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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2025-3216]廣東藝術職業學院西校區人防工程及運動場升級改造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電子標]

所屬地區:廣東 - 佛山 發布日期:2025-07-12
所屬地區:廣東 - 佛山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其他公告
更新時間:2025/07/12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招標申請信息
項目名稱:(略)
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人防工程及運動場升級改造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公開招標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略)
招標單位:(略)
建設單位:(略)
(略)
項目監督部門廣東藝術職業學院
招標內容
招標方式:(略)
誠信排名得分類別該類項目不需要選擇誠信得分類別資審方式:(略)
(略)備案方式:(略)
(略)工程類別房屋建筑
(略)
日程安排
活動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場地
招標公告發布(略):00:(略)10:30:00
投標登記(略):00:(略)10:30:00
發放招標文件(略):00:(略)10:30:00
遞交投標文件(略):00:(略)10:30:00
招標答疑提問(略):00:(略)10:30:00
遞交電子光盤備用(投標)(略):15:(略)10:30:00第09開標室((略)333號)
投標文件解密(略):30:(略)11:00:00
一階段開標(略):30:(略)11:30:00第09開標室((略)333號)
答疑紀要
項目名稱:(略)
沒相對應數據!
中標(成交)結果
項目名稱:(略)
沒相對應數據!
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人防工程及運動場升級改造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電子標】
投資項目代碼(略)-(略)
投資項目名稱:(略)
招標項目名稱:(略)
標段(包)名稱:(略)
資格審查方式:(略)
招標項目實施(交貨)地(略)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校園內
資金來源國有或集體投資資金來源構成國有或集體投資100.00%
招標范圍及規模本項目為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68米×105米草坪的標準足球場;圍繞足球場新建6條400米長的橡膠跑道;足球場下方打造一層、總面積10318.31平方米的地下人防車庫(平時功能為地下停車場,戰時功能為核6級、常6級二等人員掩蔽所),地下車庫可提供249個停車位;配套建設給排水、照明、消防、(略)
招標內容完成本項目施工圖設計、建設階段全過程總承包管理和綜合協調、采購、施工、試運行至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的“交鑰匙”工程總承包,代理招標人:(略)
工期(交貨期)318
最高投標限價(萬元)4368.845259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是
投標資格能力要求投標人資質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以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企業資質證書:1.工程設計資質: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建筑行業設計乙級(或以上)資質;或建筑行業(建筑工程)專業乙級(或以上)資質及建筑行業(人防工程)專業乙級(或以上)資質;或建筑設計事務所資質;或已備案的香港企業。注:①國內投標人設計資質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關于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07]8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2016〕261號)等相關文件的要求設置。②香港企業參加投標的,須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且備案的業務范圍應符合本招標項目對工程設計資質的要求。香港企業備案的業務范圍依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香港工程建設咨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略))等相關文件執行。具體要求詳見本公告附件。
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1.投標人擬擔任本工程項目負責人(兼施工負責人)(若為聯合體投標,由承擔施工任務方提供)須具備:建筑工程專業貳級或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持有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或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2.投標人擬擔任本項目設計負責人(若為聯合體投標,由承擔設計任務方提供)須具備:壹級注冊建筑師且在投標人(或聯合體承擔設計任務方)單位:(略)
投標人業績要求:本項目資格條件無業績要求。
其他要求:詳見本公告附件。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略)
獲取:(略)
遞交資格預審/投標文件截止時間2025年8月4日10時30分資格預審/(略)(略)(略)遞交電子投標文件。
開標時間2025年8月4日10時30分開標地點:(略)
(略)(略))網站(https://(略)
招標人:(略)
招標人:(略)
(略)聯系地(略)
招標代理:(略)
招標監督機構廣東藝術職業學院聯系電話:(略)
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詳見本公告附件。
使用企業庫數據源交易集團企業庫
附件:附件:
廣東藝術職業學校運動場項目初步設計圖紙.zip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人防工程及運動場升級改造建設項目001_(略)0.COS3.清稿【施工合同】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人防工程及運動場升級改造建設項目(略).docx1.蓋章【招標公告】.pdf【招標文件附件】主要材料設備推薦品牌表.xlsx電子簽名委托書.pdf基礎資料收集完成證明.pdf招標代理:(略)
(略)章節條款說明備注
1協議書第一點1.工程名稱:(略)
2第二點填報合同工期
3第三點確認工程質量標準
4第四點填報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5第五點填報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6第八點填報合同訂立時間、地點:(略)
7專用合同條件(略)工程及設備、占地范圍等
81.4適用的標準和規范
91.7發承包人的聯絡方式:(略)
102.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113.1發包人代表、工程師等人員信息
124.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4.5關于分包的約定
16.2明-確各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明確工程質量要求
37.1施工交通運輸
47.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的約定
57.6安全文明施工的約定施工費
6第8條工期和進度的約定
7第9條竣工試驗
8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
911.2缺陷責任期
1011.7保修責任
11第13條變更與合同價款調整
1213.4暫估價的約定及專業工程(可選項)
1313.8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主材范圍、調整方式:(略)
1414.1合同價格形式:總價或單價
(略)關于合同價格的約定
1614.2預付款的比例及扣回方式:(略)
1714.5竣工結算:含過程結算方式:(略)
(略)質量保證金的預留
19第15條違約責任:發包人及承包人
2017.1不可抗力的定義
21第18條保險的約定
22第20條爭議解決
附件合同相關附件
GF-(略)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人防工程及運動場升級改造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略)場監督管理總局
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對《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略))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略))(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1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略)
(二)通用合同條件
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第1條一般約定,第2條發包人,第3條發包人的管理,第4條承包人,第5條設計,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第7條施工,第8條工期和進度,第9條竣工試驗,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第12條竣工后試驗,第13條變更與調整,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5條違約,第16條合同解除,第17條不可抗力,第18條保險,第19條索賠,第20條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件
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略)(略)一致;
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3.對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合同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略)增加相關條款的內容。
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略)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活動。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
《示范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目錄
前附表1
目錄1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件18
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38
第四部分附件與格式242
附件一242
附件二246
附件三248
附件四251
附件五254
附件六255
格式1259
格式2261
格式3263
格式4264
格式5265
格式6267
格式7269
格式8271
格式9273
格式10275
格式11277
格式12279
格式13281
格式14283
格式15285
格式16287
格式17289
格式18291
格式19293
格式20295
格式21297
格式22299
格式23301
格式24303
格式25305
格式26307
格式27309
格式28311
格式29313
格式30315
格式31317
格式32319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廣東藝術職業學院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略)
2.工程地點:(略)
3.工程審批、(略):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證號:(略)-(略))。
4.資金來源:學校自籌資金。
5.工程內容及規模:本項目為廣東藝術職業學院(略)68米×105米草坪的標準足球場;圍繞足球場新建6條400米長的橡膠跑道;足球場下方打造一層、總面積10318.31平方米的地下人防車庫(按審核標準設計),地下車庫可提供249個停車位;配套建設給排水、照明、消防、(略)
6.工程承包范圍:
完成本項目施工圖設計、建設階段全過程總承包管理和綜合協調、采購、施工、試運行至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的“交鑰匙”工程總承包,代理發包人辦理報建、報批,配合發包人辦理相關部門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審核,配合發包人的審計和審計調查等工作,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6.1設計部分
(略)設計范圍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略)的初步設計圖紙基礎上,結合初步設計內容,深化完善,形成功能完整,滿足規范及驗收標準的完整施工圖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施工圖設計工作內容:
與原設計單位:(略)
(略)主要的設計工作內容:
(1)(略)(含接駁)等專業設計;
(2)負責立項及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該人防地下室所涵蓋的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強弱電)、消防、通風空調、基坑支護、室內外裝飾裝修、衛生、環保、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海(略)專項等專業施工圖設計以及施工場地內滿足施工要求的地下管道、線路遷改施工圖設計,完成施工圖送審并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負責編制施工圖預算(需根據發包人審定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圖預算,編制依據在合同條款中明確,預算具體內容以招標文件、經審定的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為準)及審查、設計變更(含造價分析)、施工技術方案審查以及現場技術指導設計協調服務及負責根據建設要求組織各項等工作。
(3)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申報、報告編制及相關報批程序辦理,施工及驗收過程的配合。
(4)對設備選型意見及推薦品牌參考清單,提供設備材料的技術要求;
(5)全過程設計服務及協調工作、負責根據建設要求組織各項專家評審,并承擔相應的專家評審費用;
(6)負責辦理項目各專業報建、施工圖報建,包括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等各專項報批報建和驗收工作;
(7)如承包人不具備項目中各專業部分的相應資質,承包人應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專業發包給具備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略)
(8)派專人按照發包人檔案管理辦法要求開展圖檔資料核對、整理和建檔工作。相關工作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圖設計各階段(不含行政審批時間);施工階段(施工實施建設階段、采購、安裝、試驗、運營調試階段、竣工驗收、資料編制歸檔、交付使用手續辦理等,不含行政審批時間)。具體以發包人實際要求通知為準;
(9)實行全過程限額設計
確保施工圖預算總價不超過發布的招標控制價對應的金額,結算總金額不超概算批復中對應的造價金額。
(10)重要提示和風險提示:
①項目深化設計要求:需提供必要的裝修效果、外立面、主要(略)(略)域需提交設計效果圖;
