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執法事項名稱:
(略)
1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8修正)
2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
(略)
3對建設單位:
(略)
4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
(略))
5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6對建設單位:
(略)
7對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8對擅自改變物業
(略))
9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
(略))
10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1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
(略)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
12對原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
13對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
(略)域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2月第二次修正)
14對建設單位:
(略)
15對建設單位:
(略)
16對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17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行為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修改)
18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9修正)
19對市容環衛責任人不
(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1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2
(略)、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涉案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的扣押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3對未
(略))
24對不按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廣告條例》
25對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樹木、地面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在建(構)筑物、其他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或者有組織地利用涂寫、刻畫、張掛、張貼進行宣傳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6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亂倒污水、糞便,或者亂棄動物尸體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7對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未保持經營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8
(略),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9對飼養寵物、信鴿或者投喂犬、貓等動物,未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0對施工單位:
(略)
31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2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3未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4對擅自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廣告條例》
35對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廣告條例》
36對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遺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37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8對損
(略)修改)、《江蘇
(略)綠化管理條例》
39對擅自砍
(略)修改)、《江蘇
(略)綠化管理條例》
40對損
(略)修訂)、《江蘇
(略)綠化管理條例》
41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
(略)
42對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
(略)道路上試剎車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
(略)管理條例》(2019修正)
43對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修改)
44對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
(略)道路上行駛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
(略)管理條例》(2019修正)
45對其他損害、侵
(略))
46對擅自占用或者挖
(略))
47對未
(略))
48對依附
(略))
49對擅自拆除、遷移、改
(略))
50對擅自
(略))
51對擅自
(略))
52對
(略))
53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不符合規定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54對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2月第二次修正)
55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2月第二次修正)
56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57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年3月修訂)
58對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2004年8月)
59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2月第二次修正)
60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61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62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63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64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65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
(略)
66對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67對用人單位:
(略)
68對用人單位:
(略)
69對用人單位:
(略)
70對用人單位:
(略)
71對用人單位:
(略)
72對用人單位:
(略)
73對用人單位:
(略)
74對用人單位:
(略)
75對用人單位:
(略)
76對用人單位:
(略)
77對用人單位:
(略)
78對用人單位:
(略)
79對用人單位:
(略)
80對用人單位:
(略)
81對向用人單位:
(略)
82對用人單位:
(略)
83對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84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規定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85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86對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
(略)
87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88對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89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
90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管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
91對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規劃的圍海造地、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
92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93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94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95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96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
97對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
98對破壞、侵占、損毀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
99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修訂)
100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01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02對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03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04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2021修正)
105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06對損壞涵閘、抽水站、水電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堤壩、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窯、墾種、放牧和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等行為;在水庫、湖泊、江河、溝渠等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管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魚罾魚籪或種植高桿植物;向湖泊、水庫、河道、管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蓋房、圈圍墻、堆放物料、開采沙石土料、埋設管道、電纜或興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進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產、建設爆破活動;擅自在河道灘地、
(略)、湖泊及水
(略)內圈圩、打壩;拖拉機及其它機動車輛、
(略)面上行駛;任意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修正)
107對擅自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湖蕩、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圍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修正)
108對阻撓防洪方案執行,拒絕拆除在險工險段或影響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修正)
109對在地下水禁止
(略)內開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擅自增加深井數量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2021修正)
110對混合、串通開采地下水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2021修正)
111對在湖泊湖蕩內圈圩養殖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12對取水單位:
(略)
113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管道、
(略);在堤防、護堤地和在堤壩、管道上建房、放牧、開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墳、墾種、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以及開
(略)〕)、《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修正)
114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
(略)
115
(略)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16
(略)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
117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118對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1修正)
119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1修正)
120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1修正)
121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1修正)
122對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行政檢查
(略)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鎮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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