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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房屋建
(略)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根據2018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
(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
(略)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
(略)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
(略)、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
(略)政基礎設施工程,是
(略)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
(略)
第五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
(略)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
(略)、
(略)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九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
(略)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
(略)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
(略)
第十一條招標人:
(略)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
(略)
第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
(略)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
(略)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
(略)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略)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
(略)
第十四條招標人:
(略)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人:
(略)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
(略)
第十六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
(略)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
(略)
第十七條招標人:
(略)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略)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
(略)
第十九條招標人:
(略)
第二十條招標人:
(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
(略)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二條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
(略)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
(略)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
(略)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
(略)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略)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
(略)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九條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
(略)
第三十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
(略)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
(略)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
(略)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
(略)
第三十三條開標由招標人:
(略)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三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
(略)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
(略)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名冊應當擁有一定數量規模并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專家。省、
(略)、
(略)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量少
(略)的
(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組織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工程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
(略)
第四十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
(略)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企業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
(略)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
(略)
第四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
(略)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
(略)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
(略)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四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
(略)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
(略)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
(略)
招標人:
(略)
第四十七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
(略)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條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
(略)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
(略)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
(略)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
(略)
第五十五條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五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五十七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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