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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東昌府區閆寺街道金水灣小區“6·27”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聊城市東昌府區閆寺街道金水灣小區“6·27”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6月27日,閆寺街道金水灣小區7號樓1單元2樓發生火災。火災共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多戶財產受損。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26萬余元。
? ? 2024年6月28日,依據《山東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經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聊城市東昌府區閆寺街道金水灣小區“6·27”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王永華、宋士鵬任組長,王文振、曹鵬、許士剛和任保延任副組長,東昌府區消防救援大隊、東昌府區應急管理局、東昌府區住建局、東昌府區公安分局和東昌府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等為成員單位。事故調查組下設綜合組、技術組。
? ? 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嚴謹、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視頻分析、檢驗鑒定、資料調閱、
人員問詢、問題核實和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
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貴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加強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議。
? ? 經調查認定,聊城市東昌府區閆寺街道金水灣小區“6·27”火災是一起非安全生產類一般火災事故。
? ? 一、基本情況
(一)起火場所基本情況
著火的場所為閆寺街道金水灣小區7號住宅樓1單元,該小區還有一個名字叫做盛唐金水灣小區。該小區位于京濟路與站
前北街交叉口東南角位置,發生火災的7號樓靠近小區北出入口,小區北側臨近京濟路。7號樓北側為8號臨街樓,7號樓南
側為金水灣幼兒園(見圖一)。事發住宅位于金水灣一期,金水灣一期共有住戶196戶。
(圖一)
(二)起火建筑及房屋基本情況
火災發生建筑由山東聊城鑫昌置業有限公司在2015年開工建設,2016年11月8日竣工,火災發生住宅樓東側墻體工程質
量責任牌顯示信息為嘉明昌盛苑7#住宅樓。建筑為磚混結構,地上6層,地下1層,建筑高度18.85米,為多層住宅建筑,建筑面積地上4436.77平方米,地下578.09平方米。2018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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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4日取得了建設工程消防備案合格通知書,備策編號370000wsj180001952。
火災發生在金水灣7號樓1單元2樓東戶,該套住宅建筑面積97平方米,戶主陳永坤,于2016年購入該房產,建筑內為三室一廳布局,進門南側為客廳,客廳東側為主臥室,北向廳室由西向東分別是廚房與兩間北向臥室;廚房東臨墻上為該戶漏電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外殼有煙熏痕跡并呈現塑料外殼輕微融化,打開外克(殼)后線路基本完好,無過火無燒痕,漏電保護閘刀均未落閘。臥室內燈具是陳永坤于2017年前后在香江二期經緯東路29號購買,店名為光明燈飾電料。由于購買時間久遠,該店鋪內已無法查找到主臥燈具生產廠家及型號。
(三)相關單位概況
1.涉事小區開發商企業情況:山東聊城鑫昌置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02665735773W,法定代表人王東華,成立時間2007年8月,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閆寺街道嘉明開發區京濟路以南站前街以東嘉明金水灣小區5號樓1-2層商鋪。
2.涉事小區物業企業情況:2016年底至2017年初,小區2-8號樓陸續交房,小區居民與聊城粵華物業有限公司簽訂了金
水灣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018年前后,由聊城市東昌府區家興物業有限公司開展物業服務活動。聊城市東昌府區家興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025777952077,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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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閆寺街道站前北街盛唐金水灣小區商業樓5號樓0001號。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火災發現和初期處置
金水灣7號樓1單元2樓東戶王秀峰(房屋產權人陳永坤家屬)于2024年6月27日18時30分左右接孩子到家,19時許出門買飯,19時20分買飯到家,19時45分許接到丈夫電話,需要發送資料,回臥室打開吸頂燈后用電腦發送資料,發完以后去客廳吃飯,此時臥室燈沒關,大概14分鐘后聞到焦味,進臥室看到頂部吸頂燈已掉落至床鋪起火,當時其它地方未起火。
王秀峰隨后帶領兩名孩子迅速下樓進行逃生,此時臥室屋門及入戶門均處于開敞狀態。王秀峰逃生到樓下后,與周邊居民一
起呼喊1單元起火,業主抓緊下樓。
(二)火災撲救和人員搜救情況
1.消防救援機構處置情況
2024年6月27日20時01分,聊城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嘉明金水灣小區發生火災。接警后,支隊指揮中心立即調派消防救援指戰員趕赴現場處置。
6月27日20時04分,向陽消防救援站接到指揮中心調度命令,位于聊城市東昌府區嘉明的金水灣小區7號樓1單元2樓電線起火,接警后,向陽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動2車14人趕赴現場處置,途中與報警人聯系,為2樓臥室起火,無人員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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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傷人員情況
王某瑞、胡某芳、王某涵、王某諾受傷。
(三)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情況
根據《火災損失統計方法》(XF185-2014)核定,直接財產損失61411元,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207442元。直接經濟損失共計268853元。
四、火災原因認定和災害成因情況
(一)起火原因
經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公安機關綜合排除了人為故意縱火引起火災的嫌疑。
消防救援大隊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視頻監控和技術鑒定情況綜合分析認定,起火原因為金水灣小區7號樓1單元2樓東戶主臥屋頂中部燈具內發生電氣故障引發火災。(見圖二)
(二)災害成因分析
1.起火點周邊可燃物多。起火房間為主臥室,臥室內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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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褥等可燃物較多,燈具發生故障后,熔融物掉落床面,導致起火迅速,燃燒劇烈,迅速產生大量濃煙。
2.王秀峰逃生后未關閉屋門。2樓東住戶王秀峰推開臥室門發現起火后,選擇第一時間帶領兩個孩子逃生,未將臥室門關閉,導致臥室內煙氣向外蔓延至客廳等其他空間;同時出戶門時也未將入戶門關閉,導致劇烈燃燒后煙氣迅速向樓道內蔓
延擴散。
3.盲目逃生造成人員傷亡。火災發生后王秀峰及周邊居民向樓上喊話,告知樓上居民抓緊下樓逃生,同時單元樓內居民在不了解火災蔓延情況下選擇了盲目逃生,導致吸入大量濃煙,造成人員傷亡。小區6層住戶在開門發現濃煙強烈的情況下,選擇了返回屋內固守待援,因此沒有造成傷亡情況。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及相關部門履責情況
(一)主要問題
一是居民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此事故反映出小區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預防火災措施不到位,缺乏火災逃生演練經歷,逃生能力、自救能力嚴重不足。尤其是在遇到火災時,不能有效逃生,造成小火亡人。
二是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雖然在查閱物業相關臺賬資料發現,物業2021年至2023年期間,每年都有對單位員工的培訓記錄,但是未按要求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消防安全月期間未組織以撲救初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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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逃生自救等為內容的消防演練;未按要求組織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未能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八條、《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提供防火巡查、消防安全
