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以直接遞交方式:
(略)
一、
(略)質疑函中所提出“質疑事項1:信譽實力分中“民用無人機企業服務能力等級資質證書”評分標準不合理”的答復: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略)
本項目不屬于必須具備該證書作為法定準入門檻方可執行的項目,故本項目非未將該證書作為資質要求,
(略)所說的“資格條件應為國家法定資質,……將非法定資質做為評審因素”的情況。
本項評審內容對相關證書材料復印件做為加分內容,是對供應商所競服務質量要求以及質量保障的一種體現,所設評審因素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設定,符合法規規定。本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只把該項內容做為加分要求,作為評審時評分的一個參考依據,并未把該項要求做為資格要求或實質性條款,不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也不存在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略)該項質疑缺乏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
(略)質疑函中所提出“質疑事項2:信譽實力分中‘培訓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評分標準不合理”的答復: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略)
本項目不屬于必須具備該證書作為法定準入門檻方可執行的項目,故本項目非未將該證書作為資質要求,
(略)所說的“資格條件應為國家法定資質,……將非法定資質做為評審因素”的情況。
本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只把該項內容作為加分要求,作為評審時評分的一個參考依據,并未把該項要求做為資格要求或廢標條款,不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也不存在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略)該項質疑缺乏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質疑事項不成立。
三、
(略)質疑函中所提出“質疑事項3:項目實施人員分中‘項目負責人資質要求’不合理”的答復: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略)
四、
(略)質疑函中所提出“質疑事項4:項目實施人員分中‘實施組技術負責人資質要求’不合理”的答復: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略)
五、
(略)質疑函中所提出“質疑事項5:項目實施人員分中‘實施團隊中級及以上工程師證書’評分標準不合理”的答復: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略)
五、貴公司質疑函中提出的相關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云之龍咨詢集團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貴公司提出的異議事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異議事項均不成立。
(略)如對本次答復不滿意,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提起投訴。
(略)對本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與支持!
特此復函。
2025年7月8日
附件信息:
關于
(略)無人機助力應急行動綜合應用試點服務項目的質疑答復函.pdf(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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