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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決策部署,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對云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督察組于2016年11月23日向云南省委、省政府進行了反饋。反饋會由陳豪書記主持,賈治邦組長通報督察意見,陳豪書記作表態發言,黃潤秋副組長,督察組有關人員,云南省委、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等參加了會議。
督察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云南省委、省政府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牢記***總書記“一定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的囑托,持續加大組織領導和推進力度,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取得積極進展。全省成立由省委書記任組長、省長任副組長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高位推動“爭當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戰略。制定實施《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以及《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辦法》等制度。注重環保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銜接,在全國較早設立專職環保警察隊伍,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獲得“最高法院環境司法實踐基地”稱號。
云南省將九大高原湖泊作為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實施“一湖一法”保護和“一湖一策”治理,滇池水質惡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洱海水質總體穩定在Ⅲ類,撫仙湖水質持續保持Ⅰ類。在全國較早制定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率先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立法。開展“森林云南”建設,加大退耕還林力度,森林面積位居全國第三。2015年全省16個市(州)政府所在地平均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7.4%,是全國環境空氣質量較好的省份之一。“十二五”期間,全省河流水質優良率和達標率分別提升9.4%和8.8%,主要河流出境斷面實現達標。
云南省高度重視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按照邊督邊改要求,嚴查嚴處群眾舉報案件,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截至目前,1234件環境問題舉報已基本辦結,其中責令整改515件,立案處罰189件,拘留11人,問責322人,約談681人。
督察指出,云南省生態環境敏感脆弱,發展不足和保護不夠并存。雖然近年來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與中央要求,與云南省特殊生態地位和人民群眾期盼相比,尚存在差距。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不嚴。在與干部談話和走訪問詢中發現,云南省一些地方和部門不少領導同志認為云南省生態環境基礎好,環境容量大,有點污染無所謂,環境保護工作主動性不夠。一些地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明顯,利用河流湖泊、自然生態等景色優勢違規開發建設的情況較多。對環境保護工作要求不夠嚴格,在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全省2016年重點建設項目中,仍有55個未批先建。云南省雖然出臺了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文件制度,但在具體工作中考核不嚴,壓力傳導不夠,一些地方和部門沒有嚴格落實大氣和水環境治理任務。部分國家投資建設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因管理不善而停止運行。全省70個省級以上工業園區中,有57個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十二五”期間,云南省共計獲得重金屬污染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中央專項資金22.85億元,但省本級財政投入很少。
二是高原湖泊治理保護力度仍需加大。九大高原湖泊規劃治理項目總體進展緩慢,洱海流域、滇池流域、牛欄江流域分別還有56%、64%和84%的村莊應建而未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投資超過4億元的昆明市主城區污泥處置項目,因選址原因不能如期建成發揮作用。異龍湖周邊還有5591畝耕地尚未完成退耕還湖工作。
違規開發現象突出,存在“邊治理、邊破壞”“居民退、房產進”現象。《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頒布施行以來,金色撫仙湖九龍國際會議中心項目違規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建成酒店、公寓、別墅等,總建筑面積約14萬平方米,至今仍在對外銷售。2012年5月,玉溪市澄江縣違規批準老鷹地旅游度假村項目,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建成高爾夫球場、景觀水池、人工沙灘等,總計建筑面積約8.7萬平方米。2013年5月,玉溪市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又批準仙湖錦繡項目,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違規建成售樓部、景觀水池、人工沙灘等,涉及建筑面積約1.3萬平方米,而且項目選址屬于“四退三還”(退塘、退田、退人、退房,還湖、還林、還濕地)范圍。
目前,星云湖、杞麓湖、異龍湖水質仍為劣Ⅴ類,個別指標惡化趨勢明顯。滇池、陽宗海、程海水質有所改善,但仍未達到規劃目標要求。撫仙湖、瀘沽湖、洱海水質總體良好,但部分近岸水域水質不容樂觀。
三是重金屬污染治理推進不力。國家《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2015年底前建成19個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工程,目前仍有12個尚未建成。2012年,云南省政府明確要求加快建設個舊市重金屬污染治理五大工程,至今均未取得實質進展。2014年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黑沖河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工程、沖坡哨片區工業“三廢”集中處置場建設工程,至今尚未動工。《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要求2013年底前建成投運的曲靖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和紅河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兩個項目,至今尚未建成,導致大量危險廢物得不到集中無害化處置,環境隱患突出。
落后冶煉產能淘汰不力。個舊市政府明確,2012年底前需淘汰雞街片區12家鼓風爐粗鉛冶煉企業,至今僅淘汰1家。督察發現,沙甸、雞街片區鼓風爐煉鉛小企業眾多,廢氣無組織排放嚴重。云南陸良龍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陸良縣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陸良樂事達工貿有限公司、個舊市超拓有限責任公司硫酸生產線生產規模均小于10萬噸/年,屬于污染嚴重應淘汰類生產裝置,但省市縣三級工信部門于2013年3月違規為其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
四是自然保護區和重點流域保護區違規開發問題時有發生。2013年以來,有關企事業單位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在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建成有機生態實驗農場養殖場9623平方米,在保護區核心區建成2處旅游設施,面積約4000平方米。針對上述違規建設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監管不力,整改不力,導致相關問題至今仍然存在。
牛欄江流域是云南省重點保護的調水水源區。2013年11月和 2014年7月,昆明市有關方面違反《云南省牛欄江保護條例》,批準云南安一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在牛欄江流域重點污染控制區建成5萬噸/年草甘膦原藥及其配套裝置。2012年12月和2014年1月,昆明市有關部門和區縣分別違規批準云南常青樹化工有限公司在牛欄江流域水源保護核心區建設6000噸/年氟化鋁項目和5萬噸/年磷酸鹽項目,目前兩個項目均已建成。
此外,個別企業環境問題群眾反映強烈,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的惡臭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昆明市東川區因民鎮、湯丹鎮部分選礦廠尾礦庫風險隱患突出。
督察要求,云南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堅決落實***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云南省的重要指示,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共抓大保護,爭當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要進一步細化職責分工,推進部門聯動,狠抓考核問責,真正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要加大重金屬污染治理和涉重金屬落后產能淘汰力度,盡快扭轉部分地區重金屬污染嚴峻態勢。繼續加強高原湖泊治理,科學確定治理目標和措施,持續改善湖泊水環境質量;強力整治湖區違法建設問題,堅決遏制高原湖泊周邊無序開發勢頭。嚴格自然保護區管理,堅決查處違法侵占保護區行為,加快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責任追究,對于督察中發現的問題,要責成有關部門進一步深入調查,逐一厘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督察強調,云南省委、省政府應根據《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務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督察組還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了梳理,將按有關規定向云南省委、省政府進行移交。
