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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經逾期的債務,雙方再次約定履行期,除非債權人明示,否則并不免除債務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賠償責任

所屬地區:四川 - 成都 發布日期:2025-07-10

發布地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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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①現有法律對當事人在二審中以一審訴請為限增加上訴請求并無特別規定,則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32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的”的規定,上訴人可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增加訴訟請求。對于已經逾期的債務,雙方雖然針對本金再次約定履行期,但除非債權人明示,否則并不免除債務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民終2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縣丹城新豐路165號。法定代表人:賴朝輝,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領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闞蓉,上海譽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安靖鎮方橋村。法定代表人:徐珍,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靈,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義均,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元集團)因與上訴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府河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2018)川民初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龍元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吉高、闞蓉,上訴人府河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靈、陳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元集團上訴請求:1.將原審判決第五項調整為:龍元集團在79209792.12元范圍內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鎮××村××大學××名城(原盛源?學府名城)1#樓A區、1#樓B區、2#樓、3#樓、4#樓、5#樓、6#樓、7#樓及商業、8#樓及各樓棟地下室工程的房產和車位拍賣或折價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撤銷原審判決第六項,改判駁回府河苑公司的訴訟請求。2022年7月29日,龍元集團增加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七項,并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府河苑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集團支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79209792.12元為基數,從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開始,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2倍計算至債務實際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一、優先受償權方面。1.一審將龍元集團的優先受償權對象僅限于未銷售的房產有誤,案涉工程既有房產又有車位。2.一審認為龍元集團僅就“未銷售房產”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有誤。已銷售房屋是否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不明,且上訴人涉訴較多,存在用網簽房產逃避債務執行的情形。此外,購房人和施工方均享有優先受償權并不矛盾,只是在執行中,各項優先權會再次排序。二、逾期竣工方面。龍元集團認為,府河苑公司多次調整工期,龍元集團并未逾期竣工。即便法院認為工期未調整到最后的實際竣工日期,逾期竣工也是府河苑公司造成的。1.府河苑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致使龍元集團以及各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單位無法正常工作,工地長期處于停工或半停工狀態。2.龍元集團早在2016年9月就已完成了自身承包內容的90%。3.府河苑公司大量分包,導致交叉施工。同時,有大量分包合同,府河苑公司是在2018年9月以后才簽訂。4.府河苑公司對龍元集團、分包單位、甲供材料都存在延遲認價的情形,有的認價期限長達一年,嚴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5.府河苑公司反復多次更換團隊,導致管理混亂。6.府河苑公司自認延期交房是政府行為導致總平工程無法施工,府河苑公司在2017年11月前一直沒取得正確的總平標高參數,根本不具備施工條件,總平工程拖延近2年。三、欠付工程款利息屬法定孳息,一審既然認定了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就應當支持逾期結算工程款的利息。
府河苑公司辯稱,一、法律明確規定,業主的優先權優先于施工人的優先權,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二、逾期竣工的責任在龍元集團。三、合同約定,工程完工后,需審計結算。但龍元集團在該工程完工前一年就起訴至法院,并在訴訟中因雙方對結算依據未達成一致意見申請鑒定,應視為將結算方式變更為了訴訟鑒定,故在鑒定完成、一審判決前,客觀上不具備支付的條件,不應計算逾期利息。
府河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為府河苑公司向龍元集團支付工程款13033953.17元;2.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為府河苑公司向龍元集團支付履約保證金資金利息1541066.89元;3.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依法改判為駁回龍元集團該項訴訟請求;4.撤銷原審判決第六項、第八項,依法改判為龍元集團向府河苑公司賠償損失7469萬元;5.依法判決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由龍元集團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造價方面。1.合同無效,則只可計算成本,不能計算利潤,應當在鑒定金額中扣除利潤。2.《結算工程量審核確認單》《鋼筋審核量確認單》(上述兩份文件以下統稱《確認單》)所體現的1000萬余元差異不應支持。《確認單》只是為了支付進度款而展開的核對工作,不是最終結算依據,應據實結算,申請對鋼筋等隱蔽工程進行掃描。3.造價信息中沒有的材料,鑒定機構沒有公示詢價資料,涉及金額1400萬余元。4.龍元集團施工中出現了安全事故,不應計取安全文明費。5.稅率調整后,稅費應隨之調整,鑒定機構對此沒有計算,應補充鑒定。6.措施鋼筋、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費、天棚剔打、找補等費用,都不應當支持。二、已付款方面。府河苑公司為龍元集團墊付的水電費應為408萬元而非一審認定的375萬元。雖然2018年后的部分水電費沒有龍元集團簽字,但是龍元集團實際還在施工,就必然會產生水電費。三、進度款方面。1.應付時間。根據合同約定,龍元集團應于每月25日前先報產值,府河苑公司核定后再支付,故進度款應付時間應該根據龍元集團是否有延遲報送而調整,而一審法院均按每月25日確定應付進度款時間不當。2.金額上,龍元集團也存在虛報進度產值的情形,使得其申報的進度款遠遠超過實際應付進度款,府河苑公司申請按照形象進度資料,對應付進度款進行鑒定。3.府河苑公司墊付的水電費應計入當月支付的進度款中。四、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1.雙方已通過調解協議變更了履約保證金應退還時間,故利息計算應以調解協議確定的時間為準。2.有兩筆款項分別為500萬元和100萬元,早在2013年、2014年,府河苑公司就應龍元集團的要求,作為退還的保證金轉賬給了住建局,住建局2020年退還龍元集團與府河苑公司無關,一審法院認定府河苑公司2020年才退還該600萬元,屬事實認定錯誤。3.逾期返還的利息標準也不應參照逾期支付進度款的合同約定。五、延期開工損失和資金占用利息損失。1.本案不存在延期9個月開工的情形。合同約定應在交保證金后3個月,即2012年9月15日前開工,監理日志顯示,工程于2012年9月6日舉行了開工典禮,之后,龍元集團開始施工,至開工報告記載的開工時間2013年6月20日,已完成約2000萬元產值。2.延期開工也有龍元集團的責任,其一直拖延提供施工資質等文件,導致招投標和施工許可證辦理延遲。3.一審法院既通過鑒定計算了該期間的停窩工損失,又計算了該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屬于重復計算。六、停窩工責任認定。1.補充協議明確約定,進度款逾期支付可以計取利息,但不得停工。龍元集團惡意以停工為要挾提前套取進度款,造成了府河苑公司巨大損失。2.此外,合同約定,工期順延需提交書面申請,但龍元集團并未提交。3.停窩工損失已過訴訟時效。七、逾期竣工責任及損失認定。1.龍元集團惡意停工導致工期嚴重超期,使得府河苑公司對購房人承擔了巨額的違約金。2.龍元集團陳述的景觀陽臺設計變更等細節并不影響工程整體進度,相反,龍元集團多次制訂計劃而未完成,府河苑公司多次催告。3.龍元集團未給分包、二裝等單位預留時間。4.龍元集團存在阻攔分包入場施工的情形。5.龍元集團存在承諾復工但未復工、府河苑公司支付了款項但龍元集團經催促始終未購買材料,使得工期延遲的情形。6.龍元集團負責的總平工程施工拖延。八、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本身,不應包含停窩工損失。
