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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誠律師丨每周法律快訊(2025)06-20期

所屬地區:江西 - 撫州 發布日期:2025-06-20

發布地址: 江蘇

2025-06-20期每周法律快訊?

『編者按』:法治是最好的營商,和諧是最優的環境,公正是最高的為民。億誠每周法律快訊,將以法律人的視角,發布新規速遞、熱點關注、裁審共識等內容,打造快速普法、學法、懂法、用法的專業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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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央 新 規 】

(點擊以下相關標題可打開原文鏈接)


1.最高檢印發文物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辦案指引,進一步明確立案標準


2.《中國法治實施報告(2025)》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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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 型 案 例 】

(點擊以下相關標題可打開原文鏈接)



1.最高檢發布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入庫參考案例: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劉某亮競業限制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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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規

1.最高檢印發文物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辦案指引,進一步明確立案標準



發文日期:2025年6月15日


《辦案指引》共21條,包括一般規定、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附則四部分,主要對辦案類型的選擇、立案標準、調查取證的重點內容、中止審查和整改效果跟進、被監督行政機關的確定、訴訟請求的提出等作出規定。


《辦案指引》針對文物保護領域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兩種案件類型,圍繞“可訴性”基本要素,分專章予以細化規定。對實踐中常見的行政違法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如在行政違法行為條款中,列舉了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7種情形,對地方檢察機關尤其是基層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認定文物保護領域行政違法行為具有較強的指導性。


《辦案指引》對“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風險”進行了探索性規定。綜合考量文物等級、損毀程度、修復難度以及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影響等因素認定是否造成“嚴重損害”;綜合考量案涉公益的重要性、風險轉化的可能性、損害結果發生的緊迫性、損害后果的嚴重性等因素認定是否存在“嚴重損害風險”。


《辦案指引》分別對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辦案中調查取證的重點內容予以規定。文物損害調查主要從文物損害結果、保護修復、價值損失等方面進行調查取證,并列出各個方面相應的重點調查內容。針對文物損毀程度和對文物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造成的影響等專門性問題,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咨詢專家意見等方式,認定公益損害的現實性或危險性、損害類型以及范圍、程度等。


2.《中國法治實施報告(2025)》發布



發文日期:2025年6月17日


報告顯示,2024年中國法治實施呈現以下特點:政策與立法互動共進,法治與改革同向同行;聚焦保障國家安全與民生福祉,著力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全面強化制度銜接與機制協同,切實優化法治系統;廣泛推行預防法治與糾紛化解,深入強化實施效能;數智技術全方位融入法律實施各領域,法治實施方式發生跨越式變革;社會成員尊法、奉法、遇事找法的態勢基本形成,社會法治化水平顯著提升。


報告同時指出,目前,中國法治實施面臨諸多挑戰,建議加快重點領域制度完善,同步推進法規規章清理;加快人工智能、數據經濟等新興領域立法;進一步加大基層執法資源投入,夯實基層執法人員的法規原理培訓、數字技能培訓,全面強化基層執法能力建設;建設全國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實現執法數據跨層級共享;多維發掘和拓寬公眾參與渠道,調動有效社會力量有效參與法治實施;進一步加強數智技術在執法、司法和治理中的深度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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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最高檢發布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發文日期:2025年6月14日


1.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古文化遺址 公開聽證 協同共治


【要 旨】

針對文化遺址上存在私搭亂建、傾倒垃圾、開墾種植等違法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及時有效保護文化遺址。


【基本案情】

五擔崗遺址位于安徽省馬鞍山市,距今約3500年,面積近10萬平方米,系長江以南沿江區域最大的商周時期遺址,對于研究長江中下游地區商周時期古文化面貌具有重要意義,2019年被核定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因疏于管理,周邊居民長期在遺址上私搭亂建、傾倒垃圾、開墾種植,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3年7月,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花山區檢察院)在開展專項監督中發現本案線索,初核后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經實地勘查、走訪調查等查明:五擔崗遺址周邊居民為生產生活方便,在遺址上搭建房屋、工棚等10余處,開設廢品收購站2處,開墾種植玉米、油菜、紅薯等作物60余畝,圈養家禽百余只,遺址地面隨處可見垃圾、廢品和家禽糞便;遺址界碑設置不明顯,“四至”范圍不清晰,保護工作不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馬鞍山市文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2023年10月18日,花山區檢察院經磋商后,正式向花山區文化旅游體育局(以下簡稱花山區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處理侵害五擔崗遺址的違法行為,做好保護修繕工作。同年12月6日,花山區文旅局書面回復稱:因歷史遺留問題,五擔崗遺址上未征遷的原住戶仍習慣在遺址上生產生活;種菜區域不在本體保護范圍內,未發現新增種植深根系植物;搭建工棚、種菜、養殖等不同于打井、建墳、修墓等危害文物安全的違法行為;將加強日常巡查,撥付經費用于遺址周邊環境整治;設置文物點宣傳指示監督牌,加大宣傳力度。