②施工圖審查按廣東省或項目所(略)現行管理制度執行。
(略)設計成果文件要求:按設計部分專用合同條款要求。
6.2施工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項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含施工準備,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生產,包文明施工,包勞保,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職能部門及物業單位:(略)
工程施工
(1)(略)(含紅線外接駁)等工程的施工工作;
(2)負責完成本項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體以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紙為準;組織本項目的驗收備案和工程資料匯總及整理歸檔工作;完成工程保修并配合發包人及相關部門結(決)算審核等工作;
(3)施工單位:(略)
(4)負責工程結算的編制工作,配合發包人對結算的審核;
(5)對需要專業分包的專項工程,報發包人同意后與專業分包單位:(略)
(6)負責施工管理配合,對由發包人另行發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場地和使用臨時設施的配合工作;負責協調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周邊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門、質安監、建管、城管等;
(7)負責辦理工程開工及驗收所需的各項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核備案、規劃放線驗線及規劃驗收、施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繳交勞動保證金手續(若有)、協助辦理施工報建階段及竣工驗收階段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專項報建(消防、人防、綠色建筑等)、施工合同備案手續、臨時設施設置、施工占道手續、余泥排放證、排污手續、排水接駁、水質監測、排水許可證、排污口規范化、環保檢測、節能備案、消防驗收、組織本項目的驗收備案和工程資料匯總及整理歸檔工作、完成施工其它相關工作、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職能部門及物業單位:(略)
(8)完成按有關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的檢驗檢測工作,及配合招標人:(略)
(9)負責施工期間至移交前的場地管理、保安、保潔、防噪音、防揚塵及綠化養護等管理工作;負責設置衛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運工作;(略),保證污水排放不得影響周邊環境;
(10)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場地圍蔽施工及本合同項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維護工作(該部分費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價款中);
(11)負責做好迎檢、開工奠基儀式、封頂及竣工儀式等工作;
(12)負責施工過程中所有材料及設備采購、安裝、試驗(注:發包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3)組織本項目的整體竣工及備案和整體工程資料匯總及整理歸檔工作,包括結算資料整理匯總、竣工圖簽審;在本工程范圍內工程資料正式移交給招標人:(略)
6.3綜合協調管理部分
實行項目實施階段全過程建設管理,承包人主體單位:(略)
6.4根據發包人要求及項目場地要求配合樹木遷移工作。
7.投資控制
7.1本項目暫定工程總承包合同金額為萬元。本項目工程總承包最終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對應承包范圍的概算批復金額萬元。本工程實行全過程限額設計和施工。承包人必須嚴格控制每階段投資目標,確保結算總金額控制在本項目設計概算批復值對應金額內。
施工圖設計時,承包人應根據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建安費的分解,分解后的各單項建安費作為施工圖設計的依據,確保控制在限額指標范圍之內(包括工程量指標及單方造價指標)。如某單體指標超出限額,承包人應主動進行優化;確實不能優化的,應提出整體調整方案,報發包人評審同意后方可進行后續工作,確保施工圖預算和項目結算控制在項目概算對應范圍內,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另行增加費用。
施工圖設計階段承包人未能切實履行以上義務而導致施工圖預算超出批復概算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編制的各階段的造價文件編制需滿足對應階段造價文件深度要求。
7.2招標公告發布的初步設計圖紙和招標清單已確定的特征項不得隨意修改調整,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需修改的,需報發包人同意后修改。
7.3施工圖預算總價最高不得超過發布的招標控制價對應的金額。
7.4承包人應按照經發包人批準的施工圖紙,以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本合同有關規定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報發包人,發包人組織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略)
7.5發包人有權否決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略)
初步設計圖紙和招標清單以招標公告發布的附件為準。
8、承包方式:(略)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范圍和圖紙內容實行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生產、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圍內工程驗收通過、包通水、包通電、包移交、包結算、包創優工程的的組織實施工作和資料整理、包施工范圍內的管理和現場整體組織、包專業協調及配合、包承包人應當購買的保險、包竣工圖編制(須滿足規劃等各專項驗收要求)等。
(1)工程設計費按合同約定的計費方式:(略)
(2)工程施工費實行:施工圖預算總價包干;
具體詳見本合同專用條款。
二、合同工期
1、總工期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計劃開始施工日期:年月日。實際開始施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
工期總日歷天數:318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2、主要節點工期
(1)設計工期:合同簽訂后50日歷天內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及有關審查工作(包括所需的深化設計,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圖紙及預算,并配合清標,辦理施工許可證)
設計工期時間表:
1)合同簽訂后_21_日歷天內完成全部施工圖(含所需的深化設計);
2)施工圖預算工期:在施工圖設計通過審查并取得相關批復文件后,承包人在_14_日歷天內完成全項目預算編制,并配合招標人:(略)
(2)施工工期:自《開工令》簽發之日起238日歷天內完工(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完工以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和工作內容以及設計文件、工程量清單所涵蓋的工程內容為準,工程完工后按照實際情況及建設程序進行竣工驗收及備案。
(3)提交結算: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歷天內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并按照發包人所規定的工程結算程序,完成項目工程結算工作。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1、設計質量標準: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6年版)》等涉及該項目的設計規范和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達到行業相關規范技術標準等要求。
2、施工質量標準:
1)合格,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及行業頒發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按照國家最新頒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略))及相應配套的各專業驗收規范,一次驗收合格。
3、安全文明目標:
確保不發生一般事故等級及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且死亡人數為零,力爭達到省級及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暫定合同總價(含稅)為:人民幣(大寫)(¥元)。其中,暫定不含稅金額:元,暫定增值稅金額:元;綜合單價固定。
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
(1)設計費(含稅):
為固定總價包干(含稅):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2)工程施工費(含稅):
為暫定總價(含稅):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中標報價下浮率:%。
中標后,簽訂合同的同時進行清標并簽訂補充協議確定總價。清標原則為:承包方的投標子目綜合單價與根據招標子目按國家計價規范、廣東省計價依據及預算綜合定額等進行組價的單價偏差幅度超過±20%,承包方須進行合理解釋,否則發包方將對超過幅度部分按國家計價規范、廣東省計價依據及預算綜合定額等進行修正,清標后中標總金額仍保持不變。
工程施工費實行施工圖預算總價包干形式(稅金除外)。根據審定的施工圖預算計算總價,最后以簽訂補充協議書明確;結算以合同價為基礎,嚴格控制在經發包人或行業主管部門(如有)審批的金額內,最終以發包人或財政部門(如有)批復結果為準。
(3)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2.合同價格形式:
(1)工程設計費為總價包干形式,設計費已包含了后續項目變更的設計工作量,項目概算內產生的變更調整不再另行增加設計費。
(2)工程施工費實行施工圖預算總價包干形式,稅金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根據審定的施工圖預算計算總價,最后以簽訂補充協議書明確。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條件;
(5)價格清單;
(6)承包人建議書(如有);
(7)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略)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承包人承諾達到在投標文件工程實施方案中的各項承諾為:
質量標準:
設計質量標準: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6年版)》等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達到行業相關規范技術標準等要求。
施工質量標準:合格,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及行業頒發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按照國家最新頒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略))及相應配套的各專業驗收規范,一次驗收合格。
工程質量標準:質量目標優于招標文件要求,確保合格,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和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及行業頒發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按照國家最新頒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略))及相應配套的各專業驗收規范,一次驗收合格。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控制目標:確保不發生一般事故等級及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且死亡人數為零,力爭達到省級及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標準。
如未達到工程實施方案中承諾的安全文明管理措施的:自愿接受相應扣減安全文明措施費的違約處罰;如未達到工程實施方案中承諾的質量控制措施的:自愿接受視情節扣減建安費或折價收購(視技術約束條件判定)的違約處罰;如未達到工程實施方案中承諾的投資控制、施工圖出圖方案的: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本項目招標代理:(略)
5.承包人(牽頭單位:(略)
6.關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設立與撥付,承包方承諾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1號)及項目所(略)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承包人須對此引起的糾紛負全責,造成發包人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發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賠償款、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公證費、鑒定費等)的,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開戶名稱:(略)
開戶行:
工程進度款中工人工資比例:
支付期限:
7.承包人承諾達到的綠色節能控制措施、安全文明管理控制措施、質量控制措施、進度管理方案、勞動力投入、機械投入、投資控制、施工圖出圖方案等按投標時單獨提交承諾函為標準,相關承諾將納入合同約定內容及合同履約誠信評價。
8.承包人應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妥善處理施工過程的糾紛,若因承包人違約導致發包人起訴、或其他第三方以實際施工人起訴等,承包人應承擔發包人因此聘請律師的律師費,造成發包人其他損失均應全額賠償給發包人。
八、訂立時間
本合同于年月日訂立。
九、訂立地點:(略)
本合同在(略)訂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聯合體牽頭人和成員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書,并就中標項目向發包人負有連帶的法律責任;聯合體的中標文件、發包人的招標文件、聯合體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20份。其中正本6份,發承包雙方各執3份,副本14份,發包人執10份,承包人執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
1、本項目如為聯合體中標,則合同各項費用由牽頭人向甲方發起申請,設計費由承包人“”收取,施工費(即建安工程費)由承包人“”收取,并分別向發包人出具增值稅發票。
2、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廣東藝術職業學院(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件
第1條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和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略)合同
