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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一章總則
一、國有企業招標投標有什么特殊規定?國有企業的招投標活動除了應當遵循《民法典》《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一般規范招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關注針對于國有企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特殊規定,特殊規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等外部規定,例如16號令及770號文中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進行清晰的界定;也包括國有企業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制定的內部合規管理制度。
二、招標投標與國有企業采購有什么關系?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以工程建設項目為主,但是該條第三款也規定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招標投標流程適用于部分工程建設項目,但也不僅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國有企業其他類型的采購項目根據法律或國務院有關規定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也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流程,例如根據《
(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略)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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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內部管理制度確定雖然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但企業內部要求適用招標投標流程的采購項目,此類項目也應當適用招標投標的一般原則與要求。
三、招標投標與政府采購有什么關系?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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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方式:
(略)
四、招標投標與競爭性采購有什么關系?
招標是競爭性采購的方式:
(略)
第二章招標投標合規管理制度五、國有企業為什么需要制定招標投標合規管理制度?
實踐中,國有企業除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招標方式:
(略)
鑒于此,我們認為國有企業需要根據其自身情況制定招投標合規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確定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確定的招投標制度在企業內部的落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執行機構、程序要求、程序保障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確企業自主決定采用招標方式:
(略)
六、招標投標合規管理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國有企業招標投標合規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
總則部分應當明確合規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依據、適用主體、適用范圍、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并對合規管理制度中使用的有關術語進行定義。
(二)招標
招標部分應明確國有企業招標負責機構及職責、招標范圍(包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以及企業自主決定須招標項目)及招標活動具體操作流程等有招標活動有關的內容。
(三)投標
投標部分應明確國有企業投標項目收集、跟蹤、篩選、決策及投標過程管理等具體內容。
(四)監督管理機制
監督管理機制部分應明確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及對應的處罰措施、賠償責任等。
(五)附則
附則部分應當包括制度生效日期、解釋辦法等內容。
第三章招標七、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發包的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八條;《民法典》第五十七條、第一百零二條。
八、招標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嗎?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就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而言,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現階段執行的是2016年版本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該
(略)分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運輸、信息產業、原材料、機械制造、輕工、高新技術、城建、社會事業、外商投資、境外投資12類項目,規定了需要核準的項目內容、規模和核準部門,例如在城建類別下,該目錄規定了,“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略)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九條;《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九、哪些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進行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結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16號令、843號文、770號文等規定,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
1.該工程建設項目為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解釋。所謂工程建設項目,是指:
(1)工程;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3)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
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僅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部分內容進行列舉,其表述均包含“等”,因此并不排除未直接列入該條款的工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屬于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2.該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活動發生在我國境內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發生在中國境內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即使該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在中國境外,只要是招標活動在中國境內進行,應當適用我國《招標投標法》,在滿足特定條件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
3.該工程建設項目屬于法律限定范圍
結合《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國有企業而言,法律限定范圍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為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1)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資金或者國家融資
根據16號令第二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1)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略)
關于16號令中國有資金的使用,770號文明確了:
1)“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
2)“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
(略)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略)
3)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
根據16號令第三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如果國有企業參與的工程建設項目屬于以上第(1)條及第(2)條所述情況,則無論其是否屬于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只要其達到規定的標準,則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但是,根據843號文第二條規定,不屬于以上第(1)條及第(2)條所述情況的以下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達到規定的標準也屬于必須招標的范圍: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3)電信樞紐、
(略)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5)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4.該工程建設項目達到規定的標準
根據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是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除了滿足以上1-3條件外,還必須達到下列標準之一: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若單項采購未達到上述相應標準的,則不屬于16號令規定必須依法招標的范圍。
770號文明確了16號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的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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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梢姡こ探ㄔO項目是《招標投標法》等招標投標規定規范的主要領域,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并不局限于工程建設項目。法律或者國務院也可以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進行規定,例如我國現行法律已有規定的:科研課題、特許經營權、藥品采購、城市基礎設施投資、機電產品國際采購等。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16號令;843號文;770號文。
十、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之外,國有企業如何確定自行招標的范圍?
對于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有企業可以
(略)場競爭狀態、項目特點、采購目標等因素自主決定是否采用招標方式:
(略)
十一、什么是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條。
十二、適用公開招標的情形有哪些?
原則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若屬于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
(略)、
(略)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以及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十三、適用邀請招標的情形有哪些?