龍元集團辯稱,一、造價方面。《確認單》經雙方簽字,應據此計算工程價款。府河苑公司認為只是進度款核對不屬實,雙方往來函明確記載《確認單》要作為最終審計依據,而非僅是參考。其余內容一審法院認定正確。二、已付款方面。府河苑公司為龍元集團墊付的水電費經龍元集團簽字確認的只有375萬元,其余月份的費用或無龍元集團簽字、或者某些時段龍元集團并未施工。三、進度款方面。府河苑公司在一審未對支付時間和金額提出異議,龍元集團在二審中補充提交了完整的證據,足以支撐一審認定的時間和金額,龍元集團不同意按形象進度重新鑒定應付進度款。此外,水電費不是進度款。四、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1.合同約定了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因為府河苑公司逾期,龍元集團不得不起訴,在訴訟中對返還日期再次確定,顯然不同于合同履行中對權利義務的變更。且調解協議并未處理利息問題,不能認為龍元集團對之前逾期付款的責任已放棄。2.支付給住建局的600萬元,龍元集團于2020年才實際得到,已有生效調解書確認保證金3000萬元在2019年前均未退還,未經再審,不得改變該認定。五、延期開工損失和資金占用利息損失。1.2013年6月20日前只是零星做了些開工前準備,并未正式全面開工,監理例會可顯示。2.在招投標后、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龍元集團沒有提供資質的必要,因此龍元集團未提供相應資質導致開工延期的主張不成立。3.延遲開工既導致了龍元集團人工、設備的窩工,又導致了履約保證金被長時間占用。六、停窩工責任認定。合同約定,府河苑公司如果拖欠進度款三個月以上,龍元集團可以主張相應權利。而府河苑公司長期拖欠巨額進度款,龍元集團不得不四次停工。之后,龍元集團均向府河苑公司主張了損失賠償。七、逾期竣工責任及損失認定。逾期竣工責任在府河苑公司。八、優先受償權。停窩工損失也是施工方在人、材、機上的實際支出,屬于工程價款,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龍元集團向一審法院提出本訴請求:1.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龍元集團支付己完工程的工程款共計160263243元;2.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龍元集團返還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3.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龍元集團支付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利息暫計15316879.57元(從2013年10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暫計算至2019年6月30日,實際應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3.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龍元集團支付遲延支付進度款利息暫計26373103.46元(從2013年9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暫計算至2019年6月30日,實際應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和逾期支付結算款的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4.府河苑公司立即向龍元集團支付遲延開工補償費2996000元(以30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從2012年8月3日計算至2013年6月19日);5.確認龍元集團就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鎮××村××大學××名城(原盛源?學府名城)1#樓A區、1#樓B區、2#樓、3#樓、4#樓、5#樓、6#樓、7#樓及商業、8#樓及各樓棟地下室工程拍賣或折價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6.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等費用由府河苑公司承擔。一審庭審中,龍元集團明確第三項訴訟請求中要求府河苑公司延遲支付進度款利息和逾期支付結算款利息變更為:起訴日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LPR兩倍計算。
府河苑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龍元集團向府河苑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7469萬元;2.反訴訴訟費由龍元集團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雙方合同關系
2012年5月3日,(甲方)府河苑公司與(乙方)龍元集團未經招投標程序簽訂《交大府河苑項目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2012年合同》),載明“第一部分協議書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盛源?學府名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點:成都市郫縣犀浦西南交通大學新校商住區;工程內容: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工程承包范圍:本項目審定后的施工圖預算及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預算范圍的土建及一般水電安裝及弱電配管工程負責包干完成(除甲方負責的土石方開挖、電梯、智能控管系統等以外的所有內容)。三、合同工期中標工期總日歷天數約730天。四、質量目標及標準:達到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要求,質量合格。五、合同價款暫定建安造價(大寫人民幣):伍億伍仟萬元整”。“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二、履約保證本合同簽訂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其中,簽約當時支付10萬元定金,簽約后的一周內支付1000萬元,簽約后的兩周內支付1990萬元);乙方施工完成其中1棟(1單元和2單元)、2棟地基與基礎和正負0.00標高上一層主體工程澆注砼板且其分部分項工程合格后的七日內,甲方退還給乙方履約保證金750萬元;乙方施工完成其中1棟(1單元和2單元)、2棟結構主體工程封頂(斷水)驗收合格后的七日內,甲方退還給乙方履約保證金750萬元;乙方施工完成其中1棟(1單元和2單元)、2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七日內,甲方退還給乙方履約保證金750萬元;乙方施工完成整個項目8棟(10個單元)結構主體工程封頂(斷水)驗收合格后的七日內,甲方退給乙方余下的履約保證金750萬元。三、計費造價按照2009四川省清單計價定額及最新相關文件規定和成都市建委工程造價材料價格信息(用材期間以加權平均計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或結算稅前總價下浮2.5%;價格信息中沒有的材料現場認價。四、承包范圍1.乙方按審定后的施工圖紙及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預算范圍的土建及一般水電安裝工程負責包干(包工包料)完成(除甲方負責的土石方開挖、電梯、智能控管系統等以外的)所有工作內容;電梯配合費,乙方按其安裝費的3%收取,其余的配合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收。2.乙方可參加組織提供材設信息,比質比價比服務算成本,在同等條件下可由乙方采供(非乙方承包范圍)。五、開工竣工1.本項目合同工期,單位工程按定額工期提前20%;整個項目總工期按定額工期提前15%;乙方按照本協議工期在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提前,甲方獎勵給乙方1萬元/天;工期延誤,乙方付給甲方1萬元/天。2.本合同簽訂且生效后的三個月內甲方辦妥施工許可和建安招投標及合同備案等相關手續后工程開工;甲方原因延誤開工,從延誤開工之日起至可正式開工之日時止,可按履約保證金的銀行貸款同期(人行規定基準)利率2倍向乙方補償其資金費用;工期及竣工時間順延。六、款項支付1.乙方施工完成1棟(1單元和2單元)、2棟基礎和地上一層主體工程的七日內,未發現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進度收悉審定結算款的80%;往后每月25日乙方提送已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的進度結算,甲方次月5日內向乙方支付以收悉審定進度結算款的80%;整個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累計支付審定結算款的90%;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期限內收悉審定竣工結算,甲方向乙方累計支付其總價的97%;余3%為質保金,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2.在施工過程中,因國家政策及市場變化等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延誤期間,甲、乙雙方簽章認可金額按應付未付額的銀行貸款同期利率(人行規定基準)2倍向乙方補償其資金占用費用,乙方應按雙方確定的進度計劃繼續施工,不得延誤工期;如因甲方連續拖欠三個月應付未付工程款,乙方可用現行法律法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七、其它約定1.乙方同意協助甲方辦理建安招投標、施工許可涉及建安隊伍進場開工前的各項工作,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或預交的相關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
