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
(略))、財政局、教育體育局、工業能源和科學技術局、水務局(新
(略)農林水務局)、文化旅游局、公安局(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國家稅務總局
(略)各縣(市、區)稅務局,各金融監管支局,各有關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推
(略)房地產高質量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17部門結
(略)實際,研究制定了《
(略)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推動房地產高質量發展工作措施》,
(略)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略)建設局
(略)自然資源局
(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略)財政局
(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略)教育體育局
(略)能源局
(略)水務局
(略)
(略)公安局
(略)市場監督管理局
(略)綜合行政執法局國家稅務總局
(略)稅務局
(略)
中國人民銀行
(略)分行
2025年5月13日
(略)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
推動房地產高質量發展工作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建立更好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強房地產基礎性制度建設,防范化解風險,推
(略)房地產高質量發展,實
(略)人民更高水平住有所居,結
(略)實際,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住房供應體系
(一)全力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1.落實降首付降利率政策。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為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金融機構結合本機構經營狀況、客戶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筆貸款的具體利率水平。(責任單位:
(略)
2.加大住房公積金購房支持力度。出臺延長“又提又貸”政策執行時間、提高多子女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支持保障性住房貸款、調整“商轉公”貸款申請條件、階段性支持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服務費、擴大‘又提又貸’政策支持范圍、擴大代際互助政策支持范圍、提高無房職工租房提取額度等利好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全力支持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責任單位:
(略)
3.優化住房套數認定標準。居民家庭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在擬購住房
(略)(市、區)范圍內無住房的,擬購住房認定為首套房。
(略)簽備案未登記成套住房可分別
(略)(市、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查詢,并由查詢部門出具書面查詢結果。正在掛牌出售的房屋不納入住房套數認定范圍,認定證明
(略)(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商業銀行按認定的住房套數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責任單位:
(略)
4.支持商品住房“以舊換新”。各縣(市、區)要搭建房地產企業、經紀機構、購房人、
(略),為舊房提供優先推廣和銷售服務,促進賣舊買新交易達成。鼓勵有條件的國有
(略)場化收購二手商品住房對外出售或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人才房、安置房、員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加強部門溝通協調,持續推動不動產“帶押過戶”,確?!皫а哼^戶”業務跨行辦理真正落地,支持“以小換大”“以舊換新”,滿足購房群眾多樣化、個性化需求。(責任單位:
(略)
5.
(略)。
(略),提供營銷、交易、出租、裝修等多方面的便捷服務,方便群眾看房、選房、購房。整
(略)優質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源,開展商品房團購活動,多渠道支持剛性和改善型需求住房消費。優化完善存量房(二手房)
(略),為市民在存量房交易過程中提供資金監管專業服務,有效防范存量房交易資金風險。(責任單位:
(略)
6.落實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住房交易契稅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落實國家與之相銜接的土地增值稅政策,降低房地產企業和購房人負擔。切實落實“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
(略)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按照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個人所得稅退稅。(責任單位:
(略)
7.對購房人子女入學給予支持。
(略)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二手住房的憑契稅繳納憑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其子女可享受就近或相對就近入學。(責任單位:
(略)
8.支持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對大專以上學歷人才在本地創業就業,符合條件的可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有條
(略)(市、區)可給予購房補貼。(責任單位:
(略)
(二)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
9.支持“以購代建”籌集保障性住房。2026年前,主要通過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籌集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房源,原則上不再新立項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項目。有需