除法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略)
(一)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
(略)、
(略)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
(略)、
(略)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略)
(三)企業自主確定采用招標方式:
(略)
法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除外的項目是否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十四、國有企業可以建立合格供應商庫嗎?
我國法律并未直接針對國有企業合格供應商庫的建立和使用進行規定,結合《招標投標法》關于邀請招標的有關規定,國有企業可以建立行業合格供應商庫。但在實踐中,應注意:
(一)對于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以及雖然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但根據國有企業內部規定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略)
(二)對于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條第三款。
十五、國有企業
(略)分適用自行招標和代理招標?
國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適用自行招標還是委托招標代理:
(略)
(一)自行招標
自行招標是指招標人:
(略)
任何單位:
(略)
(二)代理招標
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十六、國有企業如何確定招標代理:
(略)
法律不強制要求國有企業通過招標的方式: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
十七、一般招標程序是什么?
一般來說,完整的公開招標流程包括:
(一)項目立項;
(二)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如適用)、招標文件;
(三)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并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如適用)
(四)資格預審;(如適用)
(五)發布招標公告并發售招標文件;
(六)接受投標文件;
(七)抽取評標專家;
(八)開標;
(九)評標;
(十)定標;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合同簽約;
十八、采取資格預審進行招標的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資格預審方式:
(略)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編制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三)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及澄清與修改;
(四)投標申請人編制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五)資格預審機構評審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六)確認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并通知。
資格預審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的問題如下:
(一)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既是指導投標申請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依據,也是資格預審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的依據。資格預審主要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組織機構、營業狀態、財務狀況、類似項目經驗、信譽和生產資源情況等進行審查。以《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為例,其第二十條規定了,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資格預審公告的編制要求和發布媒介?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招標項目名稱:
(略)
2.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3.獲?。?span id="mgogky0qc22" class="open_quick_reg">(略)
4.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注:此處應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原文應為筆誤)的截止時間、方式:
(略)
5.招標人:
(略)
6.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
(略)
7.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對于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略)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國家依法指定的信息發布媒介發布;對于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略)
(三)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及澄清與修改的要求
招標人:
(略)
資格預審文件發售后,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四)對資格預審文件的異議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資格預審文件中有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或錯誤遺漏的問題,或存在“傾向性”,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實行歧視待遇,或對資格預審文件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向招標人:
(略)
(五)資格預審通過后投標人資格條件變化的處理
資格預審通過后,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其投標無效。投標人將有關變化及時告知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十九、編制招標文件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招標文件是招標活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作為投標人準備投標和參加投標以及評標委員會評標的依據,應當明確完整的招標程序、具體的技術標準和交易條件以及擬訂訂立合同的主要內容。招標人:
(略)
(一)應當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為出發點;
(二)應當載明招標項目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具體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
(略)
(三)應當載明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招標文件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按規定使用標準文本。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二十、如何做好招標的保密工作?
招標活動中需要保密事項主要包括:標底、潛在投標人名稱: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二十一、如何認定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
(略)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
(略)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二十二、
(略)進行發布?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
(略)”
(略)發布,二者選其一即可。此外,也可以自主選擇同時在其他一個或多個媒介發布,但必須確保多個媒介發布的信息內容相同。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
(略)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
根據《
(略))規定,
(略)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實行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適
(略)場化方式: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十三、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招標文件的澄清是指對于招標文件中內容不清楚、含義不明確的地方作出書面解釋,使得招標文件有關內容的含義能夠為招標文件收受人準確理解。招標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二十四、如何認定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
(略)
(一)招標人:
(略)
(二)招標人:
(略)
(三)招標人:
(略)
(四)招標人:
(略)
(五)招標人:
(略)
(六)招標人:
(略)
如果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第四章投標二十五、投標人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一)除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以外,其他招標活動的投標人應當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若允許自然人主體投標的,則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調整范圍,應適用《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二)法人的分支機構屬于“投標人”中的“其他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故其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招標活動,
(略)的專項授權,但其參與投標活動、
(略);
(三)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其在資金、技術、人員、裝備等方面,應具備與完成招標項目的需要相適應的能力或者條件;
(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如《建筑法》對從事房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
(略)
(五)與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二十六、編制投標文件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若投標文件對于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有遺漏或重大偏離的,其投標將被否決,失去中標的可能性。
在建設施工招標項目中,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而且,部分部門規章還要求投標文件不得在有關技術方案和要求中含有指定設備或供應商或其他帶有傾向性的內容,如《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有關技術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三條。
二十七、一般投標程序是什么?
