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袜一区二区三区,欧美另类亚洲,精品一区二区影视,色综合天天综合网国产成人网

全部選擇
反選
反選將當前選中的變為不選,未選的全部變為選中。
華北
華東
華中
華南
東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確定
招標專區
項目專區
數據市場
營銷分析
增值服務
企業服務

審計問題清單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具體條款

所屬地區:黑龍江 發布日期:2025-06-27

發布地址: 黑龍江

200 條審計問題清單

以下是基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25)及最新審計實踐梳理的200 條審計問題清單,覆蓋經費管理、公務接待、會議活動、公務用車、辦公用房、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資源節約等十大領域,每條均標注對應條例條款及典型場景,供審計監督和合規自查參考:

一、經費管理(40 條)
1預算編制不完整: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全額納入預算管理(條例第八條)。
2虛增預算項目:以虛假項目申報預算,套取財政資金(條例第九條)。
3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未單獨編列預算(條例第十三條)。
4預算績效目標缺失:項目預算未設定可量化績效指標(條例第九條)。
5預算調整不規范:年度預算執行中違規追加預算,未履行審批程序(條例第九條)。
6非稅收入坐支:將罰沒收入直接用于單位日常開支(條例第八條)。
7私設 "小金庫":通過下屬單位、工會賬戶隱匿收入(條例第八條)。
8應計未計收入: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未及時確認入賬(條例第八條)。
9超預算列支: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 "三公" 經費(條例第九條)。
10年底突擊花錢:12 月支出占全年預算比例超過 30%(條例第九條)。
11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通過虛假合同、發票報銷套取現金(條例第九條)。
12轉嫁費用:將本單位接待費轉嫁至下屬企業(條例第九條)。
13違規使用公務卡:公務卡結算率低于 90%(條例第十二條)。
14現金支付違規:未按規定使用公務卡或銀行轉賬結算(條例第十二條)。
15賬戶管理混亂:違規開設多個銀行賬戶(條例第八條)。
16往來款長期掛賬:三年以上應收應付款未清理(條例第十條)。
17會計核算不實:機關運行經費未單獨核算(條例第十條)。
18超標準發放津補貼:自行新設項目或提高標準(條例第十條)。
19違規發放福利:以工會名義變相發放實物福利(條例第十條)。
20未按規定上繳結余資金:項目結束后結余資金滯留單位(條例第九條)。
21財政資金閑置:結轉兩年以上資金未統籌使用(條例第九條)。
22預算公開不完整:未按規定公開 "三公" 經費明細(條例第四條)。
23虛假發票報銷:使用偽造、變造發票列支費用(條例第十條)。
24跨年度報銷:差旅費、會議費等超半年報銷(條例第十條)。
25未執行國庫集中支付:通過實有資金賬戶支付財政資金(條例第八條)。
26違規對外借款:向企業或個人出借財政資金(條例第九條)。
27違規擔保:以財政資金為企業提供擔保(條例第九條)。
28預算執行監控缺失:未建立動態預警機制(條例第九條)。
29非稅收入緩繳:超過規定期限 30 日未上繳國庫(條例第八條)。
30違規調劑預算:將基本支出預算調劑用于項目支出(條例第九條)。
31未執行政府采購程序:應公開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條例第十三條)。
32指定供應商:通過單一來源采購規避競爭(條例第十三條)。
33超標準采購:采購設備配置高于業務需求(條例第十三條)。
34采購合同管理混亂: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條款不全(條例第十三條)。
35履約驗收走過場:未按合同約定驗收貨物(條例第十三條)。
36采購結果未評價:未對政府采購效益進行評估(條例第十三條)。
37違規支付預付款:未按進度支付采購款項(條例第十三條)。
38采購檔案缺失:未保存采購文件及相關記錄(條例第十三條)。
39預算績效評價流于形式:未開展項目后評價(條例第九條)。
40績效結果未應用:未將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條例第九條)。
二、公務接待(20 條)
1無公函接待:接待無明確公務目的的活動(條例第二十二條)。
2超標準接待:住宿費、伙食費超過地方標準(條例第二十二條)。