(略)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略)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略)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略)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略)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略)《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略)項目清單: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略)
(略)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
(略)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
(略)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實施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進行約定。
(略)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略)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略)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里的“發包人”包括發包人及所有發包人人員。
(略)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
(略)聯合體:是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
(略)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
(略)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雇用一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并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
(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略)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略)采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略)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略)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略)工程和設備
(略)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略)工程實施:是指進行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以及對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復。
(略)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略)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略)單位:(略)
(略)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包括其配件及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等。
(略)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略)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略)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略)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略)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略)日期和期限
(略)開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師按第(略)項[開始工作通知]的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略)開始工作日期:包括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和實際開始工作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工作日期;實際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師按照第8.1款[開始工作]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略)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和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師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略)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略)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
(略)缺陷責任期:是指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調查]下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
(略)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缺陷責任期起算之日起計算。
(略)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略)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略)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要求進行的試驗。
(略)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略)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2條[竣工后試驗]約定進行的試驗。
(略)合同價格和費用
(略)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略)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略)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略)人工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作業的建筑工人的各項費用。
(略)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
(略)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在訂立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略)
(略)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略)
(略)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擔保。
(略)其他
(略)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略)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術性文件。
(略)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
1.2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與合同有關的聯絡應使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語言。如沒有約定,則應使用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標準和規范
(略)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略)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略)
(略)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項目人員進行特殊培訓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簽約合同價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訂立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略)發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發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條件;
(6)承包人建議書;
(7)價格清單;
(8)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略)發包人文件的提供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前期工作相關資料、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所需的文件。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照第(略)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略)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并用第1.2款[語言文字]約定的語言制作:
(1)《發包人要求》中規定的相關文件;
(2)滿足工程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所必須的應由承包人負責的相關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與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中要求的相關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名稱:(略)
(略)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發現文件中存在明顯的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略)文件的照管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他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和工程師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聯絡
(略)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無約定,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特快專遞或專人、掛號信、傳真或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略)
(略)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方式:(略)
(略)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通過約定的送達方式:(略)
(略)對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工程師或其代表簽認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包人;對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抄送工程師。對于由工程師審查后報發包人批準的事項,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批準文件。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略)
承包人不得與工程師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工程師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師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工程師。
發包人、工程師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知識產權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發包人(或以發包人名義)編制的《發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義)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承包人享有。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略)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工程設計、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業軟件、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略)合同當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略)
1.11保密
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文件、技術秘密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訂立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1.12《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
承包人應盡早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補正。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處理。
《發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13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于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
如果項目中擬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合同雙方應遵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并符合項目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或指南。合同雙方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開發、使用、存儲、傳輸、交付及費用等相關內容進行約定。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與本項目中其他使用方協商。
第2條發包人
2.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給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環保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質量。
2.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略)提供施工現場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給承包人進入和占用施工現場各部分的權利,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進入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人獨享。如專用合同條件沒有約定移交時間的,則發包人應最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的除外。