防范服務不到位。
(二)相關部門履貴情況及問責建議
該起火災起火建筑為住宅小區,行政規劃屬閆寺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監管為嘉明派出所。
聊城市東昌府區家興物業有限公司:2018年前后至今,聊城市東昌府區家興物業有限公司負責金水灣小區的物業服
務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未結合小區實際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及應急疏散演練;未定期對小區服務區域內的共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在事故發生后第二天進行現場勘驗時,事發建筑單元樓內消火栓無水。建議由東昌府區住建局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約談、由東昌府區消防救援大隊責令物業進行整改。
嘉苑社區:2024年3月,閆寺街道合理整合區域資源規模,重新劃分社區,嘉苑社區成立。2024年3月21日,召開新社區工作部署會議,傳達街道辦事處“3.6消防安全培訓”會議精神,就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專門部署;2024年4月15日、2024年5月12日、先后召開安全會議,會議內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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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消防安全工作部署;2024年6月15日,傳達閆寺街道辦事處關于“暢通生命通道”專項檢查部署的會議精神。社區共劃分成11個網格,每個網格設網格員1名,不定期入戶對網格內單位、小區開展網格巡查與多維宣傳,結合社區常態化網格巡查制度及安全隱患排查專項巡查制度,自社區成立以來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4次,網格巡查43次,排查處置各類隱患10余件,開展消防安全志愿服務活動5次,發放宣傳資料2000余份,服務居民3500余人次。但社區自開展工作以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到位,建議嘉苑社區向閆寺街道做出書面檢討。
閆寺街道辦事處:經調查,閆寺街道于2024年3月和6月分別召開兩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街道安全生產及消
防安全工作,會后聘請區消防大隊工作人員在嘉明香格里小區、君悅華庭小區分別開展消防安全防火演練。街道應急辦組織社區工作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學校負責人、物業經理等人員在街道黨建綜合陣地三樓聽取區消防大隊人員講解消防安全知識及案例,后到小區開展演練,讓小區業主親自參與滅火演練,今年以來共排查九小場所494家。但是仍然存在指導村(居)委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不力的情況。建議由東昌府區人民政府對閆寺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區住建局:區住建局嚴格落實各級文件精神,及時將文件要求轉發給各屬地街道。其中,2023年11月27日下發《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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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區住建領域今冬明春火災防控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26日轉發《關于切實做好近期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消防安全防
控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8日下發了《關于做好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的工作通知》、2024年2月26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高層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文件要求各街道、社區積極落實文件規定,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責任。2024年3月6日住建局物業管理股聯合屬地街道、消防大隊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要求各物業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2024年2月底至今組織對全區65個物業小區進行了消防安全的抽查,下發整改通知書21份,并跟蹤整改。區住建局已履行行業主管責任。
嘉明派出所:嘉明派出所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所內按照統一分工把嘉明轄區劃分為三個片區,每個片區設置一名社區民警和三名輔警,每周召開例會涉及轄區消防安全治理,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社區民輔警協同社區工作人員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將九小場所及居民住宅小區的消防監督檢查貫穿日常工作當中。2024年以來,共檢查九小場所600余次,排查處置各類隱患20余件,開展消防安全志愿服務活動3次,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服務群眾700余人次。經調查,嘉明派出所對轄區內居民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監督檢查未能做到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的要求,建議東昌府區公安分局對嘉明派出所相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救援大隊聯合區公安分局堅持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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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派出所消防工作例會,并同時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和業務指導;每季度對各鎮街消防所開展培訓,普及宣講相關政策法規,指導網格員及轄區派出所開展消防巡查工作。2023年7月以及2024年3月,消防救援大隊兩次實地指導閆寺街道所屬企業、醫院、學校、物業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幫助街道組織消防應急疏散演練;指導各村委充分利用大喇叭、宣傳欄合適位置張貼消防宣傳海報和安全提示用語,規范用火、用電、用氣。2024年4月份,聯合各街道、區住建局分三批對東昌府區轄區內各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培訓活動,督促物業企業落實好消防安全主體責任。“6·27”火災事故后,大隊再次組織人員到閆寺街道開展消防安全培訓講座,組織開展逃生自救及應急疏散演練活動。區消防救援大隊已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五、工作措施和建議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此次火災發生在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切實增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落實各類安全管理制度;應加強對小區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要讓物業提供安全防范服務落到實處。
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消防安全底線思維,堅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緊盯本
區域、本行業特點和重點,建立健全火災隱患排查、整治閉環機制,把消防責任落實落細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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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盡快補齊基層消防安全短板。各級政府要切實做實鄉鎮(街道)消防所,要全面建強社區(村)微型消防站,加強人員培訓、器材裝備、值守聯動等方面建設,強化應急處置能力。要常態化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民警、消
防志愿者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網格力量廣泛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工作,要研究制定加強火災防控工作意見,明確鄉鎮
街道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消防力量建設以及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工作機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層消防安全治理長效機制,
提高初起火災撲救能力。