3陪餐人數超標:接待 10 人以下陪餐超過 3 人(條例第二十二條)。
4提供高檔菜肴:在公務接待中安排野生保護動物菜品(條例第二十二條)。
5違規飲酒:工作日午間或公務接待中提供酒水(條例第二十二條)。
6跨地區迎送:到機場、車站等超范圍迎送(條例第二十二條)。
7轉嫁接待費:將接待費用混入會議費、培訓費報銷(條例第二十二條)。
8未執行審批程序:接待前未履行內部審批(條例第二十二條)。
9接待清單不全:未記錄接待對象、費用明細(條例第二十二條)。
10使用私人會所:在隱蔽場所安排公務接待(條例第二十二條)。
11贈送禮品:向接待對象贈送土特產或紀念品(條例第二十二條)。
12重復接待:同一批次人員多次接待(條例第二十二條)。
13虛假接待:虛構接待事項套取資金(條例第二十二條)。
14接待場所超標:使用豪華酒店或私人別墅(條例第二十二條)。
15未繳納伙食費:接待對象未按標準支付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
16違規組織旅游:以考察名義安排觀光活動(條例第二十二條)。
17接待費用拆分報銷:將單次接待費用分多次報銷(條例第二十二條)。
18未使用公務卡結算:接待費未通過公務卡或轉賬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19接待場所超標準裝修:以維修名義豪華裝修接待室(條例第二十六條)。
20違規接受企業贊助:由企業支付接待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
三、會議活動(20 條)
1無計劃召開會議: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條例第三十二條)。
2超規模開會:四類會議參會人數超過 50 人(條例第三十二條)。
3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在景區、度假區召開會議(條例第三十二條)。
4超標準列支會議費:住宿費、伙食費超過地方標準(條例第三十二條)。
5發放紀念品:以會議名義發放禮品、購物卡(條例第三十二條)。
6虛增參會人數:編造虛假簽到表套取資金(條例第三十二條)。
7違規合并會議:將不同類別會議合并以規避審批(條例第三十二條)。
8會議費轉嫁:要求下屬單位承擔會議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
9未使用定點場所:未在政府采購定點飯店開會(條例第三十二條)。
10會議費與其他費用混支:將接待費、培訓費混入會議費(條例第三十二條)。
11會議材料浪費:印制大量紙質材料未充分利用(條例第三十二條)。
12線上會議超支:虛擬會議平臺費用超出實際需求(條例第二十二條新增)。
13會議時間過長:會期超過規定天數(條例第三十二條)。
14會議通知不規范:未明確會議內容、參會人員范圍(條例第三十二條)。
15違規舉辦節慶活動: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演出(條例第三十二條)。
16攤派活動經費:向企業或下級單位收取活動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
17未按規定公示會議費:未公開會議費預決算(條例第四條)。
18會議費報銷憑證不全:缺少會議通知、簽到表(條例第三十二條)。
19會議服務采購違規:未通過政府采購選擇服務商(條例第十三條)。
20重復召開會議:同一主題會議一年內召開多次(條例第三十二條)。
四、公務用車(20 條)
1超編制配備:執法執勤用車超過核定編制(條例第二十六條)。
2超標準購車:車輛購置價格超過規定上限(條例第二十六條)。
3違規使用特種車輛:將執法用車用于非執法活動(條例第二十六條)。
4公車私用:節假日期間未封存車輛(條例第三十一條)。
5私車公養:用公款報銷私車油費、維修費(條例第三十一條)。
6接受企業贈車:違規接受企業捐贈車輛(條例第二十六條)。
7未噴涂統一標識:執法用車未按規定噴涂標識(條例第三十條)。
8公車長期閑置:車輛連續 3 個月未使用(條例第二十六條)。
9未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未通過政府采購(條例第十三條)。
10超標準維修保養:單次維修費用超過車輛購置價 10%(條例第二十六條)。
11未安裝 GPS:未對公務用車實施定位監控(條例第二十六條)。
12違規處置車輛:未達更新年限提前報廢(條例第二十六條)。
13處置收入未上繳:車輛拍賣收入滯留單位(條例第八條)。
14借用下屬單位車輛:長期占用關聯單位車輛(條例第二十六條)。
15新能源汽車配備不足:未按比例采購新能源車輛(條例第二十六條)。
16駕駛員管理混亂:未簽訂安全責任書或培訓記錄缺失(條例第三十一條)。
17超范圍使用公車:將公車用于上下班接送(條例第三十一條)。
18車輛保險未集中采購:未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投保(條例第十三條)。
