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關于印發《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莆政辦規〔202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略)
《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略)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略)
2025年6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構建“市場+保障”住房發展新模式,著力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規
(略))等文件精神,結
(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實施封閉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則,面
(略)戶籍住房困難工薪收入群體
(略)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
(略)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申購配售、運營回購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資金平衡、市場化運作、保本微利”原則銷售,項目獨立核算,資金封閉運行。
第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遵循“經濟、適用、舒適、綠色”的原則,以毛坯現房銷售為主,支持按照經濟適用標準進行統一裝修,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
(略)人民政府統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籌集等重大事項。
市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發展規劃及年度籌建計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等工作。
市管理機構:
(略)是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
(略)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管理、配售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協助主管部門指
(略)(區、管委會)管理機構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體工作。
市相關部門:市委臺辦,市發改、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健、人社、自然資源、國資、數據、機關事務、城市管理、稅務、金融監管、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
(略)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組織管理。縣(區、管委會)住建部門是本
(略)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
(略)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輪候管理、計劃和項目管理、配售管理、合同簽訂、退出管理和效益監測評價等工作,指導本級實施主體做好房源籌集、選房配售、回購和運營管理等具體工作。縣(區、管委會)住建部門應明確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縣(區、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對照部門職責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第
(略)、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優選確定國有企業,作為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實施主體(以下簡稱“實施主體”),具體負責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售價評估、組織銷售、封閉回購、資金籌集和日常運營維護等。
實施主體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前項目建設(收購)、配售后負責運營管理和房產回購、再售的單位:
(略)
第
(略)住建局負責建立健
(略)(略)(以下簡稱“
(略)”),指導各級相關單位:
(略)
各縣(區、管委會)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街道(鄉鎮)應按規定配備管理所需的專用硬件、
(略)絡環境等設施。
第二章籌集建設
第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實行以需定建(購),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
(略)(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相關部門,根
(略)經濟社會和住房發展規劃、申請輪候情況、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及項目儲備清單等,擬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市住建局牽頭負責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納入國家和省計劃,作為向上爭取政策支持的依據。
第十一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
(略)
第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符合職住平衡要求。新建項目應優先安排在公共服務設施較齊全、開發建設條件較成
(略)域。在符合上位規劃的前提下,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適當配建一定比例商業服務設施,相關經營性收入用于彌補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等支出;項目配套的公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規劃、建設、移交、登記和使用。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收購存量房、新建兩種途徑,應優先盤活存量并穩慎推進新建。
(一)新建方式:
(略)
1.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閑置土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性質,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
2.適度利用新供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優先支持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以及
(略)交通樞紐站點、園區生活配套設施建設中統籌配建;
3.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略)
(二)收購存量房方式:
(略)
1.收購各類主體建成未售的商品住房,支持以司法拍賣價格收購司法處置的商品住房;
2.既有房源盤活轉化。符合產權清晰、位置適宜、面積適中等條件的存量未處置安置房、政策性住房或其他國有房源,經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可以通過資產劃撥、存量收購等方式:
(略)
3.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可收購(轉化)房源。
收購的存量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土地使用權類型保持不變。探索建成未售的商品住房以“政府搭橋、定向銷售”方式:
(略)
第十四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流程同審批制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實施主體應當在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階段向本級住建部門申報擬建設籌集方案,方案應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單套住房建筑面積、配套比例和功能等建設要求、建設成本、資金來源、支出和收益平衡情況、產權歸屬、投入使用計劃等內容。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需做好土地供應。
以收購(轉化)存量房方式:
(略)
第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戶型、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在7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間,以90平方米左右為主,可根據地塊特性、市場需求適當調整;收購存量房項目的,可結合房源實際,適當放寬戶型、面積和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支持鼓勵建設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配售型保障性“好房子”示范項目。
收購(轉化)存量房應當優先選擇地段較優、建成年限較近、面積合適、手續齊全、產權清晰,且相對集中的房源。