(略)提供工作條件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條件。專用合同條件對此沒有約定的,發包人應負責提供開展本合同相關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略)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化石及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對工程現場臨近發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
(5)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略)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3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和《發包人要求》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實施所必需的(略)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和設施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根據第1.12款[《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承擔基礎資料錯誤造成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實施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履約為限。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
2.4辦理許可和批準
(略)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許可和批準。對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批件或備案,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略)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5支付合同價款
(略)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略)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于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根據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并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略)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略)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2.6現場管理配合
發包人應負責保證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發包人人員和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據第7.3款[現場合作]的約定,與承包人進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現場勞動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職業健康]和第7.8款[環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訂立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2.7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件內對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進行補充約定。
第3條發包人的管理
3.1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略)
除非發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應被授予并且被認為具有發包人在授權范圍內享有的相應權利,涉及第16.1款[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
發包人代表(或者在其為法人的情況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應:
(1)履行指派給其的職責,行使發包人托付給的權利;
(2)具備履行這些職責、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
(3)作為熟練的專業人員行事。
如果發包人代表為法人且在簽訂本合同時未能確定授權代表的,發包人代表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雙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權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員。此授權在雙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發包人代表撤銷該授權或者變更授權代表時也應同樣發出該通知。
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天將更換人的姓名、地址:(略)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3.2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發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職責等事項。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可隨時對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務和權利,也可撤銷這些指派和托付。這些助手可包括駐地工程師或擔任檢驗、試驗各項工程設備和材料的獨立檢查員。這些助手應具有適當的資質、履行其任務和權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銷,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對于可能影響正常履約或工程安全質量的發包人人員保有隨時提出溝通的權利。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3.3工程師
(略)發包人需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有權委任工程師。工程師的名稱:(略)
(略)工程師按發包人委托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管理。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行使的職權不在發包人委托的授權范圍之內的,則其有權拒絕執行工程師的相關指示,同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相關指示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略)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工程師應作為獨立專業的第三方,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進行工作。但工程師或其人員均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當事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略)通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由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如不在發包人對工程師的授權范圍內的,則視為沒有取得授權,該職權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的職權與發包人(包括其人員)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權
(略)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換工程師的,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略)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確定]下的權利除外。工程師應將被授權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工程師的同意,與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5指示
(略)工程師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指示。工程師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蓋有工程師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工程師的授權人員簽字。在緊急情況下,工程師的授權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或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工程師應在授權人員發出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工程師的正式指示。
(略)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如果任何此類指示構成一項變更時,應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辦理。
(略)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6商定或確定
(略)合同約定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工程師應及時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工程師應將商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由雙方簽署確認。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商定的期限應為工程師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發出的通知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該期限內達成一致的,由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確定的期限應為商定的期限屆滿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師應將確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
(略)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確定的結果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異議通知并抄送工程師。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未能在確定的期限內發出確定的結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發出對確定的結果有異議的通知的,則構成爭議并應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如未在28天內發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師的確定應被視為已被雙方接受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略)在該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對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責任方承擔。
3.7會議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會議,討論工程的實施安排或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事項。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應任何一方的請求出席任何此類會議。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保存每次會議參加人簽名的記錄,并將會議紀要提供給出席會議的人員。任何根據此類會議以及會議紀要采取的行動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第4條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
(2)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員工工傷保險等相關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建筑工人)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7)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略)、水源、(略)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
4.2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略)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竣工驗收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款項退還給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約擔保。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略)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略)承包人需要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略)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略)
4.4承包人人員
(略)人員安排
承包人人員的資質、數量、配置和管理應能滿足工程實施的需要。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關鍵人員名單及注冊執業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負責人的安排狀況。
關鍵人員是發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認為對工程建設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關鍵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發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中另行約定。