(三)大力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隱患。各級政府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對各自分管領域開展隱患重點排查,重點整治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開展消防演練等突出問題。對管理混亂、風險隱患高的企業和場所緊盯不放,對檢查發現的突出違法違規行為,應加大執法力度,實施聯合懲戒,集中曝光警示。
(四)大力營造消防宣傳培訓良好氛圍。要始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鄉鎮街道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本行業工作特點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內容。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指導社區工作站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和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社會單位要重點提升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加強員工“三懂一會”消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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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企業要結合住宅小區人群特點,常態化做好居民用火、用電、用氣方面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條件的區域和單位,要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多措并舉營造全民學消防、人人懂消防的良好氛圍。
魯法案例【2025】088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陳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住某小區*號樓一單元2樓東戶;王某一與年僅3歲的赫某某系母女關系,二人住該單元5樓西戶。2024年6月27日19時51分許,陳某某、王某某家中南側主臥室內吸頂燈發生電氣故障引起火災事故,丈夫陳某某當時不在家,王某某發現后遂帶兩個孩子下樓逃生,但未關閉主臥室門及入戶門,致使大量煙氣進入樓道。王某某逃生到樓下后,與周圍鄰居一起呼救一單元起火,業主抓緊下樓。王某一得知發生火災后,即帶其女兒赫某某從樓道往外逃生,二人因吸入大量濃煙,暈倒在地。后由消防隊員救出并做心肺復蘇,后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赫某某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的毒性效應。消防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該戶南側主臥室內屋頂中部燈具內發生電氣故障。火災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后出具《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認定:1.涉案房屋所在樓宇于2018年4月24日取得建設工程消防備案合格通知書。2.戶內漏電保護閘刀均未落閘;臥室燈具是陳某某于2017年前后在香江二期經緯路**號購買,戶名為光明燈飾電料,由于購買時間久遠,該店鋪內已無法查找到主臥室燈具生產廠家及型號。3.涉案小區由某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活動。4.消防隊接到報警后,立即調派消防救援指戰員赴現場處置,實施控火、滅火及搜救,在五樓發現并救出兩名被困人員,展開心肺復蘇,后移交120急救人員,20時56分余火被成功撲滅。5.火災成因分析:(1)起火點周圍可燃物多;(2)王某某逃生后未關閉屋門和入戶門,導致劇烈燃燒后煙氣迅速向樓道內蔓延擴散;(3)盲目逃生造成人員傷亡。6.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1)居民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預防火災措施不到位,缺乏火災逃生演練經歷,逃生能力、自救能力嚴重不足。尤其是在遇到火災時,不能有效逃生,造成小火亡人。(2)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提供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不到位,在事故發生后第二天進行現場勘驗時,事故建筑單元樓內消防栓無水。7.問責情況:(1)物業公司:由住建局對其進行約談,由消防隊責令其進行整改;(2)所在社區:由其向辦事處做出書面檢討;(3)辦事處:由某區人民政府對其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4)住建局:已履行了行業主管責任;(5)某派出所:由公安局對其負責同志進行約談;(6)消防隊:已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責任。經核定,因王某一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1547659.07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因赫某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1087991.68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起火原因與王某一、赫某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二是各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的承擔。關于第一個焦點,根據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調查組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醫院急診病歷及其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證據,能夠認定起火原因為陳某某、王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主臥室屋頂中部燈具內發生電氣故障,王某某未關閉主臥室門及入戶門即慌忙逃生,導致大量濃煙進入樓道內,王某一帶赫某某從樓道盲目逃生,吸入濃煙,致二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關于第二個焦點,1.陳某某、王某某:二人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涉案房屋內燈具及線路等負有直接管理義務,涉案燈具使用時間過長,而未及時進行檢修或更換;王某某發現主臥室起火后,未關閉該臥室門及入戶門即帶孩子逃生,致使大量濃煙進入單元樓道,二人對于涉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按要求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消防安全月期間未組織以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為內容的消防演練;未按要求組織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未能有效落實有關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供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不到位。在事故發生后第二天進行現場勘驗時,事故建筑單元樓內消防栓無水。其在得知火災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先行使用樓道內消防栓進行撲救,但其并未進行;客觀上因消防栓內無水,其也無法進行。綜上,對于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其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3.王某一:根據火災調查報告,在火災發生后,王某一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選擇帶其未成年的女兒赫某某盲目逃生,導致吸入大量濃煙后一氧化碳中毒,是造成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小區6層住戶在開門發現濃煙強烈的情況下,選擇了返回屋內固守待援,就沒有造成傷亡情況,也能印證王某一存在過錯,故應減輕有關被告的賠償責任。4.開發商:在涉案建筑竣工并通過消防驗收后交付業主后,對于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由物業公司承擔,其不再負有管理責任。5.辦事處:系行政管理責任,其行為與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存在直因果關系,故不應承擔責任。6.住建局:住建部門并非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與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應承擔責任。7.供電公司:根據其與用電人簽訂的居民供用電協議及有關規程,漏電保護器作為末級保護裝置,產權屬于用電人,應由用電人負責安裝、維護、運行,與供電公司無關,原告以三級保護均未跳閘斷電為由要求聊城供電公司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8.消防隊: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對于消防監督、檢查的行為系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其實施的滅火及緊急救援行為系消防救援隊伍的執勤戰斗行為,是具有救助性質的行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職權而實施的行政行為,亦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該隊接到報警后迅速出警、全力滅火并搜救被困人員,其滅火救援行為并無不當。