2013年5月24日和2013年12月6日,府河苑公司就案涉工程一標段和二標段分別發出招標通知書,龍元集團提交投標文件后,府河苑公司隨即于2013年7月2日和2014年1月17日向龍元集團發出中標通知書,載明由龍元集團為案涉工程一標段和二標段施工的中標人。
備案于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1月23日(簽訂時間不詳)的兩份《備案合同》對一標段、二標段進行了分別約定,兩份合同總的工程范圍與《2012年合同》工程范圍一致。一標段工程價款是233744303元,其中包括暫列金額17815392元。二標段工程價款是134397106元,其中包括暫列金額10305381元。兩份合同對其余條款約定一致。載明:工程質量:合格。工期:400日歷天。進度款支付方式:1.地下室施工至正負0.00頂板結構完,經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確認的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40%支付;施工至8層(含8層頂板)結構完,經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確認的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40%支付;以此類推,按8層為一個節點支付,同時結構封頂亦為一個節點。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確認的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3.承包人按要求提供全套竣工資料且竣工結算,經發包人審核完成后14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結算審核金額的80%,其余部分至審計部門竣工結算后支付至95%,剩余部分扣留作為質量保證金和審計保留金。4.質量保證金為結算審核金額的5%,待質量保修金屆滿后14個工作日內返還余額(不計利息)。5.審計保留金為結算審核金額的5%,在本工程審計完畢后,根據審計結果支付尾款。竣工結算1.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合格后6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一式四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在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資料合格且齊備的情況下,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2.竣工結算審核造價咨詢單位的基本審核費由發包人承擔。審減率在5%以內(含5%)的,由發包人承擔審減審核費用;審減率在5%以上的,5%以內(含5%)的審減審核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以外的審減審核費用(按審減額的5%)由承包人承擔。審增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通用條款約定了發包人違約責任外,協議書和專用條款均未約定發包人違約條款,僅約定了承包人違約條款。其后雙方簽訂了三份補充協議,對工期及相應的支付農民工工資時間進行了變更約定。將一標段工期延長至2016年6月30日,二標段工期延長至2016年8月31日。
二、合同履行情況
2012年5月17日,府河苑公司向龍元集團發出進場通知,龍元集團進場施工。2014年6月27日,龍元集團向府河苑公司發出關于延遲開工增加費用的索賠報告,府河苑公司收到未回復。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8日,龍元集團又四次向府河苑公司發出索賠報告,主張因府河苑公司欠付工程進度款、未按約退還履約保證金,以及未按期對材料認價、甲供材料滯后等原因造成龍元集團四次停窩工的損失。府河苑公司收到后均未回復。
2013年6月25日工程例會會議紀要載明“建設單位(府河苑公司):由于我方原因,目前還未有正式的施工單位,導致土石不能到場影響總包單位施工進度”。2013年8月20日第十七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建設單位:臨時施工道路原計劃上周三通,但受到外界阻力的影響,至今未通,我單位正在積極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2015年5月19日第八十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總包單位(龍元集團):目前工地處于停工狀態,有如下問題需要建設單位協調解決:1.請及時落實工程進度款支付;2.請及時對上報的技術方案予以審批確認;3.請及時落實工程相關材料及分包單位。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事宜,請按照我單位工程款請款流程辦理,盡快提交請款申請資料”。2016年9月20日第一百二十七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監理單位:目前本工程最嚴峻的狀況是各施工單位施工進度嚴重滯后,消防單位遠遠滯后,二裝單位因石材未進場。也請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認質認價、甲供材料及時進場等工作重視。建設單位:目前現場施工情況不是很好,主要是由于我單位與總包單位較多事項未落實(工程款、認質認價等),導致各分包單位工期受到影響”。2017年11月21日第一百四十三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建設單位:發電機設備我單位正在進行招標,4#樓天井需預埋DN300管道至中庭管網,總包單位不施工,我單位將交由總平施工單位進行施工”。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建設單位:感謝各施工單位對學府名城項目的不離不棄,到今天為止,該工程拖延了很長時間,各施工單位共同努力才建設到目前狀況,離整個項目竣工僅一步之遙,我代表府河苑公司和學校感謝大家的支持。本次例會主要解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由于該工程拖延時間較長,復工很艱難,給各施工單位造成一定的困擾和損失。目前與該工程有關的部分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大部分已有結果。我們的目標:2019年1月31日前達到竣工驗收的要求,為此我們正在籌集足夠完成項目的費用,請各施工單位繼續配合完成后續施工。監理單位:各施工單位關注的工程款問題,建設單位已經給各施工單位交底和保證,請各單位能配合進場施工”。2019年4月12日第一百六十二次工地例會紀要載明“監理單位:除總包土建和塑鋼窗施工單位基本完成外,其他單位欠缺工程資料太多”。
2018年2月7日,府河苑公司發函給龍元集團載明“感謝貴司對案涉項目危機處置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感謝……受制于我司面臨的具體情況和困境的干擾,我司在籌融資工作方面推進緩慢,加之項目尚未實現自我造血功能,有關退還貴司(履約)保證金的事宜還要延期……”。2018年11月9日,府河苑公司發函給各施工單位載明“案涉項目各參建單位現已陸續復工”。
龍元集團按約支付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后,府河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出具了收據。
一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一審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川民初76號民事調解書載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應返還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于本民事調解書生效之日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其中500萬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其中500萬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其中1000萬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如案涉‘學府名城’項目于2019年9月30日前已經竣工驗收,則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于竣工驗收之日起三日內返還該1000萬元”。
關于實際履行的合同,龍元集團舉示了如下證據原件:1.《進場通知》(府河苑公司發出)載明要求龍元集團進場施工;2.《工作聯系單》11份(府河苑公司人員簽收)載明龍元集團在此期間一直進行案涉工程施工;3.《關于交大府河苑“盛源?學府名城”項目施工合同說明事宜》(龍元集團單方制作);4.《學府名城項目工程進度產值審核情況表》載明“2015年8月-11月,審核依據:按照2009四川省定額計價及配套文件總價下浮2.5%”,雙方人員簽字確認;5.《學府名城項目進度產值報送與審核金額對比表2017年7月》附件載明“按照合同稅前總價下浮2.5%優惠金額”,雙方單位人員簽字確認;6.工程進度產值審核QQ聊天記錄及附件。府河苑公司對《進場通知》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他證據簽字人員身份不確定,但未提交反駁證據。《關于交大府河苑“盛源?學府名城”項目施工合同說明事宜》因是龍元集團單方制作,一審法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之外,對其余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2012年5月17日,府河苑公司發出《進場通知》載明要求龍元集團進場施工。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6月5日的11份《工程聯系單》載明龍元集團在此期間一直進行案涉工程施工。《學府名城項目工程進度產值審核情況表》載明“2015年8月-11月,審核依據:按照2009四川省定額計價及配套文件總價下浮2.5%”,雙方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學府名城項目進度產值報送與審核金額對比表》2017年7月附件載明“按照合同稅前總價下浮2.5%優惠金額”,雙方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竣工驗收報告》載明“本工程Ⅰ標段(1#樓、2#樓、3#樓、8#樓及部分地下室、商業樓)開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竣工驗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Ⅱ標段(4-7#樓及部分地下室)開工日期2013年3月25日,竣工驗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三、合同付款情況