(略)關鍵人員更換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關鍵人員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關鍵人員時,應提前14天將繼任關鍵人員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工程師,并由工程師報發包人征求同意。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關鍵人員將繼續履行其職務。關鍵人員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臨時繼任該關鍵人員職位,履行該關鍵人員職責,臨時繼任關鍵人員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關鍵人員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關鍵人員,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師對于承包人關鍵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師所質疑的情形。工程師指示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略)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在崗要求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7天的,應報工程師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7天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因故離開施工現場的,可授權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但承包人應將被授權人員信息及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現場管理關鍵人員未經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5分包
(略)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法律或專用合同條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項分包給第三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略)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對工作事項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
專用合同條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包人提交申請,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發包人未能在14天內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但應在分包人確定后通知發包人。
(略)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略)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的工作進行必要的協調與管理,確保分包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定。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工作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略)分包合同價款支付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將扣款直接支付給分包人,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略)責任承擔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6聯合體
(略)經發包人同意,以聯合體方式:(略)
(略)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分工、費用收取、發票開具等事項。聯合體各成員分工承擔的工作內容必須與適用法律規定的該成員的資質資格相適應,并應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且不應根據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減免對發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略)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變更聯合體成員和其負責的工作范圍,或者修改聯合體協議中與本合同履行相關的內容。
4.7承包人現場查勘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按照第2.3項[提供基礎資料]的規定承擔責任。承包人發現基礎資料中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
(略)承包人應對現場和工程實施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承包人提交投標文件,視為承包人已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評估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自愿承擔相應風險與責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但屬于4.8款[不可預見的困難]約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預見的困難
不可預見的困難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時,應采取克服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并抄送發包人。通知應載明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內容、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處理方案。工程師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4.9工程質量管理
(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略),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略)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包人和工程師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略)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和操作規程。
(略)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設計、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工程師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條設計
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略)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以及《發包人要求》和合同約定完成設計工作和設計相關的其他服務,并對工程的設計負責。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的需要及時向發包人和工程師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
(略)對設計人員的要求
承包人應保證其或其設計分包人的設計資質在合同有效期內滿足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資質要求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的的設計人員完成設計工作。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都能按時參加發包人或工程師組織的工作會議。
(略)法律和標準的變化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基準日期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師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如果該項建議構成變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行。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變化的,發包人應合理調整合同價格;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審查
(略)根據《發包人要求》應當通過工程師報發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約定的范圍和內容及時報送審查。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自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
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在審查期限內通過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同意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意見按以下方式:(略)
(1)發包人的意見構成變更的,承包人應在7天內通知發包人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中關于發包人指示變更的約定執行,雙方對是否構成變更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執行;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無法通過審查的,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長和必要的工程費用增加,由承包人負責。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
(略)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略)
發包人需要組織審查會議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的,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時間安排、費用承擔,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承包人文件審查會議,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關補充資料。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相關審查會議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略)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略)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略)
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略)
5.3培訓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雇員或其它發包人指定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維修或其它合同中約定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0.1款[竣工驗收]約定的竣工驗收前或試運行結束前完成培訓。
培訓的時長應由雙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為培訓提供有經驗的人員、設施和其它必要條件。
5.4竣工文件
(略)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術標準以及其它相關內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與《發包人要求》執行。竣工記錄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份數提交給工程師。
(略)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工程師對尺寸、(略)及其他有關細節的認可。工程師應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進行審查。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略)
5.5操作和維修手冊
(略)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并負責及時更新,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工程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以及實現《發包人要求》。同時,手冊還應包含發包人未來可能需要的備品備件清單。
(略)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應依據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對操作和維修手冊進行審查,竣工試驗工程中,承包人應為任何因操作和維修手冊錯誤或遺漏引起的風險或損失承擔責任。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略)
5.6承包人文件錯誤
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同意,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師審查,審查日期從工程師收到文件開始重新計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審查文件導致的工程延誤和必要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
6.1實施方法
承包人應按以下方法進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和安裝、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實施作業:
(1)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方法;
(2)按照公認的良好行業習慣,使用恰當、審慎、先進的方法;
(3)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規定外,應使用適當配備的實施方法、設備、設施和無危險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設備
(略)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訂立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件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主要參數、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交接地點:(略)
承包人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修訂項目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發包人應按照上述進場計劃,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略)
發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應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規定執行,并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略)
