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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25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8次會議、2025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6月25日
法釋〔2025〕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
(202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8次會議、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確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人選的有關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后,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抓好《批復》的貫徹落實,持續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切實維護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
編者注:
《南方周末》2024年12月26日,作者為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瓊雯,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在其文章《值得警惕的“占坑式辯護”》中對占坑式辯護進行了評價:
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實現司法正義、防止冤假錯案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近期屢屢出現的“占坑式辯護”,引起社會對中國現行刑事辯護制度的關注。
所謂“占坑式辯護”,主要是指在刑事辯護中,由于公檢法等辦案機關指定辯護律師(一般指法律援助律師)?,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訴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辯護律師無法介入案件的一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行辯護、委托辯護與指定辯護3種辯護方式。其中,自行辯護系由被追訴人自我進行辯護;委托辯護系被追訴人委托律師或者其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幫被追訴人辯護(多數被追訴人處于審前羈押狀態,實踐中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情形較多);指定辯護即法律援助律師幫被追訴人辯護。
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但“占坑式辯護”使該制度出現了異化。有的處于羈押狀態的被追訴人,與其近親屬無法聯系,信息不對稱,辦案機關在被追訴人自己未委托律師而法律又要求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因此導致被追訴人的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無法介入案件。
現實中“占坑式”辯護爭議較大,出現不少批評聲音,需要進一步反思與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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