截至2019年7月19日,府河苑公司共計支付工程款263342232元。截至2021年2月4日,府河苑公司已全部返還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
四、司法鑒定情況
2019年9月3日,龍元集團提交書面鑒定申請,請求法院委托司法審價單位對龍元集團承建的成都市郫縣安靖鎮方橋村西南交通大學新校商住區學府名城(原盛源?學府名城)1#樓A區、1#樓B區、2#樓、3#樓、4#樓、5#樓、6#樓、7#樓及商業、8#樓及各樓棟地下室工程的已完工程造價(含停窩工損失等費用)根據下列合同文件進行司法鑒定,具體包括:1.《2012年合同》;2.施工組織設計及相關施工方案、相關規范圖集、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單、雙方簽署的書面認價資料、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資料、其他建設單位相關文件;3.結算書及補充調整說明、索賠報告、停窩工相關往來函件及費用明細等。
府河苑公司認為不應進行司法鑒定,該項目正由府河苑公司按照兩份《備案合同》進行甲方審計,而上述兩份合同中的付款時間、違約責任、計費造價等約定均與《2012年合同》不同。因此,《2012年合同》不能作為案涉工程結算的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2018年6月施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縮小了必須招標工程的范圍,但該規定系本案合同簽訂后頒布,在簽訂案涉合同時,2000年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仍屬有效并未廢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亦屬于合同無效的情形,本案并無證據證明雙方進行了公開招投標程序。且雙方明顯非善意規避招投標程序,無有利溯及適用之余地,故《2012年合同》和兩份《備案合同》及三份補充協議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據現有證據,2012年5月17日府河苑公司發出《進場通知》要求龍元集團進場施工。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6月5日的11份《工程聯系單》顯示龍元集團一直進行施工。2015年8月-11月,以及2017年7月雙方就進度產值報送與審核的審核依據均為按照2009四川省定額計價及配套文件總價下浮2.5%,可見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是《2012年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應當參照《2012年合同》約定結算建設工程價款。故一審法院準許龍元集團的鑒定申請,參照《2012年合同》約定結算建設工程價款。
2021年2月22日,中國輕工業成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一稿)》),載明:(一)鑒定總金額
工程名稱:西南交大新校商住區學府名城1#樓A區、1#樓B區、2#樓、3#樓、4#樓、5#樓、6#樓、7#樓及商業、8#樓及各樓棟地下室工程
序號 ?鑒定項目 ?金額(元) 備注【為行文方便,此處略】……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8861號案,葛睿就案涉工程其中一套商品房逾期交付問題起訴,該生效判決書載明“府河苑公司與葛睿、成都西南交通大學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府河苑公司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府河苑公司逾期交房由政府行為導致,該事項屬于不可抗力,府河苑公司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由于政府部門未能按期向府河苑公司提供總平標高的具體參數,府河苑公司總平施工未能推進,排水排污口無法接入市政管網,排污出口區域的拆遷工作也未按期完成。二、由于府河苑公司遭受了李勝元、譚紅菊偽造印章犯罪的侵害,導致‘學府名城’項目建設陷入困境,府河苑公司對于逾期交房主觀上沒有過錯,經初步清理,盛源公司(全稱:四川盛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學府名城’項目中的投入僅6300萬元。由于盛源公司使用偽造的府河苑公司印章對外融資并逃逸,導致大量非法債權人為轉嫁其對盛源公司投資失誤的風險起訴府河苑公司要求承擔責任。現府河苑公司涉訴案件35起,涉案金額達5億元。由于類似案件數量眾多,對于府河苑公司無異于雪上加霜,也不利于推進項目建設,……請法院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并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一審法院認為:如前所述,《2012年合同》和兩份《備案合同》及其三份補充協議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十一條之規定,應當參照《2012年合同》約定結算建設工程價款。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一審法院歸納一審爭議焦點為:1.案涉工程價款問題;2.已付工程款問題;3.府河苑公司是否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否逾期支付工程結算款、是否逾期支付履約保證金,及相應利息問題;4.延遲開工補償費用問題;5.龍元集團應否在案涉工程價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問題;6.龍元集團是否應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并賠償府河苑公司損失的問題。一審法院對上述爭議焦點逐一分析認定如下:一、關于案涉工程價款的問題《鑒定意見書》對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分為三部分,無爭議部分,雙方有爭議部分,停窩工損失費用部分,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異議之處,對上述三項分別闡述認定。第一,無爭議部分龍元集團對該部分的異議為:鑒定機構認為雙方當事人未對《確認單》達成統一質證意見,故未采用上述證據計算工程量,按照《確認單》計算的工程價款高于鑒定機構計算金額16664900.56元。對于該異議,一審法院認為,龍元集團提供了證據原件,而府河苑公司抗辯理由是加蓋的府河苑公司印章不是備案印章,且是進度款依據而非最終結算依據,但府河苑公司并未舉示證據反駁,其辯稱理由不足以否認龍元集團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龍元集團的理由成立,應予確認,故應將16664900.56元計入工程造價之中。府河苑公司對該部分的異議為:地下室結構與建筑高差部位回填做法未施工、墻體下無梁時現澆板內加筋未施工、內外墻抹灰厚度及外墻保溫厚度、補充戶型衛生間安裝工程量差異、防雷接地工程水平均壓環涉及增加鋼筋的工程量、各樓棟地下室工程不含爭議項目部分。府河苑公司僅抗辯認為不應計算或計算錯誤,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與鑒定機構采用既有證據展示的事實相悖,不予采納。因此,無爭議部分工程價款為320694625.92元(304029725.36元+16664900.56元)。第二,雙方有爭議部分其一,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費。龍元集團提供了施工組織設計和圖紙,府河苑公司未提供證據,一審法院對鑒定機構結合客觀事實和行業慣例計算出的金額,予以采納。其二,天棚剔打、找補。對鑒定機構根據設計文件和圖紙計算出的金額,予以采納。其三,4#樓廚衛天棚膩子。經過勘驗現場,可見確已實施4#樓廚衛天棚膩子工程,又根據監理單位和府河苑公司人員簽章的2016年9月《工程形象進度表》載明,該部分天棚完成了2遍膩子施工,應予計取費用。其四,措施鋼筋。鑒定機構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計算得出金額,府河苑公司并無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對該項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其五,保溫及抹灰。鑒定機構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圖紙和各方簽字的現場勘驗記錄計算得出金額,龍元集團和府河苑公司的意見并無充足證據支撐,一審法院對該項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其六,地下室磚胎膜。鑒定機構按照有府河苑公司人員簽字的“以上內容現場未作磚垛,其他內容屬實”磚胎膜方案以及監理人員確認記錄計算得出工程價款,府河苑公司并無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對該項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其七,地下室后澆帶兩側鋼絲網。