(略)、保交房項目已建成存量資產。收購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應滿足“一現、兩防、三合適”的基本條件。
(略)、縣國有企業積極收購存量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各縣(市、區)要引導被收購企業在本地投資開發新商品房項目。自愿開發新商品房項目的企業,地方國有企業可按照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收購其“面積合適、價格合適、位置合適”的現有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即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責任單位:
(略)
10.堅持“以需定購”確定收購方案。各縣(市、區)精準摸排當地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數和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況,按照“以需定購”原則,合理確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房源,鎖定保障性住房需求,建立線上線下受理機制和輪候庫,確定收購方案。收購過程要
(略)場化、法治化原則,收購的房源要迅速組織配售或配租,不得長期空置。各縣(市、區)要將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工作所在地無房的工薪收入群體,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在鄉鎮工作的教師、醫生、民警等群體住房需求作為摸底重點,其住房需求
(略)城收購房源定向供應。(責任單位:
(略)
(三)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給
11.推進“好房子”建設。落實好住建部《住宅設計規范》《貴州省高品質住宅設計導則》,優化住宅產品設計,謀劃落地一批“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統籌好用地、規劃、設計、施工、銷售、配套、運營等環節,指導和幫助開發企業將新一代信息技術、綠色低碳技術、新型建造技術,以及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切實應用到項目建設中,一體推動建設好房子、
(略)、
(略)、
(略)。(責任單位:
(略)
12.支持發展高品質住宅。鼓勵房地產企業建設戶屬花園或通高露臺、
(略)、立體停車位等便于居民使用的建筑設施,戶屬花園或通高露臺進深超過3.3米(含3.3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且不納入容積率計算。鼓勵房地產企業增加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超出應配標準且無償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鼓勵引導企業合理開發改善型住房,對已通過方案審批的房地產項目,允許
(略)、餐廳的戶內通高部分不超過該層套內面積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取消空調板位置和尺寸限制,單套住宅用于放置空調、
(略)應安全可通達,并可按照不超過套內建筑面積5%的標準進行分零或合并設置,
(略)單個面積不超過3平方米,總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
(略)不計入項目規劃容積率。
(略)不應設置在建筑臨街面和陽臺外側,應采用百葉、
(略)罩作隱蔽處理,其底板標高不應與房間和陽臺底板標高一致,高差不應低于50厘米。(責任單位:
(略)
13.補充綠地率折算規則。住
(略)共享空中庭院最小高度不低于6米,且綠化達到相關建設標準要求的,可按共享空中庭院綠化面積的30%折算計入建設項目綠地面積。共享空中庭院等立體綠化可計入建設項目綠地率計算綠地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總綠地面積的10%。(責任單位:
(略)
(四)擴大租賃住房有效供給
14.規范發展住房
(略)場。支持企業將自持的商品住房、盤活改造的商業辦公用房等用于租賃,培育
(略)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鼓勵居民家庭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務上推動租購同權。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整治力度,依法維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責任單位:
(略)
二、建立健全房地產基礎性制度
15.科學編制住房發展規劃計劃。各縣(市、區)要統籌考慮“十五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變化、產業布局、城鎮化發展進程等情況,科學有序編制“十五五”住房發展規劃,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錢。要逐年編制完成住房發展年度計劃,并梳理
(略)在建項目數、庫存量,結合
(略)市場情況,確定住房建設需求,制定匹配的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引導配置金融資源。(責任單位:
(略)
16.合理控制土地供應節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過
(略)(市、區),暫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較
(略)(市、區),按照“盤活多少、供應多少”的原則,根據本年度內盤活(包括竣工和收回)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積動態確定其新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積上限。(責任單位:
(略)
17.優化土地供應服務。科學編制并建立住宅用地擬出讓地塊清單公布制度,規范國有土地出讓流程。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合并轉讓和“帶押過戶”,全力推廣“交地即交證”“交房即交證”。對未出讓建設用地,
