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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條審計問題清單 以下是基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25)及最新審計實踐梳理的200 條審計問題清單,覆蓋經費管理、公務接待、會議活動、公務用車、辦公用房、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資源節約等十大領域,每條均標注對應條例條款及典型場景,供審計監督和合規自查參考: | |
一、經費管理(40 條) | |
1 | 預算編制不完整: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全額納入預算管理(條例第八條)。 |
2 | 虛增預算項目:以虛假項目申報預算,套取財政資金(條例第九條)。 |
3 | 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未單獨編列預算(條例第十三條)。 |
4 | 預算績效目標缺失:項目預算未設定可量化績效指標(條例第九條)。 |
5 | 預算調整不規范:年度預算執行中違規追加預算,未履行審批程序(條例第九條)。 |
6 | 非稅收入坐支:將罰沒收入直接用于單位日常開支(條例第八條)。 |
7 | 私設 "小金庫":通過下屬單位、工會賬戶隱匿收入(條例第八條)。 |
8 | 應計未計收入: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未及時確認入賬(條例第八條)。 |
9 | 超預算列支: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 "三公" 經費(條例第九條)。 |
10 | 年底突擊花錢:12 月支出占全年預算比例超過 30%(條例第九條)。 |
11 | 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通過虛假合同、發票報銷套取現金(條例第九條)。 |
12 | 轉嫁費用:將本單位接待費轉嫁至下屬企業(條例第九條)。 |
13 | 違規使用公務卡:公務卡結算率低于 90%(條例第十二條)。 |
14 | 現金支付違規:未按規定使用公務卡或銀行轉賬結算(條例第十二條)。 |
15 | 賬戶管理混亂:違規開設多個銀行賬戶(條例第八條)。 |
16 | 往來款長期掛賬:三年以上應收應付款未清理(條例第十條)。 |
17 | 會計核算不實:機關運行經費未單獨核算(條例第十條)。 |
18 | 超標準發放津補貼:自行新設項目或提高標準(條例第十條)。 |
19 | 違規發放福利:以工會名義變相發放實物福利(條例第十條)。 |
20 | 未按規定上繳結余資金:項目結束后結余資金滯留單位(條例第九條)。 |
21 | 財政資金閑置:結轉兩年以上資金未統籌使用(條例第九條)。 |
22 | 預算公開不完整:未按規定公開 "三公" 經費明細(條例第四條)。 |
23 | 虛假發票報銷:使用偽造、變造發票列支費用(條例第十條)。 |
24 | 跨年度報銷:差旅費、會議費等超半年報銷(條例第十條)。 |
25 | 未執行國庫集中支付:通過實有資金賬戶支付財政資金(條例第八條)。 |
26 | 違規對外借款:向企業或個人出借財政資金(條例第九條)。 |
27 | 違規擔保:以財政資金為企業提供擔保(條例第九條)。 |
28 | 預算執行監控缺失:未建立動態預警機制(條例第九條)。 |
29 | 非稅收入緩繳:超過規定期限 30 日未上繳國庫(條例第八條)。 |
30 | 違規調劑預算:將基本支出預算調劑用于項目支出(條例第九條)。 |
31 | 未執行政府采購程序:應公開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條例第十三條)。 |
32 | 指定供應商:通過單一來源采購規避競爭(條例第十三條)。 |
33 | 超標準采購:采購設備配置高于業務需求(條例第十三條)。 |
34 | 采購合同管理混亂: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條款不全(條例第十三條)。 |