(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工程師批準。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根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應按照已被批準的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要求及時間要求,負責組織材料和工程設備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工程師,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相關費用支出及導致的工期延長由發包人負責。
(略)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
(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必要的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示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略)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所有權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根據第(略)項[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約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后,材料及工程設備的價款應列入第(略)項第(2)目的進度款金額中,發包人支付當期進度款之后,其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周轉性材料除外);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承包人按第(略)項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確保發包人取得無權利負擔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所有權,因承包人與第三人的物權爭議導致的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3樣品
(略)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略)
(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天向工程師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略),預留工程師審批意見欄。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工程師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工程師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略)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工程師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6.4質量檢查
(略)工程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略)質量檢查
發包人有權通過工程師或自行對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工程師或發包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略)
(略)隱蔽工程檢查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書面通知工程師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略)
工程師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工程師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工程師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工程師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工程師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提前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順延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超過48小時的,由此導致的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師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簽字確認。工程師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下列約定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6.5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
(略)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1)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師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工程師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復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2)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試驗內容、時間和地點:(略)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略)
(3)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略)取樣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可由工程師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工程師的監督下取樣。
(略)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試驗和檢驗,并為工程師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2)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工程師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工程師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工程師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工程師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3)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略)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審查。
6.6缺陷和修補
(略)發包人可在頒發接收證書前隨時指示承包人:
(1)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設備或材料進行修補,或者將其移出現場并進行更換;
(2)對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進行修補,或者將其去除并重新實施;
(3)實施因意外、不可預見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補工作。
(略)承包人應遵守第(略)項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根據上述指示中規定的時間完成修補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略)項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應承擔所有修補工作的費用:
(1)因發包人或其人員的任何行為導致的情形,且在此情況下發包人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承包人費用損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中適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略)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發包人的指示,發包人可以自行決定請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補工作,并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但承包人根據第(略)項有權就修補工作獲得支付的情況除外。
第7條施工
7.1交通運輸
(略)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略)、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略)、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略)場外交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略)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略)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略)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略)場內交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略)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略)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略)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工程師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場內交通與場外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略)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略)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略)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略)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略)水路和航空運輸
(略)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略)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7.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項目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需經工程師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的,應報工程師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7.2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臨時占地資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資料,導致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略)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略)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項目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略)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設施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7.3現場合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發包人的指示,與發包人人員、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員就在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各項工作進行合作并提供適當條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或進入現場等。
承包人應對其在現場的施工活動負責,并應盡合理努力按合同約定或發包人的指示,協調自身與發包人人員、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員的活動。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條件或協調在考慮到《發包人要求》所列內容的情況下是不可預見的,則承包人有權就額外費用和合理利潤從發包人處獲得支付,且因此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7.4測量放線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略)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略),并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內,(略)資料報送工程師。
(略)(略)點。(略)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略)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略)點移交發包人。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位:(略)
(略)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現場勞動用工
(略)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建筑工人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和保障該工程建設項目建筑工人工資。
(略)承包人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略)
(略)承包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勞動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資支付。
7.6安全文明施工
(略)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化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工程師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工程師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并采取應急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上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應依法上報。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暫停工作]的約定執行。