原告稱其未及時趕到火災現場、對被困人員救援遲緩、拒絕到五樓救人等,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其行為與火災事故的發生及被困人員的傷亡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9.公安局:其所屬派出所基本履行了消防管理職責,即使其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時存有少許瑕疵,亦系行政管理責任,其行為與火災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原告訴求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王某某、陳某某及其他承擔責任的被告的過錯程度和本案實際情況,酌定以被告陳某某、王某某承擔50%、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即由陳某某、王某某共同賠償原告(王某一近親屬、赫某某近親屬)損失各773829.54元、543995.84元,精神撫慰金各2萬元;由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某一近親屬、赫某某近親屬)損失各309531.81元、217598.34元,精神撫慰金各1萬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被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民事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本案主要涉及有關責任主體的過錯認定及責任承擔問題。本起火災造成兩名受害人死亡,各自的近親屬分兩案起訴,訴訟標的額280余萬元。起訴了八方被告,包括發生火災的鄰居業主王某某、陳某某夫妻二人、物業公司、開發商、辦事處、住建局、供電公司、消防隊、公安局。除王某某、陳某某認可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其他各被告均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涉及2名親屬死亡,涉訴被告多,雙方爭議大,矛盾尖銳,查清案件事實,厘清過錯方和責任大小至關重要。根據查明的事實,最終認定引發火災的鄰居即陳某某、王某某,因對涉案房屋內燈具及線路等負有直接管理義務,但其未及時進行檢修或更換;王某某發現主臥室起火后,未關閉該臥室門及入戶門即帶孩子逃生,致使大量濃煙進入單元樓道,二人對于涉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按要求開展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為內容的消防演練;未按要求組織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未能有效落實有關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供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不到位;得知火災信息后,未立即組織人員先行使用樓道內消防栓進行撲救,對于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因王某一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發生火災后,未能選擇固守待援的正確方式,而是帶著孩子盲目逃生,自身存在過錯,故應相應減輕承擔責任被告的賠償責任。其他各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確定陳某某、王某某承擔50%、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鄭州市金水區西關虎屯新區“6·25”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時間:2016-10-28來源:河南省安全監管局分享:
2015年6月25日2時45分許,鄭州市金水區西關虎屯新區4號樓2單元1層樓梯間發生火災,造成15人死亡、2人受傷,過火面積4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996.8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長謝伏瞻、副省長李亞、張維寧等分別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受傷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按照省政府領導重要批示要求和《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規定,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報請省政府批準,省安全監管局、監察廳、公安廳、消防總隊、總工會和鄭州市人民政府等派出有關人員,于2015年7月1日成立省政府鄭州金水區西關虎屯新區“6·25”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委托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和鄭州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分別對火災現場海綿殘留物和電纜線、塑料端子氧指數進行鑒定測試。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西關虎屯新區情況
1.新區概況
????西關虎屯新區位于鄭州市金水區經三路以西、東風路以南,東鄰金成國際廣場,西鄰河畔人家小區。小區共有樓房5棟,磚混結構,總建筑面積38000平方米,由北向南依次為1至5號樓,均為7層單元式住宅。每棟建筑均含4個單元,由東向西依次為1至4單元。小區設南、北2個出入口,北側出入口為人員和車輛出入主通道。小區內設有室外消火栓2個。起火建筑為4號樓。
2.建設工程行政許可辦理情況
1996年8月,金水區關虎屯村委會獲得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997年6月,金水區關虎屯第三村民組獲得金水區城建環保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鄭州金成房地產有限公司獲得金水區城建環保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998年5月,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鄭州金成房地產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復》,同意辦理該公司使用原金水區關虎屯第三村民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24953.2平方米(37.43畝)的出讓用地手續。1998年6月,金水區關虎屯第三村民組獲得鄭州市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3.樓院管理情況
西關虎屯新區為關虎屯村第三村民組自用村民住宅小區,隸屬關虎屯村委會,公共秩序維護由村委會治安巡邏員負責,清掃保潔由村民組聘請人員負責。第三村民組屬村民自治組織,實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財務獨立核算。村民組副組長實行聘用制,張凱負責維護用戶水電工作,楚二寶負責安全生產、消防、衛生、民事調解工作。小區電費由村民自行繳納,保潔、垃圾清運、公共用水用電及村民用水等,從集體收入中支付。
4.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西關虎屯新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關虎屯村村民委員會第三村民組具體實施。村民組為每戶村民配發兩具4公斤干粉滅火器,并發放消防安全宣傳資料,每年對滅火器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小區住宅樓道內亂存亂放雜物、電動自行車充電等現象比較普遍,住房車輛隨意在道路停放,長期占用消防車通道。
5.供電及用電情況
(1)供電情況。該小區由國網鄭州供電公司110千伏農科變電站10千伏出線“科11板”供電,對該小區居民供電的10千伏變壓器共有2臺,1號樓、2號樓、3號樓使用“金城公司1#”變壓器供電,4號樓、5號樓使用“金城房地產宿7#”變壓器供電。其中“金城房地產宿7#”變壓器型號為S9-315千伏安,出2條集束導線分別向4號樓、5號樓供電,集束導線型號為JKLYJ-1-4×70。4號樓2單元接戶線為單回路四根BV-25導線,由1至2層轉角平臺外墻通過針刺線夾“T接”進入樓內,分14個回路通過瓷插式熔斷器接入電表(型號DDZY188-Z),電表出線端接有DZ47-60空氣開關(另有2戶分別為DZ47-63、DZ47-100),空氣開關出線匯集后經套管穿過樓板孔洞進入1層,在1層用戶接線箱內與每戶原有線路接通。小區樓梯間照明、路燈照明、網通基站等統一由現用電戶名為“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關虎屯村第三村民組”的三相動力表供電,此電表安裝在5號樓西墻表箱內。樓梯間照明供電線路沿墻架空敷設,在4號樓2單元門洞東側穿墻,穿管沿內墻接入1層用戶接線箱內。接線箱內相線采取絞接,中性線8路通過接線端子排連接,7路絞接,接地線通過接線端子排連接。
(2)居民照明用電建設單位及建設情況。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負責人吳新明,注冊登記日期1999年3月,經營范圍水電房屋維修、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租賃。2011年7月該公司注銷。
鄭州東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原名鄭州市城鄉建筑配套公司,2001年12月更名,公司法人徐丙辰,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邢國彥為該公司項目經理。
