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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物業相關條文

所屬地區:山東 發布日期:2025-07-06

發布地址: 山東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物業相關條文一、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與保護

第二十六條規定: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

關聯物業場景

若物業作為公共區域電力設施的管理者(如小區共用變壓器、公共照明等),需確保計量裝置按規定安裝并履行保護義務。

物業在日常管理中需防止用戶擅自遷移、改動計量裝置,避免影響供電秩序或引發安全隱患。

二、電費繳納責任與代收規范

第二十七條明確: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

關聯物業場景

若物業受供電企業委托代收電費,需嚴格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加價或變更收費方式。

物業無權因業主欠費直接停電。根據第二十八條,停電權專屬供電企業,且需提前通知用戶。物業僅可協助供電企業催繳電費,不得越權采取停電措施。

三、禁止違規用電行為的管理義務

第三十條列舉了用戶不得實施的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包括:(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供電設施;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關聯物業場景

物業需監督用戶(如商業租戶、業主)遵守用電類別約定(如區分居民用電與商業用電),防止因違規改類導致電價糾紛。

對于用戶擅自增容、私拉電線等行為,物業有義務及時制止并報告供電企業,避免安全事故或電力資源浪費。

四、供電設施維護責任劃分

第十七條規定: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可自行維護或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由用戶維護或委托供電企業維護。

關聯物業場景

小區內共用供電設施(如配電室、電纜井)的維護責任需在購房合同或物業服務協議中明確。若物業負責維護,需確保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并配合供電企業的檢查。

物業在進行設施改造或遷移時,需按第十八條與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避免因擅自施工引發法律風險。

五、轉供電行為的限制

第二十條強調: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關聯物業場景

物業若未經供電企業授權,擅自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供電(如臨時用電收費),將構成違法。例如,某小區物業因私自安裝電表并收費,被認定為“擅自轉供電”,面臨電力管理部門的處罰。

物業在管理商業綜合體或工業園區時,需確保轉供電行為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因違規操作承擔法律責任。

六、法律責任與風險提示

1.違規轉供電的處罰

根據第三十八條,未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擅自供電或轉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 倍以下罰款。物業若實施此類行為,將面臨高額處罰。

2.設施維護不當的后果

若物業未履行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義務,導致事故或損害,可能需依據第三十九條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因物業未及時檢修老化線路引發火災,需對用戶損失進行賠償。

3.協助監管義務

物業需配合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提供用電記錄、設施臺賬等資料。拒絕配合或隱瞞信息可能構成妨礙公務,面臨行政處罰。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1996?41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根據201626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32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工作。

第六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第二章??供電營業區

第八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第九條??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并網協議運行?后,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

第十一條??用戶用電容量超過其所在的供電營業區內

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章??供電設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

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

業做好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 ?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

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劃的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上,架?線、敷設電纜和建設公用供電設施。

第十四條??公用路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并負責運行維護和交付電費,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有償設計、施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 ?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因作業對建筑物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 ?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十七條??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四章??電力供應

第十九條??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 ?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第二十一條??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出,但是抗旱用電應當由?用戶交付電費。

第二十二條??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三條??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當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費用;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的合理?理由的,應當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

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并在該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后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

第二十六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

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

第二十八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三)?因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

第五章??電力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遵??照國家產業政策,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擇優供應的原?則,做好計劃用電工作。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制訂節約用電計劃,推廣和采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降低電能消耗。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采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電、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公共安全。

第三十條??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

(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第三十一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六章??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二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三條??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

(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 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后果追繳電費,并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供電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供電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供電事

故的,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199691日起施行


篇幅有限,解讀未能展示

法規摘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常用法律法規文件匯編》

解讀由菁物管書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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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物業編2.《物業管理條例》全文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6.《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7.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8.《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9.《郵政法》物業相關條款與解讀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12.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13.《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物業相關)1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物業部分)1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相關)1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17.住建部《綠色社區創建行動方案》18.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19.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1.《物業承接查驗辦法》2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2.《電梯應急指南》24.《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5.《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2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版)27.《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8.《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2021年施行)29.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30.《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3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32.《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33.《消防監督檢查規定》34.《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3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 6 號)37.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38.《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 2012 年修訂)39.《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40.〈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4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4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4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45.《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46.《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4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48.《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49.《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50.《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5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53.《關于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意見》5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55.《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第二次修訂)56.《“十四五”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57.《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版)58.《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59.《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22年第二次修訂)60.《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61.《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62.《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正版6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年修訂版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版66.住建部等部門《關于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6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版69.《生活飲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版7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版71.《園林綠化養護標準》(2019年4月1日起實施)7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73.《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2025年9月1日正式實施7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物業相關的條文7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版7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物業相關13條77.《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6年起施行

《全國物業法規匯編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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