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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芝罘區執行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2025年7月更新)

所屬地區:山東 - 煙臺 發布日期:2025-07-03
所屬地區:山東 - 煙臺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其他公告
更新時間:2025/07/03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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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26306XT/(略)信息分類: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發布機構:(略)財政局成文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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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執行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2025年7月更新)
(略)部門項目名稱:(略)
(略)
中央立項(46項)
一1外交部門認證費(含加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外事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發改價格〔2014〕2732號,魯發改成本〔2022〕(略)、我省經外交部授權有自辦簽證權的單位:(略)
2外交部門簽證費此項目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1)代辦外國簽證(含加急,限于各國家機關收取的)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將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等五項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復函》,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外事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45號,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發改價格〔2014〕2732號,魯發改成本〔2022〕(略)需代辦外國簽證的單位:(略)
(2)代填外國簽證申請表(限于國家機關)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將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等五項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復函》,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財綜〔2003〕45號,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略)需代填外國簽證申請表的國家機關每份10元。
3駐外使領館收費繳入中央國庫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受理、審批國籍申請的程序和注意事項〉》,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公境外〔1992〕898號,公通字〔1996〕89號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護照者因公護照費標準,每本50元。申請護照者要求加急辦理的,在第1個工作日內或立等即取護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費;在第2個工作日內取護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費。此項目為地方代中央收取
二4教育部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延續執行(略)公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入園幼兒差額財政撥款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省級示范園680元/生·月,省級一類園612元/生·月,省級二類園550元/生·月。無財政撥款公辦性質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省級示范園880元/生·月,省級一類園750元/生·月,省級二類園640元/生.月,省級三類園550元/生·月。
5教育部門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關于明確(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國家和企事業單位:(略)
6教育部門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全部免除中等職業教育學費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關于明確(略)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住宿費標準詳見《關于明確公辦中小學收費標準的通知》
教育部門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中央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調整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特別(略)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高等學校學生1.本科學校的本專科專業及??茖W?;緦W費標準(每生每學年,下同):文學、法學、歷史學、哲學及教育學專業(略),理學、工學、農學、經濟學、管理學及教育學中的體育學專業(略),醫學類專業(略),非藝術院校藝術類專業(略)(藝術學理論類及其他按藝術類招生的專業(略))。高職院?;緦W費標準:文法財經類專業(略),理工農類專業(略),醫學類專業(略),藝術類專業(略)。2.有關特色專業學費標準: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均為(略);飛行技術專業及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的軟件工程、數字媒體技術、微電子科學與工程、(略)專業均為(略)。獨立設置的藝術院校、體育院校本專科學費標準,以及其他成本明顯變化的專業學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2.公辦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一)學術學位。碩士(略)、博士(略)。(二)專業學位。省屬高校碩士(略)、博士(略),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碩士、博士均為(略)。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科研機構、黨校等單位:(略)
8教育部門國家開放大學收費*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國家開放大學收費項目等問題的通知》《關于重新核定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中專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直屬教學點收費問題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收費及其標準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價格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綜〔2014〕21號,發改價格〔2009〕2555號,計價格〔2002〕838號,教財廳〔2000〕110號、(魯政辦發〔2014〕40號)、魯政辦字〔2018〕98號,魯教財字〔2020〕12號國家開放大學國家開放大學學員根據國家開放大學(山東)、山東開放大學2021年秋季開放教育招生簡章,各專業均按學分收取學費,經山東省物價局備案,本科各專業收費總學分為71學分,收費標準為83元每學分,注冊建檔費100元每生。開放教育??聘鲗I收費總學分為76學分,收費標準為70元每學分,注冊建檔費80元每生;“一村一”、“助力計劃”項目??聘鲗I收費總學分為76學分,各專業收費標準為60元每學分,“一村一”項目??聘鲗I注冊建檔費20元每生,“助力計劃”項目專科各專業注冊建檔費50元每生。考試費每生每科次20元,教材費按實際書價收取。
三9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無線電管理條例(2016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略)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調整“村通工程”無線電通信和“村村通工程”無線電廣播電視傳輸發射臺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略)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略)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關于減免全國氣象部門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無線電管理條例》,發改價格〔2013〕2396號,發改價格〔2005〕2812號,發改價格〔2003〕2300號,發改價格〔2007〕3643號,發改價格〔2011〕749號,計價費〔1998〕218號,發改價格〔2018〕601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計價格〔2000〕101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國家、省、市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使用無線電頻率行政、事業單位:(略)
10(略)資源占用費繳入中央國庫信息產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略)資源占用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和<(略)資源占用費標準>的通知》,信息產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略)資源占用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信部聯清〔2004〕517號,信部聯清〔2005〕401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省、(略)
四11公安部門證照費
公安部門(1)外國人證件費
