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
(略)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事項類型行政處罰
權力部門
(略)消防救援大隊處罰對象
處罰條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配備滅火器材的處罰
處罰種類或方式:
(略)
處罰信息公示無需公示;
咨
(略)消防大隊,電話
(略)8;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略)(略)
監督投訴投訴電話:
(略)8;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內依法
(略)人民政府或
(略)消防支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設定依據
1依據名稱:
(略)
依據描述第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
(略)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或者用途變更,未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配備滅火器材的;(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場地、用途或者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未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進行改建、擴建、室內裝修或者用途變更,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
特殊環節
辦理流程
該事項為全省通辦事項,請選擇您需要辦
(略)域:
線下通辦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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