19未建立車輛臺賬:未記錄車輛使用、維修、油耗等信息(條例第二十六條)。
20租賃車輛超標準:租賃豪華車型或超期限租賃(條例第二十六條)。
五、辦公用房(15 條)
1面積超標:領導干部辦公用房超過規定標準(條例第二十六條)。
2豪華裝修:裝修費用超過規定標準(條例第二十六條)。
3閑置浪費:機構合并后未及時整合辦公用房(條例第二十六條)。
4違規出租:未經批準將辦公用房出租(條例第二十六條)。
5未履行審批程序:新建辦公用房未報批(條例第二十六條)。
6違規使用技術業務用房:將專業用房用于行政辦公(條例第二十六條)。
7隔斷封死超標部分:通過物理隔斷規避整改(條例第二十六條新增)。
8未定期清查:未開展辦公用房使用情況自查(條例第二十六條)。
9未按規定騰退:退休或調離人員未及時交還用房(條例第二十六條)。
10違規配備家具:辦公家具配置超過標準(條例第二十六條)。
11違規使用地下室:將地下室改作辦公用房(條例第二十六條)。
12未實行集中管理:辦公用房未由機關事務部門統一調配(條例第二十六條)。
13違規建設培訓中心:以培訓名義新建豪華場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14未公開辦公用房信息:未公示使用情況(條例第四條)。
15超標準使用會議室:會議室面積或設備配置超標(條例第二十六條)。
六、政府采購(15 條)
1未編采購預算:應納入采購預算的項目未編列(條例第十三條)。
2規避公開招標:將項目拆分為小額采購(條例第十三條)。
3指定品牌型號: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傾向性條款(條例第十三條)。
4超需求采購:采購與業務無關的設備(條例第十三條)。
5未執行合同:擅自變更采購合同條款(條例第十三條)。
6履約驗收不嚴:未按合同約定驗收貨物(條例第十三條)。
7采購結果未公開:未公示中標候選人(條例第十三條)。
8供應商圍標串標:不同供應商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條例第十三條)。
9采購代理機構違規: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聯(條例第十三條)。
10采購文件保存不全:未留存采購過程記錄(條例第十三條)。
11采購方式違規:應公開招標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條例第十三條)。
12未落實政策功能:未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條例第十三條)。
13采購價格虛高:成交價明顯高于市場均價(條例第十三條)。
14未簽訂書面合同:采購金額超過 5 萬元未簽合同(條例第十三條)。
15采購資金支付違規:未按進度支付款項(條例第十三條)。
七、資產管理(15 條)
1資產賬實不符:固定資產盤點差異率超過 5%(條例第十條)。
2未定期清查:超過一年未開展資產盤點(條例第十條)。
3閑置資產未處置:連續兩年未使用的資產未調劑(條例第十條)。
4違規出租資產:未通過公開招租出租房產(條例第十條)。
5處置收入未上繳:資產拍賣收入未納入預算(條例第八條)。
6未辦理產權登記:新建房產未及時辦理產權證(條例第十條)。
7違規對外投資:未經批準用財政資金投資企業(條例第十條)。
8資產配置超標:辦公設備配置高于業務需求(條例第十條)。
9未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折舊(條例第十條)。
10無形資產未入賬:軟件、專利等未確認為資產(條例第十條)。
11資產處置不合規:未通過評估或拍賣處置資產(條例第十條)。
12資產使用效率低:大型設備利用率低于 60%(條例第十條)。
13未建立資產臺賬:未記錄資產名稱、數量、價值(條例第十條)。
14違規出借資產:將辦公設備借給個人使用(條例第十條)。
15未履行審批程序:資產報廢未報財政部門批準(條例第十條)。
八、差旅費管理(10 條)
1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處級以下干部乘坐飛機頭等艙(條例第十五條)。
2超標準住宿:住宿費超過地方標準(條例第十五條)。
3虛假差旅:虛構出差事由報銷費用(條例第十五條)。
4超范圍報銷:將家屬費用混入差旅費(條例第十五條)。
5未按規定繳納伙食費:出差人員未支付餐飲費(條例第十五條)。
6重復報銷:同一行程多次報銷差旅費(條例第十五條)。
7未使用公務卡:差旅費未通過公務卡結算(條例第十二條)。
8報銷憑證不全:缺少出差審批單或行程單(條例第十五條)。
9變相旅游:繞道非公務目的地(條例第十五條)。
10未執行定點住宿:未在政府采購定點酒店住宿(條例第十五條)。
九、因公出國(境)管理(10 條)
1無實質內容出訪:團組無明確公務目的(條例第十七條)。
2超標準出訪:乘坐民航包機或超標準住宿(條例第十九條)。
3變相公款旅游: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延長行程(條例第十七條)。
