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單位:
(略)
證件類型:營業執照
(略):
(略)MA7D87HX2D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兵
地址:
(略)
(二)承辦單位:
(略)
名稱:
(略)
聯系人:
(略)
聯系方式:
(略)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略)
1.場所使用權證明
2.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證明
(二)證明用途
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三)設定依據
1.《人力
(略)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2.《貴州省人力
(略)場條例》第十二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所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提交下列材料:
(1)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
(2)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有3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證明。
(四)證明內容
1.許可條件:《貴州省人力
(略)場條例》第十一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資金;
(3)有一定數量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職工作人員;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材料要求
1.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2.場所使用權證明;
3.有3名專職工作人員。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方式:
(略)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
(略)
(七)承諾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貴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相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1.撤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2.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3.申請人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通過“信用中國(貴州)”網站向社會公布;
4.將申請人的負責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實施相關失信懲戒。
(九)承諾的公開
(略)站等方式:
(略)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
1.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資金;
2.有一定數量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職工作人員。
本人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略)新
(略)社會事業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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