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水利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2025年版)
單位:
(略)
(略)
檢查事項
檢查對象
檢查依據
法定實施主體
法定行使層級
備注
1
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水利工程
(略)場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
(略)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
(略)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
(略)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略)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
(略)、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
(略)、
(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略)水利局
(建設運行管理與監督科)
市級
2
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水利工程
(略)場主體
水利工程
(略)場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
(略)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
(略)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第十一條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
(略)水利局
(
(略))
(略)水利局
(
(略))
市級
市級
3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水土保持設施運行及驗收情況的行政檢查
生產建設單位:
(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云南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在建項目定期檢查和汛前檢查制度;對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水土保持方案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
(略)+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第三條開發建設項目所在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和水土保持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略)水利局
(
(略)水土保持
工作站)
市級
4
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情況、小水電站的行政檢查
市級發證的取水戶及重點取用水戶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
(略)、
(略)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
(略)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云南省取水許可規定》第
(略)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云南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管理辦法》第五條小水電站生態流量實行屬地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主體責任,負
(略)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和考核,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州(市)級水行政主管部
(略)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流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十八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小水電站的泄放設施和監測設備運行狀況,以及監測信息采集、上傳情況,每年適時開展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限期整改。
《水利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辦水電〔2021〕382號)“二(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水電站落實生態流量的監管...”
《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七(十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水電站落實生態流量的監管。”
(略)水利局
(水資源科牽頭、
(略)地方電力管理站配合)
市級
含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檢查
5
對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非防洪建設項目、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略)水利局許可的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第三十三條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
(略)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
(略)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第六、強化洪水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后項目建設監督管理,開展針對性跟蹤檢查,監督防洪安全措施執行到位。
(略)水利局
(水旱災害防御科)
市級
6
對已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行政檢查
“十四五”以來
(略)水利局審批的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項目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主管單位:
(略)
(略)水利局
(規劃財務科)
市級
7
對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檢查
已建中型
水庫(除壩高70米以上中型水庫)和小水電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
(略)
《云南省防洪條例》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
(略)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水電站安全監管專題會議紀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第23期)明確“裝機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由水利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略)水利局
(水旱災害防御科牽頭,
(略)地方電力管理站配合)
市級
含小水電站安全生產檢查
8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
(略),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行政檢查
工程管理
單位:
(略)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
(略)
《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
(略)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
(略)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略)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造碼頭的,建設單位:
(略)
(略)水利局
(建設運行管理與監督科牽頭、
(略)水利工程管理站配合)
市級
填表說明:
1.本表填報行政執法部門所有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包括
(略)場監管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事項和未納入的事項。
2.“檢查事項”“檢查對象”參考《云
(略)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編制口徑和標準》中“抽查事項”“檢查對象”的填報指南。
3.“檢查依據”精確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
4.“法定實施主體”“法定行使層級”根據檢查依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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