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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統計應知應會知識(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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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業統計內容
(一)統計任務:為了解全國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劃、進行經濟管理與調控提供依據。
(二)統計改革:2025年國家統計局深化投資領域統計改革,納入GDP核算的建筑業總產值增速由注冊地統計調整為在地統計,建筑業企業在填報建筑業總產值同時,還要將企業在外省完成的施工產值分省填列,來核算各省建筑業總產值流入流出情況,以滿足建筑業在地核算需要。
(三)統計范圍:轄區內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包括沒有工作量的建筑業企業)及所屬產業活動單位:
(略)
(四)統計內容:建筑業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組織結構,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情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房屋竣工面積及價值,信息通信技術應用和數字化轉型情況等。
(五)報送方式:
(略)
(六)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房屋竣工面積及價值統計報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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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指標填報指南及易錯指標解答
(一)建筑業總產值
1.指標解釋:指以貨幣表現的建筑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建筑業產品和服務的總和。建筑業總產值包括建筑工程產值、安裝工程產值和其他產值三部分內容,不包括境外產值。
建筑工程產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預算內的各種工程價值,包括:
(1)各種房屋如廠房、倉庫、辦公室、住宅、商店、學校、醫院、俱樂部、食堂、車庫、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當前預算制度規定,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價值及其裝飾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排水等管道),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的敷設等工程。
(2)設備基礎、支柱、
(略)、梯子、煙囪、涼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煉焦爐、裂解爐、蒸汽爐等各種窯爐的砌筑工程及金屬結構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筑場地的布置,工程地質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臨時用水、電、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場地的清理,環境綠化工作等。
(4)礦井的開鑿、井巷掘進延伸、露天礦的剝離、石油、
(略)、公路、港口、橋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庫、堤壩、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7)裝飾裝修工程。
安裝工程產值:指設備安裝工程價值以及將預制部品部件安裝成建筑工程產品的價值。包括: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配和安裝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等裝設工程,附屬于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工程、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作。
(2)為測定安裝工作質量,對單個設備、
(略)聯動無負荷試運工作。
(3)按照項目設計要求,將預制部品部件按照建筑設計要求安裝成建筑工程產品等工作。
在設備安裝產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裝設備、被安裝部品部件本身價值。
其他產值:建筑業總產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以外的產值。包括房屋構筑物修理產值、非標準設備制造產值、總包企業向分包企業收取的管理費以及不能明確劃分的施工活動所完成的產值。
2.填報要點:
(1)誰負責施工誰填報。如A建筑企業與業主簽訂合同a,然后將合同a中部分工程分包給B企業,則分包給B企業的工程產值由B企業填報,A企業不得重復報送。
(2)產值按形象進度計量,憑證標明的最新日期為計量時點。
(3)三方簽章確認的工程結算單(工程結算書或計量書或工程量報審表、施工進度表,名稱:
(略)
3.取數來源:
企業統計員定期向企業目前正在施工的各項目的工程部收取該項目的月度施工進度表或月度工程計量單或三方簽章的工程結算書、請款書等計算出各項目各月完成產值,再將企業正在施工的各項目數據匯總后形式建筑業總產值統計臺賬,根據臺賬上報本年累計數。
4.注意事項:
(1)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不應報送建筑業總產值;
(2)
(略)和下屬各級獨立核算企業間不得重復報送數據;
(3)聯合承包的工程只能報送本企業實際施工的產值;
(4)工程施工過程中挖出的煤、石油等價值不屬于建筑業總產值;
(5)機械設備供應或租賃的供應方式:
(略)
(6)不得報送在境外完成的產值;
(7)日常檢修、維護、運維等不能報送產值;
(8)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不能計入;
(9)提供施工物資的分供方不得報送建筑業總產值;
(10)由企業簽訂的總承包或分包合同可以填報產值。
5.邏輯關系:
(1)建筑業總產值=建筑工程產值+安裝工程產值+其他產值
(2)建筑業總產值=本省完成產值+在外省完成的產值
(3)在外省完成的產值=除本省之外的各項之和
(二)在外省完成的產值
1.指標解釋:指建筑業企業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業產值。
2.填報要點:
(1)按照工程所在地劃分外省完成產值所在地。
(2)在外省完成產值是計算
(略)在地產值的重要依據,務必如實填報,不得漏報或少報!!