針對回復中提到的問題,花山區檢察院再次前往遺址現場,核查遺址保護區“四至”范圍,通過無人機航拍比對、平面定位,確定私搭亂建、傾倒垃圾、開墾種植均在遺址本體范圍內;同時,經征詢省級文物部門意見,明確搭建工棚、種菜養殖等行為會對遺址造成破壞。2024年1月10日,花山區檢察院向花山區文旅局通報相關核查情況。會后,花山區文旅局制定整改方案,表示將申請專項資金,協調相關部門推動整改落實。鑒于涉及歷史遺留征遷問題,整改工作需要一定周期等客觀原因,2024年1月11日,花山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訴訟過程。花山區檢察院多次跟進監督發現,整改工作無實質性進展,案涉違法情形持續存在,遂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恢復審查。2024年4月17日,花山區檢察院依法向花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花山區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加強五擔崗遺址保護。提起訴訟后,花山區文旅局牽頭成立工作專班,爭取專項資金1000余萬元,協同開展征遷補償、環境整治等工作。在多方協同履職下,11戶居民同意搬遷,清理菜地和工棚70畝,拆除廢品收購站2處,安裝防護格柵1800米,設置文化保護宣傳標牌21處,遺址環境得到徹底整治。


2024年7月5日,花山區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志愿者召開聽證會,一致認為花山區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職責,五擔崗遺址得到有效保護。鑒于公益訴訟目的已全部實現,經花山區檢察院建議,花山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運用無人機航拍、平面定位等技術手段全面調查核實,精準認定古文化遺址公益受損事實。針對行政機關整改不到位、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依法跟進監督,堅持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督促之訴、協同之訴職能作用,推動各方聯動履職、協同共治,在兼顧群眾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公益保護。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公開聽證客觀評估整改成效,確保公益得到切實保護,以法治之力守護中華文脈。


2.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夫第——文光牌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古建筑 修繕保護


【要 旨】

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古建筑文物,因年久失修導致存在坍塌損毀危險的情形,檢察機關查明文物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后,通過公開聽證厘清行政機關監管職責,依法監督并協同行政機關解決履職難題。對制發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仍未開展實質性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大夫第——文光牌樓”(以下簡稱文光牌樓)位于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琉璃鄉澳塘村,為當地村集體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護單位,對研究明代歷史、牌坊建造和民俗文化具有較高價值。但由于長期暴露在外、日常維護不到位等原因,文光牌樓損毀嚴重,主體存在倒塌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4年3月13日,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溪縣檢察院)在開展專項監督中發現該案線索。2024年3月26日,金溪縣檢察院依法立案。通過實地勘察,發現文光牌樓主樓風化嚴重、次樓屋面坍塌,基座部件缺失、中部斷裂。經邀請文物專家研判認定,文光牌樓因年久失修,牌樓的柱、基座3處殘損,構架5個部位17個構件損壞,屋面7處破損,主體結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構筑物存在坍塌掉落風險,亟需進行搶救性修繕。通過調取文物檔案及實地走訪,查明文光牌樓歸當地村集體所有,村集體缺乏修繕能力,無力開展修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第八條、《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金溪縣文化廣電旅游局(以下簡稱金溪縣文旅局)對轄區內文物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4年4月2日,金溪縣檢察院就行政機關監管職責、文物修復必要性等問題召開聽證會。會上,金溪縣文旅局認為文光牌樓歸當地村集體所有,系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法律規定應由牌樓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其沒有保護修繕職責。金溪縣檢察院認為,依據文物保護法之規定,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縣文旅局作為縣級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對其予以保護修繕。與會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意見。2024年4月3日,金溪縣檢察院向金溪縣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一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對文光牌樓及時開展搶救性修繕保護工作;二是完善文光牌樓的日常保護措施,做好文物安全防范。