第十七條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的條件下,享有以下支持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優先支持范圍,專項資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土地劃撥成本、項目建設、收購等合理支出,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二)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地方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等政策性補助資金優先對象范圍,專項資金實行嚴格資金績效管理;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政策規定享
(略)易地建設費等相關費金減免;
(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
(略)場化、法治化原則向實施主體提供保障性住房相關貸款;
(五)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保障對象和條件
第十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范圍
(略)戶籍住房困難工薪收入群體、引進人才、臺胞、從事基本公共服務行業人員,
(略)政府規定的其他群體,并根據供給能力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
(略)
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未婚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條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戶籍條件:主申請人應當具
(略)戶籍,或具有12個月以
(略)有效居住證;
(二)住房條件: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
(略)內(
(略)、
(略)視為
(略)域)名下房產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5平方米(包括已登記產權、已簽訂購買合同或征遷實物安置協議但未登記產權、雖未登記產權但有家庭成員以所有人或共有人名義擁有的各類房產);
(三)就業條件:申請人本人
(略)繳納滿12個月(且申請時仍在保)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機關保險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發生中斷情況的累計不超過6個月且相應的月份不計在內。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對象,不受戶籍、就業條件限制:
(一)經組織部門評定認定的第一、二、三類且在管理服務期內的高層次人才;
(二)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在莆臺胞居民;
(三)
(略)從事應急救援、基層教育、醫護、輔警、環衛、市政維護、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務行業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在崗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限購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
(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
(略)存在房產轉移行為的;
(二)已享受
(略)集資建房、福利分房,或已購買公房、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或福利性住房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且存在未履行的失信案件的;
(四)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申購情形。
第二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購資格,由市、縣(區、管委會)管理機構采取多部門聯審模式,會同相關部門依申請認定。
第二十三條正在實施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貨幣補貼以及正在資格輪候的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可依申請認定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對象。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單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
(略)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實行“一房一價”。
第二十五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適度合理利潤以及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
(略)道
(略)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項目配售價格由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主體(建設單位:
(略)
第二十六條收購(轉化)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應當結合收購成本、適度合理利潤以及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由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主體、產權單位:
(略)
收購房地產開發企業存量建成未售商品住房的,在遵循國家和省、市政策制度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原則依法依規開展收購。
第二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一房一價”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自首次公開配售之日滿一年未售出或因政策調整、成本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配售價格的,由實施主體提出價格調整方案,按上述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后再公開組織配售。
公開配售滿二年未售房源少于該批次房源總數5%的或自首次公開配售滿三年仍未出售的剩余房源,可在確保財政資金不流失的前提下,由實施機構向同級住建部門提出轉用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轉用為其他保障性住房,已裝修具備使用條件的房源可
(略)場租
(略)場出租。如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已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再次配售的,按上述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后再公開組織配售。
第五章輪候資格申請
第二十九條符
(略)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意向的家庭,按照“誠信申報、授權承諾”原則,按規定通過線下、線上方式:
(略)
第三十條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請信息,按規定提交戶籍證件、身份證件、婚姻證件、社保繳納憑證以及相關情形的認定證明等申請材料,簽署授權承諾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對申請信息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同意授權相關部門查驗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各類信息。市、縣(區、管委會)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數據比對、線上核查、線下協查相結合方式:
(略)
第三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資格申請實行常態化受理。
(一)申請受理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人才、臺胞等
(略)戶籍申請人向工作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略)自助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經核驗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在規定時限補正全部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部門核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受理截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
(略)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縣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根據初審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提請公安、民政、人社、不動產登記等聯審(協查)部門進行信息協查及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戶籍、人口、婚姻、職業、基本養老保險繳交、住房等情況進行聯審(協查),
(略)線上或線下方式:
(略)