該小區新建時實行總表供電,4號樓用戶電表集中裝設在樓梯間1層入口處,表箱嵌入1層入口東側墻上。2000年12月,邢國彥以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第五項目部的名義與西關虎屯第三村民組簽訂了一戶一表改造合同,自2001年2月至2002年8月,分4次以鄭州市城鄉建筑配套公司的名義收到一戶一表工程款685800元。2002年6月20日原鄭州市電業局東區分局受理了西關虎屯新區280戶居民的一戶一表照明用電申請,7月6日檢驗合格,10月10日裝表送電。新裝設的表箱位于樓梯間1至2層轉角平臺墻上,原電表箱廢棄空置,原電表箱下部用戶接線箱仍在使用,原電表箱與用戶接線箱之間隔板內側留有寬7厘米的間隙。原有的每幢住宅樓總電源進線空氣開關廢棄。
(3)電工管理情況。該小區日常用電管理由村民組聘用的電工負責。楚俊偉1993年至2003年初任第三村民組電工,2003年至今徐建峰任西關虎屯新區電工。1999年,薛增旺(2013年12月26日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作業類別為低壓電工作業,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6日)以鄭州中牟官渡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與第三村民組組長燕衛東簽訂日常維修合同,負責西關虎屯新區用電維修,小區電氣方面出現問題,由小區電工聯系其到場維修。
該小區配電線路未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違反了《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4.1.1條和《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6.1.1條;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未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或剩余電流動作報警,每套住宅進戶線截面均為4平方毫米銅質導線,違反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6.5.2條和《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8.7.2條規定;該小區用戶接線箱內布線混亂,導線絞接現象普遍,部分接線端子采用熱熔塑料制品,部分導線連接未采用端子排或匯流排,違反了《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6.1.9、6.2.7、6.2.8條。
(二)房屋租賃及住宿情況
火災遇難及受傷人員為鄭州大浪淘沙時尚酒店有限公司員工,租住房屋為4號樓2單元7層西戶,房主張巧枝。2013年11月4日,張巧枝與鄭州大浪淘沙時尚酒店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2015年3月1日續租一年。該戶建筑面積約120平方米,戶型為3室2廳1廚1衛。現該房屋除衛生間外,其余房間用作集體宿舍,常住人員19名。火災發生時,共有17人居住。
(三)大浪淘沙時尚酒店相關情況
大浪淘沙時尚酒店位于鄭州市農科路與政七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占良,現已撤資,實際控制人為鄭存杰。酒店總經理劉華負責日常管理,下設保安部、質檢部、人力資源部等。人員招聘和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消防培訓和演習由保安部負責,員工宿舍安全、消防、衛生等檢查由質檢部負責。酒店制定有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疏散演練等制度。分別于2014年5月12日、9月21日、11月17日和2015年1月12日、3月16日對員工進行了滅火救火、疏散逃生演練和消防安全培訓,2015年3月鄭州市消防支隊在大浪淘沙時尚酒店組織一次消防知識培訓。2014年至今,16名傷亡人員中11人參加了培訓。酒店對新上崗員工采取發放消防知識手冊、部門培訓方式進行消防培訓。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6月25日2時47分許,金水區西關虎新區4號樓2單元一層樓梯間用戶接線箱內起火冒煙,2時48分接線箱內出現火苗并報警,火苗引燃箱內存放的紙張,火勢通過接線箱上方間隙,燃著了原電表箱內存放的可燃物,煙氣、火勢從箱體縫隙和孔洞突破,向上作用于1至2層轉角平臺孔洞處導線束,引燃燒毀絕緣皮,導致線路短路、熔斷;向外作用于箱下方可燃物。同時,導線束短路噴濺的熔珠和燃燒掉落的絕緣層引燃下方可燃物,樓梯間內放置的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座椅等被引燃后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沿樓梯間向上蔓延。7層西戶集體宿舍居住人員獲知火情后,在著火過程中相繼逃出房間,1人燒傷后逃出樓棟,16人未能逃離起火建筑。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受傷。
(二)應急處置情況
????6月25日2時50分12秒,鄭州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先后調集特勤二中隊、經五路中隊共8輛消防車40名官兵到場處置。3時8分,特勤二中隊到達現場,發現4號樓2單元1層樓梯間用戶接線箱、電動自行車及其它物品等正在燃燒。由于消防通道被占用,消防車無法進入小區,救援人員鋪設140米水帶滅火時,發現用戶接線箱線路帶電伴有打火現象,隨即改用點射撲救,并組織現場警戒保護。3時18分,明火被撲滅,搜救組逐層搜救被困人員。鄭州消防支隊全勤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將官兵編為7個搜救組,先后在樓梯間1層搜救出1人,在1層至2層樓梯轉角平臺處搜救出7人,在2層至3層樓梯轉角平臺處搜救出4人,在4層至5層樓梯轉角平臺處搜救出2人,在6層至7層樓梯處搜救出1人,在7層屋面平臺搜救出1人,共搜救出16名被困人員,由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救治。
火災發生后,金水區區委、區政府和鄭州市委、市政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救治處置工作。省政府副省長李亞、公安部消防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消防總隊有關負責同志先后趕赴現場指導火災撲救和善后處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4號樓2單元1層樓梯間用戶接線箱內電氣線路單相接地短路,引燃箱內存放的紙張等可燃物,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用電安全管理混亂
鄭州東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邢國彥在居民照明用電工程改造中,對原有的每幢住宅樓總電源進線空氣開關廢棄不用,新改造工程沒有按規定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電氣線路發生單相接地短路時不能有效切斷電源;用戶接線箱內布線混亂,導線絞接現象普遍,部分接線端子采用熱熔塑料制品。
2.樓道內存放大量可燃物品
????居民照明用電工程改造后,原電表箱未拆除,且與用戶接線箱均未加鎖具保護,用戶接線箱與原電表箱內存放紙張、電動自行車充電器、雨傘、魚簍、漁具袋、馬扎等可燃物;樓梯間一層放有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轉椅、金屬椅、折疊椅、馬扎等物品,起火后釋放大量高溫有毒煙氣,煙氣沿樓梯間迅速蔓延,形成“煙囪效應”,人員無法安全逃生。
3.逃生自救措施不當
????大浪淘沙時尚酒店租住在起火單元7層西戶的員工獲知火情后,在不明火情情況下盲目逃生,強行穿越充滿高溫有毒煙氣的樓梯間,15人死傷于建筑樓梯間內。
4.西關虎屯村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工作不力
????西關虎屯村民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制定村民防火公約,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工作不力,檢查中未能及時排查清理樓道內雜物和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隱患。
5.電力部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
原鄭州市電業局東區分局農電管理所在受理西關虎屯新區客戶用電申請后,未經分局主管領導審批就完成裝表業務辦理。東區分局對其下屬的農電所違規批準和辦理關虎屯三組申請裝表業務監督管理不力。
原鄭州市電業局配電工程處履行工作職責不到位,在關虎屯三組一戶一表改造工程中,沒有按照一戶一表工程管理規范進行接火送電管理和驗收。
原鄭州市電業局用電處作為配電工程處和東區分局的業務領導部門,對配電工程處和東區分局工作督導不到位。
原鄭州市電業局城網建設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電力部門一戶一表改造工程有關規定不嚴格,對所屬部門工作督導不到位。
6.公安、消防部門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貫徹落實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規定》不到位,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不力。
金水區消防大隊貫徹落實《河南省消防條列》不到位,對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落實保消、巡消工作和督促火災隱患整改不到位;組織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不到位;對文化路公安分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問題失察。
????7.金水區文化路街道辦事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不到位????