收到檢察建議后,金溪縣文旅局向檢察機關反映,文光牌樓作為省級文保單位,開展保護修繕工作需層報省級文物保護部門爭取項目資金。為推動保護修繕工作,金溪縣檢察院向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匯報該案,一同與撫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溝通協調,助力行政機關爭取文物修繕資金。2024年6月3日,金溪縣文旅局回復稱已爭取到省級文保專項資金20萬元用于修繕文光牌樓,修繕工程正有序推進??紤]到修繕方案審批周期等客觀原因,金溪縣檢察院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期間,經多次跟進監督發現,金溪縣文旅局上報文光牌樓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江西省文物局批復同意修繕工程設計方案后,文光牌樓修繕工程并未實際實施,金溪縣文旅局也未對文光牌樓采取任何臨時保護措施,且該牌樓主樓西面斗拱再次發生坍塌。2025年1月6日,金溪縣檢察院依法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金溪縣檢察院認為縣文旅局未采取實質性整改措施,社會公共利益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金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縣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文光牌樓及時進行修繕保護工作,并完善日常保護措施。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后,金溪縣文旅局啟動文光牌樓修繕工程招標工作,聘請施工單位進場修繕,按照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推進文光牌樓修繕工作。2025年4月9日,經金溪縣文物研究保護中心等單位現場評估,確認文光牌樓修繕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25年4月18日,金溪縣人民法院認為縣文旅局已依法全面履職,完成對案涉文光牌樓的修繕,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護,依法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非國有不可移動古建筑文物因產權歸屬問題,其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導致文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修繕,最終面臨損毀危險。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借助技術手段、專家意見等方式查明文物受損事實,通過公開聽證厘清修繕責任主體爭議,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開展修繕保護工作。對行政機關無故拖延整改造成修繕工作長期停滯,加劇文物毀損滅失危險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整改到位,實現對文物的及時有效保護。


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駝山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石窟造像 風貌受損


【要 旨】

針對文物原有歷史風貌遭到破壞,文物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修復受損文物的歷史風貌。行政機關因勘察分析、實驗研究等客觀原因一定時間內不能全部整改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機關仍未整改到位的,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駝山石窟開鑿于北周至唐代中期,現存石窟5座、摩崖造像群1處,造像638尊,涵蓋北周、隋、唐三代藝術風格,是中國東部保存最完整的石窟造像群,1988年被核定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4年,因對駝山石窟洞口防護柵欄粉刷油漆操作不當,導致69尊造像被油漆污染,被游客評價“千年佛像在滴血”,文物原有歷史風貌遭到破壞,文物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1年4月,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州市檢察院)根據新聞媒體反映線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青州市檢察院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等方式查明:2014年上半年,石窟管理單位對駝山石窟加裝護欄并涂刷油漆時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致使造像被紅色油漆污染,涉及造像面部、肢體等區域,滴落的油漆印記多呈“長條狀”“水滴狀”,散落在69尊造像150余處點位。山東地區最大的北周時期結跏趺坐佛像就有9處被紅色油漆污染。由于長達7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修復,造像油漆滴落處風化明顯較快,石材發生明顯變化,嚴重破壞了石窟造像群的整體歷史風貌和藝術價值。


2021年5月8日,青州市檢察院向負有文物保護職責的青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青州市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及時修復受損文物。同年5月28日,青州市文旅局回復稱,經咨詢專家,擬將油漆污染與自然侵蝕問題一并開展修復,因需進一步勘察分析、實驗研究,確定最佳修復方案后由專業單位具體實施,預計于2023年6月前完成修復。鑒于修復工作確需進行大量科學實驗以印證修復方案的可行性,且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計劃開展修復工作,青州市檢察院遂于2021年7月8日對該案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其后,青州市檢察院多次跟進監督。2022年2月,了解到修復工作進展緩慢,遂督促青州市文旅局加快進程。2022年5月,青州市文旅局回復稱,為一并解決自然侵蝕形成的污點、霉點等問題,計劃在全國范圍內征詢有資質的維修單位。2022年7月,青州市文旅局反饋已確定修復單位,方案正在推進中。2023年5月,80萬元修復資金到位。2023年9月,青州市文旅局書面回復稱,基于前期實驗結果,已委托山東省古建筑保護研究院對石窟油漆滴落情況制定清理方案,待評估可行后進行全面清理。2024年2月27日,青州市檢察院發現青州市文旅局仍未開展實質性修復,遂對該案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2024年6月17日,青州市檢察院向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州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青州市文旅局依法履行對駝山石窟的修復職責。法院審理期間,青州市文旅局及時啟動了修復工作,委托具備文物修復資質的公司制定《油漆污染清理保養維護項目工作方案》,對駝山石窟佛像本體上的紅色油漆,通過機械清除、手工剔除、超聲波清潔等方式,進行清理維護。2024年10月,文物專家從油漆清理的徹底程度、油漆區域石刻的干涉程度、油漆去除區域與周邊區域的協調程度等三個方面評估油漆的清理效果,認為修繕結果可以通過驗收。