35 | 履約驗收走過場:未按合同約定驗收貨物(條例第十三條)。 |
36 | 采購結果未評價:未對政府采購效益進行評估(條例第十三條)。 |
37 | 違規支付預付款:未按進度支付采購款項(條例第十三條)。 |
38 | 采購檔案缺失:未保存采購文件及相關記錄(條例第十三條)。 |
39 | 預算績效評價流于形式:未開展項目后評價(條例第九條)。 |
40 | 績效結果未應用:未將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條例第九條)。 |
二、公務接待(20 條) | |
1 | 無公函接待:接待無明確公務目的的活動(條例第二十二條)。 |
2 | 超標準接待:住宿費、伙食費超過地方標準(條例第二十二條)。 |
3 | 陪餐人數超標:接待 10 人以下陪餐超過 3 人(條例第二十二條)。 |
4 | 提供高檔菜肴:在公務接待中安排野生保護動物菜品(條例第二十二條)。 |
5 | 違規飲酒:工作日午間或公務接待中提供酒水(條例第二十二條)。 |
6 | 跨地區迎送:到機場、車站等超范圍迎送(條例第二十二條)。 |
7 | 轉嫁接待費:將接待費用混入會議費、培訓費報銷(條例第二十二條)。 |
8 | 未執行審批程序:接待前未履行內部審批(條例第二十二條)。 |
9 | 接待清單不全:未記錄接待對象、費用明細(條例第二十二條)。 |
10 | 使用私人會所:在隱蔽場所安排公務接待(條例第二十二條)。 |
11 | 贈送禮品:向接待對象贈送土特產或紀念品(條例第二十二條)。 |
12 | 重復接待:同一批次人員多次接待(條例第二十二條)。 |
13 | 虛假接待:虛構接待事項套取資金(條例第二十二條)。 |
14 | 接待場所超標:使用豪華酒店或私人別墅(條例第二十二條)。 |
15 | 未繳納伙食費:接待對象未按標準支付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 |
16 | 違規組織旅游:以考察名義安排觀光活動(條例第二十二條)。 |
17 | 接待費用拆分報銷:將單次接待費用分多次報銷(條例第二十二條)。 |
18 | 未使用公務卡結算:接待費未通過公務卡或轉賬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
19 | 接待場所超標準裝修:以維修名義豪華裝修接待室(條例第二十六條)。 |
20 | 違規接受企業贊助:由企業支付接待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 |
三、會議活動(20 條) | |
1 | 無計劃召開會議: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條例第三十二條)。 |
2 | 超規模開會:四類會議參會人數超過 50 人(條例第三十二條)。 |
3 | 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在景區、度假區召開會議(條例第三十二條)。 |
4 | 超標準列支會議費:住宿費、伙食費超過地方標準(條例第三十二條)。 |
5 | 發放紀念品:以會議名義發放禮品、購物卡(條例第三十二條)。 |
6 | 虛增參會人數:編造虛假簽到表套取資金(條例第三十二條)。 |
7 | 違規合并會議:將不同類別會議合并以規避審批(條例第三十二條)。 |
8 | 會議費轉嫁:要求下屬單位承擔會議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 |
9 | 未使用定點場所:未在政府采購定點飯店開會(條例第三十二條)。 |
10 | 會議費與其他費用混支:將接待費、培訓費混入會議費(條例第三十二條)。 |
11 | 會議材料浪費:印制大量紙質材料未充分利用(條例第三十二條)。 |
12 | 線上會議超支:虛擬會議平臺費用超出實際需求(條例第二十二條新增)。 |
13 | 會議時間過長:會期超過規定天數(條例第三十二條)。 |
14 | 會議通知不規范:未明確會議內容、參會人員范圍(條例第三十二條)。 |
15 | 違規舉辦節慶活動: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演出(條例第三十二條)。 |
16 | 攤派活動經費:向企業或下級單位收取活動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 |
