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略)
為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行為,提高涉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透明度,結合國家、省、市制定出臺的收費政策文件,我們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梳理,編制了《
(略)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涉企收費目錄》),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涉企收費目錄》所列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各有關收費單位:
(略)
二、各執收單位:
(略)
三、《涉企收費目錄》由市財政局
(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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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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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財政局
(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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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略)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略)
部門
收費項目名稱:
(略)
收費標準
立項
級別
資金管理
方式:
(略)
文件依據
備注
一
自然資源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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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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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費
(略)/畝。自2015年1月1日起,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免征、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
(略)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工業企業、小微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前期注冊登記和建設階段免收。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農房改善建設項目免收。
國家
繳入國庫
《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蘇財綜〔93〕199號、蘇價涉字〔1993〕219號、財稅〔2014〕77號、蘇財綜〔2014〕105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宿政發〔2014〕131號、宿政發〔2015〕154號、宿政辦發〔2018〕126號
國家公布項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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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費
按劃撥或出讓土地價款的20%計征,逾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從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滯納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免征、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
(略)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農房改善建設項目免收。
國家
繳入國庫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預〔2002〕584號、蘇財預〔2002〕95號、蘇價服〔2008〕330號、蘇財綜〔2008〕78號、財稅〔2014〕77號、蘇財綜〔2014〕105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宿政發〔2014〕131號、宿政辦發〔2018〕126號
國家公布項目
二
住房和城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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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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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占用、挖掘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免征、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征收。工業項目、小微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免收。獨立建設的人防工程、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農房改善建設項目、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
國家
繳入國庫
《
(略)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蘇建綜〔1995〕287號、蘇財綜〔95〕88號、蘇價涉〔1995〕160號,蘇財綜〔1999〕217號、蘇政發〔2002〕105號、財預〔2003〕470號、蘇價服〔2012〕159號、蘇建城〔2016〕682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宿政發〔2014〕131號、宿政發〔2015〕154號、宿政辦發〔2018〕126號
國家公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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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挖掘恢復費
按省規定下限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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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城〔2016〕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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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略)占用費
建設性占道、車行道占道在一個月內0.27元/日·平方米·日。人行道占道在一個月內0.18元/日·平方米。超過一個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費標準,但最高不超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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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綜〔1995〕287號、蘇財綜〔1995〕88號、蘇價涉〔1995〕160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宿政辦發〔2009〕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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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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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略)/平方米。自2015年1月1日起、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免征、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略)的免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的