2024年11月7日,青州市法院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認為青州市文旅局對被污染石窟具有修復職責,應充分履職。2025年2月14日,青州市檢察院、青州市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現場查看石窟修復情況并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員一致認為,結合具備文物修復資質公司出具的竣工報告、第三方文物專家驗收意見、現場查看情況,青州市文旅局已履行修復職責,清除了駝山石窟造像本體上的油漆污染,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2025年2月19日,鑒于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青州市檢察院建議終結本案訴訟。2025年2月24日,青州市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針對文物持續嚴重受損情形,檢察機關應及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發出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制定修復方案需要采取進一步勘察分析、實驗研究等手段以保證履職效果的,屬于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情形。檢察機關在確定行政機關沒有怠于履職情形后,可以中止審查并持續跟進監督,積極協調推進問題整改。對客觀原因消除后行政機關未開展實質性修復工作的,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確認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終結訴訟。


4.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二野前委舊址等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違法轉讓 依法收回


【要 旨】

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違法轉讓導致嚴重損害風險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推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文物并加以保護,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秀山縣)的二野前委舊址和洪安祝茂榮民居均是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洪安喻和尚民居系研究近代傳統民居復合式四合院的珍貴實物建筑。上述三處建筑均為縣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原所有權人為秀山縣洪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洪安鎮政府)。2011年8月,洪安鎮政府將該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普通國有不動產違法轉讓給民營企業,文物長期得不到修繕、保養,存在毀損滅失風險,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3年11月,秀山縣人民檢察院收到(以下簡稱秀山縣檢察院)“益心為公”志愿者的舉報線索,初步調查后于11月14日依法立案。


經查,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洪安鎮政府違法出售給重慶某公司后,因其疏于管理導致文物長期存在安全隱患,文物墻體多處裂縫、木質樓板多處腐爛,屋頂瓦片大面積脫落。秀山縣文化旅游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秀山縣文旅委)對違法轉讓行為未及時查處,怠于履行文物保護職責,致使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長期處于脫管狀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八條、二十四條、六十八條之規定,2023年11月15日,秀山縣檢察院向秀山縣文旅委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收回文物所有權,重新確立合法主體為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秀山縣文旅委于同年12月26日復函秀山縣檢察院,稱其將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收回文物所有權。因文物收回方案審批時間長、協商金額不一致等客觀原因,行政機關整改需要一定周期,秀山縣檢察院于2024年2月18日中止審查。后經跟進調查,整改無實質性進展,違法轉讓狀態仍未消除,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于同年3月13日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2024年4月25日,秀山縣檢察院向秀山縣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秀山縣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秀山縣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秀山縣文旅委協同該縣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將三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收歸國有,并邀請文物保護專家、相關行政機關共同研究制定修繕方案,啟動修繕工作。2025年1月,秀山縣檢察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開展“回頭看”,三處文物已完成修繕,并作為愛國教育、廉政教育基地對外展示,取得良好的活化利用效果。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違法轉讓的行為,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監督,防止文物因違法轉讓長期得不到修繕保養,通過“訴”的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從源頭治理角度,下大力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注重“后半篇文章”,協同做好文物活化利用,發揮文物在歷史研究、愛國主義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萬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遺產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線性文化遺產 文物本體損壞 整體性保護


【要 旨】

針對線性文化遺產資源保護中存在的文物原狀與歷史風貌嚴重受損、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護等侵害公益情形,檢察機關針對不同違法情形開展精準監督,推動線性文化遺產從單體遺跡碎片化保護向整體性保護轉變。


