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鄂財綜規〔2024〕2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鄂土資規〔2015〕2號)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發布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2023)》的公告,
(略)為評估機構,從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間承擔省級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
(略)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項目申請,擬對該宗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項目(見附件1)開展評估工作。
2025年7月18日
聯系人:
(略)
地址:
(略)
郵政編碼:430071
附件1
(略)
礦山名稱:
(略)
類型
礦業權申請人
礦種
項目所在地
規模
擬承擔評估機構
備注
1
(略)
采礦權
(略)
銅礦
黃石
小型
(略)
注:項目規模依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DZ/T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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