(略)改造項目免收。
國家
繳入國庫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財預〔2002〕584號、蘇財預〔2002〕95號、蘇價服〔2012〕159號、財稅〔2014〕77號、蘇財綜〔2014〕105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稅〔2019〕53號、蘇財綜〔2019〕38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蘇政辦發〔2022〕25號、蘇政規〔2023〕1號、蘇財綜〔2024〕6號、宿政發〔2014〕131號、宿政發〔2015〕154號、宿政發〔2016〕96號、宿政辦發〔2018〕126號、蘇財綜〔2024〕6號、宿財綜〔2024〕12號
國家公布項目。省授權
(略)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標準。
三
工業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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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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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略)、
(略)、
(略)、
(略)、無線數據頻段、電視廣播臺(站)、
(略)電臺、船舶電臺、1000MHZ以下臺(站)、微波站、地球站、雷達站等12項收費項目,分別按相關技術參數核定收費標準的90%執行,國家以
(略)縣分級收取,并按有關規定實行優惠減免。對工業企業和個人免收。
國家
繳入國庫
《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蘇價費〔1999〕92號、蘇無辦〔1999〕59號,計價格〔2000〕1015號,蘇價費函〔2000〕88號、蘇財綜〔2000〕159號,發改價格〔2003〕2300號,蘇價服〔2004〕43號、蘇財綜〔2004〕12號,發改價格〔2005〕2812號,財建〔2009〕462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蘇價服〔2017〕115號,發改價格〔2018〕601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蘇財綜〔2019〕69號、宿政辦發〔2009〕167號、宿政發〔2016〕96號
國家公布項目
四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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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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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市區(不含湖
(略))1.08元/噸、湖
(略)0.98元/噸;工商服務業用水:1.12元/噸;特種用水:1.68元/噸。市區(不含湖
(略))1.68元/噸、湖
(略)1.68元/噸。被評為較重失信(紅色等級)的企業,差別化污水處理費在現行標準基礎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評為嚴重失信(黑色等級)及連續兩次(含)以上被評為較重失信(紅色等級)的企業,差別化污水處理費在現行標準上加收1.0元/立方米。
國家
繳入國庫
財綜字〔1997〕111號、國發〔2000〕36號、計價格〔1999〕1192號、蘇價工〔1998〕379號、蘇財綜〔1998〕173號、計價格〔2002〕515號、蘇政發〔2003〕67號、蘇政發〔2006〕92號、蘇發〔2008〕8號、蘇發〔2008〕9號、蘇價工〔2008〕126號、蘇財綜〔2008〕27號、蘇價工〔2008〕338號、財預〔2009〕79號、蘇價工〔2014〕240號、財稅〔2014〕151號、發改價格〔2015〕119號、蘇財綜〔2015〕24號、蘇財規〔2016〕5號、發改價格〔2020〕561號、蘇發改價格發〔2020〕1097號、發改價格〔2022〕1096號、蘇發改價格發〔2022〕1392號、宿政辦發〔2009〕167號、宿價工〔2011〕111號、宿價工〔2011〕169號、宿財綜〔2015〕10號、宿政發〔2016〕96號、宿價工〔2016〕119號、宿價工〔2016〕121號、宿價工〔2018〕105號、宿發改價格發〔2019〕289號
國家公布項目。不包括作為經營性收費管理的污水處理收費。收
(略)、縣制定
五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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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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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般性生產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為每平方米1元。其他項目見文件。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同級地方國庫。
國家
繳入國庫
《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蘇財綜〔2014〕39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蘇價服〔2017〕115號、蘇價農〔2018〕112號、財稅〔2020〕58號、蘇政辦發〔2022〕25號、財稅〔2023〕9號、蘇政規〔2023〕1號、宿財綜〔2014〕20號、宿政發〔2015〕154號
國家公布項目
六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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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
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按50元,1萬以上按2.5%~0.5%的比率交納;非財產案件按50元~500元,及賠償金額0.5%~1%比率交納;行政案件按照50元~100元交納。具體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相關文件。
國家
繳入國庫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第481號令)、財行〔2003〕275號、發改辦價格〔2007〕196號、蘇發改收費發〔2025〕381號
國家公布項目。
七
仲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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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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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費
案件受理費:
(略)及以下:63元;
(略)-5萬元部分:按4.05%繳納;
(略)-10萬元部分:按3.15%繳納;
(略)-20萬元部分:按2.25%繳納;
(略)-50萬元部分:按1.35%繳納;
(略)-100萬元部分:按0.63%繳納;
(略)元以上部分:按0.36%繳納。案件處理費:按案件受理費的20%收取。
國家
繳入國庫
《仲裁法》、國辦發〔1995〕44號、蘇價費〔2004〕75號、蘇財綜〔2004〕24號、財綜〔2010〕19號、蘇發改收費發〔2019〕1052號、宿政辦發〔2009〕167號
國家公布項目
八
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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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處理費
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具體收費標準。
國家
繳入國庫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計價格〔2002〕872號、蘇政辦發〔2003〕13號、蘇價工〔2009〕60號、蘇財綜〔2009〕8號、蘇建城〔2009〕61號、蘇價工〔2009〕310號、蘇財綜〔2009〕58號、蘇建城〔2009〕302號、蘇價規〔2017〕10號、財預〔2022〕107號、宿城管發〔2019〕37號
不包括企業化運作的垃圾處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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