【基本案情】

萬里茶道是17世紀興起的以茶葉為大宗貨物的中蒙俄之間的商貿大通道,***總書記將之喻為“世紀動脈”。萬里茶道五峰段作為重要茶源地和關鍵轉運節點,留存石橋、碑刻、摩崖石刻、古茶園等58處遺跡(9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49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130余公里古茶道(1段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段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4段未定級)。由于地處偏遠且多數遺跡保護級別較低,多處文物本體以及歷史風貌受損,大量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護,茶源地的古茶樹遭人為破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4年12月,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五峰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線索,初步核實后于2025年1月9日立案。通過無人機航拍、現場勘查、走訪群眾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查明:一是文物保護單位存在違規搭建和自然損毀問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漢陽橋段古茶道、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楠木古石橋等4處文物本體上建有通信桿、水泥樁等設施,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百順橋碑、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柴埠溪古道碑等5處碑刻風化嚴重,有瀕臨滅失的風險;二是古茶樹種質源保護缺失,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楠木橋村古茶園內212株200年以上古茶樹未設保護標識,周邊2810株同樹齡古樹未納入保護體系,面臨砍伐移栽風險;三是柴埠溪段、百年關段、蘇家河段、石梁司段共43公里古茶道處于無標識、無管護、無監管的狀態,出現石板斷裂、雜草叢生等問題,已引發多起游客摔傷事故,部分路段被侵占用作菜地。


2025年1月17日,五峰縣檢察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文物專家等召開聽證會,與會單位就加強萬里茶道五峰段全方位整體保護達成共識,并進一步明確相關行政機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五峰縣檢察院分別向縣文旅局、縣林業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縣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職,恢復受損文物的原始風貌,加強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監管;建議縣林業局做好古茶樹資源普查工作,對符合古樹名木條件的古茶樹落實保護措施,做好古茶樹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檢察建議發出后,五峰縣文旅局、林業局積極采取整改措施,3月17日,分別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縣文旅局依法拆除4處違規構筑物,恢復了文物歷史風貌,對5處受損古碑刻實施搶救性保護,對4段未定級古茶道統一懸掛文物保護標志、建立“四有”(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保管機構)檔案,落實專人負責、定期巡查管護機制,并啟動縣級文保單位申報??h林業局對2810株古茶樹完成GPS測繪建檔,實現一樹一檔數字化管理,為3022株古茶樹設立保護標識和監控設施。


2025年3月20日,五峰縣檢察院組織人大代表、文物專家、“益心為公”志愿者及行政機關代表開展整改效果評估,經現場核查確認,違建設施已拆除,古茶道完成清障修繕,古茶樹全部建檔掛牌保護,各方一致認可整改工作達到預期目標,有效恢復了文物歷史風貌。2025年4月2日,五峰縣檢察院依法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線性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文明延續的重要廊道,面臨著建設性破壞、生態資源損毀等情形。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職能,聚焦監管缺位、保護碎片化等問題,通過法律監督推動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實現從末端處置向源頭治理的轉變,為線性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司法實踐樣本。


6.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明代黃公廣濟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古建筑 ?市政建設 風貌受損


【要 旨】

針對大運河沿線文物保護范圍劃定前已有的非文物構筑物影響文物安全、破壞文物風貌等情形,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屬地政府與相關行政部門協同共治,建立完善文物保護常態化機制,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黃公廣濟橋,位于隋唐大運河洛陽段瀍河河道之上,始建于明代,距今已有460多年歷史,是洛陽現存的最古老石拱橋,對研究民間橋涵建筑、石刻藝術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1960年被核定為洛陽市文物保護單位。在劃定文物保護范圍前,該橋因歷史遺留原因,相關企業在古橋橋體上安裝了13條線路管道,管道已存在長達30年以上,對古橋橋體安全造成潛在危害,嚴重影響古橋風貌。同時,因長期缺乏專業管護,古橋石縫間生長灌木數十棵,根系深入橋體,橋體下方河道存在黑臭水體。以上情形嚴重影響文物安全和文物風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損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4年10月,“益心為公”平臺志愿者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瀍河區檢察院)反映該線索。經報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復后,2024年10月17日,瀍河區檢察院立案調查。經走訪現場、調取相關文獻等方式查明:黃公廣濟橋,又名東關大石橋,在2024年劃定文物保護范圍之前,因市政建設需要,相關電力、通訊企業在橋體上通過鉆孔、安裝膨脹螺絲等方式架設管道13條,致使橋體因長期架設重物出現裂縫;同時因長期缺乏專業管護,橋體生長出灌木數十棵,根系深入橋體,影響石橋安全。同年11月15日,瀍河區檢察院組織具有文物保護專業知識的“益心為公”志愿者對該橋進行現場評估,認為古橋橋體長期存在膨脹螺絲及架設管道,已影響到橋體安全,同時橋體灌木叢、橋下黑臭水體嚴重影響了古橋風貌。


