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
(略)涉企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核心,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為抓手,統籌推
(略)涉企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工作,全面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正確履行職責,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行政檢查計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效能優先、
(略)觀念,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肅懲處違法違規行為,保
(略)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固定污染源行政檢查
按照《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要求,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切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要求開展固定污染源日常監管,及時完善“一單兩庫”,制定抽查計劃。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開展清單式檢查,重點檢查按證排污、自行監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對已完成排污登記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實施檢查,重點檢查是否落實環評及批復要求,是否存在應登記未登記、登記信息與實際不符等問題。
(二)開展大氣領域行政檢查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對涉氣排放企業、涉VOCs排放企業、加油站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按照《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涉噪聲污染單位:
(略)
(略)域聯防聯控工作要求,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重點檢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備案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略)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聯合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嚴厲打擊篡改、屏蔽、破壞OBD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略)移動機械檢查貫穿全年執法行動,
(略)移動機械開展行政檢查,
(略)移動機械行為。
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實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要求,開展重點碳排放企業和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要求,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消耗臭氧層物質含氫氯氟烴(HCFCs)年度生產配額、使用配額(100噸及以上)和使用備案(100噸以下)情況,銷售ODS企業和單位:
(略)
(三)開展水領域行政檢查
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要求,結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開展重點企業檢查。重點檢查是否規范設置入河排污口、廢水是否達標排放、在線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按要求開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監測和規范化建設等問題。
(四)開展固體廢物領域行政檢查
按照《“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要求,按年度對危險廢物相關單位:
(略)
(五)開展新化學物質領域行政檢查
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要求,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要求,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業落實相關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開展土壤領域行政檢查
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略)
按照《關于加強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企業地塊開展行政檢查。檢查污染地塊調查、風險評估、管控或修復完成情況,確認符合相應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前,擅自開發利用等情況。
(七)開展核與輻射領域行政檢查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要求,開展核技術利用單位:
(略)
(八)開展自然保護地領域行政檢查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督及“綠盾”重要生態空間強化監督工作。
(略)自然保護地疑似生態破壞問題點位開展行政檢查,重點
(略)域內人為活動問題點位,嚴格查處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排放污染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九)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行政檢查
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以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重污染柴油貨車OBD為重點,聯合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依托環檢大數據進行篩選,對疑似弄虛作假機構及相關維修站(M站)開展行政檢查,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環評編制單位:
(略)
(十)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行政檢查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從環境應急管理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兩大方面,檢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環境應急物資裝備以及應急池、
(略)等工作要求落實情況,全面排查環境風險隱患,督促指導企業及時治理問題隱患,著力提升企業突發環境事件事前防范和應對處置能力。
(十一)開展排污單位:
(略)
按照《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要求,建立部門聯審聯查、共管共用工作機制,對首次申請或者因涉及改(擴)建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去向變化、排放口數量增加而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進行現場核查,視情況組織開展聯合現場核查。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加強排污許可證和執行報告管理,建立質量審核機制,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加強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嚴查超標排放、擅自停運治污設施等不落實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
(略)
(十二)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行政檢查
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要求,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
(略)
(十三)開展礦井關閉情況行政檢查
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要求,對
(略)域內礦井企業開展行政檢查,重點檢查礦井環評、驗收手續辦理及“三同時”執行情況,生態環保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和執行情況,環境監測、環境應急措施落實等情況;是否存在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問題,對存在以上問題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黨建引領作用。執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黨員做表率、爭先鋒的帶頭作用,勇于擔當作為,敢于牽頭解決棘手問題和難點事項,把黨旗插在執法一線,做到黨建與業務的齊抓共管、同建共贏。
(二)完善差異化執法機制。
(略),加大紅、黃標企業執法數量和頻次。對已實施“體檢式”檢查并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原則上正面清單有效期內不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同時落實正面清單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對
(略)內做出標記,并相應調整抽查頻次。
(三)嚴格規范行涉企政檢查行為。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文件要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推進精準檢查,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執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完善涉企檢查審批,
(略),不報備不入企,最大程度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信息化執法水平,各級執法機構的移動執法端運用率要達到100%。規范執法記錄儀運用,確保執法視頻上傳率。
(四)進一步優化涉企行政檢查方式:
(略)
(五)完善普法機制。將送法入企、說理式執法融入日常執法活動中,在現場檢查、幫扶企業的同時開展普法宣傳。建立普法培訓和違法風險防范機制,根據行業和領域特點,組織開展重點排污單位:
(略)
(六)其他工作。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
(略)局領導要求,發起、配合開展全局性或臨時性執法檢查工作;組織發起跨部門“雙隨機”抽查任務,配合開展其他部門發起的跨部門“雙隨機”抽查任務;進一步完善“一單兩庫”,實現檢查對象分類管理,執法人員分類標注等。
附件:2025年度
(略)生態環境局涉企行政檢查計劃
附件
2025年度
(略)生態環境局涉企行政檢查計劃
(略)
檢查事項
檢查對象
編制依據
目標任務
檢查形式
檢查范圍
檢查內容
月度時間安排
責任分工
1
對排污單位:
(略)
已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略)
1.【行政法規】《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1月國務院令第736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2.【部門規章】《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24年4月生態環境部令第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結合監管實際
日常檢查
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略)
1.單位:
(略)
5—12月
行政許可科
2
對自然保護地內破壞生態企業的行政檢查
在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的企業
1.【行政法規】《自然
(略),2017年10月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2.【行政法規】《風景
(略),2016年2月修訂)第五條
根據上級部門推送問題線索
日常檢查
上級部門推送問題線索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自然保護地內疑似生態破壞問題進行現場核查
根據問題線索產生時間
生態保護科
3
對設置入河排污口排污單位:
(略)
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單位:
(略)
1.【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過,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部門規章】《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24年10月生態環境部令第35號)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
226家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全市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單位:
(略)
1.是否規范設置入河排污口;2.廢水是否達標排放;3.在線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4.是否按要求開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監測和規范化建設等
5—11月
水生態環境科
4
