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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所屬地區:廣東 - 云浮 發布日期:2025-07-03
所屬地區:廣東 - 云浮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其他公告
更新時間:2025/07/03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粵農農規〔2025〕2號
沿海各地級(略)農業農村局,深圳、(略)海洋發展局,(略)海洋與漁業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財政海洋牧場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規范》《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等文件精神,我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6月4日
廣東省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廣東省管轄范圍內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根據《中央財政海洋牧場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規范》《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人工魚礁建設項目驗收工作規范(試行)》《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工程建設類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管轄范圍內(不含計劃(略))的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
本省管轄范圍內其他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項目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組織管理、任務落實和監督考核工作,重點做好項目實施單位:(略)
縣(市、區)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略)內項目的組織實施,包括創建申報、審核、驗收及日常監管等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設計、論證、實施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監督檢查,嚴把招投標、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等關鍵環節,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地級(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略)(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項目申報評審
第四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部署組織開展項目申報。
申報單位:(略)
第五條申報材料需報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項目真實性、可行性。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審,報送農業農村部。
第六條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評審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會同省財政廳按照項目資金申報要求提出年度項目資金申請,上報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
第七條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核定并下達本省的項目數量和補助資金,按有關要求將項目和補助資金下達到項目所在地。
第三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八條項目資金撥付后,省農業農村廳根據撥付資金規模和農業農村部評審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建設單位:(略)
(略)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具體實施方案逐級審核后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對項目具體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具體實施方案予以批復并報送農業農村部備案。相關批復文件將作為項目資金下撥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批復后,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略)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實行建設單位:(略)
監理單位:(略)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略)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單位:(略)
(一)變更建設主體;
(二)改變建設地點:(略)
(三)改變人工魚礁類型;
(四)工程量或投資額變動超過10%;
有下列情況的,應報省農業農村廳批準:
(一)工程量或投資額變動不超過10%;
(二)不改變魚礁類型僅改變魚礁單體結構。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中央財政海洋牧場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規范》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進行調整或終止。
項目終止后,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中央財政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實行分類驗收、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項目驗收類型主要包括項目階段驗收、單項工程驗收、項目初步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
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階段驗收、單項工程驗收、項目初步驗收直接監督指導,地級(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略)(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項目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章項目階段驗收
第十六條完成人工魚礁工程的批次礁體建造,經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單位:(略)
第十七條階段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設單位:(略)
(二)施工單位:(略)
混凝土、鋼筋等各個環節的數量和質量應當符合設計和批復要求。商品混凝土、鋼筋等材料的進場檢驗、簽名蓋章記錄、發票等應當完善。如果確有必要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執行。
礁體制作工藝、礁體制作采用的模具(模板)的數量和質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礁體制作應當綁扎土工格柵,土工格柵綁扎批次應當完成檢驗批次驗收。
施工單位:(略)
(三)監理單位:(略)
(四)工程質量檢測報告。檢測單位:(略)
(五)合同制度執行情況。建設單位:(略)
第十八條階段驗收的礁體數量、規格和質量應當符合設計和批復文件要求。建設單位:(略)
(一)礁體數量。建設單位:(略)
(二)礁體規格。抽測礁體規格包括長度、寬度、高度、梁柱板的厚度以及其他結構(如圓孔、方孔等)的尺寸,抽查礁體數量為1%-2%且不少于5個(礁體規格驗收記錄表見附件3)。
(三)礁體質量。單體礁外觀質量、尺寸偏差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缺陷,質量驗收應作出記錄。單體礁的外觀質量如出現嚴重缺陷、一般缺陷(缺陷分類見附件4,結構尺寸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見附件5),應由施工單位:(略)
第五章單項工程驗收
第十九條單項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略)
第二十條單項工程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單項工程前期資料。單項工程招投標文件、合同等材料。單項工程承擔單位:(略)
(二)單項工程施工資料。工程方案、工程實物和現場照片資料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單項工程的數量、質量和規格應當符合批復文件、設計和合同要求。單項工程驗收應當出具驗收報告,并簽字蓋章確認。
第六章項目初步驗收
第二十二條項目完成后的90天內,建設單位:(略)
第二十三條初步驗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階段驗收、單項工程驗收等前期資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工程質量檢測報告、驗收報告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各項建設內容的數量、質量、規格以及施工工藝應當符合設計和批復文件要求,資金使用應當符合批復、設計要求,以及財務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略)
第七章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略)
地級(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章進行預驗收。
第二十七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二)各單項工程已經建設單位:(略)
(三)完成竣工決算編制,并經政府審計機關或具有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意見或審計報告。