(略)場發展需求,優化規劃條件,合理確定商住比例。對逾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未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產生違約金的存量土地,按照管理權限,根據實際情況,按“一項目一策”依法依規處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經依法批準分期開發的,可分宗辦理土地權屬。細化同一建設項目的宗地管理,2個及以上宗地為同一土地使用權人,且宗地相鄰的,依據《貴州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合并管理辦法(試行)》辦理土地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程序開展詳細規劃技術修正、出具規劃條件、整體核算土地價款、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規劃許可。(責任單位:
(略)
18.規范地下空間管理。除人防車位外,土地出讓合同已明確地下空間規模且地下一層實際建設未突破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補繳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按出讓用地使用權辦理地下空間產權登記。對2007年10月1日之后取得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且經規劃許可進行地下車庫、商業建設的,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車庫按照“現行基準地價的70%×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數×建筑面積”補繳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出讓年限與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用途的剩余年限一致;商業按照“現行基準地價×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數×建筑面積”補繳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出讓年限按商業用途剩余年限計;地下二層及其以下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對符合規劃尚未繳納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的,先行辦理該部分竣工規劃認可,并參照劃撥用地使用權辦理首次登記;對需要辦理地下車庫、商業轉移登記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上述標準繳納申請范圍的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后,按出讓用地使用權辦理產權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破產等原因已滅失的,由業主委員會
(略)負責,按上述規定申辦地下空間轉移登記。在滿足《
(略)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應配置停車位數量,符合消防、安全等規范的前提下,允許對地下空間進行用途調整,參照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調整的評估辦法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補繳土地出讓金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規劃用途。按照“平戰結合、合理利用”的原則,允許房開企業將人防車位出租給業主使用,并告知業主戰時政府無償征用。(責任單位:
(略)
19.優化規劃建設條件。優化商住分離控制要求,
(略)下方的底層商業用房,應設置獨立煙道、空調機位、防墜落設施,可認定為符合商住相對分離要求。適當放寬住宅建筑高度限制,對非強制性
(略)梯間,超高層建筑避難間、沿建筑外墻設置的獨立煙道,以及車庫出入口坡道上方輕質結構頂棚等,其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對于新出讓土地的住宅項目,或2020年后出讓土地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手續的住宅項目,住宅停車位配建標準可按1戶1車位進行配置,配套商業停車位配建標準可按每100平方米0.7個車位進行配置。新出讓土地的住宅項目,根據住宅品質和定位,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車位數。建設單位:
(略)
20.支持避暑康養類地產發展。發揮各地生態、氣候、旅游優勢,結
(略)旅游產業布局,鼓勵建設優質避暑康養旅居地產項目。經縣(市、區)政府認定的避暑康養類地產項目,不配建教育設施和保障性住房;支持合理調整車位配比,具體標準按“一項目一方案”獨立審核;開辟手續辦理“綠色通道”,提高避暑康養類地產開發、交易、登記等審批服務效率。避暑康養類地產項目,鼓勵規劃建設醫療保健、體育健身、購物餐飲和老人兒童活動場地等配套設施,為避暑康養地產購房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提升居住體驗感和獲得感。(責任單位:
(略)
21.按程序申請規劃調整。對已出讓尚未建設的非住宅用地,結合配套設施情況充分進行必要性論證后,依法按程序開展規劃調整;對已出讓尚未建設的住宅項目,需調整商住比例的,結
(略)域商業和商品住宅庫存情況,由自然資源部門
(略)政府論證同意后,申請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調整,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程序完善相關用地規劃手續。(責任單位:
(略)
22.支持“商改住”。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居民住房后,水、電、氣收費執行居民價格標準。(責任單位:
(略)
23.優化成品住宅建設要求。對新建居住項目,建設單位:
(略)
24.優化服務助推項目開工建設。商住用地出讓公告發布后,支持用地意向單位:
(略)
25.優化規劃條件核實管理。開展分期、分批驗收方式:
(略)
26.探索實施居
(略)棟附近綠化工程。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審定通過的項目綠化總平面布置圖核實綠化工程是否按圖施工,出具該項目部分綠化工程竣工核實意見。(責任單位:
(略)
27.優化電力設計、安裝和驗收服務。供電部門要嚴格落實“三不指定”工作要求,嚴格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工作標準、服務標準,尊重客戶對業擴報裝相關政策、信息的知情權,對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
(略)