(三)審核公示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聯審(協查)反饋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略)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申請資格,經審核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告知申請人。
(四)異議申訴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作出不通過結果的15日內書面向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訴,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訴的30日內調查核實作出結論。
第三十二條實行輪候對象資格年檢復核制度,由市(縣區、管委會)管理機構比照公共租賃住房租后管理制度執行。
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信息變動的3個月內向屬地管理機構主動申報。
第六章配售管理
第三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配售以家庭為單位:
(略)
第三十四條管理機構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意向登記時,應當向輪候對象公布
(略)位、戶型、面積等項目基本信息。輪候家庭應如實登記
(略)位、戶型、面積等購買意向。
第三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制定配售方案、發布公告、申購登記、資格復核、確定順序、組織選房、簽訂合同程序進行配售。項目公開配售前,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主體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應包含項目基本情況、實施主體、配售對象、配售條件、配售程序、配售價格及工作安排等內容,市本級項目
(略)住建局同意后公開發布實施,縣(區、管委會)項目
(略)住建局備案。在配售過程中應當及時公開資格確認結果、選房順序和選房認購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引進人才、在莆臺胞(含臺資企業、基地等臺胞團體)、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及
(略)發展需要的特定群體的,可以單獨批次配售,具體在配售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六條除滿足優先情形的單列優先對象外,其他取得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按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
(略)
第三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程序:
(一)申購登記
配售方案公布后,輪候家庭可按配售方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
(略)等方式:
(略)
(二)資格復核
管理機構對申購登記對象開展認籌前資格復核,經復核通過的納入認籌名單,不通過的退出輪候庫。復核結束后,管理機構確定通過名單和優先情況。
(三)組織認籌
實施主體根據管理機構復核通過的名單組織開展認籌,申購家庭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認籌訂金。
(四)確定選房名單及順序
認籌結束后,實施主體通過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
(略)
(五)組織公開選房
實施主體按照公布的選房名單及順序公開組織選房,選房名單中的申購家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選房、確認選房結果。
(略)站公布。
選房結束后,剩余可選房源可由實施主體納入本項目次輪配售工作進行公開配售。因項目房源不足導致無房源可選的申購家庭繼續保留輪候資格。相關具體方案應在項目配售方案中載明。
第三十八條取得輪候資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優先進行配售選房:
(一)經組織部門評定認定的第一、二、三類且在管理服務期內的高層次人才,以及國家和省級認定的人才;
(二)在莆就業創業臺胞居民;
(三)從事應急救援、基層教育、醫護、輔警、環衛、市政維護、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務行業的家庭;
(四)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略)戶籍家庭;
(五)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
(六)烈士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傷殘軍人警察等優待對象;
(七)榮獲省級以上(含)勞模、英模,以及
(略)委市政府嘉獎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士;
(八)生育或撫養3個未成年子女(含)以上的家庭;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上述九類對象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順序,由縣(區、管委會)結合實際在配售方案中另行載明確定。
第三十九條正在實施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低收入對象申購家庭,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正在實施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申購家庭,應當自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四
(略)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實施主體參照合同示范文本擬定具體項目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文本,按規定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現場公示。
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文本應當載明合同當事人、房屋基本狀況、房價款和支付方式:
(略)
第四十一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記載以下內容: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實施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
(略)交易。屬于回購、繼承和離婚析產等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及配售合同約定辦理。
(三)除購買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其他任何商業性抵押,不得設立居住權等。住房公積金部門、商業銀行為實現抵押權、以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進行處置的,僅能由政府依職權進行回購。
第四十二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下稱購房家庭)與購買商品住房家庭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購房家庭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及商業銀行住房貸款)。
第四十三條申購家庭有存在以下情形的應退出輪候庫并分類限制:
(一)輪候家庭在輪候期內主動退出、申購家庭已簽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的,自動退出輪候庫;
(二)有符合意向登記的配售項目時,已進行意向登記的申購家庭無正當理由未進行申購登記累計2次,以及已申購登記(認籌)但未參加選房的,注銷輪候資格,并限制3年內不得申
(略)各類保障性住房;
(三)申購家庭無正當理由已參加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買賣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導致簽訂的買賣合同被解除、已簽訂買賣合同但在交付前放棄的,已取得的購房資格即時失效,注銷輪候資格,并限制5年內不得申
(略)各類保障性住房;
(四)違反管理辦法、申請方案、配售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按有關制度和約定執行。
第七章產權和配后管理
第四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互換、轉讓、贈與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以購買本住房以外用途設立抵押權;
(三)設立居住權;
(四)改變住房用途;
(五)破壞房屋結構;
(六)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四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
(略)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則上不予回購,符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情形的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回購。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可向實施主體申請回購: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離(注銷)本市滿12個月的;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或其家庭成員因患有重大疾病,且在一個年度內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累計8萬元以上且家庭經濟無力負擔,需要籌集資金的;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或其家庭成員經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需要籌集資金的;
