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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審批要件為進一步推行“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切實提高服務水平。現將我局涉及的采礦權審批要件和流程進行對外發布,提高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知曉率,提升我局審批事項的透明度。采礦權許可證正本
采礦權行政審批辦理流程
采礦權的五種分類
01
劃
(略)范圍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三疊圖
6.需要提供六部門“聯動審查”意見的復函
7.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02
采礦權新立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票據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公告結果;已開設的“基金賬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存儲的:基金賬戶余額。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專家審查意見
7.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
8.以地質地形圖為底圖
(略)范圍圖
9.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及其專家評審意見
10.需要提供六部門“聯動審查”意見的復函
11.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12.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批準文件(僅限于礦泉水、地熱)
13.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僅限于探礦權人申請探轉采的情形)
14.勘查許可證(僅限于探礦權人申請探轉采的情形)
03
采礦權延續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票據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6.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公告結果;已開設的“基金賬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存儲的:基金賬戶余額。
7.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專家審查意見
8.需要提供六部門“聯動審查”意見的復函
9.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10.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批準文件(僅限于礦泉水、地熱)
04
采礦權變更——擴
(略)范圍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公告結果;已開設的“基金賬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存儲的:基金賬戶余額。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專家審查意見
7.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
8.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9.需要提供六部門“聯動審查”意見的復函
10.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11.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批準文件(僅限于礦泉水、地熱)
12.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僅限于探礦權人申請探轉采的情形)
13.勘查許可證(僅限于探礦權人申請探轉采的情形)
采礦權變更——開采主礦中、開采方式:
(略)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公告結果;已開設的“基金賬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存儲的:基金賬戶余額。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專家審查意見
7.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
8.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9.需要提供六部門“聯動審查”意見的復函
10.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11.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批準文件(僅限于礦泉水、地熱)
采礦權變更——縮
(略)范圍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6.已開設的“基金賬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存儲的:基金賬戶余額。
7.需要提供六部門“聯動審查”意見的復函
8.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9.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批準文件(僅限于礦泉水、地熱)
采礦權變更——采礦權人名稱:
(略)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變更采礦權人名稱:
(略)
6.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7.已開設的“基金賬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存儲的:基金賬戶余額。
8.需要提供六部門“聯動審查”意見的復函
9.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10.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批準文件(僅限于礦泉水、地熱)
05
采礦權注銷
1.非油氣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
4.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
5.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6.關閉礦山報告或完成報告、終止報告
7.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完成礦山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義務后,經驗收合格的意見書。
8.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僅限于探礦權人申請探轉采的情形)
作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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