4超預算支出:出國經費超過批準額度(條例第十八條)。
5未執行經費先行審核:無預算安排批準出訪(條例第十八條)。
6違規轉嫁費用:向企業攤派出國費用(條例第十八條)。
7超團組人數:出訪團組人數超過規定(條例第十七條)。
8未使用公務卡結算:境外費用未通過公務卡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9未履行審批程序:出訪前未報外事部門批準(條例第十七條)。
10未公開出訪信息:未公示出訪團組信息(條例第四條)。
十、資源節約(15 條)
1水電浪費:公共區域水電未實行定額管理(條例第四條)。
2辦公用品浪費:人均辦公耗材費用超年度預算 10%(條例第四條)。
3未推行無紙化辦公:可通過電子傳輸的文件仍打印紙質版(條例第四條)。
4空調溫度超標:夏季空調低于 26℃或冬季高于 20℃(條例第四條)。
5公務用車油耗超標:單車油耗超過同類型車輛均值 15%(條例第二十六條)。
6未使用節能設備:未優先采購節能燈具、電器(條例第四條)。
7未開展垃圾分類:未按規定設置分類垃圾桶(條例第四條)。
8會議材料浪費:會議文件未雙面打?。l例第三十二條)。
9未回收廢舊物資:廢舊紙張、電器未統一回收(條例第四條)。
10公務用車空駛率高:單車日均行駛里程低于 10 公里(條例第二十六條)。
11未實行綠色采購:采購目錄外非節能產品(條例第十三條)。
12未開展節能改造:老舊建筑未進行節能改造(條例第四條)。
13未建立能耗臺賬:未記錄水電消耗數據(條例第四條)。
14未推行錯峰用電:未在用電高峰時段減少負荷(條例第四條)。
15未開展節約宣傳:未在辦公區域設置節約標識(條例第四條)。
十一、監督追責(20 條)
1責任倒查缺失:未追究決策失誤造成浪費的領導責任(條例第七條)。
2未公開經費信息:未按規定公示 "三公" 經費(條例第四條)。
3審計整改不力:對審計發現問題未按期整改(條例第三十二條)。
4未開展內部審計:未定期對厲行節約情況自查(條例第四條)。
5監督檢查走過場:未開展專項檢查或檢查報告失真(條例第四條)。
6未建立舉報機制:未公布舉報電話或郵箱(條例第四條)。
7違規干預審計:領導干部干擾審計工作(條例第四條)。
8未實行績效考核:未將節約成效納入干部考核(條例第四條)。
9未開展警示教育:未通報典型浪費案例(條例第四條)。
10未落實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簽署節約承諾書(條例第六條)。
11未建立長效機制:未針對問題完善管理制度(條例第四條)。
12未實行離任審計:領導干部離任未審計資產使用情況(條例第四條)。
13未開展政策培訓:財務人員未參加條例專項培訓(條例第四條)。
14未運用大數據監管:未建立公務支出監控平臺(條例第四條)。
15未實行責任追溯:未追究歷史遺留浪費問題責任(條例第七條)。
16未開展社會監督:未邀請第三方參與評估(條例第四條)。
17未實行績效掛鉤:節約成效與經費預算未關聯(條例第四條)。
18未開展成本核算:未測算機關運行成本(條例第十條)。
19未建立問責清單:未明確浪費行為責任認定標準(條例第七條)。
20未實行終身追責:對決策失誤造成的浪費未終身追責(條例第七條)。
執行要點
分類整改:對清單問題按 "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長期整改" 分類處置,建立臺賬跟蹤銷號。
制度閉環:針對高頻問題完善內部制度,如修訂《差旅費管理辦法》《會議費實施細則》等。
技術賦能: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公務用車平臺、電子憑證庫等信息化手段強化監管。
考核掛鉤:將節約成效納入單位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述責述廉內容,實行 "一票否決"。
典型通報:定期公開審計結果,對屢查屢犯單位進行約談并追究相關責任。
本清單覆蓋《條例》核心條款及最新審計實踐,可作為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厲行節約專項審計的標準化工具,通過 "查問題 - 促整改 - 建機制" 閉環管理,推動節約型機關建設提質增效。


信息來源:本文素材來源于“興啟晟”,由內審之友編輯部編輯整理。


關注微信公眾號
免費查看免費推送

熱點推薦 熱門招標 熱門關注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东海县| 兰西县| 内江市| 北辰区| 巫溪县| 会理县| 屏东县| 民勤县| 望都县| 香港 | 鸡东县| 营口市| 富裕县| 鹤峰县| 慈利县| 礼泉县| 舞钢市| 鸡东县| 化隆| 乳山市| 德江县| 龙里县| 谷城县| 宝坻区| 南岸区| 内黄县| 肇庆市| 海丰县| 沐川县| 乐陵市| 抚松县| 武胜县| 长顺县| 安阳县| 阜宁县| 江口县| 天津市| 慈利县| 库伦旗| 烟台市| 桂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