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司法局龍江司法所法律服務定點議價采購公告
(略)(略)司法局龍江司法所采用定點采購議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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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信息(一)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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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DDYJ-
(略)(三)預算金額:100,000.00(四)采購需求:
(略)服務描述需求描述數量控制單價(元)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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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要求:3服務開始時間:2025年7月1日提供法律服務1100,000家
商務需求
(略)需求內容
1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主要是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基層依法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務,具體包括: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服務;法治宣傳教育服務;為鎮村(社區)組織處理信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引導信訪當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法律服務。主要包括:參與重大決策、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參與處理涉及服務對象的尚未形成訴訟或仲裁的民事、經濟爭議或其他重大糾紛調解工作;參與法治建設相關調研、培訓等工作;為行政活動辦理合同證明、權利確認、保全證據、現場見證服務。
3通過對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的研判,總結綜合行政執法的成果經驗,吸取綜合行政執法中的教訓。
(略)子,提升綜合行政執法水平。審查整宗執法案件,為辦所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對相關案件開展案審工作,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
4乙方的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約定的法律事務工作,以其依據法律法規做出的判斷,維護甲方合法利益: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應當妥善保管,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規記錄,儲存、復制、拍攝、收藏在服務期間接觸到的一切檔案資料、工作資料。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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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為服務對象辦理本合同所約定之服務事項,對于一般性法律服務問題,須當場予以解答,辦理并做好記錄,對難以當場解答的法律服務問題及交予法制審查的事項,須于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對法律服務及法制審查以外之服務事項,須及時安排辦理:本合同約定由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須根據服務對象要求以到場辦理或電話聯系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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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以法律顧問團隊形式為甲方開展法律事務,日常應指派固定的執業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律師,負責本合同項下工作,如因工作變動、調動等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乙方應及時另派同等條件的執業律師接替,并及時告知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應每6個月提交對應服務辦所的服務總結及服務內容清單,材料交由辦所核實并蓋章。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提交的資料作為乙方履約的佐證材料。
7人員配置要求:承接甲方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該所律師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2.為廣東省法律服務定點資格采購名冊內的機構;3.律師事務所至少有3名律師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且熟悉順德政策;4.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具有良好的執業信譽,且三年內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8乙方應理解政府部門付款的相關程序,因甲方使用的是財政資金,甲方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為向政府財政支付部門提出辦理財政支付申請手續的時間,不含政府財政支付部門審核的時間。因政府財政支付審批流程及辦理手續而造成項目支付進度有所推延,而導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五)議價發起時間:2025年06月26日
(六)本項目采用的是按項目的報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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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求信息
服務內容:服務期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甲方聘任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由乙方安排江敏律師團隊至
(略)或法律培訓。4、參與合同談判,草擬、修改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準備或審核所需的資料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協助制定談判方案等。5、就甲方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各類糾紛等事項,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對已經面臨的債務糾紛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或法律相關函件,維護其合法權益。6、提供司法案件檢索服務,對案件風險程度給予警示,并針對相關領域提供司法判決資料。7、應邀為甲方處置群眾性事件和突發事件以及涉法上訪案件等法律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進行協助處理。8、對項目法律事務參與合作、跟蹤發展情況等;【另行簽訂有償非訴委托合同】。9、接受委托發布有關的聲明、公告、致函等法律文書。10、審查整宗執法案件,為辦所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對相關案件開展案審工作,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不限次數和件數)。11、代理案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訴前和解、一審、二審、執行程序(如有)。12、代理各類民事案件訴訟,個案代理費用參照《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乙方應當予以甲方優惠價格,具體由雙方另行協商。
合同份數:3
爭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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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類型: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供應商報價須知
(一)供應商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對如下條件的真實性負責: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被邀請的供應商應根據議價信息的要求,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于規定時間內對項目做出報價。
(三)供應商應在報價時,
(略)提供采購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資料與數據的,
(略)提交。供應商不得在所上傳的
附件中填寫項目報價信息,如系統報價與附件材料不一致,則附件報價無效,以系統報價為準。
(四)供應商應認真核對報價信息,確保符合采購需求,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若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視為弄虛作假,當次
報價無效,并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定點議價規則
(一)報價規則。
(1)供應商的報價應是總價。
(2)供應商的報價不得高于最高限價。
(二)成交規則、終止規則。
(1)成交規則: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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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終止規則:在定點議價公告期間,采購人:
(略)
五、項目聯系方式:
(略)
聯系方式:
(略)
采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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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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