一般來說,投標需要經歷的程序包括: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購買標書、編制投標文件、遞交投標文件、參與開標、簽訂合同。
二十八、聯合體投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一)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
(略)
(二)聯合體的組成及變更
在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招標活動中,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自主決策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僅為各主體為共同投標并在中標后共同完成中標項目而組成的臨時性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招標人:
(略)
(三)聯合體資質
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即完成招標項目所需要的技術、資金、設備、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
(略)
(四)聯合體協議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略)
(五)聯合體法律責任承擔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
(略)
(六)聯合體的禁止行為
資格預審后,聯合體成員不得增減或變更,否則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建筑法》第二十七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五條等。
二十九、
(略)是否可以參與投標?
《招標投標法》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略)不可以參與投標,而是規定了,與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略)能否參與該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標的答復》
三十、利害關系人參與投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利害關系人參與投標影響到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該利害關系人不可成為中標人。在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中標公示后,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三十一、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撤回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投標文件可視為投標人在以招投標方式: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七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三十二、如何認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
(略)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
(略)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三十三、開標過程中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略)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
(略)
(二)開標應該公開進行
開標活動由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三)投標人異議應當場提出并回復
投標人對于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成立的,招標人:
(略)
(四)投標人少于3個,不得開標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
(略)
但是,投標人少于3個,并不等同于有效投標人少于3個,前者在投標截止時便可判斷,但后者須經過評標程序由評標委員會予以認定,且后者并不必然導致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因此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有效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繼續評標。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三十四、投標人對于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應當遵循什么規則?
(一)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程序只能由評標委員會啟動,不得由投標人主動提出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說明,以便準確地了解投標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若投標人不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和說明,導致評標委員會無法判定投標文件的確切含義的,評標委員會可將其投標文件作為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處理,投標人將因此喪失中標資格。
(二)投標人僅能在投標文件的范圍內進行澄清或者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實質性內容主要指投標文件中記載的投標報價、主要技術參數、交貨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內容。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三十五、招標人:
(略)
評標由招標人:
(略)
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具體要求為:
(一)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
(略)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
(略)
(四)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
(略)
(五)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若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原則上應以隨機抽取方式:
(略)
(六)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應當主動回避,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七)行政監督機構對評標委員會的確定、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時,其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對于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三十六、評標中如何否決所有投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對于投標人的投標,評標委員會可予以否決的情形包括: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
(略)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三十七、如何設定并使用標底?
標底是指招標項目的預期價格,能反映出擬建項目工程的資金額度,以明確招標人:
(略)
(一)是否可以設定標底?
招標人:
(略)
(二)標底如何設定?
以建設工程為例,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
(略)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
(略)
(三)標底如何使用?
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人:
(略)
在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招標項目中設有標底的,可采用的評標標底包括:
(一)招標人:
(略)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準,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房屋建
(略)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三十八、如何確定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確定中標人,即定標,是招標人:
(略)
(一)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項目,以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二)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以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
(略)
(四)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
(略)
(五)對于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不強制招標人:
(略)
我們也注意到,《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在《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招標人:
(略)
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
三十九、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一)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
(略)
(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
(略)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
(略)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八十一條。
四十、招標活動受不可抗力影響應如何處理?
國有企業開展的招標活動受不可抗力影響,招標活動是否繼續進行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若受不可抗力影響,招標項目無法繼續開展的或沒有繼續開展的必要,則國有企業可以取消對該項目的招標活動;
(二)即使受不可抗力影響,招標項目仍有繼續開展必要的,國有企業可以根據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程度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并相應順延招標活動的有關程序,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繼續開展招標活動。
第六章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四十一、招標投標程序結束后,當事人應當如何簽訂合同?
(一)合同簽訂主體
原則上,中標合同由招標人:
(略)
1.法人中標后,可以由其分支機構簽訂中標合同,
(略)簽訂中標合同,否則構成轉包行為;
2.