2024年12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瀍河區檢察院分別向屬地政府東關街道辦事處和瀍河回族區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瀍河區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東關街道辦事處解決灌木叢、黑臭水體等損害文物環境問題;建議區文旅局解決線路管道等損害橋體問題,消除文物安全隱患。


東關街道辦事處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組織專業人員清除橋體灌木叢,并集中整治橋下黑臭水體。區文旅局多次反映該區域涉及行政區劃調整,線路管道產權單位不明,且涉及發改、工信等部門,解決阻力較大。為促進問題解決,瀍河區檢察院邀請區文旅局、東關街道辦事處以及架設管道的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等多家單位召開古橋保護現場推進會,對13條管道逐一排查、認領。確定管道所屬單位后,區文旅局對相關企業下發工作函,督促盡快清理。對無人認領的廢棄管道面向社會發布公告,統一予以拆除,最終長達30年的線路管道損害文物問題得到解決。


2025年4月,瀍河區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回頭看”,相關問題已得到徹底解決。為實現長效長治,瀍河區檢察院與區文旅局會簽《關于建立加強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推動形成“行政+檢察”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合力。近期,在檢察機關與文旅部門共同推進下,區政府優化提升《洛陽市東關大街街道風貌整治設計方案》,串聯黃公廣濟橋、洛陽八大景之一的“銅駝暮雨”街坊等文旅項目,打造了集歷史文物遺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展于一體的文化街區,促進轄區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


【典型意義】

明代黃公廣濟橋,既是大運河文化帶上的重要文物,又是大運河歷史變遷的實物佐證,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針對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問題成因復雜、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等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通過檢察建議、現場會等方式,督促并協同屬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全面履職,形成公益保護合力。通過辦案與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長效協作機制,促使出臺相關保護方案,推動文物的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



發文日期:2025年6月16日


案例1: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作出高于法定標準的賠償承諾,應依約履行——侯某與張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系某網絡店鋪的經營者。在某次直播營銷中,該店鋪的主播人員將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系大葉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稱為正宗小葉紫檀材質制作,并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侯某觀看該直播后購買手串1件,支付價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發現不是小葉紫檀材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賠償十倍價款1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網絡店鋪的主播人員在直播營銷中宣稱所售手串系小葉紫檀,并明確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上述承諾構成其與侯某買賣合同的內容,該內容對張某某具有約束力。張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葉紫檀,而是屬于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即大葉紫檀。張某某交付給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約定,而木質首飾的原材料對其價值具有重要影響?!凹僖毁r十”的承諾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但張某某應當履行。最終判決:張某某賠償侯某1萬元。


【典型意義】

在直播營銷中,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和判斷,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主播介紹的內容。經營者的主播人員向消費者作出高于法定標準賠償承諾,容易增強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信賴,影響其消費決策,促使消費者消費。當商品品質與承諾不符時,應予賠償。雖然經營者作出的承諾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倍賠償標準,但該承諾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內容,經營者應依約履行。本案判決有利于制裁消費欺詐行為,通過充分保護個體消費者權利,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


案例2:經營者不合理排除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不應支持——胡某與韓某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胡某在韓某經營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一款女士手提包。購買時,店鋪頁面顯示胡某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胡某收到該手提包后,于七日內向該店鋪申請無理由退貨,被韓某拒絕,拒絕原因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并且此事項在胡某購物時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但韓某并未合理說明該手提包性質屬于不宜退貨的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大幅度貶損或給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故該手提包不屬于前述法律條文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韓某擬定的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對胡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判決: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典型意義】


消費者通過網絡在線購買商品時,通常無法進行現實體驗,其對商品的選擇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經營者對商品的介紹和展示。當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可能會覺得不符合預期或不滿足需求。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適應在線消費的特點和需求。對于性質上不宜退貨的商品,雖然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本案中,該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貨,人民法院未支持經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之行為,有助于保障消費者退貨的法定權利,提振消費者信心和安全感,讓消費者“敢消費”“愿消費”“放心消費”。