(四)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單位:(略)
(五)完成(略)域聲學水下勘測工作,并進行人工魚礁投放量測算,出具聲學水下勘測技術報告及項(略)建設前后的勘測對比圖(比例尺為1:2000或1:5000)。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安排的人工魚礁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供建設前后的勘測對比圖。
(六)(略)等設施設備已安裝完畢,并能夠按批復的設計要求運行,達到項目設計目標,(略)在線連續觀測(通過水下光學或聲學等方式:(略)
(七)系統整理項目文件材料,原始檔案歸檔資料齊全、完整。
(八)項目建設內容涉及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相關要求的,相關配套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竣工驗收匯編材料(包括初步驗收報告、竣工圖表、工程總結、竣工決算、專項審計意見或審計報告等條目,具體目錄見附件7)。匯編材料應規范、完整、真實,并裝訂成冊。
(二)竣工驗收匯編材料。建設單位:(略)
第二十九條省農業農村廳收到申請后,在60天內組織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開展驗收。對不滿足竣工驗收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同時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項目建設單位:(略)
省農業農村廳確定開展項目竣工驗收的,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省財政廳、國家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專家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組織專家組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略)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資金到位時間及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范疇及結構情況,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按項目單獨核算、入賬手續及憑證完整性、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等購置款項使用及其它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三)項目變更情況。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要求辦理變更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略)
(五)竣工決算情況。按要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政府審計機關或具有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意見或審計報告,專項審計意見或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是否得到有效解決。
(六)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復文件、實施方案、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監理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相關影像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七)已建成海洋牧場運行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八)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節能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是否合格。
(九)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出具竣工驗收合格或基本合格意見。
(一)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條件的情形;
(二)項目建設及驗收過程中存在不符合《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的情形;
(三)采用聲學水下勘測技術測算建成人工魚礁空方數低于實施方案設計的80%;
(四)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單位:(略)
(五)竣工決算和專項審計意見或審計報告證實項目建設存在嚴重問題或不符合相關規定;
(六)不按照竣工驗收要求進行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存在影響驗收通過的其他問題。
第三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表由驗收專家組所有成員簽字生效。驗收報告可出具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種意見。
項目竣工驗收意見為基本合格的,需在驗收后30日內根據專家意見完成修改,報驗收專家組復核,由驗收專家組出具復核意見。復核意見不合格的需要按照驗收專家組意見再次修改。項目驗收意見為不合格的,省農業農村廳督促建設單位:(略)
第三十三條省農業農村廳收到驗收專家組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意見或復核合格意見后,向社會公示7天以上,公示無異議后書面通報建設單位:(略)
第八章項目驗收后管理
第三十四條養護型海洋牧場可申請劃定為水產種質資源(略),增殖型和休閑型海洋牧場可申請劃定為重要漁業水域,并分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護。
第三十五條未申請水產種質資源(略)或重要漁業水域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略)
第三十六條在海洋牧場內,禁止從事圍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活動,從事港口建設、航道疏潑、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工程建設的,應事先征求農業農村部的意見,并提出相應的替代和補償措施。
第三十(略)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其管理的海洋牧場增殖漁業資源。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在海洋牧場從事科研、開發、經營利用活動的單位:(略)
第三十(略)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海洋牧場的資源狀況,合理安排開發利用活動。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略)、圍網、刺網作業。
第九章項目資金監管
第三十九條項目資金要設置明細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等相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資金。
第四十條項目資金監管以屬地監管為主,項目所(略)(市、區)、地級(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格執行項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條對騙取、套取、貪污、擠占、挪用項目補助資金的行為,將報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財務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略)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部分術語解釋如下:
(一)中央財政海洋牧場:是指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批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建設的海洋牧場。
(二)海洋牧場:是指在特定海域通過采取投放人工魚礁等措施,構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長的良好場所。按照不同功能,海洋牧場可以分為養護型、增殖型和休閑型三類。
(三)階段驗收:是指人工魚礁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分批次完成礁體制作,經施工單位:(略)
(四)單項工程驗收:也稱交工驗收,是指項目具體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單項建設內容或單項工程已按要求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略)
(五)初步驗收:也稱四方驗收,是指項目具體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已完成,人工魚礁工程階段驗收和各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略)
(六)竣工驗收:是指項目竣工后,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通過聽取各有關單位:(略)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模板
2.項目階段驗收報告格式
3.項目階段驗收礁體規格驗收記錄表
4.項目階段驗收單體礁外觀質量缺陷分類
5.項目階段驗收單體礁結構尺寸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6.項目初步驗收報告格式
7.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匯編材料目錄
8.項目原始檔案清單
9.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格式
10.項目竣工驗收表
相關附件:《廣東省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10).docx
相關解讀:《廣東省中央財政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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