28.提高項目驗收效率。對消防、人防、供配電、規劃、質量監督等實行分階段報批報審,各職能部門應優化驗收流程,縮短驗收時間,制定統一規范的驗收內容清單、流程、辦理時限、舉報電話并予以公示。對已完成建設、正在建設中或項目已完成審圖后頒布的政策,職能部門在驗收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予以解決,確保項目按期交付。(責任單位:
(略)
29.支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應進盡進”。符合“白名單”條件標準的房地產項目,以及存量住房開發貸款對應項目,均應該按照“白名單”管理,實現“應進盡進”。
(略)使用自有資金繳清土地出讓金,且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達到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可認定為項目資本金到位。項目存在相關民事糾紛或因民事糾紛導致資產凍結的,在不影響項目建設交付及貸款收回的前提下,經融資協調機制出具說明后,商業銀行可不認定項目存在涉訴、違法、逃廢金融債務問題和查封凍結問題。市、縣協調機制要幫助指導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問題修復,使其達到合規條件。(責任單位:
(略)
30.促進已審貸款“應貸盡貸”。各金融機構要優化貸款發放流程和資金撥付方式:
(略)
31.用好經營性物業貸政策。指導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充分用好經營性物業貸款相關支持政策,
(略)(
(略))存量房地產領域相關貸款和
(略)>)中存量融資展期政策和今年底前到期的經營性物業貸款政策延期到2026年要求。(責任單位:
(略)
32.穩定房地產開發貸款投放。對國有、民營等各類房地產企業一視同仁。鼓勵金融機構重點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業、資質良好的房地產企業穩健發展。
(略)風險,在保證債權安全、資金封閉運作的前提下,
(略)場化原則滿足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對于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鼓勵金融機構與房地產企業基于商業性原則自主協商,積極通過存量貸款展期、調整還款計劃等方式:
(略)
33.引導取消收取住房按揭貸款保證金。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明確抵押權登記,引導商業銀行不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保證金。對已收取住房按揭貸款保證金的存量房地產開發項目,引導商業銀行逐步清退,在項目辦理初始登記后,完成全部資金清退。(責任單位:
(略)
34.
(略)盤公積金貸款準入條件。
(略)盤項目,
(略)棟公積金貸款準入;樓棟形象進度達70%后開始辦理公積金貸款。(責任單位:
(略)
35.支持采用“房票”方式:
(略)
36.支持農業轉移人口購房。各縣(市、區)要積極推動農業轉移
(略)民化,進一步簡化農業轉移人口購房落戶手續。對農民工購買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分配權保留不變。各銀行機構要研究開發適合農民工購房的信貸產品,支持農民工進城購房。各縣(市、區)可以采取契稅補貼、規費減免、貸款貼息、購房補貼、物業費補貼等政策,以使農民工成為長期穩定的住房消費群體。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對進城購房的,支持其納入住房公積金政策,保障購房家庭平等享受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責任單位:
(略)
37.加強和規范商品房配套車位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配套車位整體劃轉給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
(略)之間,
(略)之間)的,受讓企業須承繼原開發企業的相應權利和義務,按照《民法典》和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劃轉后車位使用需首先滿足業主需求,劃轉后車位的出租和出售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和出售車位的規定執行。(責任單位:
(略)
三、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房地產風險
38.大力推進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在
(略))相關要求,審批發放預售許可,促進商品住房庫存去化周期保持在
(略)間。(責任單位:
(略)
39.支持房開企業優化開發自有閑置存量土地。對于企業有意愿繼續開發、市場有需求的閑置存量土地,各縣(市、區)可依法依規通過合理調整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適當放寬分期開發價款繳納時間、允許合理調整開竣工日期、合理免除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責任等方式:
(略)
40.支持國有企業合作開發現有閑置存量土地。國有企業可以按照當前
(略)場價格引入社會資本合作開發現有閑置存量土地,也可與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合作運營項目。(責任單位:
(略)
41.支持地方政府合理回購企業閑置存量土地。支
(略)(市、區)使用專項債券回收符合條件的閑置存量土地,
(略)場供需關系,減少閑置存量土地。結
(略)市場實際需求優化條件,重新劃定宗地范圍、依法調整規劃條件后投放。(責任單位:
(略)
42.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新出讓地塊,各縣(市、區)必須嚴格落實凈地出讓要求,加快完成征地拆遷、管線改遷、“三通一平”等工作,實現凈地交付,保障項目順利推進,鼓勵帶方案出讓,將地塊規劃方案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各縣(市、區)對已出讓地塊,未達到凈地條件的項目,限時完成征地拆遷等工作,確保項目順利開工;對招商引資承諾進行清理核實,依法依規取消不合法承諾或限期兌現承諾。(責任單位:
(略)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未注明時效事項的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上級有規定的除外)。本級其他已出臺文件內容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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