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實提高地方立法質效,現將《
(略)住
(略)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稿)》予以公布,廣泛征集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請于2025年8月4日前將意見和建
(略)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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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稿)
(略)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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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
(草案二審修改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業主及業主組織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范物業服務與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
(略)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
(略)域內住
(略)的物業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基本原則】住
(略)物業服務與管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遵循政府監管、業主自治、行業自律、協商共建、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工作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十堰經濟技術
(略)管理委員會、武當山旅游經
(略)管理委員會)應當將住
(略)物業服務與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物業服務與管理綜合協調機制、聯合執法
(略)制度。落實物業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將物業管理納入基層精神文明建設考核內容。
第五條【政府部門職責】市住房
(略)更新局、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統稱房屋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鄉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和社會工作、房屋等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下,依法組織和指
(略)內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管理
(略)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解物業服務糾紛。
第七條【行業協會職責】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參與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開展物業服務項目評價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調解物業服務人之間的糾紛,協助房屋主管部門加強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條【智慧物業】鼓勵和支持在物業服務與管理中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物業管理服務品質。
鼓勵物業服務人提供托育、養老、維修、家政、食堂、健身等便民服務。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九條【物業建設】建設單位:
(略)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
(略)
新建物業項目的安全防范、快遞寄存、電動車充電、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以及大件、園林、裝修(建筑)垃圾投放收集等設施,應當與物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
第十條【專業經營設施】新建
(略)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專業經營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建設單位:
(略)
專業經營單位:
(略)
物業服務人接受專業經營單位:
(略)
第十一條【前期物業選聘】建設單位:
(略)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物總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房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略)
建設單位:
(略)
第十二條【前期物業合同】建設單位:
(略)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
(略)
前期物業合同備案后,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紅線圖標明的共用部位、
(略),并推送至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略)域以及公共資源配建平面圖應當作為房屋銷售合同附件,告知房產買受人。
第十三條【承接查驗】建設單位:
(略)
建設單位:
(略)
第十四條【備案與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持有關材料向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免費查詢。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三十日內,移交物業
(略)域的基本資料、公共收益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報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經營和收益情況。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移交給居(村)民委員會代管。
第三章業主及業主組織
第十五條【業主界定】業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合同約定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不一致的,由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和管理。
第十六條【首次業主大會】一個
(略)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
(略)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二)首次交付房屋之日起滿兩年且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的;
(三)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的。
第十七條【啟動條件】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建設單位:
(略)
建設單位:
(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大會籌備】籌備組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和業主、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
(略)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議定事項】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
(三)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物業;
(四)審議物業服務費標準、物業服務費支付方式:
(略)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公共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所列事項,應當由物業
(略)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所列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
(略)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機制】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線下或者線上方式:
(略)
第二十一條【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人數超過三百人的,
(略)棟、
(略)層為單位:
(略)
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略)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在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并及時向業主反饋會議議定事項。
第二十二條【業委會組建】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法定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可以獲得一定津貼。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出現缺員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數順序遞補。
第二十三條【業委會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為本物業
(略)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
(略)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公正廉潔、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
(三)具備履行職責的健康條件和相應的時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書面承諾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四條【委員候選人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
(略)
(一)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
(二)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根據業主自薦
(略)黨組織建議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熱心公益的業主中進行推薦。
鼓勵業主中的中共黨員參選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從未選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中產生。
第二十五條【業委會會議】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
(略)域公共事項,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七日前在顯著位置公布會議時間、地點:
(略)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委員資格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并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怠于履行職責;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三)在
(略)域內違法搭建或占用
(略)域;
(四)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
(略)
(五)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為本物業
(略)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人中任職;
(六)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投訴人、舉報人;
(七)泄露或不當使用業主信息;
(八)違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九)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共有資金賬戶】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前期物業服務人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并代為管理。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每半年將共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任何單位:
(略)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依法依規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向業主大會移交代為管理的業主共有資金及賬目明細、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共有資金管理】下列資金屬于業主共有,應當納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
(一)利用共有部分經營產生的收入;
(二)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交納的費用;
(三)業主共同決定實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攤交納的管理費;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補償費;
(五)共有資金產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第二十九條【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經業主大會決定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管理規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聘請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業主委員會怠于執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約談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三十條【業委會公示】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住
(略)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布下列資料和情況: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及基本信息;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收益情況;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支出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和情況。
前款第四至六項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業主委員會未公布前款資料和情況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公布。
第三十一條【業委會換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檔案資料、財務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未產生的,移交給居(村)民委員會代管。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違反前款規定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
第三十二條【違法決定的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屋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向全體業主公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物管會組建】未能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略)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可以由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
(略)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準入條件】物業服務人應當具備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并按照規定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物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服務事項】物業服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以下服務: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養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養護和管理,依法應當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
(略)
(三)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的養護與管理;
(五)車輛管理和停車服務;
(六)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管理;
(七)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八)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九)開
(略)文化娛樂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為】物業服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減少服務事項、降低服務標準;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捆綁收費;
(三)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
(略)
(四)以指定裝修人、限定裝修材料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
(略)
(五)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等業主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允許他人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廣告、宣傳、經營活動;
