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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政府采購投訴案件中,“未明確核心產品”是高頻爭議點。近期浙江省內兩起情節高度相似的投訴,卻在省、縣兩級財政部門手中迎來了截然相反的結局——一個被駁回,一個獲支持。
(略)?
〇
案件回放:相似的投訴,相反的結局
壹
案例一:省財政廳駁回投訴(學生宿舍家具項目)具體見:學生宿舍家具用競爭性磋商采購,合法!浙江財政廳駁回投訴詳解
(略)投訴浙江海洋大學采購項目:
一、165萬元家具采購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
(略)
二、未明確核心產品(公寓床、衣柜等),破壞評審公平性。
省財政廳認定:
采購方式:
(略)
競爭性磋商無需強制設定核心產品,未損害公平性。
結果:投訴被駁回。
貳
案例二:縣財政局支持投訴(體育設施項目)。具體處理決定請點擊左下角的閱讀原文。
(略)投訴
(略)體育設施采購項目:
一、未明確18類貨物的核心產品,導致評審重點模糊;
二、技術參數涉嫌控標(如要求1100小時極端腐蝕測試);
三、主觀評分占比過高(74.28%)。
縣財政局認定:
多品類貨物采購必須明確核心產品,否則違反公平原則;
技術參數超國標且無合理依據,構成差別待遇;
主觀評分占比畸高問題證據不足。
結果: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叁
核心分歧:程序合規VS實質公平
兩級財政部門對“核心產品”的認定差異,成為判決分水嶺:
叁
省廳邏輯:嚴格遵循條文——87號令僅規范“招標”,磋商無核心產品強制要求。
縣局邏輯:立足實質公平——多產品項目若未聚焦核心,易滋生評審隨意性。
肆
深層矛盾:法律空白下的裁量困境
兩級裁決均“依法有據”,卻結果對立,暴露三大問題:
一、規則模糊性: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
(略)
二、地方執法尺度差異:省級傾向程序合規審查,縣級更
(略)場競爭公平性,折射“頂層設計”與“基層實踐”的張力。
三、企業維權成本高企:同省同案不同判,削弱法律預期,企業被迫陷入“投訴結果看管轄地”的博弈。
結語
兩起“鏡像投訴”的相反結局,也暴露出非招標采購監管的深層焦慮。在“優化營商環境”成為核心命題的當下,如何平衡采購自主權與公平競爭紅線,考驗著立法與執法的智慧。
當企業面對“因地而異”的判決時,制度確定性遠比一紙裁決更重要。
END
我們的使命:讓采購政策落地更規范、簡單、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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