鑒定機構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行業慣例計算得出工程價款,一審法院對該項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其八,增加結構板衛生間電氣、設計變更剔槽以及水電011工程技術聯系單補充,雙方當事人對該三項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對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其九,府河苑公司質證未認可的簽證。除龍元集團單方面主張簽證的,其余龍元集團提供的簽證原件或有監理單位和府河苑公司均簽章的,或有監理單位簽章的,或有府河苑公司和監理單位簽字未蓋章的,或有府河苑公司簽字或簽章而監理單位未簽章或未簽字的,因此,該部分簽證金額需在鑒定意見上扣除47740元。其十,總包服務費。雙方于2014年4月14日達成《交大府河苑項目主體建安聯席工作會議紀要》,約定總包服務費計取為200萬元,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予尊重。一審法院對該項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十一,規費。對鑒定機構根據現有相關規定計算出的金額,予以采納。十二,專業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對鑒定機構根據現有規定以及客觀事實計算出的金額,予以采納。府河苑公司反駁但未提出任何證據,對其意見不予采信。有爭議項目總金額為21386817.98元(21434557.98元-47740元)第三,停窩工損失費用停窩工損失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的規定,龍元集團提供了部分證據予以證明,鑒定機構結合客觀實際和行業慣例確定金額,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府河苑公司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不予采信。該項費用為4224222.32元。因此,案涉工程價款為346305666.22元(320694625.92元+21386817.98元+4224222.32元)二、關于已付工程款的問題截至2019年7月19日,龍元集團主張府河苑公司共計支付工程款263342232元,府河苑公司抗辯稱共計263367232元,其中爭議款項為府河苑公司支付的檔案費用,府河苑公司依據《2012年合同》第七條第1項“其它約定1.龍元集團同意協助府河苑公司辦理建安招投標、施工許可涉及建安隊伍進場開工前的各項工作,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或預交的相關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要求龍元集團承擔該筆費用無明確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且龍元集團不予認可,故一審法院認定府河苑公司共計支付工程款263342232元。府河苑公司主張還代龍元集團墊付水電費,經核對證據,雙方共同確認且有書面憑據的有3753642.10元,則府河苑公司尚欠龍元集團工程款79209792.12元(346305666.22元-263342232元-3753642.10元)。綜上,龍元集團關于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三、關于府河苑公司是否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否逾期支付工程結算款、是否逾期支付履約保證金,及相應利息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三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可參照合同約定的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和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作出裁判。關于府河苑公司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參照《2012年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第2項約定,因龍元集團依約按期報送了進度結算,府河苑公司審定后支付進度款逾期,應付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府河苑公司辯稱支付的進度款中包含水電費并無證據,故府河苑公司應支付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利息共計25487084.03元,龍元集團的該項訴訟請求理由成立,一審予以支持。關于府河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結算款的利息。因案涉工程2019年5月31日竣工驗收后,雙方未能就結算合同依據達成一致,致使工程遲遲未完成結算,并非府河苑公司惡意阻止結算條件成就。2019年9月3日龍元集團申請司法鑒定獲一審法院準許,案涉工程在審理中以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府河苑公司自工程價款由一審認定之時方負有工程結算款付款責任。龍元集團主張府河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結算款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一審不予支持。關于府河苑公司逾期返還履約保證金的利息。一審認為,府河苑公司確實存在逾期返還履約保證金情形,并在發至龍元集團的函件中予以認可。參照《2012年合同》專用條款第二條、第六條第2項約定,應支付逾期返還履約保證金的利息共計13261451.16元,龍元集團的該項訴訟請求理由成立,一審予以支持。關于遲延開工補償費用參照《2012年合同》專用條款第五條第2項約定,府河苑公司應于2012年8月3日之前辦理完成施工手續,但因府河苑公司原因,竣工驗收報告載明工程至2013年6月20日才開工,依約應從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6月19日,以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支付完畢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共計2996000元。龍元集團的該項訴訟請求理由成立,一審予以支持。五、關于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的精神,龍元集團在2018年7月提起訴訟,依法在欠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范圍內就未銷售房產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六、關于龍元集團是否應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并賠償府河苑公司損失的問題由歷次工程(地)例會會議紀要和府河苑公司的發函,以及龍元集團索賠報告佐證,案涉工程由于設計變更、指定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多次停工,尤其是2017年11月21日第一百四十三次工地例會紀要、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會紀要“府河苑公司定下了2019年1月31日前達到竣工驗收的要求的目標”和2018年2月7日府河苑公司給龍元集團函件和2018年11月9日府河苑公司給各施工單位的函件顯見,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案涉工程因府河苑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處于全面停工狀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8861號案中府河苑公司的上訴理由中自己認可的案涉工程逾期交房的原因也與龍元集團無關。一審認為,扣除確定由府河苑公司承擔工期延誤責任的期間,結合府河苑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會紀要中自認的新的工期要求,案涉工期延誤了4個月,共計120天(28天+31天+30天+31天)。府河苑公司主張的逾期交房損失與工期延誤并無直接聯系,且大部分工期延誤期間應由府河苑公司承擔責任,故一審參照《2012年合同》專用條款第五條第1項約定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履行合同情況等因素,酌定由龍元集團賠償逾期竣工損失60萬元[(120天×1萬元/天)÷2]。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府河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集團支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二、府河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集團支付工程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25487084.03元;三、府河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集團支付履約保證金逾期付款利息13261451.16元;四、府河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集團支付延遲開工補償費用2996000元;五、龍元集團在79209792.12元范圍內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鎮××村××大學××名城(原盛源?學府名城)1#樓A區、1#樓B區、2#樓、3#樓、4#樓、5#樓、6#樓、7#樓及商業、8#樓及各樓棟地下室工程的未銷售房產拍賣或折價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六、龍元集團賠償府河苑公司損失60萬元;七、駁回龍元集團的其他訴訟請求;八、駁回府河苑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182532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187532元,由龍元集團負擔395844元,府河苑公司負擔791688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07625元,由府河苑公司負擔166100元,龍元集團負擔41525元。