公安部門①居留許可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費項目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4〕60號,發改價格〔2004〕2230號公安部門需辦理入境居留許可證件的外國公民有效期不滿1年的居留許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許可,每人(略)。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應標準收費;減少偕行人,收費標準為每人次200元;居留許可變更的,收費標準為每次200元。
公安部門②永久居留申請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費收費項目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4〕32號,發改價格〔2004〕1267號公安部門需辦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請證件的外國公民(略)/人
公安部門③永久居留身份證工本費繳入中央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費收費項目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收費項目名稱:(略)
公安部門④出入境證繳入地方國庫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6〕89號公安部門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外國公民100元/證
公安部門⑤旅行證繳入地方國庫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6〕89號公安部門需辦理入境旅行證件的外國公民50元/證
公安部門(2)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公安部門①因私護照(含護照貼紙)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新版因私護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的公告》發改價格〔2013〕1494號,計價格〔2000〕293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號公安部門需辦理因私護照的公民每本120元,補發每本160元;加頁、合訂、延期每項次20元
公安部門②出入境通行證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略)
公安部門③往來(含前往)港澳通行證(含簽注)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往來港澳通行證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計價格〔2002〕1097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公安部門需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公民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項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證每本40元。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長期(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兩年以下(含)120元/件,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公安部門④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含簽注)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內地公安機關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收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34號,發改價格〔2011〕1389號,財綜〔2005〕58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部門需辦理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一次有效往來簽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來簽注50元,一年(含)以內多次有效往來簽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簽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每證200元,補辦每證200元;證件加注每項次20元,一次入出境簽注、延期停留、暫住加注每項次2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40元/每件,電子通行證每證200元。
公安部門⑤臺灣同胞定居證繳入地方國庫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9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公安部門需辦理臺灣同胞定居證的個人。每證8元。
公安部門⑥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含簽注)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352號,計價格〔2001〕1835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部門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個人。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每證60元,一次有效往來通行證每證15元。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
公安部門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限于補發、換發)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補發、換發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稅〔2020〕46號,發改價格〔2020〕1516號,魯財稅〔2020〕44號公安部門需辦理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居民成人每人350元,證件有效期10年;兒童每人230元,證件有效期5年。
公安部門(3)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限于丟失、補辦)
公安部門①居民戶口簿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戶口登記條例》,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價費字〔1992〕240號,《戶口登記條例》,魯價費函〔2018〕6號,魯發改價格〔2023〕253號公安部門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僅限于丟失、損壞補辦:居民戶口簿每本10元;集體戶口簿,城鎮每本40元,農村每本30元。
公安部門②戶口遷移證件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戶口登記條例》,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價費字〔1992〕240號,《戶口登記條例》,魯價費函〔2018〕6號,魯發改價格〔2023〕253號公安部門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僅限于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每張5元
公安部門(4)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安部《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減免政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財綜〔2007〕34號,發改價格〔2005〕436號,財綜〔2004〕8號,發改價格〔2003〕2322號,魯財行〔2013〕58號,財稅〔2018〕37號,魯財綜〔2018〕20號,魯財綜〔2018〕61號公安部門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對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民收取工本費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公安部門(5)(略)牌工本費
公安部門①號牌(含臨時)《(略)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略)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略)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1.(略)牌每副100元、(略)牌每副80元。2.(略)牌每面50元、(略)牌每面30元。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略)牌每副40元、(略)牌每副25元。4.(略)牌每副35元。5.(略)牌每張5元。(略)牌安裝費用。
公安部門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略)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略)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略)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略)牌專用固封裝置,每個1元。
公安部門③號牌架《(略)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略)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略)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略)牌架的,(略)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5元(含號牌安裝費),(略)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10元(含號牌安裝費)。
公安部門(6)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繳入地方國庫《(略)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核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的復函》,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的車主行駛證每本10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機動車登記證每證10元;駕駛證每證10元。