(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工程師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對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略)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略)
(略)事故處理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和搶修,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和搶修。此類搶救和搶修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略)安全生產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原因對發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師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如果上述損失是由于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導致的,則雙方應根據過錯情況按比例承擔。
7.7職業健康
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包括:
(1)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承包人員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酬勞。
(2)承包人應依法為承包人員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員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
(3)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和安全生產設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
(4)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略)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健康的隱患。發包人人員和工程師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略)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持食堂的飲食衛生,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在遠離城鎮的施工現場,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7.8環境保護
(略)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對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如承包人已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未能及時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發包人負責。
(略)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略)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分類后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略)
7.9臨時性公用設施
(略)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點鋪設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擔相關責任。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略)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略)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28天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10現場安保
承包人承擔自發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現場、進入占有施工現場至發包人接收單位:(略)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略)域、合同約(略)域或為履行合同所(略)域內。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設備和人員處于(略)域內,避免其進入鄰(略)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義務而占用的其他場所(如預制加工場所、辦公及生(略))的安保適用本款前述關于現場安保的規定。
7.11工程照管
自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起至發包人應當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現場、材料、設備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維護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驗收前提前交付發包人的,則自交付之日起,該部分工程照管及維護職責由發包人承擔。
如發包人及承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再對工程承擔照管和維護義務。
第8條工期和進度
8.1開始工作
(略)開始工作準備
合同當事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完成開始工作準備工作。
(略)開始工作通知
經發包人同意后,工程師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開始工作通知,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8.2竣工日期
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合同工作。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條[竣工驗收]的約定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因發包人原因,在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8.3項目實施計劃
(略)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
項目實施計劃是依據合同和經批準的項目管理計劃進行編制并用于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應包含概述、總體實施方案、項目實施要點、項目初步進度計劃以及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其他內容。
(略)項目實施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訂立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項目實施計劃,工程師應在收到項目實施計劃后21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工程師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施的實際情況需要修改項目實施計劃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后的項目實施計劃。
項目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執行。
8.4項目進度計劃
(略)項目進度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應按照第8.3款[項目實施計劃]約定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經工程師批準后實施。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21天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項目初步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對工程師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
經工程師批準的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稱為項目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工程師有權按照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承包人還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的進度計劃,由工程師批準。
(略)項目進度計劃的內容
項目進度計劃應當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其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項目進度計劃的具體要求、(略)徑變化的確定原則、承包人提交的份數和時間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略)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
項目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工程師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發出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應按該通知修訂項目進度計劃,報工程師批準。承包人如不接受,應當在14天內答復,如未按時答復視作已接受修訂項目進度計劃通知中的內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后14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如未按時答復視作已批準承包人修訂后的項目進度計劃。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項目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除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并不能減輕或者免除雙方按第8.7款[工期延誤]、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暫停工作]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8.5進度報告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進行實際進度記錄,并根據工程師的要求編制月進度報告,并提交給工程師。進度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個工作內容的進展報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說明;
(3)當月工程實施介入的項目人員、設備和材料的預估明細報告;
(4)當月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對比分析,以及提出未來可能引起工期延誤的情形,同時提出應對措施;需要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的,應對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部分進行說明;
(5)承包人對于解決工期延誤所提出的建議;
(6)其他與工程有關的重大事項。
進度報告的具體要求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8.6提前預警
任何一方應當在下列情形發生時盡快書面通知另一方:
(1)該情形可能對合同的履行或實現合同目的產生不利影響;
(2)該情形可能對工程完成后的使用產生不利影響;
(3)該情形可能導致合同價款增加;
(4)該情形可能導致整個工程或單位:(略)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發生或影響。
8.7工期延誤
(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構成一項變更的;
(2)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
(3)發包人、發包人代表、工程師或發包人聘請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誤、妨礙和阻礙;
(4)發包人未能依據第(略)項[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
(5)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6)發包人未及時履行相關合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項目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并導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且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擔保中扣除相當于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金額。
(略)行政審批遲延
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造成費用增加的,由雙方在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
(略)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8.8工期提前
(略)發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應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過合理限度壓縮工期。承包人有權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略)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且發包人接受的,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行,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相應獎勵金。
8.9暫停工作
(略)由發包人暫停工作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可通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暫停工作通知,應列明暫停原因、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承包人應按該通知暫停工作。
承包人因執行暫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費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并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暫停工作的除外。
