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地址: 湖南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環境監測活動中 ?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各市生態環境局:
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行為,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運營維護機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機構在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因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2年內因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實施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三、實施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違法所得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
四、實施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涉及3家及以上服務對象的;
五、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植入模擬軟件等技術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通過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3臺及以上不同類型設備,或2臺及以上同類型設備的原始監測數據被刪除或缺失,導致監測報告數據無法溯源的;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本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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