17 | 未按規定公示會議費:未公開會議費預決算(條例第四條)。 |
18 | 會議費報銷憑證不全:缺少會議通知、簽到表(條例第三十二條)。 |
19 | 會議服務采購違規:未通過政府采購選擇服務商(條例第十三條)。 |
20 | 重復召開會議:同一主題會議一年內召開多次(條例第三十二條)。 |
四、公務用車(20 條) | |
1 | 超編制配備:執法執勤用車超過核定編制(條例第二十六條)。 |
2 | 超標準購車:車輛購置價格超過規定上限(條例第二十六條)。 |
3 | 違規使用特種車輛:將執法用車用于非執法活動(條例第二十六條)。 |
4 | 公車私用:節假日期間未封存車輛(條例第三十一條)。 |
5 | 私車公養:用公款報銷私車油費、維修費(條例第三十一條)。 |
6 | 接受企業贈車:違規接受企業捐贈車輛(條例第二十六條)。 |
7 | 未噴涂統一標識:執法用車未按規定噴涂標識(條例第三十條)。 |
8 | 公車長期閑置:車輛連續 3 個月未使用(條例第二十六條)。 |
9 | 未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未通過政府采購(條例第十三條)。 |
10 | 超標準維修保養:單次維修費用超過車輛購置價 10%(條例第二十六條)。 |
11 | 未安裝 GPS:未對公務用車實施定位監控(條例第二十六條)。 |
12 | 違規處置車輛:未達更新年限提前報廢(條例第二十六條)。 |
13 | 處置收入未上繳:車輛拍賣收入滯留單位(條例第八條)。 |
14 | 借用下屬單位車輛:長期占用關聯單位車輛(條例第二十六條)。 |
15 | 新能源汽車配備不足:未按比例采購新能源車輛(條例第二十六條)。 |
16 | 駕駛員管理混亂:未簽訂安全責任書或培訓記錄缺失(條例第三十一條)。 |
17 | 超范圍使用公車:將公車用于上下班接送(條例第三十一條)。 |
18 | 車輛保險未集中采購:未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投保(條例第十三條)。 |
19 | 未建立車輛臺賬:未記錄車輛使用、維修、油耗等信息(條例第二十六條)。 |
20 | 租賃車輛超標準:租賃豪華車型或超期限租賃(條例第二十六條)。 |
五、辦公用房(15 條) | |
1 | 面積超標:領導干部辦公用房超過規定標準(條例第二十六條)。 |
2 | 豪華裝修:裝修費用超過規定標準(條例第二十六條)。 |
3 | 閑置浪費:機構合并后未及時整合辦公用房(條例第二十六條)。 |
4 | 違規出租:未經批準將辦公用房出租(條例第二十六條)。 |
5 | 未履行審批程序:新建辦公用房未報批(條例第二十六條)。 |
6 | 違規使用技術業務用房:將專業用房用于行政辦公(條例第二十六條)。 |
7 | 隔斷封死超標部分:通過物理隔斷規避整改(條例第二十六條新增)。 |
8 | 未定期清查:未開展辦公用房使用情況自查(條例第二十六條)。 |
9 | 未按規定騰退:退休或調離人員未及時交還用房(條例第二十六條)。 |
10 | 違規配備家具:辦公家具配置超過標準(條例第二十六條)。 |
11 | 違規使用地下室:將地下室改作辦公用房(條例第二十六條)。 |
12 | 未實行集中管理:辦公用房未由機關事務部門統一調配(條例第二十六條)。 |
13 | 違規建設培訓中心:以培訓名義新建豪華場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
14 | 未公開辦公用房信息:未公示使用情況(條例第四條)。 |
15 | 超標準使用會議室:會議室面積或設備配置超標(條例第二十六條)。 |
六、政府采購(15 條) | |
1 | 未編采購預算:應納入采購預算的項目未編列(條例第十三條)。 |
2 | 規避公開招標:將項目拆分為小額采購(條例第十三條)。 |
3 | 指定品牌型號: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傾向性條款(條例第十三條)。 |
4 | 超需求采購:采購與業務無關的設備(條例第十三條)。 |
5 | 未執行合同:擅自變更采購合同條款(條例第十三條)。 |
6 | 履約驗收不嚴:未按合同約定驗收貨物(條例第十三條)。 |
7 | 采購結果未公開:未公示中標候選人(條例第十三條)。 |