文化路街道辦事處督促指導西關虎屯社區按規定組織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工作不力,未能發現并督促西關虎屯村民委員會排查清理樓道內雜物和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鄭州市金水區西關虎屯新區“6·25” 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邢國彥,原鄭州市城鄉建筑配套公司項目經理,負責西關虎屯村三組一戶一表改造施工,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2.楚二寶,西關虎屯村委第三村民組副組長兼綜治辦主任,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10月21日取保。
3.趙捷,原鄭州電業局東區分局農電管理所所長,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10月10日批準逮捕。
4.朱瑞,文化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一中隊農科路社區民警,負責西關虎屯村警務工作,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9月29日取保。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
1.燕衛東,中共黨員,西關虎屯村居民委員會第三居民小組組長。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工作不力,檢查中未能及時排查清理樓道內雜物和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王喜臣,中共黨員,西關虎屯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未按規定組織制定村民防火公約,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工作不力,檢查中未能及時排查清理樓道內雜物和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劉書勤,中共黨員,西關虎屯社區居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對村組消防安全工作安排不力,未能及時督促村委會及第三村民組排查清理樓道內雜物和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趙銀河,中共黨員,現任國網鄭州供電公司大客戶服務部客服經理。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原鄭州市電業局配電工程處運行五班班長,負責花園路以東金水路以北區域內的城網一戶一表改造工程驗收工作。在關虎屯三組一戶一表工程中履行職責不到位,沒有按規定對工程進行驗收,留下火災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馬林,中共黨員,現任國網鄭州供電公司配電運檢室副主管。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任鄭州市電業局配電工程處副處長,分管檢修管理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沒有按規定組織對關虎屯三組一戶一表改造工程項目進行接火送電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6.張紹輝,中共黨員,現任國網鄭州供電公司辦公室主任、黨辦主任、經濟法律服務(保障)中心主任。2002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鄭州市電業局配電工程處副處長,分管運行、城網一戶一表改造工程驗收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沒有組織配電工程處運行五班按規定對關虎屯三組一戶一表改造工程項目進行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7.韋雅,中共黨員,現任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營銷部副主任,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原鄭州市電業局東區分局局長。對時任東區分局農電所所長趙捷違規批準和辦理關虎屯三組申請裝表業務留下火災隱患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陳正鳴,中共黨員,現任國網鄭州供電公司正科級協理員。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任原鄭州市電業局配電工程處處長。未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表改造工程相關規定和要求,沒有組織對關虎屯三組一戶一表改造工程項目進行接火送電管理和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劉可迎,中共黨員,現任國網鄭州供電公司副總工程師,在2001年5月至2003年12月期間擔任原鄭州市電業局用電處處長兼任城網辦副主任。對配電工程處和東區分局存在的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0.曹拴才,中共黨員,文化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副大隊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部署,指導中隊督促社區民警落實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力,開展?“平安3號”等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1.丁延棟,中共黨員,文化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教導員。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部署,指導督促治安管理服務大隊落實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力,開展?“平安3號”等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工作不到位,致使轄區排查消防安全隱患存在死角。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宋向陽,中共黨員,金水區公安消防大隊參謀。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導文化路公安分局落實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力,對分局負責消防工作的民警和社區民警消防檢查業務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劉立庭,中共黨員,金水區公安消防大隊黨委書記、教導員,主持大隊全面工作。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導轄區公安派出所落實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力、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業務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4.劉曉陽,中共黨員,文化路街道辦事處安監辦主任。指導村委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不力,沒有及時督促關虎屯社區按規定組織制定村民防火公約,未能督促關虎屯社區發現并及時排查清理樓道內雜物和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5.孫寶惠,中共黨員,文化路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武裝部長,主管消防安全。對辦事處安監辦、西關虎屯村委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西關虎屯新區樓道內堆放雜物和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隱患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認真落實政府部門消防安全責任
鄭州市和金水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機制,加強屬地監管,建立健全政府牽頭、部門參與的消防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消防專項治理。要明確安全用電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落實行業監管職責,嚴格實行消防安全“一崗雙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要組織開展檢查,督促各類企業、居民小區落實主體責任,做到措施到位、責任到位、宣傳到位、管理到位、應急演練到位。