案例3:經營者的誤導行為導致消費者未享受促銷優惠,應承擔相應責任——張某與某家具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在某電商平臺經營家具。該公司針對某款床墊開展促銷活動,促銷規則為:10月24日20時開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價優惠。實際上,當日19時33分該公司即接受定金支付。張某于19時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時告知客服人員已下單,并向客服人員發送了當時預定人數為15人的截圖??头藛T回復結果隨后公示,同時告知張某有機會享受半價優惠。張某隨后支付訂單尾款2399元,合計支付金額為2499元。后來,該公司公示的優惠名單中并無張某,該名單顯示第1名下單時間為10月24日20時0分0秒,第50名下單時間為10月25日9時32分1秒。張某申請享受半價優惠,被該公司拒絕。該公司認為,張某未在活動時間內下單,不符合優惠條件。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該公司返還商品一半的價款1249.5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家具公司提前接受定金支付,張某支付定金后即告知客服人員,客服人員并未指出其付定金時間不符合促銷規則,并表示張某有機會享受優惠。據此,張某有理由相信其有資格享受半價優惠。根據某家具公司公示的優惠名單,若客服人員在張某告知時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規則,張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該訂單并在20時后支付定金,進而促成符合優惠條件。某家具公司在促銷活動中存在誤導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某家具公司返還張某1249.5元。


【典型意義】

實踐中,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者、提高銷量,利用網絡技術優勢開展了各式各樣的促銷活動。經營者作為促銷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應當誠實守信,既要保證促銷規則的公平合理,又要便利消費者進行消費。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因經營者的誤導行為導致消費者未享受促銷優惠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有助于引導經營者不斷完善技術手段及促銷規則,規范網絡消費中的促銷行為,促進形成正常有序的營銷環境。


案例4:經營者擬定的格式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應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方某與某票務平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方某在某票務平臺同時在線購買兩張演唱會門票。購票頁面的票務須知載明:購票后48小時內可辦理無條件退票。在銷售階段同一購票人、同一購票賬戶僅享有一次退票權益,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購買同場次演出票,將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變,方某向某票務平臺申請退票,其中一張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張演出票被該平臺拒絕退票。經方某多次請求,該平臺僅向方某退還第二張票款的80%。方某訴至法院,請求平臺退還剩余的20%票款。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票務平臺在票務須知中載明的退票條件,是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演唱會門票具有時間性要求和有限性等特點,若允許消費者任意退票可能對經營者帶來較大不利影響,故票務經營者有結合自身經營情況擬定退票規則的現實需求,但退票規則應清晰明確、避免歧義、公平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對退票規則的通常理解應為“退票后再次購買則不享有退票權益”。而案涉門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購買,故平臺不能依據上述條款拒絕向方某全額退還票款。即使對上述條款存在一個購票賬戶僅能就一張演出票享受無條件退票的解釋,但也因該種解釋更有利于某票務平臺,故不應采納。此種情況下,本案中的退票規則應作出更有利于方某的解釋。最終判決:某票務平臺向方某退還剩余的20%票款。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僅僅停留在物質層面,而是深入擴展到了精神層面。文化藝術等精神產品消費逐步成為消費熱點。演唱會門票等票證系欣賞音樂等藝術的憑證,其與一般日常消費品相比,價格一般較高,時間性要求也更強。經營者擬定該類票證的退票規則時,既要考慮到退票對節目演出的影響,也要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合理現實需求。首要體現在退票規則的內容上,就應當清晰明確,防止出現歧義,避免不當影響消費者利益。當經營者擬定的退票規則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這樣才能督促經營者認真對待消費者權利,恰當兼顧好消費者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對格式條款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促進文化產品消費市場蓬勃健康發展。


案例5:網絡服務提供者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馬某與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某詞典APP的開發者和運營者。馬某下載后使用該APP時,系統提示用戶需閱讀隱私政策。隱私政策中載明需要收集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若用戶在未實際閱讀的情況下點擊手機屏幕其他位置,該提示內容即消失并自動勾選“已閱讀并同意隱私政策”選項,且勾選后沒有撤回同意的途徑。若用戶點擊拒絕,則該APP自動退出,不向用戶提供任何服務。馬某認為,該APP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己接受隱私政策,收集手機號等屬于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構成對自己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維權合理開支等。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其預先擬定的有關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協議應使個人充分知情,并自愿、明確作出同意。該APP的基本功能為詞匯查詢,用戶的手機號碼并非使用詞匯查詢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故某公司存在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為。該APP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未依法保障用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主作出同意;其在用戶拒絕同意隱私政策的情況下直接退出,不提供查詞服務,屬于拒絕提供基本服務;其未向用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構成對馬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本案訴訟過程中,某公司已對該APP的隱私政策進行了修改并新增撤回同意等功能。最終判決:某公司刪除其收集的馬某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向馬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維權合理支出。