鑒定費4236053.85元,由府河苑公司負擔2118026.93元,龍元集團負擔2118026.92元.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有爭議的主要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府河苑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書》《“盛源?學府名城”項目形象進度產值咨詢報告書》《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系府河苑公司單方委托的資料,不予采信。2.府河苑公司提交的灰空間改造竣工圖、結算書、支付憑證、地下室防火墻、混凝土墻面現場照片及視頻等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理由詳見本院認為中的闡述。3.對府河苑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25日監理日志、監理月報、旁站監理記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理由詳見本院認為中的闡述。4.府河苑公司提交的與工期有關的催告函、進度計劃表、分包方的停工損失報告等證據。根據本院查明事實,2019年1月之前的工期延誤系府河苑公司的責任,該期間的函件,無法達到其主張的逾期竣工系龍元集團責任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2019年1月以后的函件,能夠反映工期延誤與龍元集團有關,予以采信。5.府河苑公司提交的2013年8月31日的《施工監理日志》、付款憑證具備證據三性,予以采信。6.府河苑公司提交的2016年4月28日申請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報告,因與本院查明的支付情況不一致,不予采信。7.府河苑公司提交的維穩資料,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8.府河苑公司提交的刑事判決書等擬證明龍元集團與盛源公司可能存在串通情形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不予采信。9.府河苑公司提交的整改函等擬證明因龍元集團施工質量存在問題,府河苑公司可暫緩支付進度款的證據。本院認為,府河苑公司提交的質量整改函,或者是在相應產值施工完成、進度款應付之日后幾個月才提出,暫緩支付的權利顯然已因其嚴重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或者雖有工程內容需要整改,但其對產值金額已簽字予以了審定,相應內容已轉化為質量維修責任,不影響進度款的支付。故該組證據即便真實,也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10.龍元集團提交的發票等擬證明本案稅費的證據,因稅費調整問題本案暫不予處理,故對該組證據,本院不作認證。11.龍元集團提交的進度產值文件及報送簽收文件,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確認。府河苑公司認為由王潤簽字的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的產值審定情況表(土建工程)系復印件,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根據現場核實情況,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12.龍元集團提供的2016年9月13日工程聯系單、2019年3月到5月工程任務指令單等擬證明府河苑公司存在認價拖延、竣工前仍在不斷新增任務的證據,能夠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對一審查明的以下事實,本院予以糾正:1.龍元集團于2012年6月15日繳足3000萬元保證金。2.《竣工驗收報告》載明“本工程Ⅰ標段(1#樓、2#樓、3#樓、8#樓及部分地下室、商業樓)開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竣工驗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Ⅱ標段(4-7#樓及部分地下室)開工日期2014年3月25日,竣工驗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2021年1月29日,鑒定機構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一稿)》。2021年4月19日,鑒定機構出具修正后的《鑒定意見書》。2021年6月22日,鑒定機構作出《關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及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針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修訂稿〉回函的回復》。對一審查明的其余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此外,本院二審補充查明:1.關于《結算工程量審核確認單》《鋼筋審核量確認單》2018年5月28日,府河苑公司向龍元集團發送的《工作聯系函》記載“為推動項目結算工作順利進行,工程量核對工作至關重要,工程量要與實際相一致……現要求貴司盡快將完整的項目竣工圖紙紙質版及電子文檔上報至我司,并安排造價工程師與我司造價人員進行工程量核對工作,待貴司與我司核對的工程量,雙方認可無誤后,可作為最終上報審計結算審核的參考依據”。同日,龍元集團復函“為了高效科學安排時間,避免雙方在結算工程量辦理中投入巨大時間和精力下重復工作,我司認為結算辦理中雙方最終審核簽字蓋章認可的工程量,應直接作為雙方最終結算的依據,而不是可作為上報結算的‘參考依據’”。次日,府河苑公司回函“為了后期高效推動項目結算工作順利進行,貴司需盡快上報核對工程量造價人員及主要負責人名單,雙方合理安排時間,以先核對工程量推進為主。我方再次申明:‘經雙方核對無誤的工程量后,作為上報審計部門結算的依據’”。2021年4月19日,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將《確認單》高于鑒定計算工程量涉及的工程造價金額修訂為10593257.88元。2.進度款應付、實付情況。詳見《附件1:應付進度款統計表》、《附件2:逾期支付進度款利息計算表》。3.保證金情況。2013年9月10日,龍元集團向府河苑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委托書》,委托府河苑公司將前期工程進度款500萬元匯入郫縣住建局的賬戶,作為龍元集團繳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2013年9月12日,府河苑公司按委托指示轉賬500萬元,龍元集團回復確認函,認可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府河苑公司退還的履約保證金500萬元。2014年4月17日,龍元集團再次向府河苑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委托書》,委托府河苑公司將前期工程進度款100萬元匯入郫縣住建局的賬戶,作為龍元集團繳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2014年4月21日,府河苑公司按委托指示轉賬100萬元。2019年10月11日,龍元集團向一審法院提交《核實問題及質證意見》,其中載明“關于款項性質,雙方就500萬元已確認為被告應退的履約保證金,鑒于在雙方確認調解書時,未發現該事實,而被告在履行調解書過程中也向原告主張該筆款項應確認為其退還的履約保證金……我們認為,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執行法院要求退還該筆款項給原告后,該款項應確認為被告退還的履約保證金”。后該600萬元均未計入雙方在訴訟中對賬認可的已付工程款263342232元。2019年8月29日,法院扣劃164588.69元,其中81972.69元為退還龍元集團的保證金,剩余部分為執行費。4.《2012年合同》載明:通用條款“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結算資料及工程結算清單后9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9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專用條款“七其他約定……3.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甲方收足乙方履約保證金生效”。5.開工情況。第一期《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月報》載明,2012年9月6日舉行開工典禮,施工單位正式破土開工。2013年6月20日,龍元集團遞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申請開工,同日,監理機構審查認為滿足開工要求,同意開工。府河苑公司在訴訟中主張,龍元集團在2013年6月20日前已完成了約2000萬元產值。6.結算情況。2019年7月11日,龍元集團與府河苑公司簽訂《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移交清單》,移交內容包括《學府名城施工總承包項目建安工程結算書(每套共二冊)》《學府名城施工總承包項目建安工程結算書補充調整說明(每套共一冊)》、竣工結算資料等文件。7.鑒定情況。本案二審中,鑒定機構作出《關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修訂稿〉意見(2021年6月24日)”的回復》,修正如下項目:外墻面穿墻出水口扣減金額643.69元、外墻中空玻化微珠外保溫扣減金額126922.31元、梁平面施工圖中第3條、7#樓直行樓梯模板安拆扣減金額3382.94元。