8 | 供應商圍標串標:不同供應商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條例第十三條)。 |
9 | 采購代理機構違規: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聯(條例第十三條)。 |
10 | 采購文件保存不全:未留存采購過程記錄(條例第十三條)。 |
11 | 采購方式違規:應公開招標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條例第十三條)。 |
12 | 未落實政策功能:未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條例第十三條)。 |
13 | 采購價格虛高:成交價明顯高于市場均價(條例第十三條)。 |
14 | 未簽訂書面合同:采購金額超過 5 萬元未簽合同(條例第十三條)。 |
15 | 采購資金支付違規:未按進度支付款項(條例第十三條)。 |
七、資產管理(15 條) | |
1 | 資產賬實不符:固定資產盤點差異率超過 5%(條例第十條)。 |
2 | 未定期清查:超過一年未開展資產盤點(條例第十條)。 |
3 | 閑置資產未處置:連續兩年未使用的資產未調劑(條例第十條)。 |
4 | 違規出租資產:未通過公開招租出租房產(條例第十條)。 |
5 | 處置收入未上繳:資產拍賣收入未納入預算(條例第八條)。 |
6 | 未辦理產權登記:新建房產未及時辦理產權證(條例第十條)。 |
7 | 違規對外投資:未經批準用財政資金投資企業(條例第十條)。 |
8 | 資產配置超標:辦公設備配置高于業務需求(條例第十條)。 |
9 | 未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折舊(條例第十條)。 |
10 | 無形資產未入賬:軟件、專利等未確認為資產(條例第十條)。 |
11 | 資產處置不合規:未通過評估或拍賣處置資產(條例第十條)。 |
12 | 資產使用效率低:大型設備利用率低于 60%(條例第十條)。 |
13 | 未建立資產臺賬:未記錄資產名稱、數量、價值(條例第十條)。 |
14 | 違規出借資產:將辦公設備借給個人使用(條例第十條)。 |
15 | 未履行審批程序:資產報廢未報財政部門批準(條例第十條)。 |
八、差旅費管理(10 條) | |
1 | 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處級以下干部乘坐飛機頭等艙(條例第十五條)。 |
2 | 超標準住宿:住宿費超過地方標準(條例第十五條)。 |
3 | 虛假差旅:虛構出差事由報銷費用(條例第十五條)。 |
4 | 超范圍報銷:將家屬費用混入差旅費(條例第十五條)。 |
5 | 未按規定繳納伙食費:出差人員未支付餐飲費(條例第十五條)。 |
6 | 重復報銷:同一行程多次報銷差旅費(條例第十五條)。 |
7 | 未使用公務卡:差旅費未通過公務卡結算(條例第十二條)。 |
8 | 報銷憑證不全:缺少出差審批單或行程單(條例第十五條)。 |
9 | 變相旅游:繞道非公務目的地(條例第十五條)。 |
10 | 未執行定點住宿:未在政府采購定點酒店住宿(條例第十五條)。 |
九、因公出國(境)管理(10 條) | |
1 | 無實質內容出訪:團組無明確公務目的(條例第十七條)。 |
2 | 超標準出訪:乘坐民航包機或超標準住宿(條例第十九條)。 |
3 | 變相公款旅游: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延長行程(條例第十七條)。 |
4 | 超預算支出:出國經費超過批準額度(條例第十八條)。 |
5 | 未執行經費先行審核:無預算安排批準出訪(條例第十八條)。 |
6 | 違規轉嫁費用:向企業攤派出國費用(條例第十八條)。 |
7 | 超團組人數:出訪團組人數超過規定(條例第十七條)。 |
8 | 未使用公務卡結算:境外費用未通過公務卡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
9 | 未履行審批程序:出訪前未報外事部門批準(條例第十七條)。 |
10 | 未公開出訪信息:未公示出訪團組信息(條例第四條)。 |
十、資源節約(15 條) | |
1 | 水電浪費:公共區域水電未實行定額管理(條例第四條)。 |