公安部門(7)(略)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繳入地方國庫《(略)交通安全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略)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略)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交通安全法》,財綜〔2008〕36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魯財綜〔2008〕49號,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境外機動車駕駛人《(略)牌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12公安部門外國人簽證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內地公安機關對外國人簽證收費標準的復函》,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3〕392號,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魯財行〔2013〕54號公安部門辦理出入境簽證的外國公民非對等國家簽證人民幣收費按照不同收費類別標準不同,最低130元,最高635元;非對等國家簽證外幣收費標準以港幣收費標準為準,最低120港幣最高600港幣,其他幣種根據匯率變化隨港幣收費標準變動而變動;按國別對等收費的國家收費及收費標準根據國別及簽證次數分別制定,詳見計價格〔2003〕392號。
13公安部門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含證書費)繳入地方國庫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公通字〔1996〕89號,魯財行〔2013〕54號公安部門申請辦理中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國籍申請手續費50元,加入中國國籍證書200元。
五14民政部門殯葬收費繳入地方國庫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民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山東省定價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關于〈關于進一步明確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延期執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價費字〔1992〕249號,發改價格〔2012〕673號,魯價費發〔2012〕149號,魯價綜發〔2018〕54號,魯價綜發〔2018〕90號,魯發改價格〔2023〕235號,煙發改價格〔2022〕386號,煙發改價格〔2024〕409號民政部門接受殯葬服務的遺屬具體標準詳見文件《關于〈關于進一步明確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延期執行的通知》
六15自然資源部門土地復墾費企業與損毀土地所(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略)
16自然資源部門土地閑置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略),第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劃撥方式:(略)
17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物權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略)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證書工本費:第一本不動產登記證書免費,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18自然資源部門耕地開墾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略))執行。一般耕地13.8萬元/畝,水田18.8萬元/畝,以8等別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個等別提高1.1萬元/畝,每降低1個等別減少1.1萬元/畝。
19自然資源部門(海洋局)海洋廢棄物傾倒費繳入中央國庫《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廢棄物海洋傾倒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廢棄物海洋傾倒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海洋環境保護法》,發改價格〔2008〕1927號,魯價費發〔2008〕169號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專屬(略)、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傾倒各類廢棄物的企事業單位:(略)
七20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污水處理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偩?lt;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略)
21住房城鄉建設部(略)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管部門)1、(略)內,(略)的單位:(略)
八22交通運輸部門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繳入地方國庫《(略)法》《(略)管理條例》《(略)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略)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略)橋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略)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略)通行費折扣優惠的通知》《(略)法》《(略)管理條例》,(略)發〔1994〕686號,魯交財〔2017〕83號,(略)發〔2019〕99號,魯交財〔2019〕68號,魯交財〔2020〕1號,魯交發〔2020〕10(略)((略)除外)車輛通行費實行按車型收費和貨車計重收費兩種計征方式:(略)
九23水利部門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水土保持法》《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關于修改部分文件條款的通知》《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魯價費發〔2017〕58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魯財稅〔2020〕17號,財稅〔2020〕58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魯發改成本〔2022〕757號,財稅〔2023〕9號所在地稅務機關(略)、(略)、(略)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略)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略)
十24農業農村部門農藥實驗費
農業農村部門(1)田間試驗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國家物價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發改價格〔2015〕2136號文件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價費字〔1992〕452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魯價費發〔2015〕88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取得農業部農藥登記試驗資質的單位:(略)
農業農村部門(2)殘留試驗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國家物價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價費字〔1992〕452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取得農業部農藥登記試驗資質的單位:(略)
農業農村部門(3)藥效試驗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國家物價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價費字〔1992〕452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取得農業部農藥登記試驗資質的單位:(略)
25農業農村部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略)涉及農負擔收費項目修改意見的通知》,國家物價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財稅〔2014〕101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略)
十一26衛生健康部門預防接種服務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公布預防接種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發改委、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非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服務費收費標準的批復》國務院令第668號,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魯發改成本〔2019〕200號,財綜〔2008〕47號,魯財稅〔2020〕3號,魯發改價格〔2024〕77號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第二類疫苗接種服務時,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收取22元/劑次(包括接種耗材費)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略)后,我省居民接種時免收預防接種服務費。
27衛生健康部門鑒定費
衛生健康部門(1)醫療事故鑒定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中華醫學會收取醫療事故鑒定費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務院令第351號,財稅〔2016〕14號,財綜〔2003〕27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魯發改價格〔2023〕572號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中華醫學會、各省級(略)的市級衛生計生部門所屬醫學會對醫療事故或文件的確認和處理存在爭議的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略)
