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
(略)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2025年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略)
事項名稱:
(略)
子項名稱:
(略)
實施依據
1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2
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23年修訂)第五條第二款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負責。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監測、監視。2.《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條第二款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毗鄰海域的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3
按照職責對第三方治理交易行為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56號)(十六)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對第三方治理交易行為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第三方治理企業的環境服務質量,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適時公布數據弄虛作假、多次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第三方治理失信企業黑名單,
(略)。
4
對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行政檢查
1.《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2月7日印發并實施)(十四)強化執法監督。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執法監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常態化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督查,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罰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行為,切實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2.《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2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
(略)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
(略)域內各類自然
(略)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
(略)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
(略)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
(略)
5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第五十條第三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6
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十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7
按職責對新生產、
(略)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排放檢驗情況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條機動車、
(略)移
(略)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
(略)
8
按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2.《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第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有權依法對進出口單位:
(略)
9
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10
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1
對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部令第42號)第二十
(略)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本
(略)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
(略)
12
對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6號)第二十三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3
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一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
(略)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年修訂)第四十六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
(略)
14
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
《企業事業單位:
(略)
15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
(略)
16
對建設單位:
(略)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37號)第六條第三款建設單位:
(略)
17
對建設單位:
(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41號)第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
(略)
18
對本
(略)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39號)第十三條第
(略)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
(略)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
19
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五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20
按職責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八十五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略)
21
按職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
(略)
1.《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條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
(略)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
(略)
22
對排污單位:
(略)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
(略)
23
按職責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1.《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四)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十三)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2.《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十五)加大認證監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對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獲證企業、產品的聯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檢驗檢測認證活動和偽造、冒用、買賣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等行為,嚴禁未獲強制性認證的產品
(略)場,確保認證有效性和公信力。3.《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訂)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在線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省、設
(略)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且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24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
(略)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
(略)
25
對生態環境統計的行政檢查
1.《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2023年1月18日施行)第四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事項包括:(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遵守、執行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三)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26
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的行政檢查
1.《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2022年2月8日施行)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27
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行政檢查
1.《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條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提出的公眾舉報,查處違法行為。第三十四條第三
(略)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配合開展現場檢查。4.《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修訂)第四條第一款省、設
(略)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是本
(略)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碳排放權
(略)場的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第一款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對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28
按職責對從事地下水保護活動的行政檢查
1.《地下水管理條例》(2021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
(略)
29
對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行政檢查
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2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十四)嚴格環境執法。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3.《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條第一
(略)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對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及注銷、排放方式:
(略)
30
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行政檢查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1
對企業事業單位:
(略)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施行)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
(略)
32
對森林資源的行政檢查
1.對林地保護的監督檢查
1.《森林法》第六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第三十七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并進行檢查。2.《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十三條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3.《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制度建設和責任落實情況;(二)生態公益林管護成效;(三)生態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四)生態公益林增減平衡、先補后用和保證質量的實施情況。
對森林采伐的監督檢查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三條森林采伐后,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對采伐作業質量組織檢查驗收,簽發采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驗收證明格式由省、
(略)、
(略)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33
對草原管理的監督檢查
對使用草原的行政檢查
《草原法》第八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
(略)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
(略)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34
對退耕還林項目的行政檢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6日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修訂)第三十
(略)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35
對造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
1.《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
(略))第二條各級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負責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的領導工作,并對各單位:
(略)
36
對森林草原防火的監督檢查(2個子項)
1.對森林草原用火的行政檢查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二十四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
(略)內有關單位:
(略)
2.對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及森林火災隱患的行政檢查
37
對林草部門管理的陸生野生動植物的行政檢查(2個子項)
1.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監督檢查
1.《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修訂)第五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
(略)
2.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活動的監督檢查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4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第十九條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8
對林木種子監督檢查(2個子項)
1.對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行政檢查
1.《種子法》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
(略))第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子質量監督和管理,根據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林木種子質量抽查方案。
2.對林木種子質量的行政檢查
39
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的監督檢查(含3個子項)
1.對應施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查
2.《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第三十六條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
(略)或者
(略)。疫區所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出。所在地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木材流通場所、苗木集散地、車站、港
(略)場等地的檢疫檢查。3.《福建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單位:
(略)
2.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情況的檢查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除治的森林病蟲害的實施計劃,并組織好交
(略)的聯防聯治,對除治情況定期檢查。2.《福建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做好除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并對除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五條鼓勵、支持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
(略)
3.對建設單位:
(略)
《福建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八條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
(略)
40
對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六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以及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第三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和評估濕地保護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加強對濕地保護管理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并制止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開展巡查,發現破壞濕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立即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1
對森林公園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
《福建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第四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和評估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加強對森林公園規劃建設和保護利用的監督檢查。第四十一條對認定的森林公園,經檢查發現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由原認定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森林公園認定的,應當拆除已建設施,恢復林地用途。
42
對林產品質量的行政檢查
《產品質量法》第八條國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
(略)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43
對林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1.《標準化法實施條例》(2024年修訂)第九條第五項省、
(略)、
(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
(略)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五)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省、
(略)、
(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
(略)域內的標準實施的監督。省、
(略)、
(略)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本
(略)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實施的監督。
44
對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及植物新品種的行政檢查
1.《種子法》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
(略))第二十五條國家林業局應當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被許可人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不定期組織專家進行安全監測。國家林業局應當將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相關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明確監督重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開展監督工作,報告監督結果。有關單位:
(略)
45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
(略)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第六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2.《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四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開展巡查,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立即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6
負
(略)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第二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
(略)
47
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
(略)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1.《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域使用的的監督檢查。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四條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3.《海島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海洋主
(略)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8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監督檢查
1.《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國土資源部令第52號)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
(略)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一)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進行;(三)是否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四)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五)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49
測繪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福建省測繪條例》(2006年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第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測繪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50
測繪資質單位:
(略)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實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資質單位:
(略)
51
對測繪成果質量、資質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第一次修訂,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九條測繪單位:
(略)
52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儲量管理的監督檢查
1.《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
(略)、
(略)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
(略)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
(略)、
(略)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2.《關于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
二、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總體要求(一)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的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略)負責。其他礦種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53
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修訂)第二十
(略)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責任人應當
(略)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54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1.《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五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閩委發﹝2017﹞10號)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部門工作職責:(五)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管控建設用地環境風險,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組織建立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
55
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七條第
(略))第二十
(略)、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56
全區地籍測繪、不動產測繪工作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57
測繪作業證件核發的監督檢查
《測繪作業證管理規定》(國測法字[2004]5號)第三條國家測繪局負責測繪作業證的統一管理工作。省、
(略)、
(略)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測繪作業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省、
(略)、
(略)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將測繪作業證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
(略)(地)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58
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并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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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地圖服務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八條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略)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略)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
(略)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地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
(略)地圖服務單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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