【典型意義】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常預先擬定協議,載明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等。實踐中,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影響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的重要內容采取自動勾選同意的方式,或者在提供服務時收集與服務內容無關的信息,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就是對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說“不”。司法裁判警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堅持合理且必要,避免過度收集信息而對消費者造成次生的不當影響,體現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司法立場。


3.最高人民法院入庫參考案例: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劉某亮競業限制糾紛案



發文日期:2025年6月19日


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劉某亮競業限制糾紛案——不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


入庫編號2025-07-2-186-002


關鍵詞 民事 競業限制 普通勞動者 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人員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旭某餐飲公司)訴稱:被告劉某亮原系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從事冷菜廚師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同時劉某亮向該公司提交放棄繳納社保申請書。劉某亮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入職其他餐飲公司從事與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有業務沖突的工作,并且向社保部門投訴,導致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為其補繳了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金,劉某亮應當返還在職期間每月已收取的人民幣1000元(幣種下同)社保補貼的50%。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劉某亮返還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49000元(1000×98×50%);2.被告劉某亮支付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0000元;3.被告劉某亮賠償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經濟損失91753元。


被告劉某亮辯稱:1.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從未向劉某亮支付過社保補貼,故無需返還。2.劉某亮離職后未在南京旭某餐飲公司附近上班,且離職后從事的菜品制作與在該公司從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樣,未給其造成任何損害。3.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未對劉某亮進行過培訓,也從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故請求駁回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劉某亮入職位于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并從事涼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其于2022年5月13日離職。劉某亮在職期間,雙方簽訂了數份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間,劉某亮多次向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出具載明自愿放棄單位為其申報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申請書。雙方分別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簽訂《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載明:“一、1.對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甲方)提供給劉某亮(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間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技術信息(諸如烹調方法、配方、技術訣竅、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發項目或類似項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專有的信息或數據(下稱保密資料),乙方承諾僅將該等保密資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并在甲方要求時立即將保密資料及所有復制品交還甲方。乙方進一步同意,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傳播、公布、發表、傳授、轉讓、交換或傳送任何保密資料;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義務應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補償金已經包括于支付給乙方的工資;3.乙方在本條款項下的義務為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以及甲方與乙方的雇用關系終止后2年內繼續有效。二、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進行或牽涉進任何在任何方面與甲方業務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三、乙方如違反本協議,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將歸甲方所有,且乙方應向甲方賠償5000-10000元的違約賠償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所賠償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的實際損失,則甲方將有權就其間的差額向乙方追償等。”


劉某亮于2022年5月13日離職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在南京市玄武區的一家酒店從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本案一審時在南京市雨花臺區的一家酒店從事冷菜廚師工作。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未向劉某亮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023年4月13日,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向南京市江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劉某亮返還社會保險補貼49000元,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000元及賠償損失91753元。南京市江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45日未結束裁決,根據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的申請,該仲裁委員會于2023年7月6日作出寧勞人仲案字(2023)第2553號仲裁決定書,決定終結審理該案。南京旭某餐飲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蘇0191民初7212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南京旭某餐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蘇01 民終14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睋?,競業限制的人員應當是確實或者有條件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一般包括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開發人員及技術員工、管理部門人員、財會、秘書人員、重要崗位的工人等。鑒于競業限制導致勞動者在約定時間內不能從事擅長或者熟悉的工作,對勞動者的生存、就業造成顯著影響,其適用范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應當重點考量勞動者是否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如果勞動者“無密可保”,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也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本案中,雖然劉某亮與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劉某亮僅是一名從事涼拌黃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廚師,不足以證明其接觸用人單位的保密信息,南京旭某餐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劉某亮在工作期間獲取了菜品制作技術秘密。南京旭某餐飲公司將劉某亮納入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當限制了劉某亮的權利,協議應屬無效。故對南京旭某餐飲公司主張劉某亮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劉某亮應否返還南京旭某餐飲公司社會保險補貼49000元。本案中,南京旭某餐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劉某亮支付過社保補貼,且劉某亮明確表示不予認可,故對其主張劉某亮返還社保補貼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競業限制導致勞動者在約定時間內不能從事擅長或者熟悉的工作,對勞動者的生存、就業造成顯著影響,其適用范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應當重點考量勞動者是否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掌握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用人單位以與上述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且其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為由,主張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23條、第24條


一審: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3)蘇0191民初7212號(2023年12月14日)


二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1民終1476號(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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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期 | 每周法律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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