(六)擅自撤出住
(略)、停止物業服務;
(七)挪用、侵占業主公共收益;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撤出住
(略)或者拒不移交有關財物、檔案、資料等;
(九)非法收集、使用、傳輸、買賣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取:
(略)
(十)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物業信息公示】
(略)如實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
(略)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
(略)
(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
(略)
(四)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安全事項;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檔案管理】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保存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
(略)、電梯、水泵、消防、人民防空、體育設施、有限空間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資料及其管理、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四)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資料;
(五)業主名冊及其聯系方式:
(略)
(六)物業服務人或者建設單位:
(略)
(七)承接查驗資料;
(八)與專業機構或者第三人簽訂的專項服務協議資料;
(九)山體滑坡等安全隱患排查以及處置記錄、應急預案以及演練檔案;
(十)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權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服務定價】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
(略)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房屋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導價標準。
(略)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條【物業費交納】物業交付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
(略)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務或者服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業主逾期不支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退出
(略)域:
(一)不再具備提供專業服務能力;
(二)侵占、挪用公共收益、專項維修資金;
(三)不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四)長期不提供服務的,或者服務質量考評結果或信用評價等級為不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物業服務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業主欠交物業費、物業權屬存在爭議等為由拒絕退出。
第四十二條【物業交接】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或者被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退出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依法辦理交接手續、履行交接義務,如實告知物業使用和管理情況。原物業服務人在辦理交接至退出
(略)域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服務秩序。
第四十三條【老
(略)物業】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
(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其綜合環境和物業管理。
對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老
(略),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業主協商組織實施基本物業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國有物業企業參與老
(略)物業管理。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四條【業主禁止行為】物業
(略)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二)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的上方;
(三)擅自下挖建筑物內底層地面;
(四)破壞房屋外觀,未經備案或批準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五)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超荷載存放、鋪設物品,嚴重危害房屋安全;
(七)擅自改變架空層、設備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規劃用途,擅自占用、處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八)擅自占用、挖掘物業
(略)、場地,損毀樹木、綠地;
(九)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占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十)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拋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光源等;
(十一)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在建筑物、構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懸掛、張貼物品、涂寫、刻畫,在樓道、消防通道等業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十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四)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或者種植植物;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用途變更】物業交付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用途使用物業。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和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
對
(略)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或者遷移、拆除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且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裝飾裝修】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人登記,物業服務人應當書面告知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加強巡查,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消防管理】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維護管理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確保完好有效;對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尚未組建業主委員會、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住
(略),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略)。
第四十八條【停車管理】物業
(略)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在建設單位:
(略)
(略)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設置、分配、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略)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九條【電梯管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略)
支持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改善居住條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
第五十條【文明養犬】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及時勸阻并報告違法或者不文明養犬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規處理】物業服務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范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二條【物業維修】建設單位:
(略)
第五十三條【緊急維修】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第一時間采取應急維修措施,并向房屋主管部門報告;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第一時間派員到現場勘驗,并及時核準、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電梯突發影響使用安全的故障;
(二)消防、供電、供水、排水、
(略)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損壞嚴重等重大安全隱患,且不屬于專營單位:
(略)
(三)屋面、外墻防水嚴重損壞;
(四)建筑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脫落松動,玻璃幕墻炸裂,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
(五)其他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形。
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申請人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業主分攤情況予以公示,并通過電子信息告知全體業主。
第五十四條【應急管理】
(略)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專業經營單位:
(略)
(一)發生火災、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災害;
(二)發生傳染病疫情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現安全隱患,嚴重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物業服務人員撤離物業
(略)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
(五)發生群體性事件;
(六)其他可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隱患或者事件。
(略)域內地質災害的治理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責任由相關單位:
(略)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部門具體職責】建立物業服務與管理綜合協調和投訴處理機制,加強
(略)域內的監督管理,處理矛盾糾紛,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人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辦理
(略)域、前期物業招投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指導和監
(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對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等;
(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涉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三)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人加強住
(略)治安管理,對高空拋物、違規飼養危險動物、制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協調處理影
(略)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民政主管部門負責
(略)域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
(五)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房屋建筑建設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住
(略)內違法飼養家禽家畜、毀綠種菜以及其他
(略)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查處;對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移交的住
(略)內違法建設、噪聲污染、油煙污染的案件線索進行調查處置;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檢測二次供水水質、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儲水設施的行為;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人落實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指導加強安全管控和隱患治理;查處物業服務人的價格違法行為;協助清理整頓違規“住改商”經營活動;
(八)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消防法律法規遵守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開展宣傳教育、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糾紛調解】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構成的物業服務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專業性調解組織、法律工作者等的作用,及時調處、化解物業服務矛盾糾紛,促進和
(略)建設。
第五十七條【信用管理】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人、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并將物業服務與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信息進行記錄,
(略)公布。
評價結果和信用評價等級,應當作為物業服務人選聘、政府采購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一般規定】違反本條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
(略)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
(略)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未將
(略)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報告房屋主管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車位(庫)給業主以外的單位:
(略)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在物業保修期內未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確定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
(略)
第六十條【物業服務人責任】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
(略)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在
(略)域內公示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侵占、挪用公共收益、專項維修資金的,責令限期退還,并處挪用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
(略)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被解聘或者被責令退出的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七)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承接查驗責任】建設單位:
(略)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報備承接查驗資料的,或者違反第二款、未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相關檔案、資料、公共收益、辦公用房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經營和收益情況的,由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物業使用人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有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有第三項所列行為的,
(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三)有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有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五)有第六項至第十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主管、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三條【養犬管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及時勸阻和報告違法養犬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物業服務用房設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備案證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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