如注冊地在北京的A建筑業企業在貴州有個B項目2025年1季度完成產值5000千元,A建筑業企業2025年1季度在C204-1表(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中“在外省完成的產值”就要在“貴州”計入“5000千元”。
(三)簽訂合同額
1.指標解釋:指建筑業企業在報告期直接同建設單位:
(略)
上年結轉合同額:指以前年度同建設單位:
(略)
本年新簽合同額:指建筑業企業在報告期內同建設單位:
(略)
2.填報要點:
(1)誰跟甲方簽訂合同誰填報。如A建筑企業與業主簽訂合同a,然后將合同a中部分工程分包給B企業,并與B企業簽訂分包合同b,則由A企業根據合同a的金額填報新簽合同額,B企業不得填報新簽合同額。
(2)合同簽訂時間就是納統時點,不是根據中標或工程實際開工時間填報。如某建筑業企業2024年5月中標,2024年12月與業主簽訂合同,2025年3月正式施工,該合同應納入2024年12月的新簽合同額。
(3)根據建筑企業與項目建設單位:
(略)
3.取數來源:
(1)有施工合同管理臺賬的企業,依據施工合同管理臺賬填報;
(2)沒有施工合同管理臺賬的企業,依據企業與項目建設單位:
(略)
4.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額的三個指標均指建筑業企業直接同建設單位:
(略)
(2)合同金額按含稅價格填報。
(3)聯合簽訂的合同,只能填本企業負責施工的部分。
(4)簽訂合同額應扣除設計、勘察等不屬于建筑業統計內容的合同金額。
5.邏輯關系
簽訂合同額=上年結轉合同額+本年新簽訂合同額
(四)竣工產值
1.指標解釋:一般是以單位:
(略)
2.填報要點:
企業承包的工程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計算竣工產值:
(1)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單位:
(略)
(2)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收鑒定合格。
3.數據來源:
竣工產值填報的依據是工程驗收鑒定合格證書(或文本)、工程結算(或決算)文本。
4.注意事項:
(1)竣工產值包括范圍:竣工產值是報告期內竣工的單位:
(略)
(2)竣工產值不包括附屬輔助企業或內部核算的其他單位:
(略)
(五)房屋施工面積
1.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的房屋建筑面積、上期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上期停緩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積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緩建的房屋建筑面積。多層建筑應填各層建筑面積之和。
房屋新開工面積:指報告期內新開工建設的房屋建筑面積,以單位:
(略)
2.數據來源:
(1)本指標應取自企業工程部門掌握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如果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指標可取自《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工程預算報告或房屋設計圖紙等的面積數。
3.注意事項:
(1)施工房屋面積以整棟房屋計算,一棟房屋只要正式開工,即計算整棟房屋的施工面積。不包括上年已經完成的整棟房屋面積及未開始施工的整棟房屋面積。
(2)施工面積為跨年度累計指標,包括本期新開工的面積和上年開工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面積。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緩建的房屋面積仍包括在施工面積中。
(六)房屋竣工面積
1.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房屋建筑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住人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棟房屋建筑面積的總和。
2.數據來源:
(1)本指標應取自企業工程部門掌握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如果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指標可取自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單”。
3.注意事項:
竣工面積以房屋單位:
(略)
三、建筑業統計工作其他注意事項
(一)確保統計報表通過審核
1.強制性(A類)錯誤:原則上需修訂后重新上報。
2.準強制性(B類)錯誤:原則上需修訂后重新上報,但確實屬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需將情況上報上級統計機構后,方可解鎖上報。
3.核實性(C類)、提示性(D類)錯誤:需詳細填寫說明,避免填寫“核實無誤”“數據真實”等不能說明具體情況的。
(二)確保數出有據
1.建筑業總產值等核心指標是否按照實際工作進度填報,是否存在漏報或超報數據的情況。如建出現建筑業總產值增速較上期波動較大的情況,需仔細核實原因,并視情況提供相應憑證。
2.由于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報表中處人數外其余指標均為累計數,因此當出現本期小于上期這類錯誤時,必須認真核實,如數據無誤,是因為數據修正等原因導致這一錯誤出現,則需作出詳細的說明。
四、建筑業企業填報報表常備資料
(一)企業材料
1.營業執照。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統計報表
(略)報送的季(年)報報表,統計填表人、單位:
(略)
(三)數據報送支撐材料
1.建筑業總產值統計臺賬。臺賬需細分到每季度企業正在施工的各個項目,需填寫項目名稱:
(略)
2.與臺賬能夠對應的單個項目施工進度表或工程計量單或三方簽章請款書、結算單等。
3.施工合同及相關合同臺賬。
4.相關財務報表。
5.企業留存的與填報數據有關的其他原始記錄,如施工許可證、工程款收款憑證、中標通知書等。
五、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一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略)
企業事業單位:
(略)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略)
企業事業單位:
(略)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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