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地址:
(略)
點擊藍字關注我們
(略)(略)9-004
張某甲故意傷害案
——對被害人家屬送醫治療行為是否導致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中斷的審查認定
關鍵詞刑事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送醫治療行為因果關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甲與張某乙(被害人,歿年63歲)均
(略)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張某甲故意傷害被害人張某乙致其死亡,張某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此并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甲的傷害行為和張某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張某甲應否對張某乙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某乙家屬耽誤張某乙治療,
(略)沒有救治條件,張某乙的死亡結果與張某甲的傷害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甲的傷害行為和張某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張某甲應對張某乙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其一,被告人張某甲的傷害行為具有致被害人張某乙死亡的高度危險及現實危險,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本案中,張某乙系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彌漫性軸索損傷并繼發肺內感染致腦及肺功能障礙而死亡,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即張某甲用拳腳及工具毆打張某乙頭頸部所致。質言之,張某甲毆打張某乙的行為造成張某乙嚴重腦損傷進而導致其不治死亡,該毆打行為具有致張某乙死亡的高度危險及現實危險,二者之間具有因果聯系。其二,被害人張某乙家屬選擇其有能力負擔的醫療條件對張某乙進行治療的行為不應評定為異常介入因素。本案中,張某乙昏迷期間,
(略)(略)就醫,該院醫生雖稱有明確的治療方案,即用藥物促醒,同時預防并發癥,但需每天結合病程發展進行治療,結合張某乙家屬證言,張某乙何時能醒及治療時間長短均不確定。因治療時間和效果不能確定,張某乙家屬受限于經濟條件,
(略)治療。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及其家屬在張某乙治療期間未支付任何醫療費用,對張某乙能否治愈、是否死亡采取不聞不問的消極態度。因此,如果將應由張某甲承擔的救助責任和義務反向要求張某乙家屬承擔,或者將張某乙死亡的責任歸咎于張某乙家屬沒有提供優質的醫療條件,從而免除或減輕張某甲的責任,明顯有失公允。實踐中,認定被害人家屬送醫治療行為作為介入因素對死亡結果的作用大小,應當結合被害人身體狀況、受傷程度的實際狀況、救治難度、救治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當治愈被害人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時,可以認定被害人家屬送醫治療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作用較小,不應阻斷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被害人張某乙已年過六旬,案發后即被送醫救治,
(略)治療四日后仍持續處于重度昏迷狀態,治愈的不確定性大。從張某乙的死亡原因看,其家屬選擇有能力負擔的治療條件并不能獨立影響病情走向,故不能阻斷張某甲的傷害行為與張某乙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裁判要旨
故意傷害案件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認定行為人的先前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當結合先前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異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對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被害人家屬受現實條件所限無法給被害人提供“最優”救治,而選擇其有能力負擔的醫療方案的,應當認定該介入因素對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不能阻斷先前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應當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一審:吉林省
(略)刑事裁定(2024年10月17日)
(刑三庭)
END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書屋地址:
(略)
【導航】九思法治共享書屋
【開車】車輛可停信和源(華亭鎮政府往榜頭方向50處)或華亭汽車站內
【公交車】2路車終點站,步行至十二中北大門右側進來30米
|祝你前程似錦
書屋固定開放時間
周二、四、六(另活動可預約開放)
咨詢電話:
(略)
書屋微信:
(略)
掃碼關注|九思法治書屋
閱讀文創講座團建
關注微信公眾號 免費查看免費推送
|
上文為隱藏信息僅對會員開放,請您登錄會員賬號后查看, 如果您還不是會員,請點擊免費注冊會員
【咨詢客服】 |
朱婷婷 |
 |
【聯系電話】 |
13581708390 |
【客服微信】 |
135817083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