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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評是否需要重新報批?不需要直接重新報批,但需履行變更程序或納入后續排污許可管理。
依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相關內容:
“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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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明,若僅是經營主體變更(如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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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該項目尚未完成驗收,則應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按最新情況辦理。
二、排污許可是否需要重新申報?需要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2號)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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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項目經營主體變更涉及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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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急預案是否需要重新備案?需要重新備案。
依據《企業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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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
而根據該辦法第十一條:
“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如果經營主體變更導致企業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屬于“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發生變更的情形,屬于應當修訂并重新備案的情形。
此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第四條也明確:
“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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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經營主體變更后,若涉及主要負責人或應急管理組織體系變化,必須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并重新備案。
四、驗收是否需要重新辦理?一般不需要重新辦理,但應在變更后完善相關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一旦完成,原則上不再因經營主體變更而重新辦理。但依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規定:
“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因此,在經營主體變更后,新運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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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需要修訂環境應急預案?需要修訂。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
“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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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企業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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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因此,若項目經營主體變更導致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發生變化(如責任人、聯絡機制、應急響應流程等),必須對應急預案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并重新備案。
總結:事項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法規依據
環評重新報批否(除非涉及重大變動)環辦環評[2017]84號
排污許可變更是《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32號令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重新備案是環發[2010]113號第四條;環發[2015]4號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驗收重新辦理否(除非發生重大變動)環辦環評[2017]84號
應急管理體系修訂是環發[2010]113號第四條;環發[2015]4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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