2 | 辦公用品浪費:人均辦公耗材費用超年度預算 10%(條例第四條)。 |
3 | 未推行無紙化辦公:可通過電子傳輸的文件仍打印紙質版(條例第四條)。 |
4 | 空調溫度超標:夏季空調低于 26℃或冬季高于 20℃(條例第四條)。 |
5 | 公務用車油耗超標:單車油耗超過同類型車輛均值 15%(條例第二十六條)。 |
6 | 未使用節能設備:未優先采購節能燈具、電器(條例第四條)。 |
7 | 未開展垃圾分類:未按規定設置分類垃圾桶(條例第四條)。 |
8 | 會議材料浪費:會議文件未雙面打?。l例第三十二條)。 |
9 | 未回收廢舊物資:廢舊紙張、電器未統一回收(條例第四條)。 |
10 | 公務用車空駛率高:單車日均行駛里程低于 10 公里(條例第二十六條)。 |
11 | 未實行綠色采購:采購目錄外非節能產品(條例第十三條)。 |
12 | 未開展節能改造:老舊建筑未進行節能改造(條例第四條)。 |
13 | 未建立能耗臺賬:未記錄水電消耗數據(條例第四條)。 |
14 | 未推行錯峰用電:未在用電高峰時段減少負荷(條例第四條)。 |
15 | 未開展節約宣傳:未在辦公區域設置節約標識(條例第四條)。 |
十一、監督追責(20 條) | |
1 | 責任倒查缺失:未追究決策失誤造成浪費的領導責任(條例第七條)。 |
2 | 未公開經費信息:未按規定公示 "三公" 經費(條例第四條)。 |
3 | 審計整改不力:對審計發現問題未按期整改(條例第三十二條)。 |
4 | 未開展內部審計:未定期對厲行節約情況自查(條例第四條)。 |
5 | 監督檢查走過場:未開展專項檢查或檢查報告失真(條例第四條)。 |
6 | 未建立舉報機制:未公布舉報電話或郵箱(條例第四條)。 |
7 | 違規干預審計:領導干部干擾審計工作(條例第四條)。 |
8 | 未實行績效考核:未將節約成效納入干部考核(條例第四條)。 |
9 | 未開展警示教育:未通報典型浪費案例(條例第四條)。 |
10 | 未落實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簽署節約承諾書(條例第六條)。 |
11 | 未建立長效機制:未針對問題完善管理制度(條例第四條)。 |
12 | 未實行離任審計:領導干部離任未審計資產使用情況(條例第四條)。 |
13 | 未開展政策培訓:財務人員未參加條例專項培訓(條例第四條)。 |
14 | 未運用大數據監管:未建立公務支出監控平臺(條例第四條)。 |
15 | 未實行責任追溯:未追究歷史遺留浪費問題責任(條例第七條)。 |
16 | 未開展社會監督:未邀請第三方參與評估(條例第四條)。 |
17 | 未實行績效掛鉤:節約成效與經費預算未關聯(條例第四條)。 |
18 | 未開展成本核算:未測算機關運行成本(條例第十條)。 |
19 | 未建立問責清單:未明確浪費行為責任認定標準(條例第七條)。 |
20 | 未實行終身追責:對決策失誤造成的浪費未終身追責(條例第七條)。 |
執行要點 | |
分類整改:對清單問題按 "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長期整改" 分類處置,建立臺賬跟蹤銷號。 | |
制度閉環:針對高頻問題完善內部制度,如修訂《差旅費管理辦法》《會議費實施細則》等。 | |
技術賦能: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公務用車平臺、電子憑證庫等信息化手段強化監管。 | |
考核掛鉤:將節約成效納入單位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述責述廉內容,實行 "一票否決"。 | |
典型通報:定期公開審計結果,對屢查屢犯單位進行約談并追究相關責任。 | |
本清單覆蓋《條例》核心條款及最新審計實踐,可作為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厲行節約專項審計的標準化工具,通過 "查問題 - 促整改 - 建機制" 閉環管理,推動節約型機關建設提質增效。 |
信息來源:本文素材來源于“興啟晟”,由內審之友編輯部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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