河南省2024年度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開封職位第二批擬錄用人員公示2025年河南許昌市擬錄用人員公示公告(第一批),368人河南省司法廳2025年度擬錄用人員公示公告漯河市2025年度擬錄用人員公示公告(第一批),205人開封市2025年度公開遴選擬任職人員公示公告三門峽市2025年度擬錄用人員公示公告,363人三門峽市2025年度市直機關公開遴選擬任職人員公示公告,30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5年度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學院考試錄用公務員擬錄用人員公示公告河南省2024年度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開封職位第二批擬錄用人員公示洛陽市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辦理工作指南限時秒殺精品好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
(2025年3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5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領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生態文明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利劍作用,堅持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加強督察整改和成果運用,堅持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第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牢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樹牢宗旨意識;
(三)堅持服務大局,樹立系統觀念;
(四)堅持問題導向和嚴的基調,敢于動真碰硬;
(五)堅持依規依法,做到精準科學、客觀公正。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
第四條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等履行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組織開展全面督察。
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黨委和政府、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等組織開展督察。
第五條 ?設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研究部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二)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等有關情況;
(三)研究討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規劃計劃、督察報告等;
(四)聽取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匯報;
(五)研究討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六)辦理黨中央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八條 ?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組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具體人選根據每次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其中,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省部級領導干部擔任。建立組長人選庫,由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中央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督察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組長全面負責督察組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九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職責是: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督察;
(二)向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督察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三)組織形成典型案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清單和案卷,起草形成督察報告;
(四)向被督察對象反饋督察意見,參與推動督察整改和成果運用;
(五)對督察組干部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辦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抓好相關工作落實。
第十二條 ?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批準,組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第三章 ?督察對象和內容
第十三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包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
(二)生態環境部、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
(四)黨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重大改革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
(四)區域重大戰略實施中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情況;
(五)環境污染防治、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生態保護修復、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等美麗中國建設方面工作情況;
(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及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七)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黨委和政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等。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情況;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
(三)貫徹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及責任落實情況;
(四)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區域、領域、行業和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
(五)人民群眾信訪舉報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條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頭看”、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形式。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規劃計劃管理,在黨的中央委員會一屆任期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實現例行督察全覆蓋,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針對區域重大戰略實施中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情況,結合例行督察,統籌推進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視情組織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緊盯重點流域、區域、領域、行業和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推進常態化監督。
第十七條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等程序環節。
第十八條 ?在督察準備階段,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問題線索集中摸排,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第十九條 ?例行督察進駐期間,督察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和有關專題匯報;
(二)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七)下沉到被督察對象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開展明察暗訪;
(八)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九)對人民群眾舉報問題的整改情況開展抽查回訪;
(十)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根據工作需要采取相應工作方式開展。
第二十條 ?例行督察期間,對督察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形成典型案例并按程序報批后公開發布。