本院認為,《2012年合同》和兩份《備案合同》及其三份補充協議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三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可參照《2012年合同》的約定確定損失大小以及折價補償金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工程折價款金額認定。二、進度款支付情況及逾期支付責任。三、結算款應付時間及逾期支付責任。四、履約保證金的返還。五、逾期竣工責任及損失。六、優先受償權的對象及范圍。一、關于工程折價款金額認定的問題府河苑公司對一審認定的工程折價款提出多項異議,本院分別評述如下:1.鑒定機構計算的造價金額是否應扣除利潤。府河苑公司主張,合同無效,則建設工程只應折價補償,當事人不得因無效合同而獲利。本案中,鑒定機構參照了合同約定,以定額計價,但定額計價方式包含了利潤,故應在鑒定機構計算出的造價金額基礎上,扣除相應的利潤部分。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予以了進一步明確,即折價補償參照的標準為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約定。本案中,經雙方確認的進度產值審核情況表等資料表明,雙方實際履行的工程價款約定為“按照2009年四川定額計價及配套文件總價下浮2.5%”,鑒定機構照此標準計算、一審未在鑒定機構計算的金額基礎上進行扣減,并無不當。2.《結算工程量審核確認單》《鋼筋審核量確認單》多出的工程量是否應支持。【為行文方便,此處省略部分內容……
26.四次停窩工損失。龍元集團起訴請求府河苑公司賠償施工過程中的四次停窩工損失,府河苑公司辯稱,根據合同約定,拖欠進度款的責任是可以計收雙倍利息但不得停工,故停窩工損失不應支持。本院認為,合同無效,除工期、工程質量、價款等約定可參照適用以確認損失外,其余約定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比本院確認的府河苑公司應付款和實付款可看出,該四次停工前,府河苑公司均存在拖欠進度款(或保證金)情形,龍元集團停工,應認定系府河苑公司責任,府河苑公司應予賠償。府河苑公司還辯稱訴訟時效問題,但龍元集團在施工中對賠償多次予以了主張,且整個工程直至2019年才竣工,故本案訴訟時效并未經過。因鑒定機構計算的該部分損失3923270.65元均屬于前文所述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項目,故應計入工程折價款中。綜上,府河苑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折價款總計:304029725.36元+10593257.88元+21434557.98元+210666.17元+3923270.65元-130948.94元-1689351.74元-47740元=338323437.36元。二、關于進度款支付情況及逾期支付責任的問題龍元集團要求府河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進度款的利息,府河苑公司從進度款應付金額、應付時間、實付金額、實付時間等方面進行了抗辯,認為并無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情形,本院分別評述如下:1.進度款應付金額和時間應付金額。府河苑公司認為,龍元集團虛報進度款,申請根據形象進度表重新逐月鑒定進度款應付金額。本院認為,⑴對于府河苑公司已經審定簽字的產值,府河苑公司應受其約束。⑵對于龍元集團已經報送,但府河苑公司未予審定的產值,府河苑公司怠于行使權利,視為放棄相應權利,以龍元集團自認的審定金額為基數計算應付進度款。⑶對于既無完整報送記錄也無審定記錄的月份產值,因無法確定產值,故不作為進度款計算,在結算款中支付【但2014年12月土建產值2825.6萬元、2015年1月前的給排水產值434.62萬元,累加其他有證據證實的月份產值后,與府河苑公司發給龍元集團的府函(2016)01號文件載明的“2015年春節前經雙方共同核對確認的已完產值為2.63億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貴司實際完成產值約8345萬元”內容大體吻合,本院予以認定】。本院以上述方式足以認定應付進度款金額,無根據形象進度表再次鑒定之必要,故對府河苑公司該項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對部分應付進度款金額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詳見《附件1:應付進度款統計表》)。應付時間。⑴府河苑公司認為,龍元集團未按約在每月25日前報送,則府河苑公司的支付時間也應作相應順延。本院認為,本案中,龍元集團確實存在部分月份產值超期報送、多月產值合并報送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導致府河苑公司無法按約在產值月度次月5日內支付進度款,付款時間應作相應順延。對以上情形,本院按以下原則對一審認定予以糾正:①龍元集團于當月25日以前報送產值的,府河苑公司應于次月5日內支付;②25日以后報送的,考慮到財務月度、計劃等因素,順延至再下月5日內支付;③無產值報送時間僅有審定時間的,于審定之次月5日內支付;④無產值報送記錄,有產值審定但無審定日期的,酌定于產值月次月5日內支付。具體的進度款應付時間認定詳見《附件1:應付進度款統計表》。⑵府河苑公司辯稱,根據合同約定,第一個付款節點是完成1、2棟基礎和地上一層主體工程七日內,未發現質量問題,支付審定金額的80%。2013年9月28日,上述工程才通過質量檢驗,故支付時間應是2013年9月28日而非一審認定的2013年9月5日。本院認為,根據監理日志顯示,上述工程完成時間為2013年8月31日。故參照合同約定,府河苑公司應在七日內及時進行質量檢驗,逾期完成檢測,不影響其應在七日內履行支付義務,故第一個支付時間節點最遲為2013年9月7日。⑶府河苑公司辯稱,2014年10月-11月的土建產值因火災整改未完成可暫緩支付,2014年12月到2015年1月期間的土建產值、電氣產值、給排水產值,因質量問題直至2015年7月才整改完,故可暫緩至2015年7月5日支付。本院認為,2014年11月25日的火災,龍元集團已于2014年12月1日整改完畢申請復工。監理單位延遲到同年12月9日簽字同意的行為,無證據證明與龍元集團整改不到位有關,故本次產值金額,府河苑公司仍應于2014年12月5日前及時支付。質量整改方面,參照合同約定,若龍元集團在工程質量上存在問題又未按要求處理,則府河苑公司可“暫緩審批該階段付款申請或酌情減少付款比例”。但根據府河苑公司府函(2016)01號文件載明的內容可看出,2015年1月及之前的產值,府河苑公司已經在2015年春節前均已予以了審定,亦無證據證明府河苑公司在合理期間內,發出了酌情減少付款比例的通知。以上事實證明,無論龍元集團的施工是否有質量問題,府河苑公司都認可了應支付當期進度款。故對府河苑公司可暫緩支付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2.進度款支付情況雙方均認可的已支付進度款為263342232元,但龍元集團主張以進入龍元集團賬戶以及龍元集團會計記賬時間為支付日,府河苑公司則主張以提交銀行處理日期為支付日。本院認為,府河苑公司支付后,龍元集團何時進行會計記賬,與府河苑公司無關,對一審以龍元集團會計記賬時間為支付時間的認定,予以糾正。銀行處理時間,也系府河苑公司無法掌控的環節,對該期間,府河苑公司不應承擔逾期支付責任。本院認定的進度款具體支付金額及時間詳見《附件2:逾期支付進度款利息計算表》。府河苑公司還主張,墊付的水電費應用于品跌進度款。但雙方既無水電費視為進度款支付的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府河苑公司也未主張抵銷,故水電費只能與工程結算價款品跌,而不能與進度款品跌。府河苑公司主張墊付的水電費金額為4082506元,但在一審認定的3753642.1元外,其提供的水電費分攤金額既無龍元集團簽字,也無其他證據證明龍元集團應分攤的具體金額,故一審認定水電費金額為3753642.1元且不品跌進度款,并無不當。3.逾期支付進度款責任對比本院認定的應付進度款與實付進度款可看出,府河苑公司存在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情形,造成龍元集團資金占用損失,應予賠償。本案系無效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無效,本院酌情參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具體計算方法詳見《附件2:逾期支付進度款利息計算表》。三、結算款逾期利息龍元集團在二審開庭前增加上訴請求,認為一審應當支持其訴請的逾期支付結算款利息。本院認為,在程序上,龍元集團有權增加上訴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現有法律對當事人在二審中以一審訴請為限增加上訴請求并無特別規定,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的”的規定,龍元集團可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增加訴訟請求。在實體上,一審認為,府河苑公司在鑒定結束、法院確定工程總造價后才負有支付結算款的義務。本院認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參照合同約定進行判斷。本案中,雙方通過《2012年合同》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33.3對結算款支付進行了約定,分別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期限內收悉審定竣工結算,甲方支付乙方累計支付總價的97%。余3%為質保金,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以及“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結算資料及工程結算清單后9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9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因專用條款對具體的結算日期約定不明,故本院酌定參照通用條款確定結算款的應付日期。因無證據證明未及時結算系龍元集團過錯導致,故府河苑公司應自龍元集團移交相關資料的2019年7月11日后91天起,對支付總價97%的欠付部分61077860.14元(338323437.36元×97%-263342232元-3753642.10元)支付利息;支付總價3%的質保金部分10149703.12元(338323437.36元×3%),自竣工驗收后兩年起算利息。利息標準參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欠付工程款本金總計71227563.26元。四、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返還問題龍元集團交付了3000萬元保證金,參照合同約定,府河苑公司應于2013年10月7日、2014年4月27日、2014年12月4日、2019年6月7日前分別返還750萬元。