(二)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鄭州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加強對民警和鄉鎮消防安全人員消防業務知識培訓和指導,積極推進基層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派出所要加強對村(居)委員會、物業公司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發現、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要組織指導鄉村兩級,深入城鄉社區、街道、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加大社會面消防宣傳培訓力度,增強消防宣傳實效。
(三)發揮網格管理優勢,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要把網格化消防工作納入社會管理長效機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網格化管理組織,對消防網格化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督導考核、落實獎懲。要組織城中村、居民樓院消防安全檢查活動,對城中村違規留宿人員、亂用火源電源、堵塞安全出口,以及在出租屋門廳、樓梯間存放電動車充電、堆放可燃物等突出問題進行嚴格治理。同時,加大對社區、城中村、回遷小區、安置房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財力、物力投入,加大消防隊伍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常用器材配備力度。
(四)加強住宅樓電氣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住宅樓電氣設施產權所有者以及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單位,要嚴格按照《住宅設計規范》、《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落實“在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端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或剩余電流動作報警裝置”的要求。鄭州市電力公司要組織有關人員,指導各用電單位對現有居民住宅樓,特別是老舊住宅樓的電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要對一戶一表等改造工程中廢棄、半廢棄或局部轉為其他功能的配電箱、計量箱、接線箱等電氣設施,進行拆除、封堵或鎖閉,防止違規占用;要按照國家規范加強對新建住宅樓一戶一表工程電氣設施設計審核和施工、安裝的驗收。
(五)開展居民住宅安全用電專題調研
針對當前居民住宅電氣設施維護和管理缺失的現狀,建議省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居民住宅供電、用電情況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用電安全監督管理主體,研究解決影響城鄉居民用電安全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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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在網上又看到一條不幸的消息:2024年12月2日19時02分許,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赤星路51號西莊小區12號樓2梯一層門廳發生火災,造成3人死亡!過火面積約18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04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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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正確的逃生理念與方法
已刻不容緩→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使用超標鋰離子電池熱失控起火,且事發前相關涉事人員將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于住宅公共門廳,最終導致的較大火災事故。
調查報告顯示,涉事建筑屬多層住宅建筑,地上7層(一層架空層、二至七層住宅),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面積4242.9平方米。火災發生時,門廳內共停放7輛電動自行車。
12號樓2梯門廳入口
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莊小區12號樓2梯一層門廳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故障熱失控引發起火,引燃周邊電動自行車,燃燒產生的火焰和高溫有毒有害煙氣快速向樓梯間蔓延,造成人員死亡。
電動自行車不能室內充電!
電動自行車不能進入電梯!
電動自行車不能擅自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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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25年4月19日凌晨上海普陀一小區有樓棟樓梯間失火!住在五樓的夫妻倆在逃生時被大面積燒傷……大概的經過也是一棟居民樓一樓起火,因為放了電動自行車什么的,然后燒起來了。2025年4月19日凌晨,上海普陀一小區有樓棟,樓梯間失火,住在五樓的夫妻倆在逃生時被大面積燒傷!
②2015 年 6 月 25 日 2 時 45 分許,鄭州市金水區西關虎屯新區 4 號樓 2 單元 1 層樓梯間發生火災67。該事故造成 15 人死亡、2 人受傷,過火面積 4 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 996.8 萬元。
? ? 2015年6月25日2時47分許,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西關虎新區4號樓2單元一層樓梯間用戶接線箱內起火冒煙,2時48分接線箱內出現火苗并報警,火苗引燃箱內存放的紙張,火勢通過接線箱上方間隙,燃著了原電表箱內存放的可燃物,煙氣、火勢從箱體縫隙和孔洞突破,向上作用于1至2層轉角平臺孔洞處導線束,引燃燒毀絕緣皮,導致線路短路、熔斷;向外作用于箱下方可燃物。同時,導線束短路噴濺的熔珠和燃燒掉落的絕緣層引燃下方可燃物,樓梯間內放置的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座椅等被引燃后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沿樓梯間向上蔓延。7層西戶集體宿舍居住人員獲知火情后,在著火過程中相繼逃出房間,1人燒傷后逃出樓棟,16人未能逃離起火建筑。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受傷。
? ? 筆者分析上述這幾起火災傷亡事故,可能都與非科學逃生或不當逃生有關!傷亡人員如果當時能躲在各自家里反而可能更安全!
? ?多層樓房的一樓火災,本不應該群死群傷!那么多層樓房的一樓或一層門廳發生火災傷亡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火勢蔓延快:門廳通常是敞開式空間,空氣流通好,一旦起火,燃燒迅速,且容易形成“煙囪效應”,使火焰和熱氣快速向上蔓延,導致樓上人員難以逃脫。同時,一些建筑的一層門廳可能存放有大量雜物、易燃裝飾材料等,這些物品會加速火勢發展。
②煙霧擴散迅速:燃燒產生的濃煙會在短時間內充滿門廳及整個建筑內部,濃煙不僅會降低能見度,使人難以找到逃生方向,還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容易導致人員中毒、窒息。
③人員密集且易恐慌:一層門廳是人員進出建筑的必經之地,在火災發生時,可能會有大量人員聚集在此,容易出現擁擠、踩踏等情況,影響疏散速度,甚至造成人員傷亡。而且,人們在面對火災時往往會產生恐慌心理,失去理智,做出錯誤的逃生決策,如盲目亂跑、跳樓等,進一步增加了傷亡的風險。
④安全設施不完善或失效:部分建筑的一層門廳可能存在安全設施配備不足或維護不到位的情況,如消防設施老化、損壞,疏散指示標志不明顯,防火門損壞等,這些都會影響人員的逃生和火災的撲救,導致傷亡擴大。
在一樓或一層門廳發生火災時,可以采用以下科學逃生方法:
①保持冷靜選擇原地待援或科學逃生:迅速判斷火災情況,不要驚慌失措,避免盲目跟隨他人亂跑與無知逃生。
②隔離煙火、捂住口鼻:封閉冒煙門窗,用濕毛巾或濕布捂住口鼻,以減少有毒煙霧的吸入。
③低姿前行:由于煙霧向上蔓延,貼近地面的空氣相對清新,應盡量采用低姿勢爬行或彎腰前行,以保持呼吸順暢,看清逃生路線。
④尋找安全出口:按照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標識的指示方向進行逃生,一般來說,應該朝著遠離火源和煙霧的方向。如果視線受阻看不清標志,可以通過觸摸墻壁來尋找疏散方向,因為墻壁在火災中相對比較穩定,不易倒塌。
⑤利用安全設施:如果有樓梯,應盡快通過樓梯疏散到安全地帶,不要乘坐電梯,因為電梯在火災時容易斷電或發生故障,導致被困。如果樓層較低,也可以利用落水管、陽臺等進行攀爬下樓,但要注意安全。
如果無法及時逃離建筑物,應尋找相對安全的地方等待救援,如關閉房門,用濕布堵塞門縫,防止煙霧進入,同時在窗口揮舞鮮艷的物品,發出求救信號,引起救援人員的注意。
? ? 當然在火災事故中,選取“原地等待救援”還是“立即逃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必須靈活機動,防止教條主義,因為有時候并非絕對地躲在家里就更安全 !