衛生健康部門(2)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繳入地方國庫《職業病防治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明確職業病診斷鑒定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職業病診斷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收費標準的批復》主席令第48號,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魯財稅〔2022〕18號、魯發改成本〔2022〕541號,魯發改價格〔2024〕939(略))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略)
衛生健康部門(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繳入地方國庫《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的通知>的通知》《關于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令第668號,國務院令第351號,財稅〔2016〕14號,財綜〔2008〕70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魯財綜〔2008〕75號,魯發改成本〔2022〕379號省(略)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醫學會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存在爭議的疫苗受種者或監護人、接種單位:(略)
28衛生健康部門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財稅〔2020〕17號、魯財稅〔2020〕22號、魯發改成本〔2022〕857號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直接配送至接種單位:(略)
十二29法院訴訟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統籌訴訟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費退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魯財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財行〔2019〕283號,財行〔2003〕275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具體標準詳見國務院令481號。
十三30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放開部分檢驗檢測經營服務收費的通知》《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鍋爐等特種設備審查及檢驗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發改價格〔2015〕1299號,財綜〔2011〕16號,財綜〔2001〕10號,魯政辦字〔2016〕109號,魯發改價格〔2023〕502號,魯發改成本〔2021〕226號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事業單位:(略)
31市場監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費
(1)新藥注冊費繳入中央國庫《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價費函〔2016〕1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藥品注冊申請人臨床試驗:國產19.2萬元;進口37.6萬元。生產/上市:國產43.2萬元;進口59.39萬元。藥品注冊費按每個原料藥或制劑品種計收,每增加一種規格,按相應類別加收20%。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2)仿制藥注冊費繳入中央國庫《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價費函〔2016〕1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藥品注冊申請人無需臨床試驗的生產/上市:國產18.36萬元;進口36.76萬元。需臨床試驗的生產/上市:國產31.8萬元;進口50.2萬元。藥品注冊費按每個原料藥或制劑品種計收,每增加一種規格,按相應類別加收20%。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3)補充申請注冊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價費函〔2016〕1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魯發改成本〔2020〕94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省藥監局藥品注冊申請人無需技術審評的:0.96萬元。需技術審評的:境內生產9.96萬元,境外生產28.36萬元。
(4)再注冊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價費函〔2016〕1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魯發改成本〔2020〕94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省藥監局藥品注冊申請人境內生產2.6萬元/品種。境外生產22.72萬元。
(5)加急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價費函〔2016〕13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省藥監局藥品注冊申請人加急辦理的條件及加急費標準,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
32市場監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
(1)首次注冊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發改委、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財稅〔2020〕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魯發改成本〔2020〕94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魯發改成本〔2022〕761號,魯發改價格〔2023〕634號省藥監局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請人(略)/產品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截至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2.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收費標準按以上標準的70%執行。
(2)變更注冊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魯發改成本〔2020〕94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魯發改成本〔2022〕761號,魯發改價格〔2023〕634號省藥監局醫療器械產品申請人(略)/產品;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截至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2.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收費標準按以上標準的70%執行。
(3)延續注冊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魯發改成本〔2020〕94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號,魯發改成本〔2022〕761號,魯發改價格〔2023〕634號省藥監局醫療器械產品申請人(略)/產品;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截至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2.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收費標準按以上標準的70%執行。
(4)臨床試驗申請費繳入中央國庫《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價費函〔2016〕13號,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魯發攺成本〔2022〕761號國家藥品監管部門醫療器械產品申請人(略)/注冊單元。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5)加急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重新發布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復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關于降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魯財綜〔2015〕98號,國家食藥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魯價費函〔2016〕13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1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魯發攺成本〔2022〕761號省藥監局醫療器械產品申請人加急辦理的條件及加急費標準,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