(略)作為招標人:
(略)
3.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
(略)
4.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
(略)
5.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
(略)
(二)合同簽訂時間
招標人:
(略)
(三)合同形式
招標人:
(略)
(四)合同內容
(五)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
(略)
(六)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所謂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內容,在招投標活動,可能涉及其他中標人是否中標、對招標人:
(略)
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例,參考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范圍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價款、工程質量等。招標人:
(略)
在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客觀情況發生了招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時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相關司法解釋未規定客觀情況發生了招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時可以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議在招標文件中對此等情況予以明確。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四十二、投標人中標后,任何一方拒絕簽訂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
(略)
在司法實踐中,既有案例認定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招標人:
(略)
(二)行政責任
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
四十三、如何處理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向招標人:
(略)
(一)投標保證金的提交人、接收人和退還人
招標人:
(略)
投標保證金只能遞交給招標人:
(略)
(二)投標保證金的金額
招標人:
(略)
(三)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招標人:
(略)
1.招標人:
(略)
2.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招標人:
(略)
3.定標之后,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四十四、如何處理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的提交
履約保證金是中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
(略)
(二)履約保證金的退還
一般來說,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其主要義務時止。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四十五、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中標人和招標人:
(略)
(一)遵循合同約定
中標人和招標人:
(略)
(二)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
原則上,中標人應當親自履行合同,但考慮到有些項目的復雜性以及項目成本等方面的考慮,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征得招標人:
(略)
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不應被認定為轉包而視為無效。但是,若當事人借勞務分包合同之名將中標項目進行轉包的,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法規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第五條。
四十六、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合同對合同變更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般來說,經過招投標程序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不允許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此外,在招投標程序后,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變更,若此等變更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也不屬于“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變更內容仍為有效。
一方主張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對合同進行變更的,應及時將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事由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法規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九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七章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四十七、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機構是哪些?
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機構及其職責如下:
(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
(略)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對于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特定規定的,可以采取相應措施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以
(略)有關規定為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嚴格檢查,市招標投標辦、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非建設工程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分工進行監督,如
(略)經濟信息化委作為
(略)機電設備國內招標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機電設備國內招標行業監管職能。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條;《
(略)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關于有序推
(略)機電設備國內招標交易電子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
四十八、行政監督機構有哪些行政措施?
行政監督機構對于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至第六十四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
(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到第五十三條。
第八章爭議解決四十九、招標投標有哪些爭議解決的方式:
(略)
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
(略)
(一)協商,即由當事人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形成爭議解決方案;
(二)調解,即由調解機構(如行政機關、各類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人主持,對糾紛各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從而形成爭議解決方案;
(三)仲裁,即由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四)訴訟,即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
此外,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還可以通過舉報、信訪途徑解決,或者通過異議、投訴程序處理。對投訴處理決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五十、招標投標爭議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人民法院予受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民事爭議包括:
(一)因招標投標活動引起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二)因招標投標活動引起的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四)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
【法規依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五十一、如何確定招標投標爭議的訴訟管轄?
招標投標活動涉及的有關爭議的訴訟管轄應根據爭議的不同性質來確定。
若相關爭議為合同糾紛,如因招標投標活動引起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因招標投標活動引起的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對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具體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略)
若相關爭議為侵權糾紛,如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原則上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特別規定的除外。
【法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第九章法律責任五十二、招標投標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國有企業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包括:
(一)串通投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
(略)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招標人:
(略)
(三)合同詐騙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下列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行賄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投標人向招標人:
(略)
(五)受賄罪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在招標、評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
(略)
(六)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在招投標活動中,如果投標人出讓、出租或者出借資格證書、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規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一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
五十三、招標投標涉及哪些行政責任?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可能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
(一)責令改正。如招標人:
(略)
(二)罰款。如招標人:
(略)
(三)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四)沒收違法所得。如招標代理:
(略)
(五)暫?;蛉∠袠舜恚?span id="mgogky0qc22" class="open_quick_reg">(略)
(六)吊銷營業執照。如投標人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七)取消投標資格。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機構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八)行政處分。如招標人:
(略)
【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五十四、招標投標涉及哪些民事責任?
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合同責任及侵權責任:
(一)合同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及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招標人:
(略)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生效為前提。中標人與招標人:
(略)
(二)侵權責任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若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如名譽權、擔保物權等,此時應當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如串通投標導致不正當競爭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略)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五十五、招標投標涉及哪些內部違規責任?
根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及《
(略)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在購銷管理方面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在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購中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在購建項目中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的,都屬于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情形。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
(略)
上述責任處理方式:
(略)
【法規依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略)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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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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