對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企業的行政檢查
應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的企業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六條;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7月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七條
根據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或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需要開展
日常檢查
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或重污染天氣應急
(略)的管控企業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備案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或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
大氣環境科
5
對涉噪聲污染單位:
(略)
涉噪聲污染單位:
(略)
1.【法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過)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03年11月通過,2018年1月修正)第五條、第三十七條
結合監管實際
日常檢查
全市涉噪聲污染單位:
(略)
1.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2.噪聲擾民問題整改情況等
5—12月
大氣環境科
6
對涉大氣污染單位:
(略)
涉大氣污染單位:
(略)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五條、第二十九條;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7月通過,2018年11月修正)第五條;3.【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2年1月省政府令第248號公布,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號修訂)第四條
結合監管實際
日常檢查
全市涉大氣污染單位:
(略)
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無組織排放管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情況
5—12月
大氣環境科
7
對加油站油氣回收的行政檢查
加油站經營單位:
(略)
【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
50家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市在營加油站
1.工作人員加油及卸油操作情況;2.檔案保存記錄情況;3.
(略)運行情況
7—11月
大氣環境科
8
(略)移動機械污染排放相關情況的行政檢查
(略)移動機械的單位:
(略)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條;
2.【省政府規章】《
(略)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2019年12月省政府令第327號)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結合日常檢查開展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略)移動機械所有和使用單位:
(略)
1.機械編碼登記情況;2.機械污染物達標排放和裝置運行相關情況
6—11月
大氣環境科
9
對在用機動車污染排放相關情況的行政檢查
機動車所有單位:
(略)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1年5月通過,2022年3月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32家
日常檢查
全市機動車所有單位:
(略)
污染物排放和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運行情況
5—11月
大氣環境科
10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
(略)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1年5月通過,2022年3月修正)第十八條
146家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全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測情況
5—11月
大氣環境科
11
對重點碳排放企業和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重點碳排放企業和相關技術服務機構
【行政法規】《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24年1月國務院令第775號)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13家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全省重點碳排放企業和相關技術服務機構
1.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情況;2.制作和送檢情況;3.技術服務機構及機構相關人員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者技術審核意見情況
6-11月
大氣環境科
12
對涉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的行政檢查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
1.【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八十五條;
2.【行政法規】《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23年12月國務院令第770號)第二十四條
根據上級部門工作部署開展
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全市涉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
1.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使用許可備案的監管;2.對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
(略)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略)
根據上級部門工作部署時間開展
生態環境監測科
13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略)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略)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過)第二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115家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全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略)
土壤和地下水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情況
5-11月
生態保護科
14
對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行政檢查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1.【法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過,2020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2.【行政法規】《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5月國務院令第408號,2016年2月修訂)第四條
198家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全市產生和經營危險廢物的企業
1.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略)
5—11月
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科
15
對放射性物質運輸活動的行政檢查
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的托運單位:
(略)
1.【行政法規】《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09年9月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四條、第四十四條;
2.【部門規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3月14日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第四條、第三十三條
根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實際開展情況確定
日常檢查
根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實際開展情況確定
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
5—12月
核與輻射管理科
16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
(略)
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技術利用單位:
(略)
1.【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過)第十一條;
2.【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國務院令第449號,2019年3月修訂)第三條第三款;
3.【部門規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4月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四條
77家
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技術利用單位:
(略)
1.許可證情況;2.法律法規制度落實情況;3.
(略)信息情況;4.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運行情況;5.
(略);6.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場所;7.廢舊放射源及“三廢”處理情況
5—11月
核與輻射管理科
17
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的行政檢查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
【部門規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4月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十二條
根據汛期、歲末年初以及上級安排其他時段工作需要開展
日常檢查
全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業單位:
(略)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隱患;2.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隱患
5—12月
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科
18
對固定污染源的行政檢查
全市涉水廠礦、污水處理廠等
1.【法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通過,2014年4月修訂)第二十四條;
2.【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過,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條、第五十條
30家
日常檢查
全市涉水廠礦、污水處理廠等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執行情況
7-9月
水生態環境科
19
對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報批建設項目環評報告的建設單位:
(略)
1.【法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八條;
2.【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國務院令第253號,2017年7月修訂)第二十條
根據審批情況確定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全市新審批及驗收的建設項目
1.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2.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情況
5-11月
執法支隊
20
對礦井關閉情況的行政檢查
礦井企業
【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2022年2月省政府令第346號)第二十條
26家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根據排查情況確定
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
5-11月
執法支隊
關注微信公眾號 免費查看免費推送
|
上文為隱藏信息僅對會員開放,請您登錄會員賬號后查看, 如果您還不是會員,請點擊免費注冊會員
【咨詢客服】 |
朱婷婷 |
 |
【聯系電話】 |
13581708390 |
【客服微信】 |
135817083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