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農業農村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略)事項類型檢查事項名稱:
(略)
1行政檢查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督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第九十一條國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2.《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八條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監督抽查規劃和本級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監督抽查計劃。3.《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菌種質量監督抽查規劃和本級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
(略)域內菌種質量的監督,根據全國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監督抽查計劃。菌種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費用。禁止重復抽查。現場檢查
2行政檢查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監督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十一條國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2.《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線上核查
3行政檢查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標簽監督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十一條國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2.《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現場檢查
4行政檢查農業植物檢疫監督檢查《植物檢疫條例》第
(略)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以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帶檢疫標志。第五條局
(略)發生植物檢疫對象的,應劃
(略),采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發
(略)已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
(略)劃為
(略),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入。疫區應根據植物檢疫對象的傳播情況、當地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采取封鎖、消滅獵施的需要來劃定,其范圍應嚴格控制。在發生疫情
(略),
(略)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
(略)、
(略)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現場檢查
5行政檢查調運農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監督檢查《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
(略)級
(略)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進過檢疫。現場檢查
6行政檢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檢查1.《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四)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2.《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情況,建立農藥生產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3.《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現場檢查
7行政檢查肥料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查《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
(略)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
(略)
8行政檢查農產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按照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應當
(略)場價支付費用,并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第五十二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9行政檢查綠色食品標志監督檢查《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
(略)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
10行政檢查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監督檢查1.《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制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2.《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生鮮乳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11行政檢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
(略)、
(略)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現場檢查、抽樣檢查
12行政檢查獸藥經營企業監督檢查《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現場檢查
13行政檢查獸藥質量監督檢查《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獸藥檢驗工作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
(略)、
(略)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獸藥檢驗機構承擔。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認定其他檢驗機構承擔獸藥檢驗工作。當事人對獸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內向實施檢驗的機構或者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申請復檢。現場檢查
14行政檢查種畜禽(含蠶種)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由同級預算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第七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2.《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本
(略)域內蠶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蠶種質量監督抽查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費用。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線上核查
15行政檢查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情況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八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
(略)
16行政檢查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
(略)場動物防疫條件監督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
(略)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
(略)
17行政檢查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動物防疫監督檢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九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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