要明白↓
有時候“原地等待救援”
也是一種科學逃生方法!
也有業界人士指出:
比如,消防科普教育服務的目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傳授受眾消防安全知識;
----訓練受眾消防安全技能;
----提高受眾消防安全意識;
----強化受眾消防安全習慣。
這里有一個問題,安全知識和技能從來都沒有正確錯誤的標準,安全與消防科普應該科普的是科學意識和逃生理念,是過去,不是未來。教人“未來”,就有可能犯“教人自殺”的錯誤,因為火場復雜,逃生沒有標準答案,這是原則性問題。我只敢教人怎么看過去,不敢教人試錯未來,這是一種科學態度。前提假設發生嚴重偏差的消防科普標準。
我們提出要科普的是逃生方法,是逃生理念的應用,是“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的”魚“,不是作為基礎的科學素質(”漁“),因此可能發生偏差。為什么科普領域教不出“漁”?科普的源頭是什么?科普的源頭貌似很簡單,人人都可以對逃生經驗說幾句,這就犯了一個大錯,道聽途說的東西未必是正確的東西,正確的東西需要經過時間和現場的考驗。你沒有這個反饋的窗口,怎么知道逃生的“常識“是正確的知識?關于樓梯間疏散是向上跑,還是向下跑?疏散過程是否要濕毛巾?是立即跑還是找避難所?這些爭議很大的內容,誰也說服不了誰。這些都有發生的可能,我們作為專業工作者都不能確定對錯,逃生看情況,哪有削足適履的作法? 重要的是告訴聽眾,人是怎么死的,而不是告訴他們該怎么做。
字號:
?大?中?小? 2022年5月17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聊城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聊政辦字〔2022〕16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該意見解讀如下:
? 一、政策背景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明確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主體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警示教育”。按照消防執法改革的總要求、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聊城市消防救援支隊研究制定本《規定》。
? 二、起草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本《規定》,分別征求了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的意見建議,通過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經過了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 三、出臺目的
? 強化火災事故調查職能作用,研究分析火災事故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深化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防范化解重大火災風險,推動推動精準防范、精準治理,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維護全市的火災形勢穩定。
? 四、主要內容
? 《規定》共24條,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管轄分工和調查組的組成,規定了調查組的職責、權限、工作要求和時限,明確了對火災事故責任處理,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以及評估結果的應用。
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聊城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聊城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聊城市張飛工業園火災,受害方三年未得到任何賠償,呼吁責任追究
2022年5月6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張飛工業園發生了一起嚴重火災,起火點位于聊城市東昌府區振鑠再生資源經營廠東北角的小路。盡管原告聊城市瑞和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勘驗筆錄》,明確指出起火地點在被告的廠區內,但F院在庭審記錄中未能包含該重要證據,令原告方對后續的判決感到深深失望。作為受害方,李先生表示:“面對此次導致我們99萬多元經濟損失的事件,我們無法理解為何至今未能獲得合理賠償。”
但最讓李先生氣憤的是,經過F院的一審二審,自己本應是受害者,但合法權益卻遲遲得不到保障。根據李先生的表述,盡管其已在一審中提交了《勘驗筆錄》,明確指出起火地點在被告廠內,但F院卻未在庭審筆錄中記錄該證據,令李先生對一審的結果感到失望。在一審中,法官因法庭監控設備故障拒絕李先生查看庭審視頻的請求,這使得李先生無從核實庭審過程中的真實情況。二審判決書更是聲稱《勘驗筆錄》內容不真實,然而并未提供任何反駁證據。李先生無法理解,其自身損失99萬多的經濟損失,被告損失20萬元找不到任何人賠償,若被告沒有任何責任,為何在一審中竟同意調解賠償他人損失?這樣的判決邏輯顯然存在問題,難道F院的判決沒有一點責任?
李先生認為,F院在接到起訴書后,有責任審查卷宗和了解案情。作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主要依據,《勘驗筆錄》和監控視頻是否應在庭審中當庭被查看,F院是否存在不愿意或不知情的情況,值得深思。此外,針對一審、二審中李先生提交的證據和被告方的詢問筆錄,F院給出的解釋也顯得不夠合理。李先生不明白如此確鑿的證據為何F院不追究,F院不應該也不能因其可能牽扯到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無權判決為借口而使案件不了了之。李先生作為受害方,曾請求查看火災發生前的監控視頻,尤其是被告方聲稱的上午9點干活時的監控錄像,但遭到了消防大隊和F院的拒絕。這種拒絕令李先生感到無奈與憤怒。
法律應當保護每一位受害者的權益,讓公正得以彰顯。李先生呼吁相關單位根據現有證據,對造成此次火災的責任人及辦案人員進行追責,確保經濟和精神上遭受的重大損失能夠得到補償。李先生希望有關單位能夠認真審視此案,并對判決結果進行反思,以實現公正。
信息來源: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13464509123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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