第二十一條 ?督察進駐結束后,督察組應當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有關重要批示件辦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察發現的重大情況以及流域督察綜合情況等,可以形成專題報告。督察組對督察報告、專題報告等反映的問題,應當制作問題底稿。
督察組應當成立獨立審核組,對督察報告開展獨立審核。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并按程序報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經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討論后,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 ?督察報告經批準后,督察組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提出督察整改意見。
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按程序報批后,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有關情況和問題。
第二十三條 ?在督察工作中,對涉及的政策法規及其適用等情形,根據工作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客觀提出明確的、清晰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做好督察進駐期間人民群眾信訪舉報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其他問題的調查處理,并建立完善問題整改和監督保障長效機制,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解決到位。
第二十五條 ?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典型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情況主要內容、督察問責相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五章 ?督察整改
第二十六條 ?被督察對象是督察整改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被督察對象收到督察反饋意見后,應當組織編制督察整改方案,針對督察反饋問題逐項明確整改實施主體、整改目標、整改時限、重點措施和驗收單位。
督察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限內報黨中央、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對立行立改整改任務,應當倒排工期,加快推進;對長期整改任務,應當根據階段目標任務和時間節點,有序推進;對歷史遺留問題整改任務,應當有效防控生態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穩妥推進。
被督察對象應當對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務進行驗收銷號。
第二十九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要求向黨中央、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報送督察整改情況。督察整改任務全部完成后,向黨中央、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報告整改總體情況。有關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情況應當抄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十條 ?督察整改工作應當建立臺賬,實施清單化管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機構定期調度本級督察整改工作進展,并組織日常盯辦、強化抽查。
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通報、督導、約談、專項督察等措施。對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時形成正面案例并進行宣傳,發揮激勵先進、交流工作、引領帶動作用。
第六章 ?督察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清單和案卷,移交被督察對象,同時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依規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組織開展追責問責。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追責問責工作方案作為單獨部分納入督察整改方案,追責問責情況與督察整改情況一并上報。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組織部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開展追責問責工作,對重點責任追究問題進行督辦,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對于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中央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督察結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關情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加強督察結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運用。
第三十三條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結合實際加強督察成果運用,對督察及整改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隊伍建設和紀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機制應當加強對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整體謀劃,結合督察工作特點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強化督察支撐保障和能力建設,加強新技術應用,建設與督察任務相適應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加強規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訓、輪崗交流力度。
第三十六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生態環境部所屬區域督察機構人員為主體,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人員、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相關機構人員、有關專家等根據需要參加督察,建立督察人才庫和專家庫。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規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嚴守黨和國家秘密;
(四)熟悉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具有履行督察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抽調人員參加督察工作,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要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督察進駐期間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回避、保密等制度規定。督察組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不得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一崗雙責”,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依規依紀依法開展督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督察組及其成員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按規定協助、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督察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開展督察,導致應當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沒有發現;
(二)不如實報告督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
(三)泄露與督察工作相關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未公開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其他違反督察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黨政領導班子、相關部門(單位)、企業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
(二)拒絕或者故意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
(四)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
(五)組織領導督察整改不力,落實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對、虛假整改;
(六)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
(七)平時不作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
(八)其他干擾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地市級及以下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6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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