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公示關于
(略)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摻燒一般固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略)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摻燒一般固廢項目利用現有工程的1臺500噸/天機械爐排焚燒爐富余焚燒能力,協同處置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經消毒毀形處理后的感染性醫廢殘渣和其他一般固體廢物,最大摻燒處置量為100噸/天,焚燒爐總處理規模不突破原500噸/天的設計處理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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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均依托現有工程,不新增占地和建筑物。
詳情如下: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
(略)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摻燒一般固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略):
(略)報來的《
(略)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摻燒一般固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為《報告書》)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略))。
本項目利用現有工程的1臺500噸/天機械爐排焚燒爐富余焚燒能力,協同處置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經消毒毀形處理后的感染性醫廢殘渣和其他一般固體廢物,最大摻燒處置量為100噸/天,焚燒爐總處理規模不突破原500噸/天的設計處理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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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均依托現有工程,不新增占地和建筑物。
經審查,《報告書》可以作為該項目環境管理和排污許可管理的依據。
二、環境保護管理要求
(一)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落實建設資金,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
(二)加強日常環境管理。做好生產設備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質量管控和維護保養,防范跑、冒、滴、漏及事故排放。
(三)嚴格污染物排放管理。
1.大氣污染防治。(1)
(略)處理后由80米煙囪(DA001)排放,
(略),對排放污染物實時監控,其中:氨氣應滿足《貴州省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
(略))表2標準限值要求,氟化物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略))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其余污染物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略))表4限值要求。(2)石灰粉、飛灰、水泥、活性炭輸送均密閉輸送,每個儲倉產生粉塵經布袋除塵器除塵后由倉頂排氣筒排放,廢氣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略))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3)垃圾貯坑密封負壓,正常情況下,垃圾貯坑廢氣作為燃燒空氣進入焚燒爐處理;焚燒爐檢修時,經應急活性炭除臭設施處理后由屋頂應急排氣口排放,氨、硫化氫應滿足《貴州省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
(略))表2標準限值要求。(4)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確保廠界氨、硫化氫滿足《貴州省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
(略))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要求,惡臭氣體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二級標準要求,非甲烷總烴、鹽酸霧、顆粒物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略))表2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1)地表水污染防治。本次改建后全廠廢水處理方式:
(略)
3.噪聲污染防治。采取減振、隔聲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廠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略))2類標準要求。
4.固體廢物管理。固體廢物應全部妥善處置,焚燒爐渣委托有資質或處理能力的單位:
(略)
(四)環境風險防范管理。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報備,落實相應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措施,防范突發環境事件。
(五)排污許可管理。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報告書》認真梳理并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后,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需求相適應的環境管理團隊,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環境管理,做到依證排污。
三、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建設項目竣工后,須自行組織環境保護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及相關支撐材料向社會公開,
(略)上備案。
四、監督管理
你單位:
(略)
(略)生態環境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強對該項目環保“三同時”以及自主驗收監管。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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