(四)國家、省、市規定和合同約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主體應當組織回購: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
(略)、銀行為實現抵押權要求回購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按照法院執行文件要求回購的;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家庭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超出一套的由實施主體回購;
(四)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征遷等不可抗力情形需要回購的。
第四十八條經管理機構查勘、認定,符合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滿足以下回購基本條件且移交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主體可以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或繼承人簽訂回購合同,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后,一次性支付回購房款。
(一)購房貸款已全部償還,其抵押權已辦理注銷登記,不存在抵押和債務等法律或經濟糾紛情況。但是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形除外;
(二)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費等房屋相關費用均已結清;
(三)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四)房屋已騰空。
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含自行裝修)面貌,履行房屋安全責任,不得對房屋進行結構破壞。對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除因拖欠房貸、司法執行處理的違規違約情形外,在原配售價格的基礎上,根據原購買價格并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因素確定。購房家庭自主裝修部分不計入回購價格。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配售價格×〔1-(房屋持有期/12×年折舊率)+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之年起至回購前一年度的
(略)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漲幅〕
(一)房屋持有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月起至回購協議簽訂之月止。
(二)年折舊率:房屋毛坯部分年折舊率為2%(若由實施主體統一裝修的,則在毛坯部分折舊的同時,裝修部分按每年10%折舊),按房屋持有期月數計提。
(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略)統計部門公布的
(略)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計算,自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之年起至回購前一年度止。
具有第四十七條(一)、(二)類承購人違規違約情形應依職權回購的,回購價格僅按房屋折舊計值。
第五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離婚析產、夫妻財產約定、共有產權人退出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在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利性質不變。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死亡的,繼承人申請繼承房屋的,依據繼承公證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配售性保障性住房權利人離婚的,依據協議離婚析產公證或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執行文件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利人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離婚析產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視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五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
(略)物業服務收費有關規定執行。交付后,購房家庭承擔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及使用過程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
購房家庭應按
(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規定全額交存、續交及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相關費用。退出回購時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及時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屬地街道
(略)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
(略)基層治理機制。
第八章配套政策
第五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的幼兒園、學校可由屬地政府統一協調在周邊項目配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子女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學位政策。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故意隱瞞或虛報身份相關狀況的、偽造或提供不真實材料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輪候未配售家庭狀況發生變化但在3個月內未主動申報的;已配售家庭存在應當回購情形但在2個月內未主動申請回購的,由主管部門按以下具體情形分類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二)已簽約未交付的,解除買賣合同,并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已交付的,責令其騰退房屋,由實施主體按配售合同約定的折舊回購價格收回,計收住房占用期
(略)場租金(具有第四十七條所述應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情形的,應按自規定應提出申請回購期滿首日起至實際退出房屋之日止計占用期),并追究其違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相關行政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
(略)
第五十五條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配售價格的、收取除政府規定外其他費用的、擅自銷售或委托中介機構代售的、擅自占用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等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
(略)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
(略)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購買、配售管理、配后管理等實施細則,由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向社會公開;各相關單位:
(略)
縣(區、管委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購買、配售管理、配后管理等實施細則,
(略)級主管部門結合
(略)實際制定。
第五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根據國家、省政策和試行情況適時動態調整,由市住建局
(略)民政局研究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本辦
(略)住建局牽頭各職能部門依職責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實施主體,是指依法注冊成立,主要承擔社會責任,具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房源回購、申購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的企業;本辦法中涉及權利義務的內容,實施主體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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