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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訴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2025-12-3-001-004 / 行政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4.07 / (2022)渝01行終3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侵權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經審查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庫編號:2025-12-3-001-004
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訴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商標侵權行政處罰中“不予行政處罰”的
審查認定
關鍵詞:行政;行政處罰;不予處罰;商標侵權;違法行為輕微
基本案情
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系“音緣”商標(第35類)的權利人。2020年12月18日,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向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稱,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經營“音緣琴行”,屬于未經其同意和授權擅自使用“音緣”等標志,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理。
接舉報后,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同月21日下午依法對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的三處經營地址進行現場檢查。后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予以改正。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在《責令改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將公司名稱變更為“重慶某藝術培訓有限公司”,并在期限內對其住所和經營場所內所有涉及“音緣”字樣的設施及物品全部進行了拆除和銷毀,未繼續使用“音緣琴行”及圖標。據此,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使用“音緣”字樣與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注冊商標近似,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的違法行為,但當事人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對其住所、經營場所內所有涉及“音緣”字樣的設施及物品全部進行了拆除和銷毀,且未以商標權人的名義對外經營,也不知道“音緣”為注冊商標,無侵權主觀故意,在案件調查中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前述不予處罰決定于2021年7月28日向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有效寄送,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不服,訴至法院。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渝0152行初72號行政判決,一、撤銷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二、駁回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渝01行終37號行政判決:一、撤銷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2021)渝0152行初72號行政判決;二、駁回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其一,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使用“音緣琴行”及圖標從事經營活動時系其公司名中的“音緣”二字,主觀上并無利用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商標招攬生意的目的,違法行為輕微。
其二,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對其住所和經營場所內所有涉及“音緣”字樣的設施及物品全部進行了拆除和銷毀,未繼續使用“音緣琴行”及圖標,并將公司名稱由“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變更為“重慶某藝術培訓有限公司”,屬于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其三,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的經營地為重慶市潼南區,經營范圍為樂器銷售及樂器教學,服務對象為本地區音樂愛好者,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并未在該區從事經營活動,且并非馳名商標,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以“音緣琴行”從事經營活動,不會對其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后果。
綜合以上理由,重慶某樂器有限公司雖實施了侵犯某音緣鋼琴藝術中心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屬行政機關依法自由裁量,決定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侵權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經審查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33條第1款
一審: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2021)渝0152行初72號行政判決(2021年11月23日)
二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渝01行終37號行政判決(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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