33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收費繳入中央國庫《商標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上商標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商標法》,財稅〔2017〕20號,發改價格〔2013〕1494號,發改價格〔2008〕2579號,財綜字〔1995〕88號,計價格〔1995〕2404號,價費字〔1992〕414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國家知識產權部門申請注冊的商標申請人受理商標注冊費300元;續展注冊費500元;變更費125元;(略)上申請并接受電子發文的商標業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據商標證明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按現行標準的90%收費。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34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繳入中央國庫《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財稅〔2016〕78號,財稅〔2018〕37號,魯財綜〔2018〕20號,財稅〔2019〕45號,發改價格〔2024〕1156號,財稅〔2024〕23號國家知識產權部門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一)專利收費標準(國內部分):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的專利收費標準(國內部分)按《專利收費標準國內部分》規定執行。對經濟困難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專利收費減繳按照《專利收費減繳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為每件每年(略),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標準為每件200元(二)PCT專利申請收費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的PCT專利申請收費標準按《PCT專利申請收費標準》有關規定執行。(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為其他國家(略)的專利申請提供檢索和審查服務時,收取的專利收費標準按雙方約定執行。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35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產權局)(略)布圖設計保護收費繳入中央國庫《(略)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略)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略)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發改價格〔2017〕1186(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登記費每件(略),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費每件(略),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每件每次50元,延長期限請求費每件每次150元,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每件500元,非自愿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每件150元,非自愿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每件150元。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十四36體育部門外國團體來華登山注冊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07號,財綜〔2004〕7號體育部門在中國境內攀登對外開放的山峰以及附帶在(略)域內進行科學考察、測繪活動的外國人由國家體育總局參照國內外慣例制定,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備案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十五37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略)(略)的市,按地面建筑面積的7%計費;縣城按地面建筑面積的6%計費。
十六38民航部門航空業務權補償費繳入中央國庫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14號,財綜〔2002〕54號民航部門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外國至中國或中國至外國的客、(略)向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外國至中國或中國至外國的客、(略)收取的航空業務權補償費,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根據國際通行作法制定收費標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39民航部門適航審查費繳入中央國庫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略)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14號,財綜〔2002〕54(略)合格證、(略)批準的單位:(略)
十七40銀保監部門銀行業監管費繳入中央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暫免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稅〔2015〕21號,財稅〔2017〕52號,發改價格〔2016〕14號銀保監部門對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略)(略)(略)、郵政儲蓄機構等收取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系數。風險調整系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略)
41保險業監管費繳入中央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暫免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稅〔2015〕22號,財稅〔2017〕52號,保監發〔2016〕9號,發改價格〔2016〕14號銀保監部門(一)(略)、(略)、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和其他經批準設立的保險機構,收取機構監管費。(二)(略)、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業務監管費。機構監管費:(略)按照注冊資本金((略)按照營運資金)的0.4‰收取,其中,(略)、(略)每年每家不超過200萬元。(略)按照注冊資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略)按照注冊資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略),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照每年每家2萬元收取。業務監管費:(略)經營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6‰收??;對意外傷害保險、除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8‰收??;對人壽保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4‰收取。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每年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4‰收取。
十八42證監部門證券、期貨業監管費繳入中央國庫《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稅〔2015〕20號,財稅〔2018〕37號,發改價格規〔2018〕917號,發改價格〔2016〕(略)、(略)、(略)每年按其注冊資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機構監管費。機構監管費:(略)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過30萬元;(略)每年按注冊資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過5萬元。業務監管費: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年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年交易額的0.001‰收取。
十九43仲裁部門仲裁收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仲裁收費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保裁收費政策的通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仲裁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仲裁法》,財綜〔2010〕19號,國辦發〔1995〕44號,魯發改成本〔2020〕1452號,魯發改價格〔2024〕89號仲裁委申請仲裁的當事人一、仲裁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爭議金額人民幣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略)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納;(略)(略)的部分按4%交納;(略)(略)的部分按3%交納;(略)(略)的部分按2%交納;(略)(略)的部分按1.5%交納;(略)(略)元的部分按0.8%交納;(略)元以上部分按0.4%交納。二、單獨申請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或者履行一定行為,且不涉及爭議金額的仲裁請求,每件收取受理費(略)。其他請求情形的,財產類案件一般以合同總金額為請求數額,非財產類案件每件收取受理費(略)。三、(略)仲裁案件的受理費標準按照不低于第一條規定收費標準的50%收??;金融案件中涉及銀行借款的案件受理費標準,按照不低于第一條規定收費標準的50%收取,處理費按照不低于第四條規定收費標準的50%收取。其他新型仲裁案件受理費由仲裁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幅度內酌情收取。四、仲裁案件處理費,結合處理費實際支出收取,收費額不超過案件受理費的45%。
二十44紅十字會造血干細胞配型費繳入中央國庫《關于重新發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5號,發改價格〔2016〕2492號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所屬中華骨髓庫申請提供提供正式檢索、血樣高分辨檢測、血樣采集檢測、造血干細胞采集移植服務的國(境)外骨髓庫或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由中華紅十字會按照國際對等原則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此項目為中央直接收取
二十一45相關行政機關信息公開處理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辦函[2020]109號、魯政辦字〔2020〕179號各級行政機關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收取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略)
二十二46相關部門考試考務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或財政專戶見《山東省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見《山東省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
注:以上收費項目是(略)域內征收的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或專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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