(略)由承包人暫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暫停,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復工并趕上進度,由此造成費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按第(略)項[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予以糾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師。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發包人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證書,或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包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其他義務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或者發包人明確表示暫停或實質上已暫停履行合同的。
(略)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暫停工作,雙方應遵守第17條[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
(略)暫停工作期間的工程照管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的,暫停工作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按第(略)項[由發包人暫停工作]和第(略)項[由承包人暫停工作]的約定承擔。
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略)拖長的暫停
根據第(略)項[由發包人暫停工作]暫停工作持續超過56天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復工的通知。如果發包人沒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繼續工作,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要求以變更方式:(略)
8.10復工
(略)收到發包人的復工通知后,承包人應按通知時間復工;發包人通知的復工時間應當給予承包人必要的準備復工時間。
(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雙方均可要求對方一同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設備和工程物資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
(略)除第17條[不可抗力]另有約定外,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及工期延誤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9條竣工試驗
9.1竣工試驗的義務
(略)承包人完成工(略)段工程進行竣工試驗所需的作業,并根據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交文件后,進行竣工試驗。
(略)承包人應在進行竣工試驗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師提交詳細的竣工試驗計劃,該計劃應載明竣工試驗的內容、地點:(略)
(略)承包人應根據經確認的竣工試驗計劃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進行竣工試驗。除《發包人要求》中另有說明外,竣工試驗應按以下順序分階段進行,即只有在工(略)段工程已通過上一階段試驗的情況下,才可進行下一階段試驗:
(1)承包人進行啟動前試驗,包括適當的檢查和功能性試驗,以證明工(略)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夠安全地承受下一階段試驗;
(2)承包人進行啟動試驗,以證明工(略)段工程能夠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并按照專用合同條件和《發包人要求》中的規定操作;
(3)承包人進行試運行試驗。當工(略)段工程能穩定安全運行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以證明工(略)段工程符合《發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證指標。
進行上述試驗不應構成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規定的接收,但試驗所產生的任何產品或其他收益均應歸屬于發包人。
(略)完成上述各階段竣工試驗后,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試驗結果報告,試驗結果須符合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工程師應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為認可竣工試驗結果。但在考慮工(略)段工程是否通過竣工試驗時,應適當考慮發包人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對工(略)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試驗結果產生的影響。
9.2延誤的試驗
(略)如果承包人已根據第9.1款[竣工試驗的義務]就可以開始進行各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工程師,但該等試驗因發包人原因被延誤14天以上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同時,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竣工試驗。
(略)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延誤進行竣工試驗的,工程師可向其發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內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承包人應在該21天的期限內確定進行試驗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
(略)如果承包人未在該期限內進行竣工試驗,則發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在試驗完成后28天內向承包人發送試驗結果。
9.3重新試驗
如果工(略)段工程未能通過竣工試驗,則承包人應根據第6.6款[缺陷和修補]修補缺陷。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條件,重新進行未通過的試驗以及相關工(略)段工程的竣工試驗。該等重新進行的試驗仍應適用本條對于竣工試驗的規定。
9.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略)如果工(略)段工程未能通過根據第9.3款[重新試驗]重新進行的竣工試驗的,則:
(1)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6.6款[缺陷和修補]繼續進行修補和改正,并根據第9.3款[重新試驗]再次進行竣工試驗;
(2)未能通過竣工試驗,對工(略)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費修復,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包人的相應損失;無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同時視為通過竣工驗收;
(3)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工(略)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包人的相應損失;
(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整個工(略)段工程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可拒收工(略)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包人的相應損失。同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1款[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
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驗收
(略)竣工驗收條件
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除因第13條[變更與調整]導致的工程量刪減和第(略)項[掃尾工作清單]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略)
(2)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掃尾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實施計劃;
(3)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
(4)合同約定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略)竣工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師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工程師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14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師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工程師同意為止。
(2)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或工程師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完成竣工驗收但發包人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視為竣工驗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驗收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師應按照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按本項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4)因發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作為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5)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按照本項和第10.4款[接收證書]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略)場報價利率(LPR)支付違約金。
10.2單位:(略)
(略)發包人根據項目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略)
(略)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略)
10.3工程的接收
(略)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可按工程或單位:(略)
(略)除按本條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接收工程時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略)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的,發包人自應當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略)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10.4接收證書
(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且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但承包人未提交質量保證金的,發包人有權拒絕頒發。發包人拒絕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說明理由并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補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略)發包人向承包人頒發的接收證書,應注明工程或單位:(略)
(略)竣工驗收合格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略)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后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略)存在掃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證書中應當將第(略)項[掃尾工作清單]中約定的掃尾工作清單作為工程接收證書附件。
10.5竣工退場
(略)竣工退場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并撤離相關人員,使得施工現場處于以下狀態,直至工程師檢驗合格為止:
(1)施工現場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約定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人員、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現場;
(4)(略)、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現場其他竣工退場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的竣工退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退場,逾期未完成的,發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承包人遺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出售承包人遺留物品所得款項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返還承包人。
(略)地表還原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及清理場地,否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略)人員撤離
除了經工程師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和工程師的要求將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撤離施工現場或拆除。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現場。
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則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11.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原則上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略)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該項工程或工程設備的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1.3缺陷調查
(略)承包人缺陷調查
如果發包人指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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