府河苑公司未按上述時間足額返還保證金,應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以欠付的履約保證金為基數,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賠償龍元集團資金占用損失(具體計算方法詳見《附件3:逾期返還履約保證金利息計算表》)。府河苑公司上訴認為,雙方已在訴訟中通過調解書的形式,變更了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故府河苑公司不存在逾期返還情形,不應賠償損失。本院認為,對于已經逾期的債務,雙方雖然針對本金再次約定履行期,但除非債權人明示,否則并不免除債務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龍元集團在調解中并未放棄已提起的逾期返還保證金利息損失主張,則府河苑公司仍應承擔逾期返還導致的資金占用損失。但住建部門于2020年1月21日退還給龍元集團的600萬元,基于以下理由,應認定府河苑公司自實際支付之日起,不再承擔逾期返還責任。首先,在客觀事實方面,該600萬元系府河苑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2014年4月21日,應龍元集團付款申請,支付給住建部門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其中500萬元龍元集團在2013年9月復函確認收到退還的500萬元保證金。該600萬元的繳款義務人為龍元集團,龍元集團與住建部門之間的關系,與府河苑公司無關,府河苑公司在根據指示轉賬完成后,即完成了支付(退還)款項的義務。其次,一審法院雖于2019年1月作出了府河苑公司應退還龍元集團3000萬元保證金的調解書,但龍元集團和府河苑公司在調解書出具后、一審法院要求核實600萬元款項性質時,又以明示或行為默示的方式(在書面質證中陳述2013年9月12日支付的500萬元系調解時未發現的事實,現同意收到住建部門的退款后確認為退還的保證金;2014年4月21日支付的100萬元也計入了退還的保證金而非工程款),作出了不同于調解書的表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利息計算應以該意思表示為準。一審將該600萬元錯誤計息至2020年1月21日,本院予以糾正。五、關于逾期竣工責任及損失的問題府河苑公司主張,因龍元集團惡意停工、阻撓分包入場、自身施工組織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本該于2016年6月30日和2016年8月31日竣工的工程逾期至2019年5月30日,龍元集團應予賠償。本院認為,第一,案涉工地因府河苑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多次停工,其中2017年11月到2018年11月期間,工地例會,《現場協調會會議紀要》等資料,均顯示案涉工程基本處于停工狀態,該部分工期延誤責任,應由府河苑公司自行承擔。第二,府河苑公司存在認價拖延(如閥門、水表、排污泵等排水材料龍元集團已于2016年9月前申請認價,但府河苑公司直至2017年6月30日才予以確認簽發)、總平施工數據至2017年10月、11月才取得等情形,使得工地出現停工待料或無法施工等工期延誤后果,該部分責任,應由府河苑公司自行承擔。第三,府河苑公司在另案上訴中,自認案涉工程逾期交房的原因與龍元集團無關。第四,府河苑公司多次在工地例會紀要、函件中修改竣工日期。如2017年3月16日府河苑公司發給龍元集團的《工作聯系函》載明“貴公司的工程進度已嚴重滯后……無法完成2017年10月前后向業主交房”;2018年11月1日召開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會,府河苑公司向各施工方宣布“我們的目標:2019年1月31日前達到竣工驗收的要求,為此我們正在籌集足夠完成項目的費用,請各施工單位繼續配合完成后續施工”。故一審認定府河苑公司對工期做出了2019年1月31日前竣工驗收的新認可,龍元集團不承擔此前的工期延誤責任,并無不當。從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案涉工程工期延誤120天。期間,府河苑公司對龍元集團施工組織不到位、進度緩慢等情形有過多次發函催促;同時,亦存在府河苑公司在2019年3月到5月還陸續新增內容和變更設計的情形,一審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履行情況等因素,酌定龍元集團賠償逾期竣工損失120天×1萬元/天÷2=60萬元,并無不當。六、關于優先受償權的對象以及范圍的問題府河苑公司上訴認為,鑒定機構鑒定的停窩工損失屬于損害賠償金,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范圍,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評述,本案中由鑒定機構鑒定的停窩工費用,均為住建部、財政部規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屬于工程價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價款導致的損害賠償金,故該部分費用,應享有優先受償權,府河苑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龍元集團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將龍元集團享有的優先受償范圍予以了不當限制,排除了車位和已出售的房產。本院認為,首先,優先受償權的對象是其承建的整個工程,不限于房產或車位。其次,不動產上同時存在商品房買受人、建設工程價款、抵押等多種優先權并不矛盾,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確認,并不構成對該物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否定,各優先權在權利實現與行使時的順位判定,并不屬于本案應該且能夠處理的內容。一審法院確認的優先受償權內容有誤,本院予以糾正。綜上,龍元集團以及府河苑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76號民事判決。二、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折價款71227563.26元。三、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結算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別以61077860.14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149703.12元為基數,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四、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詳見《附件2:逾期支付進度款利息計算表》)。五、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逾期返還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詳見《附件3:逾期返還履約保證金利息計算表》)。六、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遲開工利息補償895693元。七、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71227563.26元范圍內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鎮××村××大學××名城(原盛源?學府名城)1#樓A區、1#樓B區、2#樓、3#樓、4#樓、5#樓、6#樓、7#樓及商業、8#樓及各樓棟地下室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八、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逾期竣工損失60萬元。九、駁回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請請求。十、駁回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保全費5000元,由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負擔。鑒定費4236053.85元,由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118026.93元,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負擔2118026.92元。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182532元,由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20167元,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負擔562365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207625元,由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負擔205957元,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66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0251元,由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79517元,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負擔810734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 判 ? 長  王朝輝審 ? 判 ? 員  蔣 科審 ? 判 ? 員  方 玲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法 官 助 理  陳苓麗書 ? 記 ? 員  王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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