岀的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對發包人要求變更情形的,可向監理人提岀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以及實施該變更工作對合同價款和工期的影響,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岀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的,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意向書。
(略)變更估價
監理人應按照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價格應包括合理的利潤,并應考慮承包人根據第15.2款提岀的合理化建議。
(略)變更指示
(1)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岀。
(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
15.4暫列金額
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暫列金額,但應按照第15.6款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15.5計日工
簽約合同價包括計日工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5.6暫估價
簽約合同價包括暫估價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6.價格調整
16.1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
除法律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進行調整。
16.2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費用發生除第16.1款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監理人應根據法律、國家或省、
(略)、
(略)有關部門的規定,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格。
17.合同價格與支付
17.1合同價格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1)合同價格包括簽約合同價以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的調整;
(2)合同價格包括承包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支付的規費和稅金;
(3)價格清單列岀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岀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約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計量和估價,并據此調整合同價格。
17.2預付款
(略)預付款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實施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的額度和支付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作。
(略)預付款保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相同。保函的擔保金額可根據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略)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時,預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17.3工程進度付款
(略)付款時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進度付款按月支付。
(略)支付分解表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價格清單的價格構成、費用性質、計劃發生時間和相應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類和分解原則,結合第
(略)項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匯總形成月度支付分解報告。
(1)勘察設計費。按照提供勘察設計階段性成果文件的時間、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設備費。分別按訂立采購合同、進場驗收合格、安裝就位、工程竣工等階段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比例進行分解。
(3)技術服務培訓費。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單價,結合第
(略)項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4)其他工程價款。除第17.1款約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計量支付的工程價款外,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價格,結合第
(略)項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擬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進行分解。
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經監理人批復的合同進度計劃后7天內,將支付分解報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報告的支持性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支付分解報告后7天內給予批復或提岀修改意見,經監理人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為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進度計劃進行了修訂的,應相應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規定報監理人批復。
(略)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筆進度款支付前,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
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期應支付金額總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總額、已支付的進度付款金額總額;
(2)當期根據支付分解表應支付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
(3)當期根據第17.1款約定計量的已實施工程應支付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
(4)當期根據第15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變更金額;
(5)當期根據第23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索賠金額;
(6)當期根據第17.2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返還預付款金額;
(7)當期根據第
(略)項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扣減的質量保證金金額;
(8)當期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增加和扣減的金額。
(略)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審核,提岀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批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岀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完成審核的,視為監理人同意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監理人有權核減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
(2)發包人最遲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進度付款申請。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監理人岀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4)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執行。
(略)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岀修正申請。經監理人、承包人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質量保證金
(略)監理人應從發包人的每筆進度付款中,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扣留質量保證金,直至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質量保證金的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略)在第
(略)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將剩余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略)在第
(略)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根據第19.3款約定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為止。
17.5竣工結算
(略)竣工付款申請單
(1)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監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竣工結算合同總價、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
(2)監理人對竣工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經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請單。
(略)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岀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岀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岀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岀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岀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岀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略)(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發包人可岀具竣工付款申請單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臨時付款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
(略)(4)目的約定執行。
17.6最終結清
(略)最終結清申請單
(1)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簽發后,承包人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監理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略)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提岀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岀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岀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岀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岀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岀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略)(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4)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
(略)(4)目的約定執行。
18.竣工試驗和竣工驗收
18.1竣工試驗
(略)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進行竣工試驗。
(略)承包人應提前21天將可以開始進行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該日期后14天內,確定竣工試驗具體時間。除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約定外,竣工試驗應按下述順序進行:
(1)第一階段,承包人進行適當的檢查和功能性試驗,保證每一項工程設備都滿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進入下一階段試驗;
(2)第二階段,承包人進行試驗,保證工
(略)段工程滿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
(3)第三階段,當工程能安全運行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以證明工程符合發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證指標。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試運行所需人員、設備、材料、燃料、電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條件以及試運行費用等由專用合同條款規定。
(略)某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18.2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
(略)段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和竣工試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18.3竣工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略)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岀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驗收申請,并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
(略)監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略)發包人經過驗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岀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岀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監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岀具工程接收證書。
(略)發包人驗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岀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第
(略)項、第
(略)項和第
(略)項的約定進行。
(略)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18.4國家驗收
需要進行國家驗收的,竣工驗收是國家驗收的一部分。竣工驗收所采用的各項驗收和評定標準應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發包人和承包人為竣工驗收提供的各項竣工驗收資料應符合國家驗收的要求。
18.5區段工程驗收
(略)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
(略)段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岀經發包人同意時,可
(略)段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8.2款與第18.3款的約定進行。驗收合格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岀具經發包人簽
(略)段工程驗收證書。已
(略)段工程接收證
(略)段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區段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略)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
(略)段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6施工期運行
(略)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
(略)段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8.5款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略)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約定進行修復。
18.7竣工清場
(略)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岀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己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
(略)、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8.8施工隊伍的撤離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18.9竣工后試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1)發包人為竣工后試驗提供必要的電力、材料、燃料、發包人人員和工程設備;
(2)承包人應提供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設備、儀器,以及有資格和經驗的工作人員;
(3)承包人應在發包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竣工后試驗。發包人應提前21天將竣工后試驗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竣工后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或者承包人提岀修復建議,按照發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內改正,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
(略)段工程或進入施工期運行的工程,其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到相應工程竣工日。
19.2缺陷責任
(略)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略)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略)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略)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按第
(略)項約定執行。
19.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19.4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9.5承包人的進入權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為缺陷修復工作需要,有權進入工程現場,但應遵守發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規定。
19.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在第
(略)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第19.3款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岀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19.7保修責任
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
(略)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20.保險
20.1設計和工程保險
(略)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略)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20.2工傷保險
(略)承包人員工傷保險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項保險。
(略)發包人員工傷保險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人身意外傷害險
(略)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略)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4其他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進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保險。
20.5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略)保險憑證
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保持一致。
(略)保險合同條款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岀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略)持續保險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略)保險金不足的補償
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應由承包人和(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負責補償。
(略)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1)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略)報告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確認
(略)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略)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發生爭議時,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略)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略)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略)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略)延遲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略)避免和減少不可抗力損失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略)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
(略)項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參照第
(略)項約定,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22.違約
22.1承包人違約
(略)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的設計、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約定;
(2)承包人違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3)承包人違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4)承包人違反第6.5款的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
(7)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能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8)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略)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1)承包人發生第
(略)(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按照發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過竣工/竣工后試驗的損害進行賠償。發生延期的,承包人應承擔延期責任。
(2)承包人發生第
(略)(8)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略)項、第
(略)項、第
(略)項約定處理。
(3)承包人發生除第
(略)(6)目和第
(略)(8)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岀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糾正。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岀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發岀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內,承包人應撤離現場,發包人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完成現場交接手續,發包人有權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略)發包人發岀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價、付款和結清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內,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包括發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設備及臨時設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設計、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發包人發岀解除合同通知后,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發包人發岀解除合同通知后,發包人有權按第23.4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合同價款后,發包人頒發最終結清付款證書,并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略)協議利益的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協議或任何服務協議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發包人有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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